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法官说(3):原高管独占企业证照
案情摘要:王某是园区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公司证照、印鉴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均由王某保管。后王某被公司免除总经理职务,公司要求王某返还被拒绝,后公司通过工商行政程序补办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认为王某拒绝返还公司印鉴和财务资料,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秩序,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返还由其保管的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等资料。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公章系公司主体人格的身份象征和表达意志的法律凭证;法定代表人专用章虽具有个人身份特性,但该印鉴章专用于经过公司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公司职权及表达公司意志;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分别是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和财务结算的重要凭证;财务账册是记录公司业务往来、资金流向及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应为专属公司的重要财产,理应归公司所有。王某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上述物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人,不是所有权人,其被解除职务后便丧失对上述物品继续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因此,公司认为王某无权占有上述公司财产时,有权向持有人王某主张返还。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已遗失,已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公司可追究保管人的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公司返还尚存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账册。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管人员,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占有公司重要的财产。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高管人员大多对公司的证照、印鉴、财务资料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力,一旦高管人员离职又拒不返还由其保管的证照资料,势必严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和经营秩序。因此,公司应通过章程或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建立适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证照、资料和财务账册管理制度,规范上述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在发生纠纷、人员离职出现拒不返还情况,又不能通过合法程序补办时,应及时向负有责任的个人主张权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