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下)

发布时间:2017-04-11阅读次数:748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依托联盟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上期小盟来支招中,我们描述了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后的账务处理和涉税事项,本期我们分析财政拨款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一、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刚刚成立的前几年,高品收入较小,财政拨款较大,高品收入占比可能会低于60%,这类企业能否申报高企?
(1)总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之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总收入的描述: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2)总收入与财政拨款
  《指引》中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故,企业收到的财政拨款属于税法上的收入总额的构成部分。
  如果由于财政拨款的金额较大,最近一年的高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低于60%,那么企业可以需根据财税[2011]70号文判断该财政拨款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如,符合在当年的汇缴中做不征税收入申报,按照《指引》的规定计算总收入,再计算高品收入占比。
注意:
  1、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当期,无论会计上怎么处理,需要在当年的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在当期申报不征税收入。
  2、高企申报中,总收入取得的是税法收入,而非会计收入,即使计入“专项应付款”或者“递延收益”也属于高新口径的总收入。所以,如当期不做纳税调整,除了税务风险外,还会因未确认不征税收入可能造成高品收入比例不足影响到高企的申报。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需要权衡财政拨款对当年高企申报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
  高企申报中,如确认了不征税收入,总收入中可以扣减不征税收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如确认了不征税收入,那么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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