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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人才引聚力度,切实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引领园区奋力打造面向未来的苏州城市新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的“最美窗口”,现就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双一流、新中心”总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促进产才融合为主线,以激发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系统均衡、开放立体、统分结合、运行高效的人才政策体系,着力建设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大幅提高人才资源配置能力和人才管理服务效能,加快人才集聚、推动结构优化、促进质量提升,实现各行业人才充分涌流,为园区构筑全方位开放、国际化创新、高端化产业、现代化治理“四个高地”贡献人才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人才引领、攀高登峰。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将人才发展与科技自立自强、突破“卡脖子”技术、推进“一区两中心”建设紧密融合,实现原创性、引领性技术突破,解决科技攻关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对标国际一流环境,积极为“高精尖缺”创新型人才搭建事业平台,充分释放人才活力,构筑集聚全球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         2.梯次衔接、择优扶强。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促进人才规模、质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构建科学合理的“金字塔”式人才队伍结构,做大基数、做高塔尖、优化结构,延长人才支持链,为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发展阶段的人才提供节点性支持。围绕重点产业链布局人才链,立足人才链打造创新链,不断提升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的匹配度和融合度。         3.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以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改革人才评价方式,向用人主体放权,加强对企业引才用才的政策供给、要素供给和服务供给。全面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和人才网络,进一步拓展人才发展海外布局,打造国际化人才城市典范。         4.统筹推进、协调发展。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建立健全“管行业、管人才”的人才发展机制,统筹推进各行业人才队伍开发。聚焦区域发展重点,建立以“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人才”三个主干政策为支撑,教育、卫生等专项人才政策为补充的“金鸡湖人才计划”体系,努力形成科技创新、社会治理、民生事业等各类人才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三、总体目标         1.人才队伍量质并升。三年内,大专以上人才总量保持每年10%的增长,硕士和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总量保持每年20%的增长。到2024年底,人才总量达60万人,占就业人口比例超60%;高层次人才总量达10万人,占人才总量比例超16%;人才净流入达14.5万人;主要人才指标稳居全国开发区首位。         2.人才发展系统均衡。统筹国内国际人才资源,在保持对国内人才吸引力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国际化人才集聚度,外国专家总量保持每年10%的增长,到2024年底达5300人,其中外国高端人才占比超50%;优化制造业和服务业人才配比,到2024年底,实现制造业人才与服务业人才分布趋同;注重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并举,到2024年底,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数量分别达600人、1600人;推进科技创新和民生事业人才共同发展,到2024年底,教育、卫生、社会工作人才分别达到2万人、0.7万人、0.5万人。         3.人才产业紧密融合。到2024年底,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产业分别引进顶尖人才(团队)15个、5个、5个;新兴产业人才总量超20万人;科技领军人才突破3000名,其中80%来自新兴产业,人才引领产业发展的效果更加凸显。         四、主要内容         “金鸡湖人才计划”由“1+3+X”组成,主要包括一个框架《意见》,“领军登峰”人才支持计划、“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和“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三个主干政策,以及根据民生、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教育、卫生等若干个专项政策。         1.“领军登峰”人才支持计划。鼓励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带技术、带团队、带资金到园区创新创业,力争三年内新增立项支持1300名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带动引进3000个高质量科创项目落户园区。对领军人才按其不同发展阶段,给予持续性节点支持:一是对园区科技领军人才按不同项目类别,分别给予创业启动资金、产业化成长奖励、股权债权融资、购房补贴、平台使用补贴等基础支持;二是对项目发展达到绩效目标的领军人才,给予滚动支持及扎根奖励;三是对江苏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按上级拨付经费分别给予1:1、1:1.5的配套补贴;四是对揭榜重大技术需求、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突破性支持;五是对入选上级顶尖人才(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项目配套支持,符合特定条件的顶尖人才可给予“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顶尖支持。         2.“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突出人才作为战略性资源的重要地位,强化企业用人主体作用,激发企业自主引才育才活力,力争三年内新增企业经营管理、技术骨干、外国专家、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8万人。对企业和人才分别给予不同支持:一方面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较好人才队伍基本面的企业,对其猎聘人才、设立奖学金、柔性引才、建立技能工作室等7类引才育才行为实际支出最高的30%予以综合补贴,单个企业单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另一方面对经评审认定的企业高薪聘雇的管理精英、技术骨干、外国专家、技能人才,按其年工资薪金的5%-20%给予人才综合奖励;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 万元以上的,可放宽相关条件,享受人才落户、首套住房优购资格等人才服务。         3.“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建立健全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优化青年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将园区打造成青年乐聚的家园,力争三年内实现新增参保大学生25万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60%。根据青年人才就业、创业、乐业不同需求给予支持:一是创造省心的就业环境,鼓励青年实习见习,搭建就业求职平台,应届毕业生最高享受2000元面试补贴;二是营造贴心的创业氛围,提供青年人才创业补贴,最高可享10万元,增设“金鸡湖创业大赛-青年人才专场赛”并给予园区科技领军评审面试绿色通道支持;拓宽融资渠道,设立规模3个亿的“青年创业天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企业提供最高3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人才贷”产品;三是提供舒心的乐业保障,对新引进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青年人才发放两年生活补贴,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每年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名校优生每年增加1万元,在站博士后每年6万元,并配套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支持政策。         4.统筹实施其他专项人才支持计划。协同推进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力争三年培育引进150名左右引领行业发展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对教育系统引聚的具有较高教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起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贴、一次性奖励及项目资助等支持。深入推进“科教强卫”战略,坚持“补缺补短”和“创新引领”双轮驱动,对卫生系统引育的引领园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科研项目资助等支持。         五、组织保障         1、完善党管人才格局。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压实主管部门抓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支持有条件、有基础的行业、领域出台专项人才支持计划,统一纳入“金鸡湖人才计划”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完善党工委领导联系专家人才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专家疗养、国情研修、建言献策等活动。深入开展“爱国·奋斗·奉献”精神教育,加强人才政治引领。         2、落实人才经费保障。牢固树立人才投入优先保障理念,明确重点支持方向,进一步优化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预算。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强化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估,建立合理评估模型,形成依据绩效评估效果调优政策的有效机制,构建资金立项管理、使用监督、绩效评估、反馈优化的工作闭环。         3、营造优质人才生态。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开辟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道。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人才诚信体系,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人才工作舆论引导,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大对典型人才和创新创业事迹的宣传力度,对贡献大、认可度高的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积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         六、其他         1.本意见由园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其中“领军登峰”人才支持计划由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由团工委负责具体实施。         2.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效力不溯及既往,有效期3年。         3.本意见与省、市及园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经费在园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附件:         1.关于实施“领军登峰”人才支持计划的若干措施(试行)         2.关于实施“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的若干措施(试行)         3. 关于实施“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的若干措施(试行)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 【园区本级】关于外国人才工作生活便利化服务若干举措(试行)

      为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集聚外国人才,将苏州自贸片区打造为引领前沿的国际化创新高地,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造“苏州最舒心”外国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苏府办〔2020〕201号)精神,结合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外国人才出入境和工作便利措施   1.长三角地区外国高端人才互认   已在长三角地区取得A类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与上一工作单位终止合同关系后未出境、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未注销或已注销换成其它停留签证1个月内的,由长三角地区跨行政区域进入苏州自贸片区工作,在换发工作许可时可免予提交外国高端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工作资历证明(从事岗位、职业不同的除外)、学历学位审查、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采用个人承诺制,直接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给予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在长三角地区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经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同意并向苏州自贸片区人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在苏州自贸片区兼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在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兼职创新创业无需重新申办或变更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支持上述外国高端人才互认及便利化举措,适时扩大试点探索。   2.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最大化   对入选“金鸡湖人才计划”的外国人才,领衔参与或主要参与实施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外国人才,各级领军人才团队中的外国人才,以及“自贸区创新企业清单”内单位聘雇的担任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外国人才,比照外国高端人才(A类)给予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对符合苏州自贸片区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现代服务业机构等聘用的外国人才,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次申请时可按规定申办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3.放宽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办理条件   对在苏州自贸片区投资创业的外国人才(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企业过去三年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且个人股份不低于30%),办理工作许可时不作学历、年龄和工作经历要求。   对符合苏州自贸片区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现代服务业机构等聘用的外国人才,以及具有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和人工智能产业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目录内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经比照认定为高级职称的外国人才,来苏州自贸片区工作年龄最高放宽至70周岁,不作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   对以计点积分条件办理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才,经审核给予最高10分的地方鼓励性积分。   4.优化外国人才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办理程序   苏州自贸片区企事业单位聘雇的外国人才,已办妥B类工作许可通知、来不及出境办理工作签证的,经申请认定情况属实后可凭其它种类签证申办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在苏州自贸片区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外国人才,在工作岗位(职业)未发生变动且未出境(工作居留注销1个月内)的情况下,办理工作许可时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采用个人承诺制。   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从原有“10+1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支持优秀外国青年人才来苏州自贸片区创新创业   对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我国高校院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结束后来苏州自贸片区工作的外国青年人才(40周岁以下)直接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享受相应工作许可办理便利。   对在长三角地区高校或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在苏州自贸片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对入驻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成立企业的外国人才及其创业团队成员,允许依托孵化载体办理工作许可。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邀请来苏州自贸片区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凭邀请单位函件和高校就读证明等材料,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有效期1年的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6.实施外国人才用人单位信用管理制度   信用优质单位享受以下便利:   符合外国高端人才认定标准或比照享受外国高端人才便利的外国人才,在办理工作许可证时,除提交有效证件、聘用意向书等主要申请材料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资历证明和相关任职资格证明采用个人承诺制,学历证书免于认证;对外国专业人才开通材料核验流程简化绿色通道。   办理从我国其它单位流入、岗位(职业)相同且工作类居留许可有效的外国人才工作许可时(不含教育、培训、咨询类),学历学位审查、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采用个人承诺制。   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通知时,暂不核验纸质材料,可在外国人才来苏州自贸片区后一并核验。   办理外国人才工作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时,无需核验纸质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不履约的个人和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7.便利外国人才签证办理   扩大外国人才享受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待遇范围,入选“金鸡湖人才计划”的外国人才视同符合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可对照《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入境有效R字签证,为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苏州自贸片区内高校院所邀请的外籍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来苏州自贸片区访问的苏州自贸片区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外籍员工,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持相关证明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持其它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凭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可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访问签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邀请的外国专家学者,可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入境后凭邀请单位的证明函件等材料,可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被企业聘雇的可按规定申办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有序推进持有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在华停留180日期满需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可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长。   8.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条件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经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在苏州自贸片区工作的外国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在苏州自贸片区工作的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苏州自贸片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以上类别人才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二、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9.建立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通道。对具有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和人工智能产业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目录内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苏州自贸片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外国人才,原则上可直接认定相应职称,不再参加逐级评审,并在区内享受相应待遇。   10.试点开展外国人才备案后执业。允许取得金融、规划、建筑、设计等境外职业资格的外国人才,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后,直接为苏州自贸片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11.探索放宽外国人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限制。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在苏州自贸片区合法工作的外国人才按规定申请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外国人才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12.给予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工资薪金40万元及以上,依法在苏州自贸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按其年工资薪金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每人每年不超过40万元;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13.便利《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办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办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等相关待遇,免办工作许可。 三、健全外国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14.强化外国人才社会保障。外国高端人才(A类)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后延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参加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5.提高外国人才医疗服务。在苏州市独墅湖医院等区内三甲医院设置国际诊疗中心,配备具备外语交流能力的医护人员,提供涉外医疗服务,开展医院与国际保险实时结算试点。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定制开发外国人才商业医疗保险。   16.便利外国人才子女入学。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其子女入学,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就近入读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苏州工业园区海归人才子女学校、苏州新加坡国际学校、苏州德威英国国际学校等区内非公办学校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学费补贴,生均补贴2~4万元。   17.深化外国人才住房保障。在苏州自贸片区全职工作、投资创业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人才,享受人才优购房、优租房、“虚拟优租房”补贴等人才安居政策。外国人才在苏州自贸片区工作期间可缴纳住房公积金,离职出境时,可凭注销的相关许可证件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业务。   18. 优化外国人才金融服务。探索开展外国人才个人外汇结售汇和跨境收支试点,简化相关单证审核。试点允许外国高端人才(A类)办理信用卡,享受简化办卡手续、提供理财服务等绿色通道。   19. 完善外国人才服务机制。依托园区高层次和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工作,建立外国高端人才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绿色通道,搭建寓管理于服务的外国人交流互动平台,为常住外国人提供出入境证件、工作许可以及商事注册、医疗保险、子女教育、法律咨询、文化交流等综合服务,优化外国人才在苏州自贸片区工作生活环境。 四、其他   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认定的现代服务业、文化、卫生、法律等领域的其他外国人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有关便利化服务。   上述举措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会同园区公安、人社、教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办负责具体解释。与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

  • 【国家级】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吸引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博新计划”)。 一、目的意义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通过个人申报、拟进站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二、人选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当年度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         (二)31周岁以下。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四)研究领域属国家重大战略领域、战略性高新技术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前沿领域。         (五)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六)获得资助后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选拔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         (一)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开展“博新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申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自主联系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三)单位审核。拟进站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四)专家评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为国内知名专家,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体。         (五)人选确定。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并确定拟资助人选;拟资助人选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资助人选。 四、资助额度、人数与期限         初期每年资助200人,以后可逐步扩大。         资助每人每年30万元,两年6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经费在资助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拨付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入选者如自动放弃资助资格,设站单位在当年年底退回资助经费;入选者如提前出站或退站,设站单位须退回剩余资助经费。         资助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两年后的经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入选者需在资助人选名单公布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五、考核管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期满出站人员颁发相关证书。入选者所在设站单位负责入选人员的具体管理。入选者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需注明受“博新计划”资助。 六、组织实施         “博新计划”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博新计划”实施情况、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工作,并将实施成效纳入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指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博新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各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帮助,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各设站单位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资助人选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为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贡献力量。

  • 【苏州市级】姑苏宣传文化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文化强市战略,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文化人才队伍,根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姑苏宣传文化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分为人才引进、分层培养两大类。         三条 姑苏宣传文化人才计划目标是从 2020 年起,5年内全市引进和培养150名宣传文化人才,其中,引进特聘人才50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根据苏州宣传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重点面向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产业经营管理和其它新媒体、新业态等领域,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一批能够引领和带动苏州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人才引进分为特聘人才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和创新创业团队引进。         第五条 姑苏宣传文化特聘人才分A、B、C三类,引进对象须政治坚定、品德优良、业务精湛、成就突出、影响广泛、身体健康。A类特聘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B类特聘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C类特聘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一)A 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3.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二)B 类特聘人才采取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认定,但须从紧把握,也可通过评审认定: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受省(部)级部门表彰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         (3)江苏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及省外相当层次人才;         (4)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及省外相当层次人才。         2.其他评审标准见附件1。         (三)C 类特聘人才须采取评审认定,具体标准见附件1。         急需引进的紧缺人才(包括非共识性人才),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特聘人才引进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直接认定的特聘人才         1.用人单位考察。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专业方向、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等,形成综合材料报属地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报苏州市行业主管(归口)部门。         2.主管单位审核。属地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引进的,报当地人才办审核后,报苏州市委宣传部;市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初审同意引进的,报市委宣传部。         3.市级复核认定。苏州市委宣传部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人才进行复核,并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结果反馈属地、市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按照特聘人才有关政策,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录用、调动等手续。         (二)须评审的特聘人才,录用到岗两年内由用人单位属地宣传部经当地人才办同意后,报苏州市委宣传部;市本级有关单位报市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报市委宣传部。由苏州市委宣传部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特聘人才的支持。         1.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特聘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按照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生活待遇;配偶、子女需随迁落户的,按照市有关政策办理。         2.文化事业单位引进特聘人才,经市人才办会议审议同意,可按《关于创新编制岗位管理方式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苏编办通〔2017〕32号)规定,使用编制“绿灯”政策,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设立特聘岗位。         3.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         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主要适用于A类和B类层次特聘人才。         鼓励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指导、项目合作、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         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协议、劳务合同等),人才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对柔性引进人才的支持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按照绩效择优奖励。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薪酬的 30%(实际支付计税薪酬应在5万元以上)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单个人才(项目)最高1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连续 3 年来苏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参评“荣誉姑苏文化名家”,获评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姑苏宣传文化创新创业团队。         姑苏宣传文化创新团队是指受聘为苏州市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工作或服务,具有高水平创作、研究、传播、表演等能力的团队;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来苏州创办文化企业的团队。创新创业团队的工作或项目均须能填补苏州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空白,有助于推进苏州文化高地建设,提升苏州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能够引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产生较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1.姑苏宣传文化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如下:         (1)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曾在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或技术创新职务,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3年以上文化领域从业经历,成员须是在申报年度前 2 年内从苏州大市外新引进的人才(以社保缴纳时间确认引进时间)。         (3)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新成果且自主实施。         (4)团队所在单位(组织)应有较好社会声誉或经营业绩,有配套支持措施,可以为团队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场所等。         2.姑苏宣传文化创业团队申报条件如下:         (1)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熟悉文化产业发展态势,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相关创业经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曾在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2)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3年以上文化领域从业经历,成员须是在申报年度前 2 年内从苏州大市外新引进的人才(以社保缴纳时间确认引进时间)。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         (3)团队创办的文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收,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岗位不少于 5 个,投入市场的文化创新产品(业态)已完成基础研发和前期准备,进入较为稳定的市场运作期,运营良好、盈利模式清晰。         (4)团队创办的企业,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团队带头人须为团队创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际到位的现金出资不少于50万元、持股比例超过 20%且为第一大股东。         3.支持政策。经申报评审确认,姑苏宣传文化创新创业团队分为A类、B类、C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A类300万元、B类150万元、C类5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在获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等额拨付到位。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如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安家补贴和奖励;获得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均须在苏州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引进文化人才(团队)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引才奖励和引才补贴。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十一条 实施姑苏宣传文化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其中姑苏文化名家不少于3名、姑苏宣传文化领军人才不少于15名、姑苏宣传文化重点人才30名左右、姑苏宣传文化青年拔尖人才50名左右。文化名家、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均每两年评选一次。各层次人才培养周期均为五年,从入选人才计划的当年度起算,至第五个年度为止。引进人才(含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姑苏宣传文化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各层次申报对象资格条件如下:         (一)姑苏文化名家。在苏州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物保护、文化经营管理和其他新媒体、新业态等领域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开创性成果,并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门类业务评比最高奖项,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姑苏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在苏州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个人或带领团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代表所从事专业门类的领军水平。         (三)姑苏宣传文化重点人才。在苏州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水平或创作表演水平、文化经营能力,为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工作业绩突出。         (四)姑苏宣传文化青年拔尖人才。在苏州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宣传文化专业人才,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予以优先考虑。         姑苏宣传文化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各专业门类评审标准见《苏州市姑苏宣传文化人才评审标准》(附件 2)。         第十三条 姑苏宣传文化人才和项目申报按属地和主管(归口)原则,原则上只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属地宣传部门或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初审后,集中报送至苏州市委宣传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办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下发通知,公布入选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励资助         第十四条 奖励。对列入姑苏文化名家、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列入姑苏文化名家、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在培养周期内,可分别享受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项目资助额度。重点资助项目包括:重要演出、展览交流、品牌栏目、重大活动、承担课题、出版专著(音像)、专业培训、文化(学术)交流、专题研究、授徒传艺、器材设备添置、劳务咨询和其他符合资助规定的项目。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经评审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项目资助采取个人申请和审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凡入选姑苏宣传文化产业类人才,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以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省、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姑苏文化名家、姑苏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鼓励历届姑苏文化名家、姑苏宣传文化领军人才带徒授艺,对指导学生(徒弟)获得国家重要奖项或在艺术传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除“姑苏荣誉文化名家”的柔性引才奖励外)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项目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从市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人才安家补贴、项目支持经费均按照市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划拨。         第二十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苏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及相关规定,苏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姑苏宣传文化人才工程实施细则》(苏宣发〔2014〕4 号)自行废止。         附件:         1.姑苏宣传文化特聘人才评审标准         2.姑苏宣传文化人才评审标准         3.宣传文化类评奖主要奖项一览表

  • 【苏州市级】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养一支与苏州创新发展和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目标任务         第一条 围绕“两聚一高”主题,紧扣“创新四问”,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引进一批具有引领性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具有苏州特色的高技能人才标志性平台,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梯次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计划五年内全市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100名,新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50家、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100家,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1万名、企业优秀青年高技能人才10万名。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超过60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35%,每万人拥有高技能人才数达到720人。         第二条 紧扣产业转型升级,每年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定期发布紧缺高技能人才目录,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二章 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         第三条 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支持各类企业、技工院校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师资,助推我市企业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实施专项人才计划,形成市县联动的高技能人才引进体系。优先支持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或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引进人才。         第四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以上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65周岁),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2.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地市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3.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第五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特殊领域的高技能人才,无法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评审以专家组实地考察为主。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申报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第六条 企业申报并入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以申报年上一年人才薪酬为基数,连续三年按该基数的50%给予企业引才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自认定后的下一年发放。补贴发放年限内,人才离职的,离职当年后的补贴停止拨付。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本人,给予100万元安家补贴。高技能领军人才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缴纳时间限制,按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总额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         第七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技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八条 鼓励各类企业、机构、行业组织和个人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对参与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按照高级工及以上人才培养量给予单位奖励。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增补1万元;培养技师2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1万元;培养高级技师1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1万元;对推进新职业(工种)培训、在题库开发和鉴定等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每一职业(工种)奖励1万元。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高级工15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         第九条 与高等院校、跨国企业合作,每年遴选100名左右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对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积分制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推进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面向龙头企业、职技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优秀技能专家、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和传统工艺大师等领办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推进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传承推广机制。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成果奖励。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警告或摘牌。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激励         第十二条 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并适应不同技能人才群体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面向行业协会开展高技能人才认定工作试点。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牵头,工青妇、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市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苏州技能英才周,开展苏州技能大赛,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为选派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组织开展选拔赛,给予表现优异的参赛选手适当奖励。支持各市(区)、各类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选手级别、材料成本等择优给予补贴,单项竞赛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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