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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海鸥计划”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实施办法》

苏人才办[2019]5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海鸥计划
支持方式: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柔性引才引智机制,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广聚天下英才,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鸥计划”是指通过打破国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坚持以用为本, 充分体现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自主权,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方式。

        第三条 “海鸥计划”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指导下,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引进战略科技发展类、产业技术创新类、社会与生态建设类以及农业与乡村振兴类海外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人才智力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外籍专家;

        2.尚未取得外国国籍,但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定居,以柔性方式在我市用人单位主持或参与实质性项目的海外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柔性引进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协议,且明确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2.对外籍专家引进可采用阶段性全职在苏工作方式,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之间的人才派遣, 以及已全职在苏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已获市级(含)以上人才计划支持的海外人才不列入补贴。

        第七条 “海鸥计划”采取事后补贴方式。以引智对象所作贡献为依据,按照绩效择优补贴,分为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和不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两大类。

        (一)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计税工薪应在 5 万元(含)以上。工薪在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按工薪的 25%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工薪在 10 万元(含) 以上、20 万元以下的,按工薪的 3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工薪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按工薪的 35%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60 万元。高端外国专家按工薪的 60% 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100 万元。(具体标准见附件 1)

        (二)不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的,按国际旅费、零用费、生活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综合核算补贴经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2)。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30 万元。

       符合“海鸥计划”申报条件并入选省级以上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外籍专家,直接列入“海鸥计划”给予同比例支持。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60 万元。

        第八条 “海鸥计划”申报评审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包括引进人才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在引智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企业对实施项目的投入、团队组成;实施项目进展、阶段性成果及绩效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级市、区科技局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审核,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部、省属及市直属单位,直接报市科技局审核。

        3.综合审议。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评审,拟补贴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海鸥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对海外专家的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防范引才法律风险,保障人才安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补贴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补贴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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