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您找到48条结果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从2021年起,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旨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意识强、知识产权制度运用高效、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引领支撑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引领型企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建立入库培育、梯队建设、动态管理等系统的企业知识产权培育体系,切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全面发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效益,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地标型强企,推动全市知识产权事业跨上新高度,以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工作支撑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根据苏州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按照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优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三级由低到高逐级培育。至2023年,全市基本达成以下目标:         ——基本形成1000家知识产权意识较强、制度齐全、管理规范、成长特征明显、发展前景好的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         ——基本形成200家知识产权意识强、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特征鲜明、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灵活、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较高,企业主要产品形成知识产权优势,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话语权的知识产权优势型企业。         ——基本形成100家在重点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领域中,掌握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行业知识产权突出优势,拥有相当市场话语权,品牌影响力强的知识产权引领型企业。         三、培育方式         市局建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管理平台”,通过数据分析推荐和企业自主申请相结合的方式,2021年首批5000家企业入库培育,之后每年滚动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通过政策激励、指标引导、项目提升、整体服务等措施,精准施策,分类指导,培育知识产权入库企业从成长型、优势型到引领型不断上升,逐步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优势、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强企。         (一)企业入库培育         1.企业入库基本条件。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5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不满足以上条件,但属于领军人才企业、高成长性创新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或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自贸区苏州片区内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的,经各市、区推荐,市局审核通过,可入库培育。         2.入库企业培育。经推荐、审核入库的企业,由各市、区开展分层引导培育工作。积极推动入库企业开展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专利导航分析等工作。         (二)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         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或贯标绩效评价合格,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开展专利导航分析、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良好,对产品和服务及时进行商标保护性注册,且相关引导指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入库企业,择优培育升级为成长型企业,各市、区经审核择优给予奖励。         对成长型企业争取实现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全覆盖,优先支持成长型企业进入我市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企业,申报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市专利奖、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项目。         (三)知识产权优势型企业         对实质性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国境外专利申请授权、商标海内外布局、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设较好支撑企业运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投入等各项主要引导指标完成较好,产学研能力较好,高端服务机构合作成效显著,行业内知识产权工作地位优势明显等综合能力较好的成长型企业或立项实施省战推项目的企业经审核择优升级为优势型企业。         对优势型企业争取实现知识产权总监培训全覆盖,对符合我市专利快速预审产业要求的优势型企业争取实现市专利快速预审备案企业全覆盖。优先支持引导指标连续三年完成较好,知识产权运营能力较强,处于行业前列的优势型企业申报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强企培育项目。         (四)知识产权引领型企业         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国境外专利申请授权、商标海内外布局、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设、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投入等各项主要指标连续三年保持良好增长态势,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保护能力不断提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型企业,经审核择优升级为引领型企业。         积极培育知识产权引领型企业争取实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等全覆盖。         (五)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突出贡献奖         在引领型企业中设置年度企业知识产权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引导企业不断攀登行业高峰,成长为地标型知识产权品牌强企。         四、任务安排         1.2021年二季度,完成首批5000家企业申报入库工作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0件以上的入库企业系统注册和信息填报工作;         2.2021--2023年,每年上半年完成入库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推荐、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下半年完成滚动更新入库企业和入库企业审核升级工作。         五、管理平台         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管理平台,使用手册详见附件。入库培育工作联系人:知识产权产业促进处李彦涛、黄建强,电话:68615318,69821307,系统维护工作联系人: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朱亚静,电话:88182736(QQ:240065087)。         六、其他要求         近年来,已实施市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的企业直接进入成长型企业,已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实施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2015年以来)的直接进入优势型企业,已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实施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的企业直接进入引领型企业。对已获得省市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和国家优势示范企业奖励经费的入库企业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企业入库管理实施淘汰制,要求入库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研发投入等各项主要指标保持良好稳定增长态势,对连续三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研发投入等各项指标呈下降状态的企业,采取逐步降级处理,直至淘汰出库。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淘汰出库。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进企业体系化管理知识产权,加强入库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         1.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年度指导目标任务分配表         2.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企业入库统计表         3.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管理平台使用手册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学术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敬业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失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或著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者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客户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四)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胜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排名前3)。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一)项中的1项和(十二)至(十五)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本单位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或授予相应荣誉。         (二)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被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评为先进个人。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2份以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五)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战略规划制定1项以上,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和起草人,组织编制本单位知识产权类标准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投入实际运行,取得良好成效。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推广运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规避了重大知识产权风险,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实施专利布局,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获奖项目(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以上。         (十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2篇(项)以上。         (十四)为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被采纳1项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二者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1.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一等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主要设计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或者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         5.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领导和组织能力,在本专业理论研究或某一领域的研究上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工作中运用。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并能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主管部门重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省级政府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建设,在实际运行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本单位被国家主管部门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国内知识产权分析报告5份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者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海外目标市场专利侵权分析报告3份以上,在实际运用中有效规避海外专利侵权风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拟定2项以上。         (八)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         (九)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项中的1项和(十一)至(十四)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类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         (四)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         (七)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或者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以上。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成果或提出的政策措施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或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3项以上,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3篇(项)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高质量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技术鉴定报告3篇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 【国家级】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中小企业,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成效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区域优势产业,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强化中小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突出专利转化实施导向,聚焦对后续转化运用的支持。        二是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中央明确目标任务,推动数据集成共享,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做好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创造实施条件。        三是目标导向,绩效奖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任务目标先行启动实施,加强经验总结和绩效评估;中央财政按年度分批次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绩效奖补,支持有关省份进一步深化工作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的时间,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具体绩效指标如下:        1.全省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2.全省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成交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年均增幅;        3.政策惠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数量及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        4.全省相关中小微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和相关专利实施情况;        5.全省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及年均增幅,专利质押项目数及年均增幅。        二、工作内容        (一)地方开展工作。        有关省份要聚焦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校院所,依托相关产业集聚的城市或产业园区,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及相关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发挥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现有的平台、机构、基金、重点城市等作用,开展以下工作:        1.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一是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二是鼓励国有企业分享专利技术。引导大型国有企业加大专利技术许可力度,通过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        2.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一是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依托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围绕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二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三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针对中小企业实际需求,利用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活动,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        3.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一是加强政策联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调整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更大力度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在省、市、产业园区等不同层面,做好与现有科技、金融、税收、中小企业等政策衔接。对于积极参与有关工作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安排、奖项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二是强化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有关中小企业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扶持范围,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面向产业集群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省、市现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相关基金作用。        (二)中央支持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对有关省份开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        1.扩大数据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专利产品备案系统,建立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运营数据和专利产品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支持有关省份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异常转让、许可数据进行监控评价,及时向有关省份反馈。        2.提供绿色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省份建立涉及中小企业相关专利转让、许可、质押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提高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效率,推动有关业务受理窗口向产业集聚区域延伸。        3.给予资金奖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方案完善、措施得当、工作推进有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获得奖补资金的省份下一年度原则上不再予以奖补。有关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重点环节,鼓励但不限于采取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辅导中小企业获取专利技术等;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三、工作程序        (一)方案制定。以省为单位自愿编制为期三年的实施方案,测算有关指标,进一步明确三年总体目标、年度绩效目标、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由省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方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分解各项任务,加快工作落实。        (二)方案备案。2021年4月15日前,有关省份要将印发的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电子版附光盘)备案,未备案的省份不进行奖补。        (三)确定奖补地区。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依据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每年上半年对有关省份专利转化实施绩效情况组织开展评价,于2021年—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奖补。期满后对三年实施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补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依据。        2021年上半年启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若干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方案扎实可行的省份,先给予0.5亿元启动资金,并根据2022年绩效评价结果确定补拨或扣回0.5亿元资金。对2022年、2023年奖补地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评价排名靠前、符合支持范围的省份中选择,并给予1亿元奖补资金。        各年度工作绩效评价使用的具体指标、证明材料以及奖补名额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要充分认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纳入知识产权有关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予以统筹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做好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做好专项计划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奖补资金使用绩效,及时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专项计划顺利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有关省份要加强相关工作的资源投入和政策配套,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保障工作实施的知识产权公共机构建设,打造一支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专业工作队伍;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纳入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形成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监督管理。有关省份要堵住制度漏洞和套利空间,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指导企业用好专利产品备案系统,确保实施效果可统计可考核。绩效评价时,将对发生不良影响、出现套取补贴等异常行为的省份予以扣分,严重的取消获得奖补资金资格或追回已拨付奖补资金。        (五)做好总结推广。有关省份要做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效果追踪,重点对专利实施效果、专利产品产值、带动就业人数等实施效果进行数据统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定期上报日常工作动态信息,加大对典型经验、典型模式、典型单位的宣传力度。        特此通知。        附件:工作目标涉及指标说明        联系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张洋        电话:010—61965361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吕律        电话:010—62083864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建立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监管,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其重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驰名商标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以及其他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知识产权价值较高,容易被侵权假冒,急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         第三条 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定期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安排,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监测         第四条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针对保护名录内企业的商标抢注、假冒专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并形成对应的法律建议或方案。         第五条 上文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监测,是指通过互联网手段,对企业知识产权疑似被第三人抢注、假冒、侵权的行为进行监测,并由第三方对监测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出具维权建议方案,帮助企业快速发现侵权线索,高效追踪侵权行为,降低发现侵权线索的成本,有效采取自主维权措施。         第六条 监测机构需将企业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进行比对,对与监测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进一步分析,筛选出高度近似且该商标申请注册成功会对监测对象带来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商标申请,并形成报告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监测机构需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扫描,提取电商平台相关商品数据信息,通过识别技术、图像比对技术、图片分类技术、图像主体检测技术等,对数据进行标准化结构化处理,对比分析得出知识产权疑似侵权线索,并形成报告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监测机构需将企业商标与全国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筛选出存在潜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线索,并形成报告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监测机构上报的报告进行审核,对存在高度侵权风险,需要企业启动自主维权的线索和信息,交企业自行处理;对监测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执法部门主动进行查处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护名录申报程序         第十条 保护名录采取企业自主申报、择优入选的原则,由企业主动申报,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审核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二)拥有老字号的企业:商标或字号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江苏省老字号的;         (三)商标、专利遭遇严重的侵权假冒或抢注,需要加强保护的企业;         (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企业;         (五)其他拥有在我市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和专利的企业。         第十二条 注册地不在我市,但是在我市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国外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申报,也可择优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所在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申报表;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企业主要使用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认为可以纳入保护名录的,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该企业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知识产权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其他重点保护内容         第十六条 重点保护坚持部门协同保护原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海关、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外省市尤其是长三角地区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对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线索进行协同查处与打击。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保护执法行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涉及重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八条 保护名录内企业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的,可以向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指导,并视情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九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因其商标在本市被第三人申请为字号,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的,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个案情况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知识产权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效能。         第二十一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因其知识产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的,相关部门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协助企业与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进行联系,并为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二十二条 保护名录中的企业因其知识产权在境外受到侵害,向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帮助的,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指导企业开展海外维权,并视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企业海外维权。         第二十三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企业可以优先推荐入选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名单、优先推荐申报我市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优先开展海外维权指引及优先推荐海关备案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发布保护名录。如保护名录有调整,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和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的工作要求,以便民便利为目标,以整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资源、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强化服务保障、加强服务监管为抓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依托,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创新服务内容和供给模式,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为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主干清晰、门类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深度融合,初步建成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全省13个设区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全覆盖,30%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成1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8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10家单位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完成40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开发20个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知晓率、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盖广泛、层级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强大、服务规范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累计完成100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累计开发50个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产品进一步丰富,服务人才进一步集聚,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释放,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多元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格局         1. 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合优化现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以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省内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为骨干节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建设,负责提供基础性、系统性、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切实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渠道作用。指导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各地在特色产业园区、试点示范园区、自贸片区、服务业集聚区内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突出功能定位,鼓励差异化发展,优化服务供给模式,以建立专题数据库、推送特色信息、发布信息分析报告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加工、应用能力,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民利民的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2. 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开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和管理,将有条件的高校及地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各行业社团组织与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市场化机构等建设成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本着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构建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高校等服务网点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与本地产业、科技、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为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 鼓励支持社会化机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以管理、规范、监督和评估社会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情况和效果,促进社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引导社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企业、拟上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化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具开发和服务标准制定;鼓励支持社会化机构积极探索众包模式的数据收集、加工、整理、标引方法,开发符合安全标准的免费应用工具,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或者低成本开放共享有关服务产品;鼓励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化机构为企业、高校和政府提供高层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形成公共服务从基础服务到高端服务的立体网络。         (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 加快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加快构建有机关联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大数据以及经济、科技、法律信息的大数据平台,落实建设运营标准,强化功能设计,完善数据归集与加工处理机制,加强对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以便基础数据库的统一建设与利用。规范平台运行机制,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将省级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成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中枢和统筹调度中心。探索将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与人才培训平台、维权援助平台、转化运营平台有效集成,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跨平台、跨层级、跨业务协同办理。积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图书情报机构等服务网点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省级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体化。坚持上下贯通、整体联动,逐步开通市、县级工作平台端口,提供数据接口、查询检索、研究分析等各类基础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优势,避免同质化、重复性建设。平台设置地市频道,促进专利导航、分析评议等可公开知识产权信息的流动和传播。         5. 打造特色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地各部门以省级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为依托,结合自身知识产权工作特色和优势,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拓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场景应用,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金融特色平台,推动平台运用知识产权信息为银行、担保、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知识产权及创新能力的综合评价,提升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识别能力;建设产业知识产权特色平台,引导平台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开展专利导航,以产业数据、商标数据为基础开展品牌发展导航,不定期发布技术和市场竞争态势,为区域产业布局和强链补链提供支撑;建设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特色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建设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特色平台,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加快发展,为军民专利技术双向转化应用和国防知识产权运营提供条件支撑。支持各类特色平台等与省级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互联共享,增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功能,面向不同类型创新创业主体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信息公共服务。         (三)不断丰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         6. 构建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网点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开发和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基础检索、咨询问答、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与培训等免费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结合自身优势和能力,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开发和提供进阶培训、高级检索、技术趋势监测、竞争者监测等低成本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积极开发和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方面的市场定价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产品。         7. 构建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数据信息与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数据信息的关联,探索建设运行数据耦合的数据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应用系统,开发知识产权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产品,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四)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条件支撑         8.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力度,依托省知识产权各类培训班、省外向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培训班等培训项目,开展信息检索、情报分析等知识的普识教育。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构建分级、分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模式,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等培训手段,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覆盖的培训网络,通过专业性、规范化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支持高校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数据分析类课程纳入大学生选修或必修课程,支持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学科重点培养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门人才。支持各地组织举办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与分析技能比赛,打造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竞技、交流、分享的平台,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省内高校知识产权学院、各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及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9.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技术保障。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南京江北新区数字化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数字资产化研究。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精准化、个性化、便利化水平,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通过咨询窗口、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为全社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移动客户端建设,推动信息检索、图像识别、网络教学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信息公共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获取渠道与方式。         10.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区域合作。建立省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交流与协作机制,促进省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统筹和联动发展;落实《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框架协议》,加快构建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合作交流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联络与合作,高水平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探索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国际共享与协同发展。         三、进度安排         到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基础建设阶段(2021年-2022年)。强化顶层设计,对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出总体部署,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点布局和功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业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均等化等方面实现突破,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和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品牌。         (二)全面深化阶段(2023年—2025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实现公平可及,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流程更加规范,服务标准化、便捷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在资源配置、质量管控、绩效评价等方面的配套标准体系全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实效凸显,社会公众满意度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评估,进一步总结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担负起统筹者、建设者、推动者的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将各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考核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加快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为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利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支持力度。         (三)加强协作共享。建立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经验交流、工作协作和成果共享机制,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宣传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鼓励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点、平台之间形成协作网络,不断提升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整体能力。         (四)加强评价督导。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源供给、利用效能、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开展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发展成效评测与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结果报告。各地知识产权部门要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采取切实举措,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6 78910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