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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苏州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借鉴国家、省、市开展质量奖评定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是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是我区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分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和“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公正、科学,设立“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六条  评定委主任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园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园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活动,决定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提请管委会审定并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培训评审员,聘请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三)编制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组织和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审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各功能区(含苏相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和本行业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并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各级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者官方通报;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3年以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已经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含质量管理优秀奖)及以上质量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不可再申报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         第十三条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区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以下简称《评价准则》)等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组织类别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其他,每年度评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家,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         第十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等内容。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当依据《评价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依据《评价准则》应当高于600分(总分1000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评分应当高于5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对外公布本年度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申请表》,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报组织住所所在地功能区(含苏相合作区)或者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陈述答辩环节评价及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名以上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过程由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15%)、陈述答辩得分(占15%)、现场评审得分(占70%)综合排名,提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定办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名单报管委会审定批准,通过后在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给予表扬激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优先推荐国家、省、市质量奖,并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报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被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管委会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 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对发现的上述情形,及时报送评定办。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管委会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三十三条  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在按照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         经评定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四条  承担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评定办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 【苏州市级】苏州市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对企业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专利以及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或商标第一申请人注册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定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企业通过 PCT 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授权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 2 万元奖励(同族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业按 PCT 和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以上国家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取得国际检索并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         对企业当年度通过马德里体系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5000 元奖励,每延伸 1 个国家或地区给予 1000 元奖励,每件总奖励不超过 2 万元。国际专利、商标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经费最高 100 万元。         第五条 市级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当年度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项目实施方案,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三)市级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地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奖励。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报情形时,可暂停奖励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信用审查,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人民法院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资金下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市级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资金。         第六条 企业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第七条 根据《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奖励资金严格专款专用,执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市级知识产权奖励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 【江苏省级】省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设质量强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加快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更大力度建设质量强省,更高水平推进质量惠民,加快推动全省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从整体上改善供给结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质量主体地位。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质量发展良好环境。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坚持深化质量治理体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质量改革红利。不断完善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转型升级。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作为质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质量,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质量发展成果。   ——全员参与,社会共治。坚持全面、全程和全员的质量发展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法治、企业自治、社会共治的“大质量”治理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综合质量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质量整体状况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努力建成全国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先导区。   1.质量竞争力。   ——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88。   ——质量管理水平。新培育中国质量奖2-3个,中国工业大奖5个,全国质量奖10个,江苏省质量奖50个;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25个,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1000个;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10个,省交通建设优质工程100个;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5个,省水利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80个。质量信用AA级和AAA级企业达1000家。   ——品牌标准水平。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总数达800件,累计培育江苏省著名商标4000件、江苏名牌3500个,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达350个,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5%以上;新增制修订国际标准30项、国家标准500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达12个。   2.产品质量。主要地产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种植业食用农产品“三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重达55%;主要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3.工程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成效明显,投诉率逐年下降,遏制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   4.服务质量。新建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120个;新增制修订地方服务标准150项;新增江苏省服务业名牌企业200家;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行业顾客满意度分别稳定在85和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实施质量提升工程。积极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江苏省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创建,提升区域和产业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开展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出一批制造业精品。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各环节质量控制,推进优质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标杆引领计划,推进服务质量升级。提高各类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树立一批卓越绩效管理标杆,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质量奖。   2.强化技术标准引领。贯彻《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实施全省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改进和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健全地方标准体系,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江苏标准”走向国际,提高市场“话语权”。拓宽标准化工作领域,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加强节能标准、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广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机制,及时将专利和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鼓励各类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3.培育做强自主品牌。制定实施《江苏省“十三五”品牌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推进品牌基础建设工程。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支柱产业,进一步加大品牌培育、推广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打造拳头产品,重塑传统特色品牌,做强现有知名品牌,培育自主创新品牌,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质量等次优的品牌产品和企业。“十三五”期间,培育50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100个全国市场排名领先的高端制造品牌、100个与国内外知名品牌同标准同质量的日用消费品品牌。完善品牌发展战略推进机制,加强品牌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品牌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服务体系,增强品牌建设软实力,加快从品牌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   (二)强化质量安全保障。   1.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制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产品、重大工程和重点服务项目实施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推广实施产品质量溯源、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和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质量监督抽查机制,组织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和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2.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企业重大质量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产品伤害监测制度,健全质量安全信息舆情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强化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口岸卫生检疫疫情风险监控,增强口岸卫生和动植物检疫能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质量违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完善质量举报投诉受理处置体系,畅通质量投诉渠道。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质量信息归集和公开力度,建立“互联网+”质量信息数据库,推动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大力开展“诚信计量”创建、“诚信兴商”宣传等活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加强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完善质量信用评价、质量信用“黑名单”等制度,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等领域加大质量信用使用力度。   (三)加强质量发展创新。   1.推进质量技术创新。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体系。实施企业制造装备升级、互联网化提升两大计划,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优势产品,开展质量攻关,努力攻克一批影响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质量技术,加快建立创新突破与国际同步、产品质量与国际接轨的先进产业体系。推广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以及可制造性设计等先进质量工程技术,努力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适应性和使用寿命。聚焦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流动促进质量发展,打造全国质量先导区。   2.推动质量管理创新。开展质量标杆示范、质量比对、顾客满意度提升等专项行动,推广应用精益生产、六西格玛、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首席质量官制度,提高企业内部质量规划、管理和监督水平。支持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企业三方共建,打造一批“卓越绩效管理孵化基地”。   3.强化质量机制创新。继续清理、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和质量准入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公平的质量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   (四)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1.加强质量理论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质量问题,开展质量研究,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跟踪世界先进质量标准水平,推进质量标准理论研究国际化合作,引进、消化、吸收世界先进经验和最新成果,提高质量理论研究水平和质量创新成果转化率。   2.强化技术基础支撑。实施《质量基础提升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高计量建设水平,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着力健全计量科技创新体系、计量服务体系和计量监管体系。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推动节能、节水、节电、节油等自愿性产品认证,深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加快新型服务认证制度实施进度。推进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建成各类检验检测国家级中心50家、省级中心100家,鼓励产品、工程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国际化视野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加快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质量人才队伍。加强省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高校三方合作,试点建设质量学科,培养一批质量专家、相关学科带头人和企业高级质量管理者。开展质量素养提升行动,塑造精益求精、追求质量的工匠精神。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开展岗位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建立定向式、订单式质量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一批基础好、能力强的质量技术骨干。   4.弘扬先进质量文化。大力弘扬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编辑出版江苏质量品牌文化、质量标杆引路等系列丛书,讲好江苏质量品牌故事。鼓励各地采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建立质量主题公园、质量文化长廊、质量博物馆等质量文化载体和平台,努力形成体现时代特征、地区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城市质量精神和企业质量文化,不断提升江苏质量文化软实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质量强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质量强省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协同推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把质量发展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为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质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制定江苏省质量促进条例,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质量法规体系。加大质量法制宣传力度,普及质量法律知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质量法制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法规完备、实施高效、监督严密、保障有力的质量法治体系。   (三)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质量发展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质量强省等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质量品牌建设、质量技术攻关、质量信用建设、质量人才培养等质量提升工作。全面落实和完善现有质量奖励政策,其中,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的整合、重组、转企改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推进社会共治。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发挥学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质量服务。深入开展“质量月”“3?15”等质量活动,不断凝聚全社会质量共识。强化质量舆论监督,营造质量共治的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考核评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督导和检查。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力度,将质量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苏州制造向苏州创造转变、苏州速度向苏州质量转变、苏州产品向苏州品牌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定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者先进地位,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为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六条  评定委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发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相关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和退货事件;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3年以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十)获苏州市级以上质量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鲁班奖、国优工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之一。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标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组织,每年度评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10家。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当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不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评分应当不低于5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七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评定委各成员单位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评定委成员单位申报组织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陈述答辩环节评价及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材料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过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15%)、陈述答辩得分(占15%)、现场评审得分(占70%)综合排名,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定办将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过后在市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授予证书、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100万元,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获奖组织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经费和评定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报告: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企业产品质量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         第三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获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评定办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11年5月30日印发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6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迫切需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现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质量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坚持优质发展、以质取胜,更加注重以质量提升减轻经济下行和安全监管压力,真正形成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把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质量需求作为提高供给质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持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水平、质量层次和品牌影响力,推动我国产业价值链从低端向中高端延伸,更深更广融入全球供给体系。         ——坚持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决策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打造质量标杆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高。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导推动各种创新要素向产品和服务的供给端集聚,提升质量创新能力,以新技术新业态改造提升产业质量和发展水平。推动创新群体从以科技人员的小众为主向小众与大众创新创业互动转变,推动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供给质量明显改善,供给体系更有效率,建设质量强国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         ——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智能化、消费友好的中高端产品供给大幅增加,高附加值和优质服务供给比重进一步提升,中国制造、中国建造、中国服务、中国品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产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价值链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质量效益特征更加明显,服务业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快,以技术、技能、知识等为要素的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形成一批质量效益一流的世界级产业集群。         ——区域质量水平整体跃升。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区域特色资源、环境容量和产业基础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产业梯度转移和质量升级同步推进,区域经济呈现互联互通和差异化发展格局,涌现出一批特色小镇和区域质量品牌。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充分释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系统完整、高效运行,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治理、对外交往的支撑更加有力。 二、全面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农产品、食品药品优质供给         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和良好农业规范。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耕地质量保护和土壤修复力度。推行种养殖清洁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使用。完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开展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行动,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带动提升内销农产品质量。引进优质农产品和种质资源。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绿色产品供给比重,提升农产品附加值。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为食品药品安全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继续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加快提升营养健康标准水平。推进传统主食工业化、标准化生产。促进奶业优质安全发展。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等现代食品产业。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升药物质量水平,提高中药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五)促进消费品提质升级         加快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支撑民众消费升级需求。推动企业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推动产品供给向“产品+服务”转变、向中高端迈进。推动家用电器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改善空气净化器等新兴家电产品的功能和消费体验,优化电饭锅等小家电产品的外观和功能设计。强化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新型视听产品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提高关键元器件制造能力。巩固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箱包等传统产业的优势地位。培育壮大民族日化产业。提高儿童用品安全性、趣味性,加大“银发经济”群体和失能群体产品供给。大力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产品,推动文教体育休闲用品多样化发展。         (六)提升装备制造竞争力         加快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提高关键领域核心竞争力。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提高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产品性能,推广应用先进制造工艺,加强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发展智能制造,提高工业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的加工精度和精度保持能力,提升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的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推行绿色制造,推广清洁高效生产工艺,降低产品制造能耗、物耗和水耗,提升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效。加快提升国产大飞机、高铁、核电、工程机械、特种设备等中国装备的质量竞争力。         (七)提升原材料供给水平         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提升油品供给质量。加快高端材料创新,提高质量稳定性,形成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能力。加快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焦炭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稀土、石墨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促进高强轻合金、高性能纤维等关键战略材料性能和品质提升,加强石墨烯、智能仿生材料等前沿新材料布局,逐步进入全球高端制造业采购体系。         (八)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确保重大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高质量建设和改造城乡道路交通设施、供热供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范重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加强重大工程的投资咨询、建设监理、设备监理,保障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重大设备质量。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装修部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推进绿色生态小区建设。         (九)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家政企业创建服务品牌。发展大众化餐饮,引导餐饮企业建立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规范化生产、连锁化经营的生产模式。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显著改善旅游市场秩序。推广实施优质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加强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多式联运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增强物流服务时效,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提升冷链物流水平。推进电子商务规制创新,加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物流体系、人才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支持发展工业设计、计量测试、标准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提升银行服务、保险服务的标准化程度和服务质量。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水平。开展国家新型优质服务业集群建设试点,支撑引领三次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十)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和优质职业教育供给,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水平。         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鼓励创造优秀文化服务产品,推动文化服务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提高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创新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供给。开展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引导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         (十一)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         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鼓励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项目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出口,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紧密结合、联动发展。推动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质量国际合作。 三、破除质量提升瓶颈         (十二)实施质量攻关工程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开展质量状况调查,组织质量比对和会商会诊,找准比较优势、行业通病和质量短板,研究制定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加强与国际优质产品的质量比对,支持企业瞄准先进标杆实施技术改造。开展重点行业工艺优化行动,组织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采用先进成型方法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控制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可靠性专项行动计划,重点解决关键系统、关键产品质量难点问题,支撑重点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提升。         (十三)加快标准提档升级         改革标准供给体系,推动消费品标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服务型转变,加快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建设,建立标准化军民融合长效机制。推进地方标准化综合改革。开展重点行业国内外标准比对,加快转化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程度,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建立健全技术、专利、标准协同机制,开展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引领企业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大力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逐步消除国内外市场产品质量差距。         (十四)激发质量创新活力         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开展新产业、新动能标准领航工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小组活动,促进质量管理、质量技术、质量工作法创新。鼓励企业优化功能设计、模块化设计、外观设计、人体工效学设计,推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提高产品扩展性、耐久性、舒适性等质量特性,满足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需求。鼓励以用户为中心的微创新,改善用户体验,激发消费潜能。         (十五)推进全面质量管理         发挥质量标杆企业和中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提质降本增效。推广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广泛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推行精益生产、清洁生产等高效生产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整合生产组织全过程要素资源,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标准管理、供应链管理、合作研发管理等,促进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实现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十六)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做好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健全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跨区域和跨境执法协作。加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守国门质量安全底线。开展质量问题产品专项整治和区域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汽车等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担保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实施服务质量监测基础建设工程。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及时、处置高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消费环境。         (十七)着力打造中国品牌         培育壮大民族企业和知名品牌,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附加值,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以产业集聚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重点,开展区域品牌培育,创建质量提升示范区、知名品牌示范区。实施中国精品培育工程,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等品牌培育和保护,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建立和完善品牌建设、培育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开展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活动,推动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化工作。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不断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搭建交流平台,提升中国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八)推进质量全民共治         创新质量治理模式,注重社会各方参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四、夯实国家质量基础设施         (十九)加快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紧扣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和经济建设重点领域的需求,建立、改造、提升一批国家计量基准,加快建立新一代高准确度、高稳定性量子计量基准,加强军民共用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加快制定一批计量技术规范,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升级换代。科学规划建设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         加快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简化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         完善国家合格评定体系。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和能力认可制度,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支撑能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合格评定制度和监管体系,建立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采信机制。健全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二十)深化国家质量基础设施融合发展         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保持中央、省、市、县四级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系统完整,加快形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助推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加强质量提升。构建统筹协调、协同高效、系统完备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发展体系,增强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整体支撑能力。深度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国际治理,积极参加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组织活动,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国际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加快我国质量基础设施国际化步伐。         (二十一)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         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质量服务”模式,推进质量技术资源、信息资源、人才资源、设备设施向社会共享开放,开展一站式服务,为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支持。加快培育产业计量测试、标准化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品牌咨询等新兴质量服务业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共享质量基础设施,推动互联互通。         (二十二)健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判、预警、评议和应对,妥善化解贸易摩擦,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建设一批研究评议基地,建立统一的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术服务平台。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倒逼企业按照更高技术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产业层次,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建立贸易争端预警机制,积极主导、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五、改革完善质量发展政策和制度         (二十三)加强质量制度建设         坚持促发展和保底线并重,加强质量促进的立法研究,强化对质量创新的鼓励、引导、保护。研究修订产品质量法,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服务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担保、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立法工作。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全面清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快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健全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社会帮扶并行发展的多元救济机制。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二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完善质量发展经费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更多资金投向质量攻关、质量创新、质量治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持续支持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任务。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构建质量增信融资体系,探索以质量综合竞争力为核心的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优质服务。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活动组织管理,将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贯彻到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活动、采购合同签订全过程,形成保障质量和安全的政府采购机制。严格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切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加强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军民融合采购制度,吸纳扶持优质民口企业进入军事供应链体系,拓宽企业质量发展空间。         (二十五)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质量教育,开展质量主题实践活动。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加强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质量人才培养的主体,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质量教育网络。实施企业质量素质提升工程,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一线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水平。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实施青年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体系,培育众多“中国工匠”。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青年质量提升示范岗创建、青年质量控制小组实践等活动。         (二十六)健全质量激励制度         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加大对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在金融、信贷、项目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形成中国特色质量管理模式和体系。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才落户门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实施质量强国战略         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研究编制质量强国战略纲要,明确质量发展目标任务,统筹各方资源,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持续开展质量强省、质量强市、质量强县示范活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质量发展道路。         (二十八)加强党对质量工作领导         健全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完善研究质量强国战略、分析质量发展形势、决定质量方针政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加强对质量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统筹质量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强国建设、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建设。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质量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质量管理和队伍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强化市、县政府质量监管职责,构建统一权威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九)狠抓督察考核         探索建立中央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将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全要素生产率、质量竞争力指数、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为重点,探索构建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型质量统计评价体系。健全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三十)加强宣传动员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深入报道我国提升质量的丰富实践、重大成就、先进典型,讲好中国质量故事,推介中国质量品牌,塑造中国质量形象。将质量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质量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质量、诚信、责任意识,丰富质量文化内涵,促进质量文化传承发展。把质量发展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培训院校教学计划,让质量第一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根本理念,成为领导干部工作责任,成为全社会、全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动质量提升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要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持续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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