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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知专〔2016〕23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精神,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质量,更好地发挥专利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特设立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为加强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中,以企业为主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服(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协作创新,并将创新成果形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三条  计划实施的目的是探索构建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专利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创造高地、产业科技创新高地。

  第四条  本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要是在苏州注册、经营发展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示范、优势)企业。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发展基础较好。规模以上的工业制造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近三年稳步增长,且利润每年基本保持3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申报主体研发创新能力较强。拥有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近三年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中小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分别达到3%、5%以上。

  (三)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有效,专利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已建立比较完善的专利数据库,专利信息运用良好,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0件(含)以上,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绩效评价合格(含)以上等级的单位,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并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申报主体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在不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利用产学研合作,已与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项目研发攻关等各种形式已取得良好科研成效,且专利权属清晰。

  (五)项目申报主体有良好的高端专业服务合作关系。在不断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同时,发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根据发展需求在专业技术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战略布局、高质量高水准的专利申请代理等方面开展紧密协作,相互建立良好的长效合作关系。

  (六)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近三年没有出现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拖欠员工工资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七)项目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要求。产业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技术领域属于引领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新型技术,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在我市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专利积累。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须包括:

  (一) 《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 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文字材料。

  (三)项目申报主体的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创造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构想、基本目标,产学研服(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作创新、专利创造等情况。

  (四)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等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的证明材料,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及高端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的协议复印件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从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四)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资金”,经费从“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资金配套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自筹资金的必要条件,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实施期原则上为3年,每项项目经费安排为市本级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担单位应根据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所明确的要求进行项目经费配套安排,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市本级项目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与项目责任方签订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实施协议,市本级支持经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第一阶段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经费的40%下达,第二阶段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按经费的30%下达,第三阶段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按经费的30%下达,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专利数据库、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产业专利竞争态势分析研究,绘制专利地图、规划专利布局,高质量专利申请代理维护、高端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专利运用或产业化小试、中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事务,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相关专利事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区(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实施要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加强拥有代理人资格的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形成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研发方向、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合理安排合作各方的资源投入和专利权属,努力实现合作共享、持续发展。

  (二)加大专利信息数据利用。在充分利用国家、省、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市场动态的个性化或定制化的以专利数据为主的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市场竞争动态情况的收集、开发与利用,为开展战略情报分析、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三)深化专利竞争态势分析。建立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机制,运用专利技术时序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分析、技术成长率分析、专利功效图分析、专利引证分析、专利技术生命周期预测和专利组合分析等方法,确定产业专利发展和分布情况,评价企业竞争力和竞争环境,预测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和产品市场需求。

  (四)加强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围绕产业创新发展方向部署专利链,依据专利分析绘制专利地图,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部署防御性、限制性等专利申请,制定专利池等专利组合的组建方法,根据目标市场确定海外专利布局,提出参与重要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专利培育计划。

  (五)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按照专利布局进行针对性的研发,建立研发管理标准体系,定期对研发过程中新增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并及时调整研发策略、优化研发路径,在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上取得突破。

  (六)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机制。完善研发成果披露审查机制,组织专家或相应机构,对研发成果的市场需求、商业风险、专利授权前景等进行评估,选择较好的研发成果,提交完整、充分的技术交底书,制定专利申请方案,对有市场缺陷的研发成果,提出改进意见。

  (七)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检索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和科技文献,提高专利文献披露度,理解发明技术内容的实质,明确技术创新点,优化权利要求配置,确定合理权利要求范围,围绕同一技术方案,从不同角度对产品和工艺申请专利,形成能够全面系统保护创新成果的专利。

  (八)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沟通。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对审查意见及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与研发人员深入交流,提出申请文件修改建议,撰写意见陈述书。积极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强与审查员的沟通交流,配合专利审查,积极争取最大权益,保障专利保护范围合理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后的一个月以内,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各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照合同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核实,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 项目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发展基本设想。

  (四) 项目资金决算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明确的考核内容为依据,视情可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市知识产权局视情中止其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市本级下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制定印发的《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知政〔2009〕36号)停止执行。有条件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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