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研发人员等待期的股权激励费用,能否计入高企研发费用?

发布时间:2021-08-05阅读次数:1678次

一、 经济行为

    某医疗设备企业2020年发布了核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3年,2020年末,财务部门根据预计行权人数确认了当年的服务费用,其中确认研发部门的费用为12,578,460.63元,计入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同时根据被授予股权的研发人员所负责的研发项目,将股权激励费用划分到各研发项目。

    2021年度公司申报高企时,在2020年的高企研发费用中包含了此笔预估的股权激励费用。

    试问,等待期内,计入研发费用的股权激励费用可否作为高企研发费用?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人员人工的定义

    国科发火2016年195号文明确:

    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文件来看,人员人工费用主要包含三块:

    1、应发工资;

    2、单位承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企认定指引中明确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包含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

    ——由于高新口径研发费用是列举法,共有八项,因此可以推理出,如果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费用不能属于其中八项之一,则其无法归集为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项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加计扣除政策明确了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中包含了可以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但注意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与会计口径股权激励金额,无论是时点,还是金额,都是完全不一致的。 


 四、 企业所得税可税前扣除股权激励支出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与会计口径无关,与缴纳股权激励个税时的股权激励所得保持一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个税办理递延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时点》中,有详细的解释。


 五、 什么是工资薪金,其税前扣除原则是什么?

(一)工资薪金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应发工资税前扣除五项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六、 股权激励收入属于工资薪金吗?

    根据工资薪金的定义,以及判断的五项原则,股权激励收入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其属于与任职相关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是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七、 会计准则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pk缴纳个税时股权激励收入

    1、两者均属于非现金形式

    2、两者均符合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会计准则口径的股权激励费用应该不属于劳务报酬;股权激励收入更符合劳务报酬

    4、从个税履行义务来看,股权激励收入也属于工资薪金


 八、 初步结论

    综上,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不应包含等待期内确认的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费用。

    在行权(解禁)时,股权激励收入如果缴纳了个税,可以作为高新口径的人员人工费用。

    行权适用期权,解禁适用于限制性股票。

    如果上市公司适用适用于财税[2016]101号,递延12个月缴纳个税,仍然可以作为高新口径研发费用。

    如果非上市公司适用于财税[2016]101号,办理了递延至未来股权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则股权激励收入则不能归集为高新口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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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隆深度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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