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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要求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推广应用目录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查询。 (二)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 (三)招标活动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形成需求研究报告。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时,招标文件中应公布推广应用目录中涉及的主要参数指标,并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技术条件,可以参考引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 (四)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明确评标原则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六)评标办法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检查队伍和资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必要的支撑服务。 (九)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督导督办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开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归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等信息在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上公布。

  • 【苏州市级】苏州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产业发展、促进经贸合作、扩大市场消费以及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会展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苏州全球产业链重要连接点作用,围绕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数字化、绿色化的发展方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专业特色展为主、各类展会并进的工作思路,推动产业规模不断提升、品牌展会加速集聚、会展主体持续壮大,努力建成全国重要会展中心城市。 到2025年,全年展览总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经贸类项目总数量达到350个。新增具备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览项目3个以上、品牌会议论坛项目5个以上,新增具备较大区域影响力的专业类展览项目10个以上。力争形成3~4家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竞争力的全国性会展集团,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会展配套服务企业。会展业发展生态有效提升、综合带动效应不断凸显、绿色会展建设初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系统谋划,优化会展发展布局。 1.构建“双核多点”会展发展格局。以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务区、苏州高铁新城商务区为核心,以环太湖区域、昆山市、常熟市、虎丘区等相关场馆为节点,构建全市“双核多点”会展发展格局。“双核心”建设主要推动苏州国际博览中心场馆走品牌化发展路线,重点承接中型及以上展会,不断提升展会质效;加快推进苏州新国际展览中心建设,填补大型、超大型展会承载能力空缺,吸引国内外重点品牌展会落户苏州。“节点”建设主要推动太湖国际会议中心探索会议、展览、旅游、赛事融合发展;推动苏州盛泽国际会展中心、昆山国际会展中心、花桥国际博览中心、常熟国际展览中心等围绕各地产业特色优势举办专业产业展、商品消费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贸促会、相关县级市政府) 2.强化市域会展发展的统筹协调。统筹协调全市会展场馆资源,支持重点展馆加强合作,开展联合推广,形成有机联动、错位发展。统筹优化全市各级会展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制定针对性强的会展支持政策。统筹全域招商资源,加快构建政府部门、协会、学会、场馆与会展服务单位联合的会展招商机制,鼓励各地将招展招会纳入招商一体推进。统筹资源开展会展宣传推介,定期举办各类发布会、推介会及行业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贸促会、相关县级市政府) 3.深度融入长三角会展联动体系。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持续加深与长三角城市展会的对接合作,将服务上海虹桥“大会展”作为融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的重点任务。通过区位成本比较优势、政策支持、差异化定位等积极争办承办与长三角大型展览联动衔接的中型展会。引进一批尚处初期阶段、尚未进入长三角主流场馆、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型展会,将苏州打造成为长三角会展孵化重要基地。主动承接上海溢出的展会资源,支持上海重点会展企业来苏州举办展会,打造上海现有知名品牌展会协办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二)完善会展配套,塑造苏式会展新体验。 4.加强会展基础设施建设。接轨苏州“数字城市”建设,突出数字化特色,打造集数字展示、多媒体互动等为一体的智慧型场馆,提升展会技术水平、服务功能和风险防范能力。鼓励苏州国际博览中心、昆山国际会展中心、常熟国际展览中心等主要场馆开展数字化、智慧化改造,提高场馆的综合运营能力。持续推进重要场馆周边交通、住宿、餐饮、商务等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场馆的综合服务能力。高标准规划新建会展场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相关县级市政府) 5.构建会展业“智能服务”体系。运用数字化方式,推动会展经济、科技经济、商贸经济高效互动,创新搭建“苏州市会展业一站式服务管理平台”,协同市相关部门有效共享会展服务资源,为展会活动主承办方及参展商提供会场服务、宣传推广、策划执行、嘉宾邀约、审批管理、政策咨询、会展排期、会展旅游等全流程便捷服务。鼓励展会主承办方提高智能化策展服务水平,积极探索线上线下展会有机融合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知名度的双线展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苏州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 6.推动会商文体旅联动发展。以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契机,打造围绕会展客群的“一站式消费”服务场景。深度挖掘苏州大市范围内园林古镇、山水风光、苏工苏作、休闲度假、生态农业等文化旅游资源,规划会展场馆与文旅资源、综合商圈、演出赛事相结合的特色出行线路,与旅游电商平台合作打造“五天会展+两天旅游”“白天会展+晚上休闲”等形式多样的定制化会展消费文旅产品,发布“会、展、食、宿、娱、游、购”全链条服务和消费指南,形成“苏式文旅会展”独特优势。发挥“会展+商贸”交易功能,支持利用会展平台举办各领域的首展、首发、首秀活动,拓展会展服务边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7.提升会展业市场化水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方参与原则,探索政府主办展会科学退出和向市场化运作转变机制,保障会展市场竞争公平有序。遵循会展业市场属性,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发展体制、模式与管理办法,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市场化会展项目及主体的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健康高效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8.壮大会展市场主体。大力招引会展龙头企业,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通过新设、并购、联合等形式在苏州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会展集团。鼓励本土企业规模化、集团化、多元化发展,持续完善品牌、营销、服务等渠道体系,助推企业不断上规模、提档次,增强综合竞争力。引导中小型企业与展览场馆、行业协会建立协作发展机制,提升规范化经营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发改委) (四)突出产业优势,实现展产联动发展。 9.推动会展与产业融合发展。围绕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价值链融合发展,深化探索“会展+产业”模式,推动会展业深度融入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努力实现“办好一场展会、激活一条产业链”,形成产业招商、产业信息交流、产业市场拓展的会展大平台,推动会展链条向产业链条延伸。政府各相关部门围绕职责分工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建立重点招引和培育的展会目录和规划指引,在每个产业领域主动引进或培育1~2个专业类展览、论坛、会议项目,持续做强全球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博览会、中国国际纳米技术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储能展览会、易派客工业品展览会等专业品牌展会,实现重点集群或细分领域与品牌展会“一对一”配对,形成一批专业性强、影响力大、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专业会展项目,打造会展与产业创新集群良性互动的发展生态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县级市政府) 10.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拓宽“会展+服务”产业链,大力发展金融、设计、广告、策划、搭建等配套服务产业,加快发展交通、旅游、餐饮、住宿等关联产业,放大会展对城市整体产业经济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 (五)聚焦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会展影响力。 11.大力引进知名品牌展会。以专业认可、权威认证、前瞻引领为目标,加大会展项目品牌化发展力度,科学制定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选苏州品牌会展,从宣传策划、政策措施、管理服务等层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力度,积极争取服贸会、消博会、博鳌论坛等同级别展会论坛落户苏州,扩大城市知名度、打造城市新标识。加强与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开展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会展集团互动合作,积极引入高层级会议论坛落地苏州,争取引入集成电路、装备制造以及光子、元宇宙、汽车零部件、航空航天、纺织服装等一批在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知名品牌展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县级市政府) 12.支持品牌展会做精做强。持续办好国际能源变革论坛、先进技术成果交易大会、智能交通世界大会、中国国际药物信息大会等一批高层级会议论坛。积极引导苏州家具展、SME苏州国际机床展、GTShow改装车展等一批行业知名度较高、成长性较强的本市品牌展会提升运营能力,扩大品牌影响力。积极支持中国体育文化博览会、中国体育旅游博览会、江苏书展、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等文教艺体类展会创新发展。推动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品牌展览、会议论坛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高层次展会活动永久落地苏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 13.提高苏州会展品牌知名度。办好企业家太湖论坛活动,推动形成“太湖论坛”会议论坛品牌,对在苏州举办的部分重要会议论坛开展统一冠名,对在境外举办的重点会议论坛设立“太湖论坛”专场,扩大“太湖论坛”的品牌影响力。强化品牌展览和高端会议组合式推动,鼓励有条件的会议举办配套展览,鼓励高层级展览同期举办学术研讨、行业交流会议等,扩大会议展览的影响力和实效性。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会展专业媒体等渠道,将苏州会展场馆、会展企业、政策支持等内容纳入城市营商环境及服务环境一体宣传,加大苏州会展品牌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频次与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 (六)深化国际交流,提升会展业国际合作水平。 14.加大行业国际交流合作。鼓励我市会展业市场主体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及法兰克福国际展览公司、励展博览集团等国际知名会展组织、机构开展交流合作,通过合作办展或举办分展的模式引进知名会展项目。鼓励开展国际认证,提升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充分发挥苏州对外交流广泛、友好城市较多的资源优势,拓展驻外办事处招商招展功能,吸引更多优质资源落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重要展品进出境和境外人员来苏参展参会提供更大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外办、苏州海关) 15.支持会展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紧扣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利用好苏州自贸片区以及中新、中德、中日、海峡两岸等高能级开放平台,培育境外会展项目,帮助企业更好拓展海外市场。支持苏州会展企业赴境外重点出口市场以独立办展、联合办展和展中展等形式举办专业展览,打造苏州制造产品、品牌产品、特色产品的境外会展品牌项目。鼓励会展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提高境外参展办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工信局、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 (七)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会展绿色低碳可循环。 16.推动“绿色会展”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服务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的相关要求。支持我市会展场馆在建设、改造中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引进绿色建设标准,推动场馆建设与服务的绿色发展。对接国际标准,推动“绿色会展”认证,开展“绿色会展”试点,鼓励会展服务商设计绿色展位,应用绿色技术,打造苏州会展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市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各组成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健全会展综合保障联动机制,推进重大展览、会议论坛项目,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落实发展任务,统筹会展业发展的组织、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展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统计、重点企业联系等工作。 (二)优化政策支持。整合市各有关部门关于会议、展览、营商环境等政策条款,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举措,拓宽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县级市(区)要建立精准高效的政策促进体系,推动品牌展会与各地主导产业联动发展。 (三)加强人才支撑。引进国内外高端会展人才,加快集聚优质会展人才资源,建设我市会展人才队伍。学习先进地区会展场馆、大型展会成功运营的模式及经验,拓宽会展从业人员发展视野,持续提升组展策展及场馆运营水平。引导建立“政行校企”合作机制,依托苏州各科研院校加强会展专业建设,鼓励会展协会、科研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专题培训和实践合作。引进会展职业经理人培训项目,充实应用型和复合型会展人才队伍。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大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围绕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各类专业服务。加强会展业市场监管,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宣传力度,完善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服务。持续加强企业出国参展组展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五)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展会备案管理和统计监测,完善统计监测数据上报和分析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健全会展数据库,对全市展会项目成果进行量化统计,为加强会展业管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 【国家级】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二、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二)申请优惠政策    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七、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17日

  • 【苏州市级】苏州市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先导城市三年行动计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全球视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集群发展的原则,聚焦研究开发、科技评估、信息服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实施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着力开辟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加快打造科技服务业发展先导城市,为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集群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市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达70家,全市拥有规模以上科技服务机构1500家、科技服务领域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科技服务从业人员25万人,科技服务业收入超过2500亿元。         一、实施科技服务载体支撑工程         (一)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举全市之力支持、服务、保障苏州实验室建设。推进生物医药、脑科学、海洋通信、人工智能等领域重大创新载体建设,努力成为有关国家重大科研载体的基地或网络,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苏州)、深时数字地球国际大科学计划、国家超级计算昆山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构建大协作、开放式、网络化创新格局,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从1到10”的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二)构建实验室体系。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产业创新集群,聚焦16个细分领域,全力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江苏省实验室及江苏省重点实验室,主动布局建设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构建定位清晰、充满活力的实验室体系。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采取牵头新建、共同建设、参与建设等方式,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基地),分阶段全过程给予最高2亿元资助;对新建的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持续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统筹资源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5000万元资助,对新建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2000万元资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创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模式,聚焦四大产业创新集群以及未来产业,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面向全球吸引大院大所、创新型龙头企业、著名科学家、创业团队在苏州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把“研发作为产业、技术作为商品”,强化合同科研导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研发服务,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累计达150家,研发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50%。加快建设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全市创新联合体累计达5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科技基础能力。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等建设,建立联合互动机制,推动可持续发展。着力推进纳米真空互联实验站三期建设,超前布局建设材料科学分析表征、极端核磁共振、中能多粒子加速器、全脑在体单神经元解析成像实验等大科学装置,并力争进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行列。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瞄准国际前沿提供前瞻性研发服务。积极建设超算中心、生物信息中心、实验动物中心、生物种子与实验材料资源库、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等基础性科技设施,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现有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金融生态圈平台、科技人才地图平台等,建设统一的“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并有效对接“苏商通”,构建全过程的线上科技公共服务。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坚持“全国使用、苏州兑付”,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使用“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性,提高平台使用率和影响力,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最高可使用250万元科技创新券。围绕四大产业创新集群,聚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鼓励建设成果转化中试、检验检测认证、药物转化、临床试验等专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建设科技服务云平台“苏科云”,实现科技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并实行平台上移、服务下延,通过手机APP移动互联直通到创新主体,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科技信息服务。构建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联合体,统筹整合成员科技服务资源,汇聚提升成员科技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服务机构雁阵打造工程         (六)集聚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强化科技招商,面向国内外引进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行业影响力大的高端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全球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苏州设立功能总部、地区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1号)规定给予支持。实施本土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计划,支持培育对象加强服务工具、模式和产品创新,牵头或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加快做大做强,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走出去”,采取独立设置、联合运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展国内外科技服务市场。到2025年,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高端科技服务机构达10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发展科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型企业。支持研发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服务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服务收入,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围绕创新链完善研发服务链,支持以自主技术研发服务为主业的科技服务企业,持续提升为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整体性解决方案的能力,努力成长为研发型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鼓励研发型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到2025年,江苏省研发型企业达3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壮大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有经验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合伙制科技服务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科技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促进科技服务中小微机构不断涌现。探索科技服务专业孵化器建设,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和集群注册,对首次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或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年开展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建立科技服务机构积分制度,从服务工具、服务团队、服务模式、服务成效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量化打分,并把积分情况作为项目申报、人才评选、信贷支持、荣誉激励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培育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培育概念验证机构,支持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室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化论证,优选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供给质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对新建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培育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机构,围绕四大产业创新集群,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需求,支持建设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通过工程化手段,推进科技成果熟化,打通转化工艺流程,提升批量化生产能力,突破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对新建的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培育科学数据服务机构,建设苏州市科学数据中心,并围绕四大产业创新集群细分领域,依托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建设分中心,汇聚整合科学数据资源,形成一批全国有影响的科学数据集,积极争创省级以上科学数据中心;建立健全统筹服务体系,依托苏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云平台“苏科云”,强化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到2025年,年服务企业及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研发人员超过5000家(人)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服务人才精英汇聚工程         (十)汇聚高层次科技服务人才。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面向全球引进科技服务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拔尖人才,特别是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各级相关人才计划对科技服务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借鉴国际知名猎头公司专业化引才办法,培育引进一批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战略执行、经营管理和开拓创新能力的科技服务职业经理人。创新数字化引才手段,依托领军人才发现系统、创新集群人才支撑系统、科技招商智能导航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全球科技服务人才地图,提高精准招才引智能力。坚持“筑巢”和“引凤”相结合,强化各类载体平台建设,推动“人才+项目+平台”一体化引进。(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强化科技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在苏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领域学院(研究院),或设置科技服务学科专业,开展相应学历教育。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长三角知识产权实用人才培训基地、苏州科技商学院、苏州市产学研学院等建设水平,完善培训课程设置,增加案例研讨、实训演练等内容,努力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加强与知名高校院所的合作,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建设科技服务国际化人才培训基地,与国内外知名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到2025年,全市持证技术经纪(经理)人达5000人,创业导师达6000人,培训科技评估师1000人,新增持证国家专利代理师900人。(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健全科技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师、科技评估师、信息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认定体系。建立科技服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激发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各类人才在科技服务领域创业创新的积极性。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等相挂钩。认真落实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职与离岗创业政策,建立科技人员柔性流动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3年人事关系,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供技术服务,或创办科技服务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人才加强能力建设,对自费参加国家级科技服务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培训费用的50%给予最高1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科技服务集聚发展工程         (十三)推进科技服务业集群发展。坚持“关联功能集中、产业专业集聚、土地集约利用、区域联动发展”,以发展基础较好的科技服务业为重点,强化产业规划引领,加快集聚科技服务载体、人才、机构等资源,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生态,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务业集群。引导各县级市(区)发挥自身优势,打造彰显特色、错位发展的科技服务业集群,支持张家港市建设半导体研发服务集群、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太仓市建设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服务集群、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常熟市建设汽车及零部件研发服务集群、声功能材料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昆山市建设高端装备研发服务集群、生物医药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吴江区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研发服务集群、功能纺织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吴中区建设生物医药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高低压电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相城区建设智能车联网研发服务集群、先进材料研发服务集群,支持姑苏区建设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集群、节能环保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集群,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药物研发服务集群、智能传感器设计制造研发服务集群,支持苏州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集群、科技金融服务集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深入开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国家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试点,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模式。建设市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汇集高端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功能,打造服务品牌,构建贯通产业上下游的科技服务链,努力在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各县级市(区)围绕重点产业,建设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发展特色科技服务业。结合发展楼宇经济,打造科技服务特色楼宇,集聚各类科技服务资源,建设科技服务垂直开发区。研究制定市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的建设标准、认定办法和管理服务措施,促进规范发展、可持续发展。到2025年,建设市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20家、市级科技服务特色基地50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探索建设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建设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健全科技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探索差别化管理方式;支持境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建立总部研发和创新中心;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技金融辅助服务机构。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保险公司研发推出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等产品;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畅通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后备科创企业资源库建设,对优质科创企业进行孵化培育和分类支持;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在试验区落地,加大对试验区科创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引导试验区金融科技产业集聚;深化金融科技开发和应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升风险识别、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十六)推进科技服务协同联动发展。认真落实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江苏省区域协调发展部署,积极参与沿沪宁产业创新带、G60科创走廊建设,加快打造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依托四个带状空间完善全市域创新布局,将城市产业空间重点用于承载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提升。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服务战略联盟建设,共享信息资源,共创特色品牌,共育人才队伍,共促产业发展;支持更多科技服务机构加入联盟,加强与联盟成员的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坚持市域一体化,支持各县级市(区)交流联动,实现布局互补、资源共享、产业互动,打造区域一体化科技服务发展格局,努力构建全市域科技服务融合发展生态,到2025年,认定10家苏州市域一体化科技服务联动发展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实施服务机制模式创新工程         (十七)发展数字科技服务。推进科技服务数字化,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与科技服务的深度融合,发展第三方云平台服务,打造“互联网+科技服务”,推动科技服务从线上线下相结合向线上全流程服务转变。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数字领域技术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数字科技服务水平。支持科技服务机构运用数字技术,挖掘有效服务需求,提高响应速度,拓宽服务维度,加快服务产品迭代升级,提升精准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引导科技服务机构紧贴市场,提高自我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行业融合、垂直整合,努力提供覆盖产业链不同阶段的“一条龙”科技服务,提高整体竞争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痕迹,了解用户潜在需求,及时向用户提供能够提升用户产品性能、质量、竞争力的增值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平台经济,面向科技服务供需方,搭建开放服务平台,强化资源展示、信息查询、合作交易等功能,并提供代理服务、仪器耗材销售、服务产品宣传推广以及仪器设备租赁、调剂、买卖等市场化衍生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在为用户提供科技服务同时,发挥自身优势,帮助推介金融服务和产品,参与收益分成,拓展收入来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完善科技服务要素市场。聚焦技术交易等重点领域,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发展层次多元、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技术要素市场,强化确权、定价、交易、信用、监管等功能,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整合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长三角科技要素交易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苏州市产权交易所、苏州大数据交易所等,探索建设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深化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支持苏州大学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模式,明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产权关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促进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和价值实现。完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和公示等基础功能,提供评估、咨询、匹配、投融资对接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移转化。支持技术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技术转移交易指数、技术交易区域指数、技术交易行业指数,以此衡量技术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反映全市、各县级市(区)及相关行业技术交易状况和变化情况。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交易,对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给予最高50万支持。到2025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200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集团)         (二十)建设苏州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联盟。整合全市科技服务业资源,加快联盟建设,打造科技服务共同体,提升科技服务综合效能。支持联盟会同科技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研究制定科技服务发展规范,推动科技服务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联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举办论坛、沙龙、路演、培训、专场对接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联盟成员常态化的互动交流。支持联盟发挥优势,强化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支持联盟牵头研究制定科技服务质量体系、标准化体系,推动打造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科技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科技服务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         六、实施科技服务生态营造工程         (二十一)加大支持力度。成立由市领导任召集人的苏州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统筹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强化对科技服务载体能力建设、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培育、高层次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在科技招商项目评估、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导航、人才创新创业指导、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人员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等方面,购买公共科技服务,努力为科技服务提供更多应用场景。认真落实涉及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土地、人才、房租等方面配套支持,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条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十二)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融资体系,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科技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担保机构为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融资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上市融资、再融资以及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等。用好科技服务机构积分制度,激发金融机构为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十三)强化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指标体系,优化统计方法,强化分析研究,定期发布统计监测结果,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态势。编制年度发展白皮书,展示科技服务业发展成效,引导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智库建设,为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等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营造良好环境。加强科技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建设科技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举办科技服务业发展大会。开展“苏州市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基地)10强”评选;对科技服务载体、机构、人才各细分若干类别,每个类别分别评选20强;对入选的科技服务载体、机构,由“苏商通”推送给科技型企业,在服务企业同时扩大影响力,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度的科技服务品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优秀科技服务载体、机构、人才、品牌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 【江苏省级】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服务作用,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资金支持。开展江苏专利奖评选,对获得金奖、银奖、优秀奖、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开展专利导航,破解产业关键技术难题。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专利导航产品。(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创新技术专利获权。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助力创新主体加快专利获权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列入科研类事业单位管理。鼓励创新主体利用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协定、海牙协定等途径,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力。(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实施专利转化支持计划,对转化成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开展专利技术许可。对入选省优秀版权作品产业转化重点培育库项目的,给予资金扶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功能,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入选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等重大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推动进入重点产业链的供应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开辟挂网绿色通道,鼓励及时将挂网产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撑。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在省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下设立“苏知贷”政银合作子产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积极发挥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领域基金作用,共同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知识产权保险、证券化、信托等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科技创新有机融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探索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专利技术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实施商标品牌培育工程,推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等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分析制度,发布产业目录和发展报告,建立资源配置导向目录,开展产业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布局和协同运用。鼓励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已备案且运营情况较好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构建产业专利池,保护产业良性竞争,提升防御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九)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探索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领域地方立法。出台重点产业以及电商、展会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实现长三角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施机制一体化。(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加大对进出口环节关键领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单案件书面审理、独任审理机制,加强执法装备和手段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全省技术调查员名录,推进技术调查人员资源共享。深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改革,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的惩治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推动设立南京知识产权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南京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审判与专利确权联动审理。推进落实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建设,为知识产权案件处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建设,鼓励其在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清单的地理标志产品加强海外维权服务供给。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跟踪发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动态和风险提示,提升涉外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能力。(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十三)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覆盖全省的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编制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打造“互联网+”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搭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推动各地在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建设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版权工作站)。推进长三角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江苏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价值信息发布活动。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的设区市、县(市、区)、园区、单位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示范的设区市、县(市、区)优先给予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对被认定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区(基地)、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给予资金支持。(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服务机构等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单位申报政府发展项目。引导企业规范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将知识产权价值纳入财务报表,按照无形资产管理或者依法转化为股份、出资比例,用于增加自有资本或者对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知识产权管理,严格落实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探索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涉及专利技术的,对无正当理由在三年内没有转化实施的,可通过国家或省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布,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许可。(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建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监测和异常问题及时处置反馈机制,对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等行为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和评优评先资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等环节中,强化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导向。将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激励。(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构建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南京自贸片区建设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知识产权高品质环境         (二十)打造知识产权人才高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一级学科,设立硕士专业学位,建设知识产权学院。支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梯队培育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人才与区域人才优惠政策对接。建立高端科技创新人才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强链”产才对接机制,为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版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打造(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紫金知识产权国际峰会、中国(江苏)国际知识产权应用暨合作交流大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外知名展会、组织重点学术会议等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跨国(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出口服务基地建设,鼓励国际创新资源在江苏集聚,吸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或机构在江苏设立分支机构。(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有效落实。本通知自2023年7月2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8日,《省政府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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