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31阅读次数:685次

      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四、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六、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奖章和证书。”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政府网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5/content_695457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