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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计〔2009〕106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
支持方式:荣誉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苏科计〔2009〕1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 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重点新产品计划在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基础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四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传统手工艺品;
(六)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七)动、植物品种资源;
(八)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省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报省重点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法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六)技术转让(合作)协议等证明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七)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八)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产品,各市、县择优排序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分批集中受理各市、县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新产品,由省科技厅下达新产品计划通知,并颁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证书;凡符合国家新产品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
第九条 经认定的江苏省重点新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技术周期较长的重点新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省科技厅将撤消其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重点新产品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市、县应结合本区域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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