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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苏科规〔2019〕9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苏州市级,科学技术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创新主体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环境,落实《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细化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管理, 根据《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政策性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政策性资助项目主要有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和科技奖励资助。政策性资助项目按后补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策性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在苏州市各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第二节 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

        第五条 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主要指对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涉密项目)给予资助。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3 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1的比例,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第七条 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1 的比例,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第八条 符合《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19〕69 号)规定的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项目,按照该政策予以资助。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须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承诺书》、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发文部门盖章)、项目(课题)完整任务书以及银行出具的上年度经费到账证明等材料。

        第三节 科技奖励资助

        第十条 科技奖励资助主要指对单位(个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完成单位,按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持完成单位,按其获得省奖励资金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科技奖励资助项目无需申报,根据国家、省相关奖励文件,直接给予资助。

        第四节 政策性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年度政策性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申报材料经相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政策性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合规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拨付程序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政策性资助条件的,不重复资助,按最高资助额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详见《苏州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获得政策性资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等规定,切实组织开展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资助资金,全面实现项目绩效。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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