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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

苏府办〔2020〕319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形象面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资源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规范引导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有效提升土地承载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公共配套服务功能提升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支持和鼓励存量建筑活化利用的良好氛围。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发掘存量建筑历史文化资源潜力,赋能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助力古城复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古城保护与节约集约并重。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突出历史文化延续传承,加强传统风貌保护,呵护古城肌理和传统街巷特色。摒弃“大拆大建”改造模式,结合存量建筑现状和实际需求,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永久调整用地性质两种途径,因地制宜、分门别类推动存量建筑活化使用,有效提升资源利用效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并重。加强政府引导,树立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鲜明导向,编制专项规划,划定实施范围,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存量建筑产权人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业态功能,让“沉睡资产”重新活起来,推动新业态培育和人气商业集聚。

        (三)坚持规范管理与灵活高效并重。存量建筑活化利用要与地方产业导入要求和区域发展定位相契合,要以国家和省市既有政策框架为基础,要确保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要求。提高服务效能,按照“管什么,批什么”的原则,建立灵活、便捷、高效的审批机制,形成职责边界清晰、节点精简、流程顺畅的审批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1.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存量建筑,是指已申领或具备申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条件的已建成既有建筑,在不拆除的条件下,经批准通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方式实施再利用。对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存量建筑,或政府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拆除的建筑,不在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列。

        2.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旅游配套、政策性租赁住房、医疗等提升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的,可保持土地权利类型和土地用途 5年过渡期不变,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对文保、控保建筑和其他经认定的历史建筑以及古城古镇古村保护范围内各类存量建筑,可按照旅游配套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实施提升旅游配套服务功能的项目,并可执行 5年过渡期政策。

        3.符合 5 年过渡期政策规定的存量建筑,在过渡期内,免于征收相关土地收益。年收益不作为拆迁或征收补偿中用途变更的依据。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存量建筑,涉及转让和抵押的,按原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办理。

        4.建立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纳入正面清单的,方可同意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纳入负面清单的,不予受理。正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科学编制实施规划。

        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立足于支持和引导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和人居环境改善的角度,统筹兼顾产业导入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落地的需要,以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基础,结合存量建筑现状、市场需求和产业导向,确定重点打造片区,编制存量建筑盘活利用实施规划,科学划定实施范围,确定项目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树立差别化管理理念,坚持“留改拆”并举,对古建老宅、传统民居、工业遗存等存量建筑,统筹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积极引导活化利用,焕发发展新活力。对建筑危旧、存有安全隐患的存量建筑,鼓励市场主体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加快城市更行改造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147号),通过自行改造方式盘活利用。

        (三)切实加强审批管理。

        1.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由各县级市(区)审批,各县级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产业认定,办理各项审查手续;市一级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和考核工作开展,汇交备案项目信息和审批结果。各县级市(区)要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的原则,明确综合受理部门,建立由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水务、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审查及核准。

        2.由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向综合受理部门提交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书面申请,综合受理部门召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会商。联席会议对临时改变的使用功能所属的产业门类和认定主体进行明确,对是否适用过渡期政策、是否需办理规划审查、施工图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环保审查等事项进行初审,明确需办理事项及前后置关系。经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综合受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持审查意见至各部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产业认定主体建议清单和审批流程附后,各县级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准入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涉及文保、控保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资源规划部门对政策适用性、产证合法性、加建配电房。消防楼梯、外立面改造、停车设施等事项进行审查,出具同意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对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等确认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意见,或直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安、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开设机构涉及的经营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各项审批手续。

        4.对列入正面清单,不涉及产业认定,主体结构不变,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审查等要求均未发生变化的,原则上由联席会议审查后直接办理核准,无需办理后续审批事项。对存量建筑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范畴内业态功能调整,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工业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以及存量建筑增加公益性公共配套服务功能的,不涉及外立面变化的,无需资源规划部门审查,经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直接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在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因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确需加建的配电房、消防楼梯等附属设施,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该加建的配套设施可不计容,但不动产权证不作变更。对存量商业用房调整经营业态,房屋使用安全状态、抗震等级要求和消防安全标准不高于调整前业态的,各地应按照“宜简则简、便捷高效”原则办理审批,如地方对审批流程和要求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原则上不再额外新增审批环节,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切实保障市如主体活力。

        5.对按照苏府〔2013〕147号文和苏府〔2017〕60号文实施的自行改造项目,在改造过程中,对具有再利用价值或因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需保留的存量建筑,在满足新用地性质对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审查标准的条件下,可予以保留,通过调整建筑性质、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存量建筑调整用地性质须以整宗地上所有建筑为单位,不允许部分调整、保证建筑功能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建立部门会审工作机制,由市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自行改造项目进行论证,对建筑能否保留进行明确。对经论证可保留的存量建筑调整用地性质的,参照新建项目报建流程办理。对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的行政办公用房转让给企业或个人作为社会办公用房的,可将用地性质调整为商务金融用地。

         (四)严格落实批后监管。

        1.加强数据备案,落实入库管理。各地要按照“一窗受理、联合审批、一网通办”的原则开发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联合审批平台,实现全节点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审批结果和项目信息要统一汇交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规范数据备案管理,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为更好落实批后监管提供精准有效的技术支撑,也为摸清市场实际需求、调整完善正负面清单、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2.强化批后监管,维护良好秩序。各县级市(区)要建立政府牵头,产业主管部门、资源规划、住建、消防救援、城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同的后续监管和定期考评机制,严格执法,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以及项目走样变性,未按新产业新业态性质实施,不符合5年过渡期政策要求的,实行责令恢复原功能使用、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等处置措施,并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地方信用体系平台。

        3.规范到期处置,稳定政策预期。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到期前,经联席会议评估认定,项目具备永久调整条件的、则可启动控规调整程序,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实现控规精准科学管理。对经属地政府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经营较好的项目,但产权人没有经济实力或没有意愿按新的用地性质完善用地手续的,按年征收土地收益的条件下,可继续允许其改变使用功能使用。

        4.强化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始终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首先要确保符合新的使用功能对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要求。用地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批准的功能使用和经营、各县级市(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在办理存量建筑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审批时,既要落实“放管服”要求,教高工作效率,更要恪守安全底线,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查要求,对未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房屋加固、未落实消防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私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未按原批准功能使用等引发安全隐患的,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国家和省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按上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