4月1日起,出口医用口罩等防疫物品非常严格

发布时间:2020-04-01阅读次数:1048次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温馨提示:

1、列入加强管理的只有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包括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五类产品,对于酒精、免洗洗手液、普通口罩等非用于医用的产品不在此列。

2、上述限制产品必须取得中国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填写《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这意味着很多已经完成了采购出口计划的需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核实。

3、公告中对于出口商并没有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要求,但是生产企业还是需要有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否则也无法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4、因为按照原来出口法检的要求,出口产品应按进口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实施检验检疫,所以公告中明确必须已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需要提供企业按进口国质量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报告),但是并未要求提供进口国的相关认证。

5、该公告完整的覆盖了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即:境外进口国家(地区)有质量标准的按照境外质量标准执行检验检疫,境外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应质量标准的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执行检验检疫。

6、此时此刻,该政策已经开始执行,请各报关行向客户重新确认信息,要求必须上传《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和与出口申报产品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提供机构: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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