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如何合法有效的解雇试用期员工?

发布时间:2017-03-15阅读次数:674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依托联盟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实务咨询]
  最近公司有一个试用期即将届满的员工,经公司各方考核决定不予转正。以前碰到这种状况时,试用期员工都会配合公司签署试用期不予转正的相关文件,但该员工比较与众不同,其拒绝签署任何有关试用期不予转正的文件,并扬言要跟公司打官司。我想问的是,公司能否单方解除他的合同,是否有法律风险?

[观韬读法]
  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离职员工是否签署相应离职法律文件并不是必然要求。当然,在实务中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往往由于公司录用条件不明确,或者录用条件无法进行客观考核,导致公司解雇试用期员工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观韬支招]
  针对解雇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事宜,观韬律师支招如下:公司应当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岗位录用条件,明确公司的具体用人要求,同时可以考虑设置具体的试用期考核制度,以具体细化的客观标准作为考核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依据。只有做到以上提示,公司在解雇试用期员工时才能避免触动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观韬律师亦知道,完全做到以上提示并非易事,在实务中很多单位的评价标准往往非常主观,并无具体客观标准可供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就不可能合法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了呢?答案是:并非绝对。观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评估表格虽然都是主观评价标准,但员工在入职时就已在评估表格中做了签字确认,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公司合法解雇试用期员工的主张。

[观韬论点]
  人事工作除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之外,有时候往往因为管理需求而不得不使用一些并不是很光彩的“手段”和“技巧”。这些“手段”和“技巧”的使用无疑是对法律的亵渎,但反过来看,这也是立法的过分不公平而带来的必然负面效果。我们也相信,只有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以“诚信”原则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准绳时,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进入和谐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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