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如何收集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7-05-03阅读次数:968次

  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依托联盟内强大的专业力量,特推出实用小贴士,以案例形式分享给大家。

[实务咨询]
  前段时间,我司有个研发主管离职,考虑到该员工掌握我司核心商业秘密,在他离职时,我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离职后1年内不得去我司竞争对手处工作亦不得从事竞争创业。前段时间,我们了解到该员工实际已经去到浙江某竞争对手处工作,我司想就此追究其违约责任,经过初步调查后我们发现该员工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在当地缴纳社保公积金,我们与该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也矢口否认相关事实。我想请问律师,如果我司想通过司法方式追究该员工违约责任,我们应当如何取证,才能增加胜诉概率?

[观韬读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不得去竞争对手处工作或者自营相应业务,离职员工如果违反该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该员工违反了协议约定,用人单位追究其违约责任无疑于法有依。但遗憾的是,针对用人单位的该种维权行为,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实务中,违约的离职员工很可能已做好各方面准备,用人单位想搜集证据并非易事。

[观韬支招]
  搜集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首先是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该员工的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情况,即使相关部门无法为公司提供证据,只要事实存在,诉讼过程中,亦可申请由法院就相关事宜调查取证。本案中,人事已就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诉前核实,但遗憾的是,员工已做好充分准备,人事一无所获。在此种情况下,通过该种“正规途径”搜集证据基本已无可能。考虑到诉讼需要,观韬律师建议,公司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搜集证据:安排专人在竞争对手公司外“蹲守”,搜集该员工每日上下班的视频证据;向该员工寄送快递,以快递签收或快递录音作为证据;委托猎头公司猎聘该人员,让员工本人主动“交代”目前就业情况;向竞争对手主动发函,强调侵犯商业秘密的连带责任问题,逼迫竞争对手就范。

[观韬论点]
  很多人事经常关心和询问律师的一个问题是:这个案件的胜诉概率有多大。观韬律师特别提醒大家:案件的胜诉概率与证据息息相关,法庭强调的事实是基于证据而形成的法律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当于没有发生过。平时工作过程中,人事工作者一定要有一个取证、留证的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案例由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会员机构: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友情提供,论点不代表发布平台立场,仅供参考。若有疑问,请洽观韬王芳律师,18013572593,wangfang@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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