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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关于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2〕75号),加快构建楼宇经济高效工作机制,以楼宇为重要载体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的工作部署,践行“四敢精神”,秉持“四链融合”理念,着力提升全市楼宇经济发展能级水平,加强市区纵向联动、部门横向协同,扎实推进五方面工作,通过精细化工作举措和常态化工作机制,放大楼宇经济全链路整体发力效应,实现楼宇经济强力支撑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2023年,楼宇经济要在开发建设、存量提升、整体运营、产业招引、产出效益等全过程各个环节见成效,全市新增亿元楼宇(注:本方案所指的“亿元楼宇”指全口径税收超过1亿元的楼宇,下同)18幢,累计达87幢;打造特色产业楼宇27幢,改造存量楼宇7幢,举办楼宇推介活动超70场。2025年底前,楼宇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形成较好的“苏州产业楼宇”品牌影响力,楼宇经济支撑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力度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楼宇服务流程。市级相关部门要聚焦新建楼宇、存量楼宇、楼宇运营等楼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进一步研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多维度形成楼宇服务合力。市资源规划局重点负责新建楼宇的空间布局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的设置,以及存量楼宇改造的措施适用、规划审批;市住建局重点负责楼宇物业管理、新建楼宇工程、存量楼宇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审验;市商务局重点负责楼宇产业招商、整体运营;市行政审批局重点负责政务服务进楼宇。(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加强楼宇动态监测。各地重点聚焦楼宇“点”上的监测,梳理形成各地产业业态、运营水平、产出效益较好的重点楼宇名录,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相关产权人共同参与建设,梳理形成各地新建楼宇项目名录以及存量楼宇改造提升名录。市级部门重点聚焦楼宇“面”上的监测,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跟踪监测全市重点楼宇的产业结构、企业入驻、运营品质、产出效益等发展变化情况。(责任单位: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三)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根据楼宇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楼宇经济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市发改委根据各地年度目标任务,统筹形成楼宇经济市级年度目标清单。2023年4月底前各地制定出台楼宇经济三年行动计划,每年动态调整行动计划任务清单。(责任单位: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四)放大典型示范效应。围绕数字赋能型、知识驱动型、消费导向型等新兴服务业方向,各地要重点打造典型示范。一是高产出楼宇。聚焦产出效益,提升楼宇产业发展质效,打造一批年度税收突破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高产出楼宇。二是产业特色楼宇。聚焦产业特色,推动“四链融合”生态在楼宇集聚,打造一批市级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服务、科技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产业特色楼宇。三是存量楼宇提升示范项目。聚焦改造提升,注重提升楼宇品质,完善楼宇服务功能,提升一批存量老旧楼宇示范项目。四是优秀楼宇招商运营团队。聚焦运营环节,着力引进、培育一批楼宇招商运营团队,持续优化楼宇产业结构,提升楼宇招商运营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五)完善楼宇工作机制。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对楼宇经济发展的指导,建立楼宇经济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商办重大项目和难点堵点问题。评价督查机制。依据苏州楼宇经济智慧平台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全市各地楼宇的产业、企业、运营等发展态势,评价各地楼宇经济发展成效。设置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楼宇发展指标纳入市级相关考核,对各地各部门楼宇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宣传推介机制。各地轮动策划楼宇经济行业会议、招商推介等相关活动,全市范围内每双月至少举办一次楼宇招商推介会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市级楼宇发展大会,发布年度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蓝皮书,聚力打造苏州产业楼宇品牌。政务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政务服务进楼宇,提升楼宇政务服务的效率,逐步提高政务服务项目在楼宇自助办理比例,优化楼宇经济发展营商环境。组织建设机制。发挥楼宇党建引领作用,依托楼宇运营主体、入驻龙头骨干企业党组织,打造楼宇党建共同体,加强楼宇党组织建设,切实将组织优势转化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势。(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 【苏州市级】苏州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更趋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指为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建立苏州市孵化载体培育体系,根据孵化载体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开展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工作。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苏州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载体进行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二章  孵化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级备案认定的各类孵化载体自动纳入苏州市孵化载体培育体系。         第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我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5.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7.聚焦产业领域,能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8.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标准: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苏州市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         3.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11.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服务的可按专业众创空间进行管理。专业众创空间入驻的细分领域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12.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 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 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评价         第十条 市级孵化载体申报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县级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本地备案工作,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纳入本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体系,并公布名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服务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参照国家和省级绩效评价结果,并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载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记录名单。 第四章 引导与发展         第十四条 打造“苏州科技创业驿站”专业品牌,支持飞地孵化器、龙头企业孵化创新中心、金融机构孵化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未来产业科技园等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形成科技创业孵化集群,充分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帮助企业加速成长。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加快集聚发展,推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加强品牌建设,探索飞地孵化模式。采取备案制,对引进培育市(县)、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挂牌一批“飞地孵化器”。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各地区依托龙头企业的技术平台和产业资源优势,发挥示范引领效应,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提升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质量与效率,围绕产业链建设一批龙头企业孵化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围绕“投资+孵化”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贴合的金融服务,包括提供孵化办公空间、政策指引、项目资源对接、项目投融资等综合服务,直接参与或牵头创办一批金融机构孵化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各地区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以专业化载体为基础,以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各地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交叉融合和颠覆性技术供给,完善未来产业孕育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引进和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构建未来产业创新创业生态,打造未来产业创新和孵化高地,布局建设一批未来产业科技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载体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载体。对因运营主体、场地等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议后,取消其市级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各县级市(区)的孵化载体建设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地新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市绩效评价优良的载体数量等指标,根据评价结果给予各地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当年财政经费预算统筹分配。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情况,对载体给予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需在国家、省级等统计系统中如实填报运营相关情况和信息等,并按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连续2年不参加国家、省级统计调查的,取消其2年内参与市绩效评价资格。         第二十五条 纳入本市培育体系的载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取消其纳入市培育体系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

  • 【苏州市级】苏州市工业软件产业创新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工业软件等关键核心技术上全力攻坚的工作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和数字苏州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软件定义制造,充分发挥苏州制造业基础雄厚,应用市场广阔的优势,全面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供给能力,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聚焦工业软件产业链发展痛点难点,持续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供给能力提升、应用项目示范等,着力打造一批打破国际垄断的高端工业软件产品,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全力打响“苏州制造”品牌。         (二)基本原则         市场牵引,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强化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扩大需求侧市场开放,优化供给侧能力提升,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不断完善产业发展生态。充分调动软件企业、制造业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多方参与合作,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产业要素全面协同。加快行业标准制定,构建行业支撑服务体系,不断营造产业发展氛围。         创新驱动,开放协同。坚持创新驱动,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造优势工业软件产业创新集群,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挥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含联动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以及中新、中德、中日等开放合作平台优势,整合配置优势资源。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落实沪苏同城战略,形成区域联动,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融合应用,全链发展。坚持把融合应用摆在产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推动实现产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应用创新相结合。以工业软件核心领域发展为基础,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强融合应用,聚焦全链发展目标,以点带面,强链补链。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工业软件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工业软件产品和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产业应用生态持续完善,建设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工业软件融合应用高地。         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培育引进100家以上工业软件企业,新增3-5家上市公司,培育20家以上超亿元的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全市工业软件产业创新集群规模超1000亿元。         供给能力不断提升。在CAX系列研发设计类软件、工业智能操作系统、实时数据库等工业基础软件方面实现突破;生产管理类软件应用落地形成领先优势;嵌入式软硬件综合性能不断提升,应用市场不断扩大;新型工业软件平台和工业APP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强化工业大数据应用能力,提升工业软件智能化水平。         示范应用不断凸显。以各县级市(区)为主体,紧抓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发展契机,推动规上企业工业软件应用覆盖面显著提升,在汽车制造、航天航空、电子信息、特种设备、钢铁等产业形成一批工业软件示范应用场景。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工业软件研发创新         1.加强工业基础软件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产学研用教多方协同,重点围绕CAX系列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工业智能操作系统、工业实时数据库、工业安全软件等工业基础软件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实时性、安全性、扩展性、云化能力和低代码(零代码)二次开发能力。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VR/A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技术与工业软件深度结合,加快培育一批新型工业软件。至2025年,建设不少于20个工业软件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2.加快生产管理类软件产业化。大力发展模型标准研究,建立基于模型的知识自动化系统软件以及模型应用的协作机制和体系。面向流程工业,支持计划排产、生产调度和实时优化软件的研发攻关,攻克调度与计划深度融合及滚动优化技术。聚焦工业软硬件、智能算法、工业机理模型等关键领域,围绕生产管理、质量提升、智能排产、在线检测、实时调度、优化决策、预测维护等工业场景,加快推进工业仿真、数字孪生、运维管控等软件产业化。至2025年,实施不少于10个工业软件方向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3.推进工业软件与工业自动化协同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和软件企业协同发力,深化合作,打造一批工业软件细分领域链主企业。加快推动工业软件“头雁”企业与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产业创新集群龙头企业的深度协作,聚焦工业软件全产业链,发展从设备自动化到数据流全贯穿的一体化智能工厂解决方案,共同打造“工业软件+工业自动化”的生产制造体系。对工业软件领域的国家和省重点软件企业、专精特新软件企业提供各类政策支持。至2025年,建设不少于3个软件创新应用研究院,提升工业软件创新应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推进融合应用加速提升         4.培育工业软件开发平台。鼓励制造业领域头部企业开放创新,共建工业软件基础开发平台。以行业为切入点,推广开源软件开发模式,鼓励开源生态走进制造业企业,共建开源创新联合体。推动工业软件自主化,平台化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底座汇聚工具、算法、模型等微服务架构,实现组件化服务,提升综合集成、测试验证、质量管控、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至2025年,完成不少于3个工业软件开发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强化工业APP开发力度。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深入研究垂直细分领域工业软件需求,加大本行业专用APP和通用APP的开发力度和适用范围,推进垂直行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中小工业软件企业灵活封装工业制造技术与知识,开发符合各行业特点的轻量级工业APP,抢占细分领域行业赛道。加快推进工业数据对制造的赋能,高质量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建设,持续提升长三角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服务能力,适时面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服务,提升企业数据应用水平。至2025年,完成不少于500个轻量化工业APP。(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促进供需两端应用推广         6.编制梳理供给能力清单。按照工业软件产品和服务能力开展评估工作,研究制定苏州市工业软件供给能力清单。以应用牵引,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应用工业软件产品,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和支持需求侧龙头企业、供给侧领军企业、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研究机构常态化开展工业软件项目路演、宣传推广会、技术研讨会,逐步提高工业软件的市场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至2025年,完成总规模不少于500个的工业软件供给能力清单梳理,并加强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开展重点领域先行先试。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高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开放应用场景,充分挖掘应用市场,按照咨询、诊断、改造、升级的路线,推动先行先试,提升苏州优质工业软件产品在工业企业的应用水平,构筑良性循环。至2025年,培育不少于50个工业软件优秀应用场景,不少于50个省级工业软件优秀解决方案,不少于10个工业软件产品入选江苏省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指导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深入推进供需对接。以需求侧为牵引,持续推进供给侧创新发展。依托苏州工业软件专委会、智能制造协会、工业互联网联盟等社会组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开展优质工业软件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的精准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软件供需对接大会,提升供需对接成效。至2025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0场供需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工业软件发展生态         9.完善创新服务体系。鼓励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江苏分院、工信部电子五所华东分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东分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江苏分院、苏州大学、南京大学苏州校区、中科院自动化所等在苏部属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的工业软件适配、测试、验证和中试平台。持续推进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建设,大力推进工业软件先进技术成果落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0.构建雁阵发展格局。鼓励大型制造业企业围绕行业需求成立独立的工业软件公司。培育一批本地工业软件"头雁"企业,加大在政策扶持、市场开拓、技术攻关、对上争取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各类基金、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软件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加强资本市场对接工业软件企业,全力支持工业软件企业上市。至2025年,新增培育3-5家工业软件上市公司,累计培育市级以上工业软件重点企业50家,"头雁"企业10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         11.加强载体平台建设。依托重点园区,引进培育一批优势工业软件企业,集聚一批工业软件创新平台,打造一批工业软件重大项目,完善工业软件发展生态。以苏州(金鸡湖)软件产业园、苏州(太湖)软件产业园、苏高新软件园、苏州湾科技城、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为工业软件核心集聚区,深化工业软件特色名城和名园建设,加速工业软件产业集聚。至2025年,争创1个中国软件名园,不少于5个工业软件特色产业园。(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深化多层次人才培养。推进在苏高校开展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协同推进建设一批产才融合培训基地。支持软件企业、制造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行业协会、联盟、研究机构等,开展面向国产工业软件的实训,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至2025年,打造不少于10个市级工业软件产才融合培训基地,提升人才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顶层设计和组织协调,积极对接国家和省各类资源,统筹推进工业软件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组织行业协会、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宣贯、产学研合作、供需对接、技术交流和成果推广。         (二)强化金融扶持         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支持工业软件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工业软件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软件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                 (三)加大政策支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各级工业软件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引进工业软件龙头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助力产业发展壮大。鼓励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工作中,加大对工业软件应用推广的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产业政策环境。

  • 【苏州市级】关于加快培育未来产业的工作意见

    为高质量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对接,加快培育未来产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苏州始终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引导制造业转型升级,汇聚全球高端资源要素,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连续2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万亿元,稳居全国前列。2022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生物医药入选首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纺织、纳米新材料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先进材料入选首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示范。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孕育未来产业的基础,对未来产业发展的质量、结构、速度和效益具有深刻影响。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优势和技术积累,苏州已具备抢抓未来产业的先机和能力。前瞻谋划、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对我市提升城市竞争新优势、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苏州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的目标,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和企业培育,强化区域协作和人才培养,以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全力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有效衔接、互相促进、协同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深刻认识现代产业发展规律,统筹做好传统产业转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深度融合,促进生产端、消费端有机衔接,以点带面锻长板、补短板,实现产业梯次发展和整体跃升。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服务等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紧密结合,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聚焦重点,创新引领。立足苏州产业基础和创新资源,坚守实体经济,找准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高能级创新资源向未来产业加速集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开放合作,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苏州全球产业链重要连接点作用,主动加大对外开放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积极承接和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和境外高水平研究成果产业化落地。 (三)发展目标。 到2030年,重点突破一批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核心技术,未来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形成有效衔接,全市未来产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 ——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加强技术与产业联动,培育10家以上未来产业创新平台,实现“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应用”全链式布局。 ——企业融通发展不断推进。引育20家以上未来产业链主企业,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优化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机制,实现各类企业融通发展。 ——重点领域集聚不断优化。完善未来产业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建设10个以上未来产业先导园区,加快推动未来产业技术转化,未来产业创新集群初步成形。 ——开放创新生态不断完善。推出100个以上核心产品,打造100个以上应用场景,构建相互促进、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到2035年,形成1~2个领跑全国的千亿级未来产业创新集群,全市未来产业总产值突破10000亿元。 三、重点领域 结合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的规模优势,依托光子、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能源、创新药物、纳米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势,重点发展前沿新材料、光子芯片与光器件、元宇宙、氢能、数字金融、细胞和基因诊疗、空天开发、量子技术等未来产业。 (一)前沿新材料。 加快推动第三代半导体等宽禁带半导体材料、3D打印及粉末冶金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纳米材料、高温超导材料等前沿新材料产业化进程。开展碳化硅(SiC)、氮化镓(GaN)等单晶衬底及外延材料制备,推动宽禁带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射频器件等关键部件研发及产业化。加强材料合成、表征公共仪器平台建设,谋划研究极端核磁共振、中能多粒子加速器等重大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利用材料大数据提升材料基因组研究能力,搭建虚拟与实验结合的前沿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瞄准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能源装备、生命健康等下游需求,加强材料配方、合成工艺、表征手段等方面的协作,加速从材料研发、中试到量产等各环节的技术突破。 (二)光子芯片与光器件。 重点开发制造应用于光制造、光通信、光传感、光医学、光显示等领域的光子芯片,主要包括大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高速光通信芯片、传感探测芯片、生物传感芯片、硅光芯片、LED芯片、高性能光电一体化芯片和光子计算芯片。重点开发基于光学材料生产制造的光学元器件、主要包括高精密光学镜头,采用光集成技术的高速光调制器、光开关、分路器、热光器件等无源器件和光源、探测器等有源器件。依托太湖科学城,高定位打造太湖光子中心,加快建成化合物半导体、硅光集成、MOEMS(微光机电系统)等基础工艺平台,完善产业载体建设。 (三)元宇宙。 支持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元宇宙相关软硬件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业创新协同攻关,开展类脑智能、新型显示、虚拟数字人、沉浸式人机交互、AR/VR、图像渲染引擎、智能算法、三维化、虚实融合沉浸影音等产业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引进和培育核心软件、智能芯片、传感设备、脑机接口等领域链主企业,加速近眼显示、交互终端、数字工具、系统集成方案等重点产品开发,强化终端产品创新引领。发挥古城园林、智能制造等资源禀赋,打造覆盖工业、商业、文旅、办公、教育、医疗等垂直领域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不断深化工业元宇宙、消费元宇宙、教育元宇宙、医疗元宇宙、治理元宇宙等场景深度应用。 (四)氢能。 重点突破低成本高效绿氢制备、高压气态和低温液态氢能储输、加氢站建设运维、大功率长寿命氢燃料电池电堆及其核心材料等产业链重点、难点环节。持续开展光解水制氢、氢脆失效、低温吸附等氢能关键技术研究,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技术创新,开发关键膜材料和催化剂,提升用氢场景的可靠性、稳定性、耐久性。支持重点研发机构加强创新成果产业化和产业人才梯队建设。开展氢能产品检验检测及认证综合服务,推动氢能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稳步推进氢能在交通、储能、发电等领域的多元化应用示范。 (五)数字金融。 加快推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产业化运用,重点加强数据安全保障,促进金融数字化转型,服务实体经济。发挥苏州数字人民币试点先发优势,建设数字人民币管理研发体系。深入推进各项数字金融领域创新试点,为金融机构数字金融创新提供场景和数据支持,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步伐。围绕数字人民币、金融科技、数字征信、金融大数据、金融制造业等领域集聚数字金融生态圈企业,培育壮大数字金融产业新增长点。 (六)细胞和基因诊疗。 聚焦基因组学新技术、新一代基因测序、基因细胞治疗等领域,推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交叉融合发展,重点发展高通量基因测序、全基因组合成物、细胞治疗等细分赛道,培育相关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疗器械上下游产业。建设蛋白质结构解析、基因测序等相关领域的科技基础设施,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激活产业创新源头。支持关键原材料、重要设备耗材等相关企业集聚发展,打造细胞和基因诊疗产业创新高地。加快细胞和基因诊疗相关伦理与法律研究,加强创新成果转化和产品推广应用。 (七)空天开发。 围绕新一代重型运载火箭、载人航天、深空探测、国产大飞机、无人机等重大工程,开展前沿技术和应用基础研究。着力突破航空航天领域关键技术,积极引进培育商业卫星和运载火箭等航空航天创新型企业及研发机构,推动空天开发应用示范。围绕先进遥感、空天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快卫星互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化应用。创建卫星互联网领域高能级创新平台,强化低轨卫星、中继卫星等关键产品研发制造,发展微型通信系统、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卫星应用终端及卫星遥感应用等,打造星链产业高地。 (八)量子技术。 开展高性能量子计算机、超导量子芯片、量子-电子协同算力网产业化探索,搭建量子计算云服务平台,强化图形化编程和量子任务管理,推广量子计算算力服务,打造量子计算产业体系。围绕高成码率、高集成度、超远安全传输距离、量子共纤传输等量子通信重点方向,开发量子随机数发生器、量子路由器、量子交换机等关键核心设备,积极开展实验验证和商用化方案探索,推动量子通信在金融、政务、能源等领域的广泛应用。 四、空间布局 坚持全市统筹、差异布局、协同发展,各县级市(区)立足自身优势,根据区域资源禀赋与产业创新基础,聚焦产业主攻方向,每年根据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对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进行动态评估和优化调整。 五、实施路径 (一)优势产业“强基行动”。 依托现有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势,全力打造一批综合实力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应用,探索支撑未来产业融合发展新路径,构建以高端新兴服务业和未来产业为主导的创新型总部经济集群。以场景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开放一批未来产业应用场景,以“揭榜挂帅”、公开遴选等方式吸引优质企业围绕教育、医疗、交通、工农业生产等领域打造标杆性应用场景。 (二)关键技术“攻坚行动”。 加强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的多路径探索、交叉融合,推动技术与产业联动,开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应用”全链式布局,形成以基础研究带动应用技术突破、以技术引领产业发展、以产业推动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分析研究,建立重点产业本地专题数据库,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优化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加快专利审查授权,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充分发挥苏州实验室、“一区两中心”等强磁场作用,加强与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一批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优化高校专业设置,加强未来产业领域学科建设。布局一批海外技术转移转化网络节点、国际技术转移和创新合作中心。 (三)创新主体“引培行动”。 发挥大型科技领军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引领作用,加快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能级创新载体,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发挥在技术识别、市场应用前景判断方面的独特优势,瞄准产业链高价值环节,不断强化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持续提升细分领域创新能力。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技术在产业中转移扩散。优化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机制,简化创新链条,缩短创新周期,实现各类企业融通发展。 (四)发展空间“优化行动”。 落实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积极参与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苏锡常通科创圈建设,探索构建跨区域未来产业协同发展体系。统筹全市未来产业布局,积极争创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在制度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等方面探索先行。引导各板块聚焦重点领域制定行动计划,结合自身产业基础培育未来产业新方向,依托产业园区、双创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组织载体,打造未来产业核心承载区,着力形成各具特色、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未来产业发展格局。 (五)生态伙伴“共建行动”。 深化中新、中日、中德、海峡两岸等合作,推进中荷等合作,与国际先进地区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合作机制。推动境内外高水平行业组织落户,支持生态主导型企业参与制定未来产业标准规范,鼓励本地国企与重点央企对接,加快构建未来产业生态圈。发挥先进技术成果交易大会等活动效应,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性会议活动。加强规范引导和战略咨询,打造“创意+小切口+新治理”的前瞻性试验空间,允许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在“安全空间”内试错创新,完善未来产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依托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市级层面未来产业推进工作机制,积极向上争取国家和省级资源,加强市区协同、部门联动,明确推进举措,落实各项任务,统筹区域布局和要素保障,解决跨区域、跨领域和跨部门重大问题。组建市未来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未来产业发展提供外脑支持。 (二)加大政策供给。 研究制订推动未来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对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先导园区建设、应用场景开发、重点项目落地的支持力度,鼓励各板块出台支持未来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鼓励未来产业先导园区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取审评审批制度赋权改革试点,适当放宽未来产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准入,在应用场景内先行先试。 (三)创新资金支持。 探索建立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共同支持的投入机制,搭建多元化的融资平台,为未来产业重点领域提供长期、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健全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全过程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支持未来产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 (四)营造发展氛围。 建立“八个一”推进模式,布局一批先导园区,建设一批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培育一批链主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展演中心,集聚一批关键人才,签约一批标杆项目,征集一批应用场景,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全市未来产业建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与创新文化,加快示范项目复制推广,深化科普教育,提升未来产业良好发展环境。

  • 【国家级】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要求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项目,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符合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应用目录)内装备及主要参数。推广应用目录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查询。 (二)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 (三)招标活动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形成需求研究报告。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时,招标文件中应公布推广应用目录中涉及的主要参数指标,并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技术条件,可以参考引用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 (四)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明确评标原则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 (六)评标办法应明确重大技术装备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对于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应否决其投标。 (七)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检查队伍和资源,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相关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取必要的支撑服务。 (九)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督导督办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开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归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负面行为。负面行为清单等信息在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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