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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

工信部联财〔2016〕83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国家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促进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引导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一、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

  (一)发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优势,及时汇总纳入政府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规划布局等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筛选,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

  (三)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分类整理、及时推荐,提高产融信息对接效率。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发布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方便企业及时了解产业政策动向,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信贷政策。

  三、坚持分类施策,加大精准支持

  (五)明确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等领域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六)注重分业指导,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对拥有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产品的企业,要积极跟踪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合理支持。对“互联网+”领域内“轻资产”类项目或企业,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做好金融服务。对冶金、有色、建材、船舶等行业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资产状况良好、符合规范(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搞“一刀切”,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继续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企业兼并重组。

  (七)压缩相关贷款,促进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未依法取得合规手续的新增产能和落后产能,要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四、大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增贷、稳贷、压贷等针对性措施。要积极开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对银行服务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逐渐实现由主要提供信贷单一产品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转变。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适合工业和通信业发展的信贷产品,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和排污权、商标权、碳排放权及政府采购订单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双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创新的贷款新产品、新业务,开展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采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

  (十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探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有效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拓宽重大装备、工程机械等产品市场。

  六、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五)积极推动纳入产融信息对接平台的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融资能力培训,对企业利用新三板、战略新兴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渠道要加强辅导,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

  (十七)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虚假诈骗融资等失信行为,提高违约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参加,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沟通银企信息对接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特殊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九)各地要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驻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抓紧建立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组织清单内企业与区域内金融机构开展信息对接。有条件的地方要创新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银企信息对接和产融合作项目开展。

  (二十)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且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推荐单位负责审核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和中央企业报送的重大融资需求清单进行筛选,并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融资信息对接项目的跟踪、分析、评估。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适时将银企对接成果及成功经验做法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