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国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十一项措施》

苏园土环〔2020〕10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国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十一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2020年2月21日

国土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十一项措施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水平,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持续优化并增加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业类别,将编制报告表的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等主导产业项目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告知承诺制宣传力度,引导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尽可能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环评审批,持续提高审批效率。

        二、试点开展研发载体综合环境影响评价。以部分生物医药研发载体为试点,围绕载体项目引进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等开展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通过综合环评审批的研发载体,入驻该载体、符合环评要求的研发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和要求。

        三、强化“不见面”审批、“并联”审批。加强与“一网通办”系统衔接,升级环评审批服务系统,增加电子印章功能,进一步打通“不见面”审批各个环节;建设项目立项与环评审批并联开展,环评文件报批时可不提供立项文件;环评审批文件不作为项目开工前各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环评审批。

        四、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对于原有项目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迁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环境执法部门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对于有危险废物产生的新建项目,不再要求提供与有资质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购置土地、租赁厂房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供购地合同、厂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五、共享环境质量数据。结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需求,主动发布、提供区域空气、地表水、土壤和噪声等环境质量信息和监测数据,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直接引用,环评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六、压缩环评审批公示时间。简化建设单位环评文件主动公开程序,从受理到发布时间压缩至 2 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压缩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时间,总公示时间压缩至 5 个工作日。

        七、设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列入园区年度重点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化学需氧量等总量控制指标优先在园区范围内予以统筹,其中需要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优先在园区范围内予以统筹。

        八、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环评审批经办人首问负责制,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与各功能区、招商、执法等部门的信息沟通,畅通渠道,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相关环保问题;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机制,主动宣传环境管理政策要求,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九、提升环评技术单位能力水平。加强对环评技术单位指导,及时、主动发布环境管理相关信息并进行政策解读;常态化组织开展环评技术单位考核评估,及时公开考核结果,供建设单位参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单位实施信用惩戒。

        十、深化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继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评审批服务质量测评,优化调查问卷设计,扩大调查范围,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不定期召开服务对象、环评技术单位、环保专家座谈会,听取和反馈问题建议,不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环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涉及环评工作的政府信息收集、发布、维护、更新等环节,完善办事指南,及时更新信息;持续提升国土环保局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环评政策等信息,增加环评技术单位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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