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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

苏文规字〔2019〕1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文华奖”是与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江苏省“文华奖”相衔接的,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苏州市文广旅局”)设立的全市专业艺术奖。

第二条  苏州市“文华奖”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艺术创作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提倡文旅融合。通过评奖,增强艺术创作活力,促进我市专业艺术的不断繁荣发展。

第三条  苏州市“文华奖”结合全市“艺术展演季”活动,每两年(双年)举办一届,评比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苏州市“文华奖”分为舞台艺术奖和美术奖两大类别。

第五条  舞台艺术类设集体奖和单项奖。

        集体奖设文华大奖、文华荣誉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4类奖项,文华荣誉大奖列于文华大奖之后,原创剧目参评文华大奖,整理改编传统剧目、移植改编剧目参评文华荣誉大奖。

        单项奖设编剧奖、导演奖、表演奖、音乐设计奖、舞台美术设计奖5类奖项,另设荣誉奖单项奖若干,不占5类单项奖名额。 

        每届文华大奖不超过2个,文华荣誉大奖不超过1个,文华新剧目奖不超过5个,文华新节目奖不超过5个,5类单项奖总数不超过20个,荣誉奖单项奖若干。

第六条  美术类设文华美术奖和文华美术提名奖。

        每届文华美术奖不超过10个,文华美术提名奖不超过15个。

第七条  每届苏州市“文华奖”可以增设特别奖项若干。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成立“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第九条 设立苏州市“文华奖”评委专家库,每届评奖的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舞台艺术类和美术类两个评审组(分初评和终评),由评委会主任予以聘任。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

第十条  舞台艺术类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两年内新创、改编、移植或重大修改的作品均可申报。

        (二)申报作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现实题材、重大题材(主题),提倡艺术创新。

        (三)戏剧类只限大型剧目(演出时长2小时左右)。音乐、舞蹈、曲艺类可以是大型剧目(含主题性晚会,演出时长1小时30分钟左右),亦可以是小型节目。申报往年创作的作品演出场次需满15场,申报评奖当年新创作的作品需完成5场。鼓励文旅融合项目申报。

        (四)全市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仅限职业类),以及获得演出资质的大专院校剧团均可申报,群文类单位及演出团体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五)以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市直文艺院团为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规定数量进行选拔后,正式行文向苏州市文广旅局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美术类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两年内新创的作品均可申报,申报作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现实题材、重大题材(主题),提倡艺术创新。

        (二)鼓励个人申报,在全国重要美术展览(如全国美展、百家金陵画展,或由中国美协主办的重要单项展览)和江苏重要的美术展览(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共同主办的展览)中的获奖作品不得申报。

        (三)由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市直美术单位或艺术院校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文广旅局推荐申报,作者本人也可作为申报人向苏州市文广旅局艺术处直接申报。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初评。舞台艺术类评委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作品进行现场或视频审看,美术类评委对申报作品的照片进行审看。评委会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三条  终评。舞台艺术类评委根据入选作品的现场演出水准进行评议,美术类评委根据入选作品原作的艺术质量进行评议。评委会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四条  公示。对拟获奖名单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有异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并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章  补贴与推广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团体、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同时予以宣传、推介、巡演、巡展等。

        对每届苏州市文华奖所获奖项的作品项目给予相应的演出(创作)补贴(其中舞台艺类的入选剧(书、节)目项目,也给予相应的演出补贴),均发放至单位。各项补贴隔年发放。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华奖”获奖项目及个人在艺术专业职称评审中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奖作品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文华奖”。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实行评委回避制度。凡有作品参评的专家,或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的专家,均不得担任评委。

第二十条  实行获奖结果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8日制定的《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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