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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标准化资助实施细则》

苏委办发〔2020〕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新一代信息技术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技术组织落户苏州,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创新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标准化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为规范资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的且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发布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项的资助。对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 3 项。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每年确定 20 名优秀标准化工作者,并给予奖励。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项的资助。对符合要求采用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1 万元/项的资助。对通过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项的资助。

        第四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初审,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下达资助资金。

        (三)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征集项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发布申报文件。

        (二)项目初审。申报截止后,市市场监管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三)确定项目名单。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四)公示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核实。

        (五)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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