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女职工生育津贴,该给不该给?

发布时间:2018-08-15阅读次数:1817次

【客户咨询】

  4年前,湖北女孩黄园园大学毕业后和男朋友一起来到苏州工作,在园区一家日资企业做客户服务。并和男朋友一起在苏州园区买了房、结了婚并落了户。

  去年7月,她生下一男孩,从开始休产假至同年10月份。产假期间,黄园园正常领取工资,在与朋友聊天时,黄园园知道了生育津贴的相关内容。产假结束后,黄园园回到公司工作,迟迟没有收到公司给的生育津贴

  黄园园奇怪,咨询公司HR,公司给到的答复是生育津贴是给到企业的,黄园园已经收到工资,不应该在向企业索要生育津贴。


【机构解读】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余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公司所主张的已经发放产假工资就不再发放生育津贴这点没错。不过,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从这一点可以判断出公司有没有足额支付生育待遇。


【案例后续】

  黄园园表示她的产假工资为5500元,经过查询公司收到的生育津贴为3万有余,差额一万有余,黄园园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公司未答应她的要求,于是黄园园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一万余元。不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机构论点】

  1.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说明生育津贴是职工按余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2.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根据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原则,生育津贴一般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

  4.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的无论是生育津贴还是产假工资都不应低于其产假前工资。若降低了,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5.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与联系

  6. 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简称或俗称。

  7. 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后,在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之一。

  8.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完全相同。作为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一种生活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但在发放标准上,前者是依据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多少来决定的,实际支付金额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的数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文案例由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会员机构: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友情提供,论点不代表发布平台立场,仅供参考。若有疑问,请洽钱兴利, 17095463280


【小盟来支招】

  小盟来支招以案例分析、干货分享分或小贴士的形式给企业传递财税、法律、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等相关实操类知识点,素材由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内会员友情提供,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意见,欢迎会员专家积极投稿。


【园区服务外包补贴政策】

  为加强专业机构与企业的服务外包供需对接,园区科技部门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社会化专业服务,并给予补贴,政策详情:http://sme.sipac.gov.cn/epservice/techsub/Apps/epssm/index.php?s=/Content/detail/id/639


【企业服务超市 & 企服促进会】

  针对企业财税、法律、人力资源等外包需求,为帮助企业快速找到诚信规范、价格适宜的服务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搭建的线上纯公益的供需对接交流平台。超市供应商均为企服会会员机构,协会筛选各类有资质、有经验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并通过超市,实现供需对接、评价评优、咨询投诉、服务机构/顾问管理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