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如何尽可能从合同条款层面弱化收款风险?

发布时间:2017-11-06阅读次数:813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促进会依托企服会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客户咨询

  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我们公司需要向其他公司销售产品并签订买卖合同。在这些买卖合同中,由于双方谈判地位各有不同,往往有约定买方预付全款后我司发货,也有约定买方分期付款,还有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有一次,合同约定货到后付款,其后我司如约向对方交货并要求付款,但对方声称合同中只约定了货到后付款,但并没有约定货到后多长时间内付款,因此对方认为他们有权决定何时付款。请问这种理由成立吗?我们该如何注意买卖合同中的付款约定才能尽可能减少我方的收款风险?

观韬读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案例中,可以用以下三种方式确定对方应付货款的时间:1、双方协议补充。2、我方可以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结算习惯,比如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月结多少天。3、我方可以随时要求(建议以书面方式)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一般不少于7日)。

观韬支招

  对方卖方而言,最优的付款约定显然是买方预付全部货款后再行发货,次优是分期付款或者至少先付一定比例的货款,一般我们建议预付款的比例至少为合同价款的30%。就弱化卖方风险而言,通常我们不建议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再付全款。而无论哪一种付款约定,以下原则一般应予遵守:1、付款期限应明确。例如,不要采用“货到后”、“验收合格后”之类的开放性表述,而是“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X日内”、“验收合格后X日内”。2、付款标准应明确。主要指,对于何为“到货”、“验收合格”予以限定。3、设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通常建议约定逾期付款一日则按一定标准按日加收违约金。

观韬论点

  合同条款的完善是减少纠纷产生、弱化收款风险的第一道关卡,因此企业应予重视。对于大型或重要买卖合同的签订,建议交由律师进行专业审核,并对交易相对方进行初步的信用尽职调查。对于信用非常低的公司,比如有很多被起诉或被执行案件,则务必在合同中约定100%预付后发货,否则,建议放弃该次交易机会。因为,收不回来货款的赊销不仅不是销售,而是替企业造成损失。即使逾期收回来的货款,也是一种加大成本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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