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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

    前  言         “十四五”时期,是苏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对苏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国率先“勾画现代化目标”、在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中展现更大作为的重要阶段。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坚持发挥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要素资源禀赋,更加突出知识产权赋能功能,更加突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为率先高标准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苏州知识产权发展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五年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提供行动指引。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苏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坚持把知识产权工作放到实现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中谋划,不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着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人才支撑,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顺利完成了“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目标,各项预期性目标基本完成。         1.强市建设有力推进         苏州市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至28家;市政府制定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工作方案、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修订《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推出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等系列政策举措;成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首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纳入国务院服务贸易试点城市探索试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成历史性重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实现集中管理,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苏州市知识产权综合法律服务中心、江苏省首家知识产权检察室、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继设立并成功运行。截至“十三五”末,全市拥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4个,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3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10家,江苏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创建)单位6个,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1家。         2.创造活力有效释放         知识产权创造量质齐升,五年来,全市新增专利授权40.25万件,发明专利授权5.39万件,较“十二五”分别增长了7.58%和100.17%;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68.85件,增长了1.51倍;PCT专利申请量10932件,增长3.4倍。有效商标注册达到49万件,新增地理标志商标6件,3件地理标志产品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新增版权作品登记43万余件,新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085件。累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6项,银奖5项,优秀奖152项,数量位居全省首位。         3.运用效益显著提高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地位更为突出,五年来,全市新增1500余家企业参与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80家企业实施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52家企业实施省市两级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37家企业实施市登峰行动计划,147家企业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截至“十三五”末,企业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占全市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92.66%和95.05%,比“十二五”末提高了0.99个和3.71个百分点。建立6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全国率先成立光通信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专利池和企业上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设立全国首支地级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发行全国首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创新创业疫情防控债券,在全省率先发行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开展了知识产权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海外侵权保险业务。全市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额超过145亿元,占全省三分之一,惠及中小企业超过300家,累计完成技术合同成交额超922.39亿元,占全省六分之一。         4.保护体系逐步完善         建设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建立了“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初步形成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了12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苏州版权工作站点达14家。         5.保护成效逐渐显现         “十三五”期间,全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9543件,审结18764件。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33起,破案27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22人,刑事拘留329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累计处理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7712件。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式投入运行,面向新材料和生物制品制造产业开通专利快速审查“绿色通道”。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援助工作,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和预警分析,提升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能力。         6.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重大服务载体快速发展,服务内容和范围更加拓展。苏州市高新区建成首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形成了审查、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商用化和认证等知识产权服务全产业链条和集聚发展效应。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商会,建成全省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苏州市专利代办处整合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实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受理“一窗通办”,连续十年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先进单位。1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获批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数近1200家,其中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4家,执业专利代理师达591人,新增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超1200人。         7.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全国首创知识产权引才政策“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构建行政、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体系,引育省、市知识产权领军人才32人,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148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运行良好,形成1700多人规模,发明专利审批量占全国总量的20%左右。国家专利审查员实训基地落户苏州。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成为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人才培训基地,吴江丝绸产业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进校园等系列宣传活动,举办苏州市专利检索和撰写技能大赛,全社会知识产权氛围日益浓厚。中美欧日韩五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中蒙俄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等国际知识产权会议先后在苏州举办,苏州知识产权工作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苏州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知识产权创造层面,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不足,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布局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体专利申请偏少。二是在知识产权运用层面,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能力还不强,具有全球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高峰企业偏少。三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知识产权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在知识产权管理层面,机构改革后基层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力量尚显薄弱,工作推进存在不平衡。五是在知识产权服务层面,高端化、国际化知识产权服务和高层次人才供给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这些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期间花大力气予以解决。         (二)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相互交融的重要时期,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实施的重要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机遇和挑战并存。         从国际看,创新与保护成为世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国际贸易深度交融,并且已经成为大国间纵横博弈的焦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烽烟正浓,全球范围内的创新合作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知识产权权利确认、技术扩散、利益分配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遵循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话语权进一步增强,在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重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内看,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从自身看,苏州经济发展进入创新引领加速、质量全面提升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支撑作用将更加凸显。当前,苏州正处于改革创新发展的攻坚期、构建新发展格局示范的凸显期、区域协调合作共赢的加速期、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窗口期,正在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产业自主可控,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多重战略机遇叠加,为苏州在更大格局中谋划城市现代功能和促进各类要素高效集聚创造了优越条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加大部门协同力度,突出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制度功能和资源要素的价值实现功能,以强烈的使命担当、机遇意识和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发展新格局和新局面。         二、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对江苏、对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价值知识产权引领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目标导向,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全链条,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标准保护、高效益运用、高品质服务和高水平合作,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开启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新时代,构建最优创新生态和营商环境,支撑充分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质量发展。面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站在提升全球战略竞争力高度,大力推动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实行高强度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实施高效能知识产权管理,发展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培养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深化高规格知识产权对外开放,加强现代化知识产权治理,开启高标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新征程。         ——坚持标杆引领。坚持突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地位,以知识产权登峰企业引领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面塑造知识产权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对标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以“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为航标,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加强前瞻性思考和全局性谋划,勇当知识产权改革创新的开路先锋,积极贡献苏州智慧,不断展示苏州经验,树立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典范。         ——坚持开放融合。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加强知识产权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经济商贸体系、金融投资体系的深度融合。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区域协同发展,积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着力打造长三角一体化枢纽城市。推动知识产权深度融入全球经济贸易和科技治理体系,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对外开放,更加有力服务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赋能发展。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与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促进实业再造和提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引领作用,围绕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名城,突出重点领域,实施若干重点工程,实现率先突破,有效促进尖端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出与运用,加快提升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巩固苏州制造业全国头部地位,擦亮苏州自主知识产权品牌。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居于全国大中城市领先行列,力争率先高标准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打造知识产权要素集聚新高地,建设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先行区、知识产权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知识产权保障国家安全试验区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         ——知识产权要素更加集聚。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2件,新增作品登记量达45万件,万企拥有知识产权企业数达1350家,新增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000件,马德里商标有效注册量累计达1500件。         ——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新增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机构2个,新增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2-3家,保护中心专利预审IPC分类覆盖面达75%,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85分以上。         ——知识产权运用更加高效。企业知识产权实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价值有效释放。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超1200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5%,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9.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超200亿元。         ——知识产权服务更加优化。以打造高品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目标,搭建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优势突出、支撑有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培育一批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超10000人,主营业务收入超25亿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平台数超20家。         ——知识产权人才更加充沛。激发知识产权人才创新活力,引育一批高端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新增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200人,新增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1500人,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员队伍达120人,培训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人员、企业高管、知识产权师等各类人员10000人次。         三、重点发展任务         (一)构建现代化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1.健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         系统谋划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体系,将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对外开放和风险防控等重大战略行动,形成反映时代特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实现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的有效衔接。研究制定《苏州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要素科学高效配置;加快苏州市特色地域产品的统一地理标志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促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品牌化发展,着力推动姑苏区等构建“江南文化”系列知识产权体系;探索出台苏绣、吴门医派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特殊保护与传承办法。发挥政策配套集成作用,加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投资等领域知识产权关联政策的创新,形成促进创新发展的政策协同优势。         2.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高效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形成贯穿高质量创新、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商标、高效益运营、高附加值产品、高竞争力企业、高知识产权密集度产业、最严格保护“七高一最”的知识产权工作链。优化部门协同联动、市(县)区分层推进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补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和服务支撑工作机制。探索知识产权在产业强链补链、安全发展等领域工作新举措。         3.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先行先试与示范引领         以试点示范引领,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布局合理、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的知识产权强市(县),实现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全覆盖,创建2-3家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纠纷调解“一窗通办”,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互通、人才共享、措施联动新局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快“沪苏同城化”,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建设,打破行政壁垒,在知识产权政策、服务、项目、纠纷处理、执法办案等方面互联互通互认上进行先行先试。推动苏州自贸片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形成经验后积极推广。推动工业园区长三角科技要素交易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苏州工作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机制和业务建设。 专栏1 自贸区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示范工程         加快推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自贸片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开展先行先试。聚焦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产业关键领域,建立知识产权分层分类评价体系,探索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重点产业“专利池”。实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计划,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新模式,联合上海技术交易所共建长三角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加快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金融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引进国际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国际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苏州自贸片区分中心。         (二)深化高价值知识产权要素配置体系         4.强化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升级计划,重点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创新集群重大项目,新增50家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深化产学研服协同攻关,引导创新主体探索构建高价值专利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布局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加快基础性、关键性专利产出,为“苏州制造”提供内核支撑。         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构建商标注册和质量、标准化、专利、文化融合发展的品牌塑造体系。聚焦龙头骨干企业和先导产业,打造一批在全国乃至全球最具品牌价值的商标集群。深入实施地理标志惠农战略,完善地理标志培育机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一批特色农业品牌和特色产品。         强化高影响力版权培育,加大传统文化资源挖掘力度,形成一批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版权作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促进文化与技术相结合,产出一批游戏、动漫、电影等优秀版权作品。深入实施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工程,推出一批观众叫好、市场叫座的“吴门力作”。 专栏2 高价值专利培育升级计划         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创新集群为重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加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融合,着力推动深化产学研服协同创新,遴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升级现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体系,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标准化水平,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考核机制,完善高价值专利激励政策,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5.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激发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形成知识产权生产要素的同时,积极以市场化方式并购、受让知识产权,配置和补强知识产权要素,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实施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着力推动工业园区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纳米真空互联实验室、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吴江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常熟中国·苏州声学创新谷等重大创新载体的专利转化运用,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以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为纽带的深度合作机制,打通创新成果实施的最后一公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完善产品知识产权布局,形成80个以高价值专利和高知名度商标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功能,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展示交易、金融和运营服务。充分利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推动一批创新主体利用国家开放许可平台实施许可或引进技术。大力支持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积极引入全球优质创新资源,促进苏州企业创新发展。         6.推动知识产权与资本融合         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资本功能,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创新主体,精准提供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撑。引导银行、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拓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扩大金融服务供给,解决中小型轻资产创新企业融资难问题。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优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设计,助力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鼓励权利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推进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运作,扩大基金规模至5亿元,重点投向创新型企业、专利组合、专利池以及服务机构。         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撑。支持相城区设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引导知识产权评估评价等机构积极为知识产权金融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等平台载体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打造“互联网+知识产权交易+金融创新”服务平台,构建多渠道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专栏3 “互联网+知识产权交易+金融创新”服务平台         利用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平台,集聚专业服务资源,开展专利池构建、知识产权评估、许可交易谈判等专业服务,实现知识产权质物快速处置,探索知识产权平台授信、债券发行、证券化等新模式,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交易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产业促进体系         7.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不断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培育体系。引导创新主体以价值实现为导向开展高价值专利研发、布局和高知名度商标战略实施,大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要素集聚度,形成1200家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关注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引导其在国内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首先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持续推动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贯标覆盖率。完善专利与商标品牌、商业秘密、标准融合发展机制,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推动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标准必要专利价值最大化。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能力,实施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培育80家知识产权引领型、地标型强企。 专栏4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计划         建立入库培育、梯队建设、动态管理的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体系,企业按知识产权成长型企业、优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逐级培育。引导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和认证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夯实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对上市企业、国有企业、军民融合企业等不同类别企业实施精准培育。         8.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         以高新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软件产业园区、特色版权产业园区为重点,推进优质知识产权资源加速向园区集聚,支持重大知识产权成果、高端知识产权人才、优质知识产权服务等要素落户园区,推动各产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加快建设20家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体系建设,鼓励园区推进区域质量品牌创建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品牌竞争力,打造一批产业集中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质量效益好的产业集聚区域品牌。进一步推进吴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示范点品牌建设,实施优秀版权培育计划,促进核心版权产业成果转化,推动数字版权产业发展,打造省级版权示范园区。         9.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重点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创新集群,实施以融合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型产业专利导航,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开展产业创新和专利态势跟踪分析,绘制产业专利地图、创新人才地图、创新资源地图,为产业招商招才、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探索知识产权在产业补链、延链、强链方面特殊作用,引导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推进昆山、吴江、吴中、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地8个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提高中心综合服务能力,提供知识产权市场调查、许可转让、价值评估、金融、投资、证券化等专业服务。发挥产业链、供应链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联合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协同开展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排查和纠纷应对,实现专利池商用价值共享,确保产业安全发展,建成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专栏5 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建设计划         加快推动光电显示、光通信、智能制造、医疗器械、集成电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细分行业领域的专题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研究,绘制产业创新资源图谱,明确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和路径。聚合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打通创新+知识产权+资本的链条。探索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集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推动专利技术的集成和突破、储备和流转,促进联盟成员开展专利交叉许可,共同防御产业风险,保障产业发展安全。鼓励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市场化服务,实现产业运营中心“自造血功能”。         (四)强化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0.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         构建政府主导、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协同保护平台。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制度,健全行刑案件查办衔接机制,统一侵权判断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加强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争取设立中国常熟(纺织服装)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快速保护网络。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调解工作,鼓励商会、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专栏6 苏州市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协同保护平台         构建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于一体,各方联动,集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法律服务、国际贸易保护和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协同保护平台,在平台集成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诉前调解中心、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法庭、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巡回检察室、中国(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版权工作站、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警务联络室、苏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苏州市非诉讼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分中心等保护资源,为创新主体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服务。         11.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深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推进“三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检察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推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繁简分流及简易案件和纠纷的快速处理。面向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知识产权网络监管力度,强化对视听节目、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民、行、刑”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三年培育工程,建设10个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100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点,30家商业秘密指导站(维权联系点)。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联系点作用,加强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探索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加大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测。         12.完善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方式,及时归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信息,完善市场主体“失信名单”及信用修复制度,落实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深入实施“正版正货”计划,强化行业自律,提升商贸街区、专业市场等流通领域及行业协会的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申请监控和督查检查机制,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代理行为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能力建设,有效发挥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侵权鉴定专家团队在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加强区块链+公证知识产权存证应用推广。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案例发布机制。 专栏7 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提升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水平、保护效果、运用效益、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跻身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第一方阵”。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发展需求,保护中心专利预审IPC分类覆盖面达75%,专利预审员队伍扩大到120人,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专业支撑优势,优化知识产权快速预审、保护协作、维权援助、运用分析服务功能,打通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         (五)优化高品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3.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发挥人才资源优势,提高服务效能。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业务受理窗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业务融合,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实现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知识产权事项 “一站式”服务和“一网通办”。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下沉,力争三年内依托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15家以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和知识产权工作站,形成覆盖全市、贴近基层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加快张家港“互联网+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苏州(相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等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跨区域互通共享。建设专业化版权服务平台,为产业发展提供丰富的版权资源数据库。鼓励社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西交利物浦大学等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和发展,加强产品创新,打造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14.增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能力         完善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探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定期开展综合评估。支持各地大力引进国际高端服务机构,提升本地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优做强,扩大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形成20家以上年度营收超千万的领军机构。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跨行业、跨区域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主动承接上海知识产权服务的转移溢出,实现与上海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上的互补。支持高新区开展国家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建成长三角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区域,努力争创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引领区,组建高端品牌服务机构联盟,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服务。         15.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标准化管理,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贯标活动,鼓励服务机构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企业管理标准,提升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研究制定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执法规程,打造“互联网+代理监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信用管理,建立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诚信档案,依法构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商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升级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引育体系         16.优化知识产权人才体系         完善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梯队。重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知识产权总监和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专业化水平,引导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队伍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以社会化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工作模式。着力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制度。         17.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支持苏州大学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完善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的知识产权育人机制,示范推进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协同发展。建设特色鲜明的知识产权培训平台,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建立长三角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苏州大学法学院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及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建设。探索建立高校、机构、企业等多方联动、定向委培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实务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质量。聚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国际贸易体系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社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委托相关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工程师、总监、总裁、服务人才、国际技术经理人等专题培训年均2000人次以上。         18.完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         健全知识产权人才使用机制,实施“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产才对接,实现知识产权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多链融合”。建立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家团队,分别建立知识产权学术专家、管理专家、技术专家队伍,有效支撑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发展政策研究、管理决策研究、技术支持研究等工作。完善人才工作激励机制,打造苏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家智库。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品德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专栏8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坚持“补短板”与“促创新”相结合,力争5年内全市引进和培养200名姑苏知识产权人才。重点引进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技术转移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大力培养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参与各类重大知识产权项目。         (七)打造高水平知识产权国际化支撑体系         19.支持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竞争         加强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分析研究和成果发布,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重点面向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和RCEP国家,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贸易,拓展海外市场竞争力。建设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平台,对接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资源,围绕跨境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维权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询和信息服务。支持跨国知识产权运营保护平台和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政策环境和发展举措,完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解决的服务机制。         20.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推动苏州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平台建设,定期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为出口企业、海外参展企业、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服务,防范知识产权国际风险。加快建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系统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管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专栏9 知识产权海外护航计划         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工作,重点针对北美、欧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侵权案件高发地区,为出口企业、海外参展企业、海外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快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推动保险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21.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建设。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RCEP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争取重要国际知识产权会议及重大研讨活动落户苏州。引导高校院所、服务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推动“苏州制造”“江南文化”品牌向国际化发展。加强苏州自贸试验区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拓展中新知识产权合作的广度深度,推动形成“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的高水平开放格局。促进中日(苏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中德(太仓)合作创新园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苏州市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作用,强化政府部门横向协同、条线上下联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加强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责任分解,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办和考核,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二)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完善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加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与知识产权政策举措的协同,放大政策的叠加效应。统筹各部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资源,突出投入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重要举措的落实。         (三)强化监测评估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建立科学有效的规划实施绩效监测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监测评估,健全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总结评估的全过程评估体系。强化监测评估结果应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规划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经验,提出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本规划科学有序实施。         (四)营造文化氛围         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与传统文化、创新文化、法治文化、诚信文化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品牌日、专利周等活动,持续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理念,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同级知识产权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部门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商业秘密促进和保护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和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牵头建立信息通报、要情会商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知识产权奖项。         第七条 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合作,推动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互通、经验互鉴。         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协作。         第八条 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促进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第十条 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转化。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推动其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应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推动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高价值专利。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并设立江苏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省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的评选。         第十二条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产品登记,建立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机制,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四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激励育种创新,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促进植物新优品种的研发、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知识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发明创造以及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院,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技术类科技成果技术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披露职务科技成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活动。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作出约定;但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对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引导各类社会基金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和评议费用,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转让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等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高、运营模式创新、服务业对外开放、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组织和个人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进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综合执法。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保护制度,将容易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版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导机制。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交由有承接能力的县(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办理,并定期对承接情况组织评估。         第三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技术支撑。         第三十一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探索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支持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促进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繁简分流,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机制,提供网上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员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聘技术调查员,为办案人员对案件技术事实、专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勘验、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必要时可以参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五条 推行调查令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和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被调查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健全案例沟通、共享机制,为组织和个人提供规则指引。         第三十七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支持仲裁机构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和仲裁员队伍,提升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能力。推动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组织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仲裁条款,运用仲裁方式高效化解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经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第三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商务部门,制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规范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投诉处理行为,引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知识产权维权机制,不得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采取有关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公示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核查制度,对参展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查;         (二)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快速处理程序、快速解决方式以及涉嫌侵权参展产品的处理措施;         (三)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四)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投诉,并提交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声明、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要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道德。         组织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         (二)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三)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加密、加锁、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者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         (四)对涉密场所采取限制访问或者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五)在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发表、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等活动中,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其他可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促进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第四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成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维护成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十五条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三)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并提供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         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与经济、科技、法律等信息的融合,规范平台运行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开放和有效利用。         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协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将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中医药等领域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申请等提供指导、咨询、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指标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规范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合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涉案线索和信息核查、重点商品流向追踪、重点作品网络传播、知识产权流转、侵权监测与识别、取证与存证等方面,推动知识产权治理创新。         第五十三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鼓励开发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五十四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工作。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登记、快速确权、快速监测预警、快速维权和检索查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对外转让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依托知识产权参与标准制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对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推荐性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等服务机构发展,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标准。         第五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志愿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参与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应当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合同中就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约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所属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知识产权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在知识产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障碍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义务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或者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或者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经行政裁决、司法判决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无害化销毁。转让和拍卖所得应当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故意,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侵权人与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认定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         第六十七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资金融通,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普及度和惠益面,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苏府办〔2021〕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及创新服务模式的各类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适用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 第二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出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手续,从依法设立并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苏州市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质押融资,给予不超过实际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限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以实际发生额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结合企业需求,推动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和境外展会专利纠纷险等新业务。由各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以实际支付的保费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限补贴1年。         第七条 对运用知识产权发行债券等进行支持和推广。对项目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给予利息、税费、担保费及相关服务费 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目标。对本市质押金额和项目数达到目标且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突出贡献奖。对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探索创新知识 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投入、效益、创新性、影响力、推广价值综合评分中排名靠前者,择优给予创新项目奖,对通过减免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机构予以适当倾斜。突出贡献及创新项目奖单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开展质押融资且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再贷款资金申请时效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后的次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经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可申请本办法的奖励补贴。所涉及贷款、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等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至第六条所列奖励补贴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成放款或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         领取保险补贴企业需承诺在保险期内不提前退保,否则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         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创新类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每年的申报指引,对照申报条件,在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上提交所需材料。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二)初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核或评审。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创新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联合人行苏州中支和苏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及资金下达。复核或评审合格后,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下达经费指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补贴和奖励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金融项目的日常指导,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合规性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作为申报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科字〔2009〕88号)与《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苏知政〔2013〕45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推进企业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核心竞争力,勇登行业高峰,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深化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目标         到2023年,在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航空航天、集成电路、信息通信与显示、高端装备等11个综合实力先进、国内领先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十大重点产业链中,累计培育60家掌握产业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强,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具有行业引领性、标志性的“知识产权登峰企业”。         二、实施方法         “登峰行动计划”以项目引导方式实施,遵循自主申报、规范评审、择优实施、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企业主体、上下联动、聚力推进的基本原则。 围绕培育引领性、创新性、标志性知识产权登峰企业这一目标,面向全市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基础好、关键技术突破需求强烈的创新优势企业开展“登峰行动计划”。登峰行动计划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局负责实施,项目实施期为两年,组织遴选项目实施企业,聚力推进项目实施,培育项目实施企业成长为知识产权引领型强企。         三、申报条件         申报“登峰行动计划”项目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强烈的创新创造战略发展意识,建立了良好创新机制,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水平高。         (二)企业基本形成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和良好工作基础,具有运用专利信息分析指引创新发展的能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科学,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专业人才队伍等适合企业战略发展需求。         (三)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0件以上且在国(境)外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拥有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拥有注册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         创新创业人才类企业设立三年以上,创新能力强,经营状况良好,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完善、管理规范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在国(境)外累计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拥有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拥有注册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本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苏州市强企培育工程中知识产权优势型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等,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四、实施步骤         根据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领域,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适时发布“登峰行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组织申报。各市、区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参照培育企业申报基本条件进行宣传发动。企业根据关键技术突破需求,合理配置创新资源,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端服务机构进行自愿申报。各市、区严格对照条件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择优推荐申报项目。         (二)评审立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选,对符合申报指南和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年度立项建议,报市政府审核决定。         (三)确立下达。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年度实施“登峰行动计划”项目的企业名单。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年度“登峰行动计划”实施项目任务和项目经费。         (四)中期检查。实施企业按照项目任务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在项目中期主动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交工作进度和完成任务情况报告。各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核实和检查,经实施企业完善后将中期实施情况材料送交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通过适当方式对实施企业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继续实施名单和中止项目实施名单,对被中止项目实施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五)期满验收。各市、区组织项目实施企业按照项目任务要求和实施期限,按时做好项目结项验收工作,将项目完成任务工作总结、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和申请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市政府。         (六)考评监测。建立健全项目实施企业监测考核评定制度,主要监测企业创新、关键技术有效突破、知识产权体制机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专利优势构建等情况,并加强跟踪服务,有效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企业创新发展作用。         五、实施要点             “登峰行动计划”项目实施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布局,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参与建立行业标准,运用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攀登全国乃至全球行业高峰。主要开展以下重点工作:         (一)开展专利大数据分析,对其所处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全球专利信息分析,明晰技术发展路径、发展趋势和突破口,通过分析研究确定研发策略与产学研合作机制构建等路径,科学合理配置创新资源,组织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实现企业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         (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完善企业专利攻防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等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提高专利质量评估、专利挖掘布局、专利组合和专利池构建、专利商标战略布局、专利技术标准化建设、软件著作权保护等综合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布局高质量、高价值的专利和专利组合,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水平。         (三)优化配置知识产权资源,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切入点,完善适应企业战略发展的知识产权组织体系,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增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运营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为企业攀登行业高峰奠定基础,并提供知识产权强有力的引领支撑。         六、政策支持         (一)项目支持。在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登峰行动计划”经费,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大数据分析研究,以关键技术为基础的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申请确权以及相关联的专利挖掘和专利战略布局,支撑企业发展的相关关键专利收购、专利许可使用和战略兼并、品牌培育和技术产品标准化建设,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每年实施不超过10个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投入不少于政府财政投入的200%。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后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实施成效情况,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支持。         (二)聚力支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整合知识产权、科技、产业、市场、标准、人才、金融、创投等各类资源要素,市级与各市、区上下联动、全方位支持“登峰行动计划”企业发展,优先推荐登峰行动计划项目实施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相应的引导计划、激励奖项和荣誉评审等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激励支持。         附件: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登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苏府〔2021〕81号)

  • 【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纲要。        一、战略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优质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高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有力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法治保障,严格保护。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改革驱动,质量引领。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聚焦重点,统筹协调。坚持战略引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        ——科学治理,合作共赢。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国际视野谋划和推动知识产权改革发展,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保护更加严格,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品牌竞争力大幅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        三、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        (四)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根据实际及时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有关诉讼法的修改及贯彻落实,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适时扩大保护客体范围,提高保护标准,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五)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制定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实施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建设工程,建立专利商标审查官制度,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        (六)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完善知识产权审查注册登记政策调整机制,建立审查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政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评估机制。        (七)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专利特别审查和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四、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八)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加强审判基础、体制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确保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建设,加强量刑建议指导和抗诉指导。        (九)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升执法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十)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明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支持和监管。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络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        五、建设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高质量创造机制。以质量和价值为标准,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优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围绕生物育种前沿技术和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提高授权品种质量。        (十二)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运用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调查机制。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中的作用,大力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        (十三)建立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水平,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实施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工程,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枢纽平台,建设若干聚焦产业、带动区域的运营平台,培育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建设试点工作。打造全国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        六、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覆盖全面、服务规范、智能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建设工程,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放深度、广度,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新技术建设智能化专利商标审查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查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完善主干服务网络,扩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服务网点,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参与、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咨询服务,健全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建设。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标准。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高水平的专门化服务机构。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        (十六)建立数据标准、资源整合、利用高效的信息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数据标准制定和数据资源供给,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提高传播利用效率,充分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市场价值。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数据交换,提升运用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和水平。        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十七)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和制度保障,培养公民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倡导创新文化,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大力宣传锐意创新和诚信经营的典型企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厚植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和公民道德修养融合共生、相互促进。        (十八)构建内容新颖、形式多样、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平台,拓展社交媒体、短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渠道。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宣传,形成覆盖国内外的全媒体传播格局,打造知识产权宣传品牌。大力发展国家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和特色智库,深化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十九)营造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支持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实施知识产权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依托相关高校布局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相关高校二级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开发一批知识产权精品课程。开展干部知识产权学习教育。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        八、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二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完善国际对话交流机制,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推动审查信息共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二十一)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积极维护和发展知识产权多边合作体系,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合作。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打造高层次合作平台,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力量。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中的作用。拓展海外专利布局渠道。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推介。        九、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制定实施落实本纲要的年度推进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本纲要实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统筹部署相关任务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十三)加强条件保障。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支持。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体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障任务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考核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纲要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督查考核工作力度,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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