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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和版权制度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版权工作示范单位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根据全市版权示范单位推进工作总体要求,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培训,员工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         (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工作制度,并配有相应的版权管理工作人员;         (三)注重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效应;         (四)遵法守规、尊重版权、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盗版制品。 第五条 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企业开展版权工作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作品的复制件等相关材料;         (四)可以说明企事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有关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区版权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第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签订《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作品的创作,支持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重大版权的推广和运用,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苏州版权产业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设立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为规范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根据全市版权创造和运用的现状,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的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工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版权工作制度,并配备有相应的版权管理工作人员;         (二)注重版权的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并具有较强的作品创作和运用能力;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五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者为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获得著作权登记的作品;         (二)作品创作水平高,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t 经济价值或较高文化艺术价值;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或优势传统产业的版权。 第六条  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知识产权及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作品的复制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区版权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签订《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运用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软件使用效益,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营造自主创新、尊重版权、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设立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为规范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根据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总体要求,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或内资控股的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有较为完善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并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二)软件正版化工作基础好,制定了软件正版化长期计划;         (三)申报单位应有相应配套资金,项目完成后基本实现软件正版化,实施软件资产管理。 第五条  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         (二)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发票等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软件正版化工作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后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第八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签订《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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