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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

    苏办发〔2006〕26号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1997年开始,我省组织实施“333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和“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一大批中青年人才成为各领域的高级专家,7人当选为“两院”院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特等奖18人,一等奖99人,二等奖156人,获得发明专利606项,一大批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333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培养造就一批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推进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三、选拔要求     (一)选拔原则   ——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的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人才。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注重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我省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与世界科技发展同频共振。   ——统分结合的原则。注重“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的有机结合,已实施人才工程的地方和部门所推荐的“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从本地本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对象中遴选产生。     (二)选拔对象     全省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选拔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产业和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选拔方法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评选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四、培养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提高国际化素质。选派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轮训一遍,安排培养对象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拓展培养渠道,提高业务水平。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到高新技术区、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培养基地的作用,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院士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     (四)以项目带动培养,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培养工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资助。各地、省有关主管部门也要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管理方式     “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层级管理。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由省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目标管理。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表》,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调整。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依据双向目标责任书,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六、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做法,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重大成果。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为顺利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国家级】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吸引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博新计划”)。 一、目的意义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通过个人申报、拟进站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二、人选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当年度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         (二)31周岁以下。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四)研究领域属国家重大战略领域、战略性高新技术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前沿领域。         (五)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六)获得资助后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选拔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         (一)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开展“博新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申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自主联系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三)单位审核。拟进站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四)专家评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为国内知名专家,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体。         (五)人选确定。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并确定拟资助人选;拟资助人选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资助人选。 四、资助额度、人数与期限         初期每年资助200人,以后可逐步扩大。         资助每人每年30万元,两年6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经费在资助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拨付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入选者如自动放弃资助资格,设站单位在当年年底退回资助经费;入选者如提前出站或退站,设站单位须退回剩余资助经费。         资助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两年后的经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入选者需在资助人选名单公布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五、考核管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期满出站人员颁发相关证书。入选者所在设站单位负责入选人员的具体管理。入选者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需注明受“博新计划”资助。 六、组织实施         “博新计划”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博新计划”实施情况、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工作,并将实施成效纳入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指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博新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各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帮助,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各设站单位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资助人选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为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贡献力量。

  • 【苏州市级】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巿和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巿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6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旨在集聚科技创业团队,整合创业资源,培育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人才引得进、项目落地快、培育服务实、发展绩效好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创新遴选、培育、投入机制,打造适宜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生态,积极建设创新创业首选城巿。         第三条 本计划在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具有创业激情,具备一定研发能力、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拟)在苏创业的科技创业团队。尚未成立企业但有在苏州创业意愿的创业团队,或在苏成立企业时间不超过3年且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团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创业项目应属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传感技术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和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等国家、省、巿各级政府鼓励发展领域;         2.创业团队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一般应拥有核心技术和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优先支持青年科技创业团队。 第三章 申报和遴选         第六条 本计划常年接受申报、分批组织遴选。         第七条 本计划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创业团队及项目(拟)落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创业团队或初创期企业登录“苏州巿科技金融超市”的“创业天使平台”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创业团队及项目信息、商业计划书等材料进行申报,提出创业培育需求;并经(拟)落户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申报遴选平台。尚未确定落户地的创业团队,可直接登录平台注册申报。         第八条 巿科学技术局根据产业领域,委托专业水平高、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机构,对申报的创业团队、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并择优遴选项目进行立项。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立项项目在苏州注册成立企业,并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后,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⒉根据创业项目情况,给予20-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3.根据团队需求,由创业导师进行1-2年的创业培育。 第五章 创业培育         第十条 创业培育是指对有需求的创业团队由创业导师在公司治理、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方面进行一对一的帮助辅导。创业培育期原则上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资深投资专家、天使投资人、优秀科技型企业家组成。创业导师应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科技企业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一般由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鼓励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一定净财富的天使投资人和优秀科技型企业家向巿科学技术局自荐担任创业导师。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需选择一个产业作为主培育方向,每位导师每年最多可选5个创业项目进行培育。创业团队和创业导师通过双向选择配对。配对成功后,双方签订培育协议,明确培育任务,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巿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四条 培育期结束后,对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培育任务且成效较好的创业导师,给予最高1万元的培育奖励;培育期内帮助项目获得新增外部投资的,按照新增投资额的5‰对创业导师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创投资本投资本计划扶持的项目。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计划扶持的创业项目的,按照《苏州巿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施办法》(苏科规[2014]2号),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创业补助自立项后下一年度起分两期拨付;注册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项目的创业补助在苏州巿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其余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承担。创业项目资助由巿财政和企业注册落户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巿财政承担部分在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导师奖励经费在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创业团队及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对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工作认真、辅导成效好的创业导师,增加培育项目数量。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创业导师,优先列为苏州巿科技创新创业巿长奖候选人。对弄虚作假的创业导师,一经核实将取消导师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8日

  • 【苏州市级】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 号)文件精神,现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 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紧扣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目标,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市产业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大力引进、扶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来苏创新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苏州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主要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优先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的人才项目。优先支持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及企业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领军人才计划引进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五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 3 人以上。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 3 年以上;         2. 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核心成员一般应有博士学位,且有 2 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 团队应于近年到苏州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入不少于 1 亿元,且能够在未来 5 年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苏创业,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 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 于近年引进到苏州创业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2.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于近年引进到苏州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引进后须全职在苏州企业工作 3 年以上,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 倍;         3. 引才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八条 青年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基础研究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在苏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产业链前端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青年科学家。基本条件如下:         1. 青年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35周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主要精力在苏州,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创业项目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2. 青年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周岁。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的工作经历,具有一流研究水平和业绩,有望成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当年度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分批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         第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网上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 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创业项目、社会资本引进落户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举荐专家举荐的项目、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的优秀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全职高薪引进的国家级人才、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才,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         第十五条 设立区域重点产业人才专项,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加大重点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各县级市(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先导产业领域引进的人才项目,可简化评审程序。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 1000—50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分别给予 300 万和 100 万元的安家补贴;给予引才单位 50—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含区域重点产业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四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250万元、3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且技术先进、发展潜力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入选市独角兽培育计划的,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立项后 5 年内入选市瞪羚计划的企业,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并给予紧缺人才自主推荐权。         第十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人才薪酬水平、项目投入等综合情况分两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给予引才单位 30 万元、50 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的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及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人才层次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 50 万、100 万、200 万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享受拔尖型人才的乐居政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人才还可按规定享受最高 5000 万元的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和最高 300 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医疗、子女教育服务、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人才基金等支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自人才项目立项一年后,以后补助方式分批拨付。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申报单位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姑苏区按市、区 3∶1 比例分担,其他区按市、区 1∶1 比例分担,县级市按市、县级市 1∶3 比例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申报单位的补贴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承担 50%。         第二十三条 引才奖励经费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在人才项目承担期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立项的人才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相关人才经市人才办核定,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号)同时废止。本市科技领军人才政策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早日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推进力度,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每年评选和引进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创业启动、产业化成长奖励、金融配套、购房补贴、平台使用补贴、滚动支持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免租住房等配套优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主要资助对象:         (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是指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围绕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园区新兴产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在园区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         (二)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资助300-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资助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3. 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资助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自立项起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和对园区地方经济贡献,连续三年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创业股权投资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项目:可获得园区领军创投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孵化)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领军创投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项目融资支持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技贷款支持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5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六)项目贷款贴息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研发用房补贴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启动场所,面积不设限制,三年内免收租金;         2.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八)免租住房支持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项目团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住房两套,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购买住房补贴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提供领军人才200万元购房补贴;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成长)项目:提供领军人才150万元购房补贴;         3. 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平台使用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一)项目供地支持         对于符合供地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优先安排供地。         (十二)人才综合保障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医疗保健、配偶子女随迁等人才保障政策,优先享受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薪酬补贴等人才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滚动支持         根据项目绩效评估意见,对完成情况好、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滚动支持。         (十四)其他支持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还可享受扎根发展奖励等支持,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五)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团队)、姑苏领军人才(团队)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住房补贴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二)人才综合保障         对于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医疗保健、配偶子女随迁等人才保障政策,优先享受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团队)、姑苏领军人才(团队)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实施金鸡湖伙伴计划,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发文。对能填补园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即报即评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获评的领军人才(团队)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及监督考核。对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违规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取消其相应领军人才称号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之前评出的项目按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12号)、《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8〕10号)执行。发布之后新评出的项目参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园区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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