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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苏州市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步伐,提升核心竞争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         (一)设立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贴息奖励资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各县级市(区)按照不低于项目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         (二)突出典型项目示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培育和评选工作,对获评的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的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工业互联网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布局工业互联网产业,推动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院校及技术服务商等各类高端要素在各重点产业园区集聚,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工业互联网技术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支持各地申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         (四)鼓励中小企业上云用平台。鼓励基础运营商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降低上云门槛。支持中小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的基础上,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能力向平台迁移。实行“定向云券”政策,依照上云星级给予补贴。对完成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上云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5万、10万的一次性补贴。      二、完善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方式         (五)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全国范围内优秀的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商对苏州市工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理。工厂诊断服务费不高于20万元/家,车间诊断服务费不高于5万元/家。市级每年为全市40家工厂、600家车间免费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鼓励各县级市(区)同步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六)推行智能制造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构建以高校、技工院校、金融机构、培训机构、企业等为主体的智能制造咨询顾问团队,每年为苏州市中小企业提供不少于1000次免费顾问咨询服务。顾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和资源现状,围绕制造和运营,提供在线测评、现场调研、专家访谈、数据分析等多种服务方式,为企业梳理智能化改造思路,提供解决路径。         (七)实施中小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采集服务。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工业数据采集、汇聚和应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能力的优秀服务商,分行业分环节每年至少为1000家左右苏州市中小企业提供生产要素数据采集和场景应用,帮助企业实现生产可视化,提升管理水平,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         三、培育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主体         (八)鼓励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做大做强。支持服务商拓展市场、加快全球化布局,通过技术、资本强强联合等方式发展成为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支持服务商联合装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推进智能制造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服务商牵头为苏州市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每年评选10个优秀服务商,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标杆企业服务能力输出。加强内、外资企业交流互动,鼓励有条件的行业标杆企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放大“溢出效应”,输出解决方案和管理经验。支持大中型企业剥离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服务等技术服务,成立独立法人实体,面向苏州市工业企业提供专业的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服务输出标杆”评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能力、做大做强,提高服务覆盖面。对服务企业数超500家、连接设备数超5万台的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与苏州十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入融合,对跨行业服务的优秀平台和专注特定行业服务的优秀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加快工业互联网APP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和工业APP的开发,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APP,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维护和经营管理等制造业关键业务环节的需求,推动工业APP向平台汇聚。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级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十二)提升质量基础服务能力。坚持协同服务,融合发展,以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为核心,以知识产权、品牌培育等为延伸,加强数据联通,强化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综合应用,提高质量基础支撑能力与水平,助推质量管理数字化转型,支撑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基础服务需求。探索构建“互联网+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生态,打造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数字化服务平台,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构建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创新体系         (十三)加快“5G+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智能制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5G在垂直行业的先导应用,支持以5G、IPv6、工业无线等技术和新型工业设备改造升级企业内网。对市级垂直行业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遴选“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十四)加快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工作。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建设,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3000万、日均解析量超1000万次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在标识解析领域共性标准、关键技术等取得突破的项目,按照不超过研发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研发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十五)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服务载体建设和引进。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协同研发、数据应用等公共创新服务载体。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在苏州建立工业互联网相关独立研发机构、应用推广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于特别重大的平台和载体,采取市区联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十六)支持智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5%~30%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支持工业软件领域的“首版次”研发,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按销售总额的10%~20%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七)支持标准创新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完善重点产业智能化和数字化相关标准体系,加强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研制。发挥新兴产业标准化(苏州)协作平台功能,强化标准化资源共享,开展智能化和数字化相关重点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抢占标准先机,争取国际竞争中的话语权。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承担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等项目的,按《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给予奖励。         五、打造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应用生态         (十八)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大力引进数字人才,在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对在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按《苏州市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奖励。鼓励用人单位打破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柔性引进海内外专家智力资源,单个人才(项目)补贴最高100万元。         (十九)加快人才基地建设。支持在苏高校、技工院校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职教理念、职教模式、培训项目,优化专业设置,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学校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训平台建设。对命名的“苏州市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人才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引进或合作的重大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对企业智能化改造给予信贷倾斜,推动各银行机构设立智能化改造专项贷款,并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化改造金融产品。为企业智能化改造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贷款金额80%的部分与银行共担风险。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按《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奖励。引导股权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为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企业及服务商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按《关于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的意见》予以奖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加强银担合作。鼓励法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探索金融租赁创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智能化改造。         (二十一)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和联盟(协会、学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海内外资源整合,推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分行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和优秀案例。通过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产业联盟开展政策宣讲、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十二)提升健全工业互联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工业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产品研发和应用,引进和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安全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建设。对服务苏州市企业数超10家、年度营收超300万元的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合同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遴选安全防护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本通知支持范围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化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担当,及时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通知内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 【国家级】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2015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研发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另行发布。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积极打造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保险产品,确保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并引导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         六、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制造的企业,除其所制造的装备产品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七、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含中央企业)开展项目申报,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加强对地方政策落实的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做好《目录》调整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商银保监会、财政部开展项目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会同银保监会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银保监会有效加强相关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适用性评估和调整工作。         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做好年度总结和整体绩效评价,并组织和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全流程绩效监管,银保监会配合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十三、本通知所指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范围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2019年5月10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2018 年修订)

      为全面落实制造强省战略部署,深入推进高端装备创新发展,特制定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落实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重点突破、自主创新原则,以抢占全球装备发展制高点、补齐我省产业链短板、支撑我省企业装备升级和智能转型为目标,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高端装备研制步伐,实现一批重点领域关键装备的技术突破和水平赶超,提升我省高端装备自主供给和保障能力。   二、重点领域   围绕《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江苏省装备制造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我省短板装备领域,在高档数控机床、先进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成套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海工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新型农机装备、工程机械、先进电子装备、智能电网与新型电力装备、高性能医疗装备以及其他高端专用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等行业领域分批组织实施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   三、组织方式   1、围绕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年度组织实施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   2、依托省高端装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选题论证、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等专家咨询工作。   3、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项目实施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和支撑。   4、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按年度安排资金预算,支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实施。   四、实施程序   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程序与要求如下:   1、建立项目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围绕总体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库。项目库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各地经信部门、各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和委内相关行业处室向项目库推荐项目。入库项目产品应填补行业空白或突破重大短板制约,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主要性能指标先进,对标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赶超特征明显;项目研发端与应用端有良好的载体支撑,具有良好的研发与产业化前景。项目库不定期进行补充和更新。   2、指南编制与发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按年度从项目库遴选重点领域项目,组织专家开展选题调研论证,提出年度研制赶超重点领域方向,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编制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通过后发布。   3、申报与评审。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设区市经信委初审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4、资金安排。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立项后,在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中申请安排补助资金,按项目投入情况的一定比例或分档予以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立项后先期拨付不超过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5、任务书签订与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立项通知,按照要求与设区市经信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签订《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五、监督管理   1、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省纪委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纪检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设区市经信委书面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监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及必要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将自评价报告报所在地经信部门。   2、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管理,对获得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高端装备研制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材料购置、试验检测费用、燃料动力费用等方面。对于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期满并完成研制任务后,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经信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安排后续补助资金,如项目经审计未完成项目投入预算,则按实际完成的项目投入核算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4、对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实施和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经信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书面报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处理。   六、其他事项   1、项目实施单位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进行有效管理。   2、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项目取得的高端装备成果可按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省首台(套)重大装备,优先申报首台(套)示范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等项目。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端装备研制赶超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苏经信装备〔2016〕363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19年11月26日

  • 【国家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能源安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行业规划、依托工程建设条件、支持政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相关技术装备通过依托工程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步申报。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过程如下:         (一)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三)评审会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负责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国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国家能源局转送原第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专家组由原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形成最终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评定结果的,维持原评定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审: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专家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的所有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八条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将基于用户意愿,积极协调用户企业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含应用该技术装备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的其他能源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加强风险保障。 第五章 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自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托工程未开工建设且未上报说明理由的,自动取消其首台(套)资格。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用户单位应联合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开展示范应用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原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自评价内容包括:依托工程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安全可靠性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自评价报告,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作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相关地方、企业可据此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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