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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局办、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和先导区,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促进互联网与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创新,加快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为根本,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构建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促进开放共享,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超过100家;吸引投资创新创业项目的社会资本超过300亿元;新增创新创业企业累计超过5000家,其中各类上市挂牌公司100家,涌现一批具有市场规模或行业影响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一大批科技小巨人企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超过3万人,新增中高端就业岗位超过10万个;创新创业环境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园区”的品牌形象进一步树立。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发展重点,提升战略定位。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园区加快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和先导区”的重要抓手和核心战略,以推进云计算、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三大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互联网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两大主导产业的跨界融合创新为重点,把大众创新创业迸发出的新活力、新模式汇聚成驱动园区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   (二)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鼓励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全园区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充分整合资源,引导园区国有载体、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等为创新创业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服务;支持开展虚拟孵化、异地育苗等形式,促进园区与国内外创新资源的交流,广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三)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创造条件,降低创业成本,鼓励大学生创业者、海外创业者、“白领”创业者、连续创业者在园区创新创业;积极引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培训,推动建设创业教育机构,系统性培育创新创业生力军。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最大程度开放政府的各种资源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鼓励大学、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技术平台等科技资源向众创空间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展各类有利于大众创新创业的路演、比赛、沙龙、论坛、训练营等活动,提供投融资对接、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  (五)加强创业金融资源集聚。积极引导和鼓励各众创空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创业项目;支持知名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等在园区设立种子(天使)基金;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园区创新创业项目;引导金融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创新创业项目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探索建立开展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等。   (六)促进互联网与各行业跨界融合创新。鼓励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企业的产业资源与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资源相对接,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园区制造业、服务业、公共事业等各行业的深度应用,使各行各业实现与互联网的融合创新和转型升级。   (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引进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科技领军人才等担任园区创业导师或在创业培训机构任兼职教授等;支持知名投资机构、大专院校、行业组织和网络媒体等在园区开展各类创业服务培训,创业辅导师培训;加强孵化器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体系。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营造“崇尚创业、支持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加大创新创业政策宣传,烘托活跃的创业气氛,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文化,把奇思妙想转化为创新成果,把创新创意转化为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创业成功案例、创业先锋人物的宣传,让创新创业成为园区内在的文化基因,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园区蔚然成风。   三、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各部门会商,统筹推进发展众创空间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任务推进等各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和各上级部门对园区发展众创空间建设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改革和新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园区财力情况,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在科技资金中明确“大众创新创业扶持专项”,支持发展众创空间、鼓励创新创业。   (三)加强示范引导。改善和加强对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管理。鼓励众创空间、投资人、创业者积极争创国家、省、市创新创业示范和先进。鼓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 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 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江苏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 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8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九条  申请省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众创空间,报省科技厅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对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运营机构、专业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逐级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备案条件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省级众创空间,取消省级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变更或年度考核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 【国家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国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国家级】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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