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之扣除类规范(中)

发布时间:2017-01-17阅读次数:631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依托联盟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联盟会员中合会所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供企业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一、职工薪酬
  详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之扣除类规范(上)
二、业务招待费
  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存在等同餐费票的情况。如何准确界定业务招待费 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1、餐费不列入业务招待费的情况 员工误餐费、员工聚餐费(福利费) 出差员工餐费(出差费用)
  2、非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赠送客户礼品 购高尔夫证陪客户
  3、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的区分,赠送客户礼品的金额,对象,印有本公司的宣传资料
注: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两者之间取小。
  另,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广告宣传费
  1、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不广告费。   
  2、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财税[2012]48号
  一般行业   <=销售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得扣除
筹建期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的特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即筹建期以至取得第一笔收入截止。
注:合理使用该政策,可以减少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
四、捐赠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捐赠当年的税前扣除额需要在比较捐赠额与年度会计利润的12%大小之后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捐赠额大于企业捐赠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的12%,则依据年度利润的12%扣除,如果小于12%,则依据实际捐赠额扣除。
  但是如此可能造成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相对较小、捐赠额相对较大,则无法享受扣除。于是新《慈善法》规定,如果当年的捐赠额大于当年年度会计利润的12%,因而无法将捐赠额全部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度中扣除时,企业可以将之前未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后累计结转三年。
  在税收法规未作调整前,以税收法规为准。
  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注: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五、利息支出
  1、向金融机构借款,据实可扣。
  2、向股东借款 , 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向关联方借款(资本弱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4、向自然人借款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六、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说明:
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行政机关作出的罚金、罚款、没收的财产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银行及商业之间的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七、佣金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税[2009]29号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2、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
  3、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
  4、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
  5、赞助性支出
  6、个人应当负担的税款。如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如果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7、商业保险费  (特殊工种除外)
  8、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
  9、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车辆违章处罚)
  10、各种摊派
  11、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
十、折旧摊销
  1、正常折旧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按规定年限进行合理方法摊销
  2、无形资产(软件)缩短年限摊销  财税[2012]27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财税〔2014〕75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比较: 
  原加速折旧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现加速折旧范围 1、六大行业
          2、六大行业小微企业  研发与生产共用设备 低于100万元 一次性
          3、所有行业 研发专用设备 低于100万 一次性
          4、所有企业 单价低于5000元 一次性
  加速折旧的使用选择。税务允许使用,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用。
十一、财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清单申报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专项申报:除列明清单申报外的财产损失适用专项申报
各项损失应取得的证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本文案例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会员机构:苏州中合会计师事务所友情提供,论点不代表发布平台立场,仅供参考。若有疑问,请洽中合会所费尚荣,18015507827 ,336542115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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