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读懂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发布时间:2021-10-09阅读次数:5740次

  笔者最近接待的股权法律咨询,创始人几乎都提到“有限合伙”这个概念,认为它或许可以解决眼前遇到的问题。但是“有限合伙”是怎么一回事、如何去用,多是语焉不详。

  为此,笔者整理了与 “有限合伙”相关最重要的六个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您。

  问题一:什么是“持股平台”?

  解答:企业家通常说的“有限合伙”是一个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始人进行股权融资,较常使用的一种持股模式。具体而言,是在公司之外以被激励对象或者投资人作为主要的成员,来搭建一个直接持有创业实体公司股权的平台。被激励对象或者投资人通过搭建的平台来间接持有创业实体公司股权。

  持股平台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人数不多的企业也会选择股权代持





  问题二:什么是“有限合伙”? GP由谁来做?GP和LP的股权占比如何确定?

  解答: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 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GP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无论是股权激励或者融资安排,都会设定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 ,以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LP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合伙企业除《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实际经营和决策。

  至于有限合伙中,GP和LP的股权占比如何确定,可以根据搭建平台的目的进行设置。如果有限合伙是为了做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那么GP可以只占很小的比例,甚至约定不参与分红,只要确保创始人GP的身份即可。


  问题三: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的GP,如何隔离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解答: GP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创始人来说风险过大。为了隔离风险,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创始人一人持股或控股这个壳公司。这样D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GP,只需要在有限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公司好似创始人K先生的一道防火墙,隔离了K先生对有限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当然,D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时,基于分红或者代持的考虑,也可以同时安排K先生为LP。


  问题四:为什么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备受企业家推崇?

  解答:

  1、关于控制权:上文提过,普通合伙人(GP)管理合伙业务,并对外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对合伙的管理事务进行表决。这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份额定话语权。举个例子,创始人K先生控股的D公司作为C有限合伙的GP出资1万元,有限合伙人出资99万,C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并非由出资99万的有限合伙人决定,而是由出资仅1万元的GP,即创始人K先生控股的D公司,也就是创始人K先生来决定。

  2、关于税负: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分配利润时,首先从母公司分配利润时缴纳25%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从平台分配利润,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而言税负比较重。

  而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合伙企业这个层面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由合伙人缴纳一次所得税。相对而言,税负减少了许多。


  问题五:“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一般用在哪些情形?

  解答:1、创始人希望放大控制权,上文已做解释,不再赘述。

     2、适用财务投资人:上文已提到,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优势。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有限合伙企业选择在税收洼地注册,合伙人可能享受核定征收或者财政返还的地方优待。如果投资人有短期套现计划,可以考虑有限合伙企业架构。

     3、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由于对象较多,且有一定不确定性,以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既方便对股权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创始人保障控制权不旁落。


  问题六:“有限合伙”设立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解答:《合伙协议》的起草。《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需要特别关注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合伙事务的职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财产份额转让条件、入伙与退伙条件等重要条款都约定在合伙协议中。很多创始人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会选择委托第三方办理工商登记,《合伙协议》使用的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模板,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修订调整。也有部分创始人没有关注《合伙协议》合作事务执行具体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具体内容,出现管理权受限的情况,削弱了GP本应有的高效决策的作用。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可约定事项,创始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可以就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律师拟定。


  写在最后的话:“财富带来痴迷,权利带来疯狂”。股权既对应了利益,又对应了经营权,注定让创始人为之着迷,又为之困惑。


  注:本文仅代表机构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欢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

  来源: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机构风采】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 年 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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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风采】

皋荣蓉 律师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金鲨律师团队 创始人

  苏州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受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专注于高端商事诉讼、建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企业股权架构设计

  目前已带领团队为百余家企业处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与过多家公司的人员规模调整项目,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