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案例解析:企业无意识专利侵权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8-24阅读次数:598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依托联盟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案例:
  A公司收到来自B公司的函件,B公司在函件中称,A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的专利。A公司反驳称自己并不知道B公司已经申请了专利,且A公司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那么A公司是否需向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专利法最新司法解释,即2016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根据此条款的规定,行为人在已经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免予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才能免于赔偿:一是,不知道侵权;二是,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
结论: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如果能够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如果仅仅不知道侵权,但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或者虽然能证明合法来源,但B公司有明显证据可以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A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即使A公司的行为满足前述的两个免责条件,依然要承担停止侵权,避免损失扩大的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本文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会员机构: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友情提供。若有疑问,请冾钱涛律师:电话13806210636,0512-65588983,邮箱lawyerq@126.com

【科技服务超市】
  针对企业财税、法律、人力资源等外包需求,为帮助企业快速找到诚信规范、价格适宜的服务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搭建的线上纯公益的供需对接交流平台。超市供应商均为服务联盟会员机构(现已超过200家),联盟筛选各类有资质、有经验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超市,实现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有效管理,实现供需对接、评价评优、争议投诉处理等功能。
【政策补贴】
  2016年园区服务外包补贴政策已经开始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采购社会化服务(财税、法律、人力资源、供应链),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将给予25%的补贴,详情请点击:http://sme.sipac.gov.cn/ssm/DynNews/NewsDetail.aspx?ContentID=ef6d64bc-e9ea-44a5-bbb0-ae79c2196d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