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盟来支招—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来源审核关注

发布时间:2022-10-25阅读次数:5087次

   

    拟IPO公司在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其股份来源或为老股转让或为增资,因需实缴到位且其出资来源不能对IPO产生消极影响,故员工出资难成为亟需解决的事项,出资来源是监管机构审核关注的重点。

    一、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来源及审核关注

    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有股权。实践中,员工持股平台以增资入股发行人时,在面临几百万至上千万的增资价款时员工无力以自有资金支付,则会通过多种借款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现主要分析以下出资来源:

    (一)家庭薪金积累/员工借款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认缴增资数较小时,员工通常以自有资金、第三方借款等自筹方式出资,通常问询事项即为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单一则不会引发进一步的问询。如亚信安全(688225)披露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嘉戎技术(301148)亦因员工出资事项补充披露被激励人员缴纳出资的资金,除个别人员系银行借款外,其余人员均为个人存款、家庭储蓄等自有资金。

    (二)实控人提供借款

实践中,还存在发行人大股东/实控人向员工提供借款的情形,以支持骨干员工参与持股计划同时缓解员工出资压力。该种方式则容易引发监管部门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询。如星辉环材(300834)、白马药业(申报终止)等公司存在实控人向持股平台出资借款的情形,监管部门问询均涉及该借款方式的原因、必要性、具体还款计划/期限、还款资金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特殊约定及股权代持,以确认借款系真实的意思表示,避免出现“明债实股”的情形。

    (三)机构投资人/投资人关联方提供借款+股权质押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公司或将根据增资/投融资的情况协调持股平台向第三方借款(关联方居多)。如拓荆科技(688072),该公司上市前设置了7个员工持股平台,且持股平台出资来源于机构股东A、B、关联方C借款,对应所持发行人 10.18%股份全部质押且上市时尚未解除。就该等情形监管部门则问询设立多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员工借款持股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借款及质押协议签署方、具体条款,此外质押对应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动的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控制权变动风险。

    (四)持股平台向银行借款+股权质押

    业务类型较为丰富的银行对于成长型良好的优质企业设计了贷款产品,其放款范围已经扩大至员工持股平台,可以员工持股平台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如长城信息(000748),该公司上市时以持股平台的名义向银行融资,参与融资的各合伙人作为保证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将持股平台持有的股权出质,签订质押合同,就该情形监管部门则问询员工持股平台相关穿透股东的入股资金来源及原因、入股时间、股权变动(直接、间接);融资及相关并购贷款时间、期限、主要条款、利率,长沙湘景对应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全部质押、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上述第三和第四种形式均为第三方借款+股权质押(其他担保)组合方式,发行人对此问询的回复主要围绕借款方式的合理性/真实性、公司内部程序规范、具体的借款计划/还款计划、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展开论述,以此充分论证出资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其他利益输送且还款具有预期性,不影响股权明晰和控制权稳定。

    二、涉及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关注

    确保股权明晰、控制权稳定是出资来源核查的最终目的。对于上述借款方式中第三和第四项因涉及股权质押,除一般关注事项外,还需要重点关注员工还款预期以及质权人行使质权等对控制权和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1)员工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还款的可预期性

    员工还款来源的合法合规是对其出资来源合规性的进一步补充和加强,而还款的可预期性则关乎质权人行使质权的风险大小。

    一般而言,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合伙人应根据借款计划按期还款,其还款的可预期性与发行人的自身发展状况相关,还款来源多为家庭收入、工资薪金、分红等。因员工的还款来源在未来短时间内具有可预见性,进而持股平台的股份质押风险也是可以预见且相对可控的。

    (2)质押股权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以及银行行使质权的风险

    股权质押时,若持股平台由实控人控制,且占表决权的比例较低,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实控人的表决权比例超过30%时,持股平台股份质押存在合理性解释空间,则不会构成上市审核障碍。但若持股平台占实控人表决权的比例较高,即质押比例较大,则对影响控制权的不利影响较大。

    因此,采取股权质押的方式时,应着重测算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对控制权的影响,计算股权质押的范围;员工为持股平台提供保证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事项。


    附部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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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作者:赵翊新

指导合伙人:陈海祥律师

陈海祥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2002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执业,主要执业领域为包括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北交所、香港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长期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擅长重大疑难问题的争议解决,在企业拯救与破产领域也颇有建树。担任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高科技公司、金融机构、基金、投资公司等提供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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