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法官说(4):轻信网络留言公司误付款
案情摘要:上海某公司与苏州园区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某日,上海公司以传真的形式向苏州公司订购合计15万元的货物,合同签订后,上海公司依约向苏州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货物后的某日,苏州公司的财务吴某在公司上网时,收到了“上海公司财务刘某”QQ上传来的一张公函的扫描件,该公函称上海公司变更了付款账号,要求苏州公司将款项付至其他账户,该公函上加盖了上海公司“公章”。后吴某轻信了该信息,向其他账户上打入结欠上海公司的货款15万元。后苏州公司再次被上海公司要求付款时,才知被骗。上海公司认为苏州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项,苏州公司认为已根据上海公司的指示支付了款项,故拒绝付款,上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苏州公司支付15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公司提出是根据上海公司的指示支付了15万元的货款,但上海公司表示从未向苏州发出过该付款指示,该QQ上传来的付款公函不能证明上海公司指示苏州公司向其他账户付款。法院认为,苏州公司提交的加盖上海公司公章的付款指示为复印件,其未能提交原件予以佐证,同时亦未能通过其他方式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上海公司对该份公函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所以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同时,上海公司亦未能就其向其他账户支付15万元系按照上海公司指示所为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苏州公司认为其已付15万元系按照对方指示付款的理由不成立,该15万元的付款不能构成对上海公司的有效付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苏州公司支付上海公司货款15万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法条中的付款的对象包括合同相对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三方以及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人,只有向上述三方付款,才能构成本法条中的有效地付款。现实案例中,骗子往往通过科技手段盗取公司财务人员的网上聊天账号,利用公司财务付款的漏洞,骗取公司的财产,如公司稍有疏忽大意将造成财产损失。为避免骗子趁“漏洞”而入,公司要规范付款流程,如以书面合同条款形式确定收付款账号;谨慎使用和处理业务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信息,尤其涉及账号变动、付款指示变化等内容时,务必通过电话、面谈等其他方式确认真假;对公司的财务人员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手段;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严格付款条件、完善付款审批流程等,从制度的角度夯实财务安全基础。如不幸被骗,应及时报警求助,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止损,同时,要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日后维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