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之扣除类规范(下)

发布时间:2017-01-23阅读次数:967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依托联盟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那么在收入的确认上,新税法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在费用的扣除上,新税法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其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着差异。本次继续为您列举其余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及要点,请持续关注!

十二、预付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 
  购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 不得取得增值税发票 (消费清单)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多用途卡
  购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不得取得增值税发票(消费清单)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能在取得预付卡充值发票时入费用,必须在取得消费清单时按清单项目列入相应费用

十三、私车公用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保险费
  财产保险 可以扣除
  人身保险 法定保险 社会保险+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 财税〔2009〕27号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商业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
  问: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六、会议费
  税总发〔201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七、存款保险费
财税[2016]10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ⅹ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十八、管理费(内部往来)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此管理费指哪些?
【解答】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属于不同法人之间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不能扣除的管理费。

十九、汇兑损益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备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之扣除类规范(上)http://sme.sipac.gov.cn/ssm/DynNews/NewsDetail.aspx?ContentID=632c5022-292a-4738-8f20-84b7040e354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一)之扣除类规范(中)http://sme.sipac.gov.cn/ssm/DynNews/NewsDetail.aspx?ContentID=568ae1d7-a19f-457c-96eb-e4ce179c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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