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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是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由政府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市场化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普遍性、基础性、专业化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和总体要求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建立了本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覆盖全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涌现,服务活动丰富多样,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仍存在基层基础比较薄弱、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服务资源整合不足、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突出问题,公共服务水平与中小企业需求和期盼还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愿望更加迫切,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主动顺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产业技术变革趋势,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更好结合、能力提升与机制创新更好结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在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中小企业普遍性、基础性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服务机制,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协同,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普惠化、便利化、精准化水平,以高质量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力量得到加强,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明显提升、示范效应明显增强,市、县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稳步扩大、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服务资源有效整合,横向连通、纵向贯通、便利共享、泛在可及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政策直享、服务直达、诉求直办的服务企业模式逐步形成。       到2035年,与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布局进一步优化,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服务质量有力保障,服务供给满足需求,中小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形成“机构优、平台强、资源多、服务好、满意度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层基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推动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推动服务力量与服务资源下沉,鼓励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产业集群等设置公共服务站点,延伸服务半径,提升服务便利性。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力量配备、经费投入、服务场所、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条件保障,使其具备能满足本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的基本能力。       (二)突出服务重点。在法律政策宣贯落实方面,做好惠企政策汇集解析、宣传解读、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体系化、定期化开展送法进园区、进商会、进企业工作,持续提升企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能力。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方面,加强创业创新支持和咨询培训服务,培育和服务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链式融通创新方面,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帮助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资源共享、协同攻关,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在融资融智促进方面,组织产融对接,帮助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组织产学研对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专利转化,鼓励联合创新。在质量标准品牌提升方面,引导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品牌管理能力,实现质量标准品牌价值提升。在国际交流合作方面,组织开展展览展销、商务交流、商事法律等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配合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合规管理等咨询培训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防范风险、依法维权。组织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服务活动,并因地制宜打造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区域特色品牌。       (三)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贯通国家、省、市、县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与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互联互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统一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域名,统一平台、数据、网络等标准,加强数据归集、清洗、共享、应用、安全全程管理,推动各级服务平台规范化、集约化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广泛汇聚中小企业政策和服务等信息,创新云上服务、掌上服务、自助服务、智能服务等新模式,努力实现企业与服务的精准适配,推动服务模式从单向供给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提升协同服务、精准服务、智能服务能力。       (四)汇聚服务资源。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加大对政务服务资源、市场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强化各类服务资源协同联动,在统筹利用既有数据库资源的基础上,构建中小企业服务“四个库”,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收录与中小企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政策、服务机构、服务专家、常见问题解答等基本服务信息,做到底数清、内容全、更新及时。建立中小企业数据库,收录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通过精准画像促进服务资源精准配置。建立优质服务机构库,分领域遴选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入库、出库标准,依据服务能力、服务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对入库服务机构开展监测评价,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建立服务产品和案例库,按照不同行业、服务内容、企业类型等维度,进行标准化服务产品和专业化服务案例分类管理与应用,引导带动市场化服务机构有序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五)增强服务能力。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全员、全程、全面质量管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建立服务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客户回访制度、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和服务工作归档制度。推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张网”服务平台上发布服务指南,实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监督、联系方式“六公开”。鼓励公共服务机构采用国内外服务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实施行业服务规范,支持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取得相应服务的专业资质证书或认证,通过相关认证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有关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六)提升公共服务影响力。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信息推送、公众号和短视频等方式,向中小企业广泛推介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一张网”相关信息,扩大知晓率。引导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服务品牌意识,打造易识别、易记忆、易传播的特色服务品牌,增强服务信用,提升服务形象,形成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有条件地方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区域性的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加强联系合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七)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法律政策、企业管理以及服务标准规范与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解决企业问题的实际能力,打造学习型组织。推动服务人员交流,鼓励选派优秀服务骨干到园区、集群、企业锻炼,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鼓励公共服务机构联合高校、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共建人才培训基地、实习实践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人才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措施,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纳入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任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加强政策支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       (三)加强评估问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并将其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四)加强宣传交流。通过现场会、培训班、研讨会、信息简报、案例集锦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选树优秀服务工作者和服务机构,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

  • 【国家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积极贡献,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肩负起更大使命、承担起更重责任、发挥出更大作用。     二、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推动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完善配套制度。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     四、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研究完善商业改进、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五、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规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成果转化机制,调动其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针对民营经济人士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     (十九)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自主自愿通过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提升员工享受企业发展成果的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入边疆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健全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用务实举措稳定人心、鼓舞人心、凝聚人心,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七、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履行社会责任,展现良好形象,更好与舆论互动,营造正确认识、充分尊重、积极关心民营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央地联动。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在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中对涉民营经济政策开展专项评估审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

  • 【国家级】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一)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完善国际标准跟踪转化工作机制,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编译,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帮助企业降低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完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进一步发挥《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作用,优化国内国际标准服务。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加强标准创新。    (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完善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平台功能。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框架下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推动内地和港澳地区检测认证规则对接和结果互信互认,推进“湾区认证”。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    (三)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探索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有关制度,便利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快速进入国内市场。简化用于食品加工的食药物质进口程序。支持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在境内销售。    (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产品认定方式,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鼓励各方采信“三同”认证结果,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推介。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五)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组织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系列活动,加强市场对接和推广,鼓励开展集中采购,支持优质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商场超市、进商圈步行街、进工厂折扣店、进商品交易市场。    (六)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高质量实施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拓展企业的国际发展空间。    (七)发挥平台交流对接作用。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展会作用,培育一批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培育一批内外贸融合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国内国际营销网络,强化生产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等功能,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接轨。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落实电商平台对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的审查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纠正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九)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推动电商平台、产业集聚区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    (十)提升物流便利性。加强与境外港口跨境运输合作,鼓励航运企业基于市场化原则拓展内外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拓展主要港口国内国际航线和运输服务辐射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加快建设跨境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在重点城市建设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    (十一)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发布一批教学标准,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和实践项目。支持开展内外贸实务及技能培训,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融合的人才交流对接平台。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赋予试点地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复制推广一批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大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改革创新力度。    (十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领跑企业,增强全球资源整合配置能力,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培育壮大内外贸一体化农业企业。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市场,支持港澳企业拓展内地市场。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支持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    (十四)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在重点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推动商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内外贸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带动更多传统产业组团出海。引导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提升中西部等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支持边境地区特色产业更好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十五)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推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支持发展区域品牌,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支持内外贸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外贸代工企业与国内品牌商合作,支持流通企业、平台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与制造企业开展品牌合作。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培育一批中国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建设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增强内外贸领域品牌孵化创新活力。加大中国品牌海外宣传力度,鼓励老字号走向国际市场。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好用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    (十七)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强化金融机构对内外贸企业的服务能力。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扩大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范围。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分工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争取尽早取得实质性突破。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大力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 【国家级】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28日 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纺织工业是消费品工业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支柱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和国际优势产业,在美化人民生活、服务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增强文化自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纺织工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将扩大市场需求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强化软硬协同,增强创新引领发展能力,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深入推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巩固纺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现代化纺织产业体系建设取得实质进展,规模以上纺织企业营业收入稳中有增,发展质量效益保持良好水平,纺织工业国际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3%。智能制造加快推进,70%的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高性能纤维、高端纺织装备、战略性产业用纺织品自给率基本满足需求。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形成20家全球知名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时尚引领力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得到健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水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降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质量和规模不断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面向重大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突破。鼓励企业围绕纤维新材料、功能性纺织品、智能制造装备等领域加快研发创新,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成果。 专栏1  关键技术突破行动     1.纤维新材料。突破碳纤维(48K及以上大丝束、T1100级、M65J级)、芳纶(高强、高模)、高强高模聚酰亚胺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高强、抗蠕变)、连续玄武岩纤维、碳化硅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有关短板技术装备,提升聚乳酸纤维、莱赛尔纤维、生物基聚酰胺纤维、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海藻纤维、壳聚糖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及原料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水平。     2.产业用纺织品。加强高端生物医用纺织材料、特种安全防护用纺织品、特种绳缆及捕捞网、智能纺织品、大尺寸异形结构件等产业用纺织品关键技术突破。     3.纺织专用基础件。推动高精度、高效率、高适应性纺织专用基础件开发应用。       2.集聚行业力量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先进功能纤维、先进印染技术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产业用纺织品等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建设和完善纤维新材料、产业用纺织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时尚产业、大健康等领域创新联盟。开展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和揭榜挂帅工作,加强纺织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以企业为主导提高成果转化水平。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合作,建设纺织科技成果基础数据库,制定科学规范的纺织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设试验验证平台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创新项目、创新联盟、创新中心等吸纳中小企业深度参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       4.聚焦转型重点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设纺织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研究纺织产品标签标识标准。加强纤维新材料、功能性纺织品、成套装备等领域标准研制,强化数字智能、绿色低碳以及消费体验型标准制定,推进纺织产品质量分级试点,加强纺织标准样品研制工作。鼓励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参与先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加强纺织行业“领跑者”企业标准制定。开展国际标准在我国适用性分析。加强纺织综合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       (二)培育纺织高端制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5.推进功能性化学纤维的研发制备和品质提升。支持企业提升功能性化学纤维性能和品质,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支持企业和有关机构研发原位聚合、多组分共聚、在线添加、高效柔性纺丝、锦纶6熔体直接纺丝等工艺技术,开发超仿真、阻燃、抗菌抗病毒、导电、相变储能、温控、光致变色、原液着色、吸附与分离、生物医用、无锑聚酯等纤维新品种,研发功能性化学纤维用关键材料、辅料以及阻燃剂、改性剂、母粒、催化剂、油剂等添加剂。       6.扩大产业用纺织品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以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为导向,与有关方面加强交流合作,扩大产业用纺织品在航空航天、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建筑、能源、国防军工等领域的应用。 专栏2  产业用纺织品应用拓展行动     1.交通运输用纺织品。推动碳纤维复合材料在交通工具轻量化中的应用,促进碳纤维应用技术迭代升级。     2.医疗健康用纺织品。推动疝气补片、可吸收缝合线、人造血管、体外循环用膜材料等高端生物医用纺织材料临床试验和示范应用。     3.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用纺织品。推动闪蒸法非织造布在包装和个体防护领域的应用,完善安全防护用纺织品标准和检测评价能力,促进个体防护装备水平提升。     4.海洋产业与渔业用纺织品。推动高性能绳缆、网具在油气开采、海上救援、深海探测、海洋牧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5.熔喷非织造布。拓展熔喷非织造布在过滤、保暖、擦拭和能源领域的应用。       7.推动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制品精品化高值化。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机构整合农业、牧业、研发、制造、设计、营销等环节,推动棉纺、毛纺、麻纺、丝绸等行业构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能,探索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开创天然纤维产业发展新局面。 专栏3  天然纤维制品精品化行动     1.保障原料供给。引导纺织企业向上延伸产业链,推动棉、麻、桑种植加工规模化集约化,蚕、羊等动物养殖工厂化自动化,保障天然纤维高质稳定供给。做好棉花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棉花及棉纺产业健康发展。     2.拓展应用领域。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改善天然纤维制品服用性能,拓展天然纤维在运动、户外、家居、医用、保健、智能可穿戴等领域应用。     3.加强产品推广。发掘推广天然纤维功能价值和文化价值,鼓励企业增加天然纤维用量,提升天然纤维纺织品质量和附加值。办好“棉纺消费季”等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交流合作和循环畅通,恢复和扩大天然纤维制品市场需求。     4.提升智能水平。鼓励纺织机械企业与天然纤维纺织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提升天然纤维纺织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8.增强纺织产品印染加工环节的韧性和竞争力。优化印染行业发展环境,支持印染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减少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强化纺织产业体系完整优势和产业链发展韧性。 专栏4  印染产业提升行动     1.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鼓励印染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少水无水工艺装备、数码喷墨印花喷头研发推广,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支持印染企业采用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2.加强高端产品开发。引导优势印染企业从产品加工型向产品开发型转变,提升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话语权。支持有关机构对各类印染工艺环境影响进行分类评估,为低消耗、低污染生产工艺创新发展争取更大空间。支持印染企业发挥中间环节优势,与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对接,加快高端纺织面料开发和应用。     3.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印染企业加强生产管理、深化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绿色供应链管理,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支持印染企业加强产品开发和质量管控,建立纺织品检测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认可和技术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     4.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印染企业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提升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水平。鼓励工业园区外印染企业逐步搬迁入园。鼓励东部地区支持印染产业就地改造提升,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度发展印染产业。       (三)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提高行业质量效益。       9.开发智能制造工业软件和生产装备。支持纺织龙头企业成立专业化工业软件企业,培育熟悉纺织行业情况的工业软件企业,开发纺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及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加强化纤新材料成套装备、短流程纺纱织造装备、新型非织造布装备、绿色印染装备的研发推广,开发纺织专用传感器、智能检测装备、质量控制与执行系统,开发应用全自动智能四边缝设备、智能物流包装、纺织专用机器人、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等。       10.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普及和应用。在纺织行业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面向单个或多个制造环节提炼关键需求,在纺织行业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加强互动,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支持各地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开展面向纺织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通过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11.建设智能制造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培育服装、家纺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支持服装智能制造联盟等行业服务平台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力量,推动纺织服装智能制造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在纺织行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支持纺织企业创建“数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       (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促进发展和谐永续。       12.夯实纺织绿色发展基础。加强印染、粘胶纤维等行业规范管理,开展规范公告工作。加快纺织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建设,开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和园区、能效“领跑者”企业建设。创建一批纺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组织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组织纺织重点领域碳达峰相关研究,鼓励开展纺织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完善纺织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推动印染、化纤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CSC9000T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       13.推广节能减污技术装备。研究编制纺织行业绿色发展技术指南,推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用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目录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广一批适用于纺织行业的节水、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广热能、水、化学品循环利用技术,加快绿色染料、助剂、油剂、催化剂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强纺织化学品风险管控,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环境、化学品信息披露机制。       14.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制定和推广纺织产品循环利用标志标准,提升纺织品绿色设计水平,降低旧纺织品回收和分拣难度。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全面落实,开展规范公告工作。推动再生纤维质量监管标准规范文件修订。支持有关机构和企业研究制定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目标及路线图,开展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资源价值核算研究。扩大废旧纺织品再生产品在家具建材、汽车内外饰、农业、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五)深入推进“三品”行动,培育新品优品名品。       15.强化数字理念引领以及数字化技术应用。加快推动纺织物联网创新发展,培育和推广一批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支持有关机构建设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数字化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工艺、图案、素材数据库,推广应用众包设计、协同设计、云设计、用户参与设计等新模式。推广机器视觉技术装备,实现产品质量在线监测。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与消费者建立连接,运用数字营销网络和数据挖掘分析手段构建用户画像和需求预测模型,形成基于数字决策的发展模式。       16.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深度融合。鼓励有关机构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一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支持地方和企业申报纺织类国家工业遗产,发挥工业遗产在服务产业发展、促进时尚消费、建设时尚城市等方面作用。推动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传承发扬,鼓励纺织企业与非遗所在地区及非遗传承人联合建设转化平台。推动老字号纺织服装守正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推广国风服饰,提升传统文化元素设计应用和表达水平。       17.培育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影响的知名品牌。支持地方和企业开展纺织服装品牌建设,通过培育知名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增强我国纺织工业在国际供应链中的话语权,提升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 专栏5  知名品牌培育行动      1.着力培育百家品牌。持续开展重点培育纺织服装百家品牌工作,培育国际知名消费品牌、制造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纺织服装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与品牌建设水平。      2.打造优质品牌产品。鼓励纺织行业优秀产品(作品)申报“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提升纺织品研发设计水平。开展中国纤维流行趋势等产品和时尚趋势的研究发布,从纺织原料端发力提升纺织品科技含量和品牌附加值。      3.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全方位、多角度讲好中国纺织服装品牌故事。支持有关机构举办时装周、博览会、时尚节、消费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在海外办展,鼓励企业赴海外参展,鼓励企业建设海外销售渠道特别是依托跨境电商拓展海外销售渠道。       (六)提升供给体系韧性,释放市场需求潜力。       18.提升民生必需纺织品保障水平。组织有关机构研究测算化纤、印染、棉纺等基本民生产业能耗与效益的关系,满足产业合理用能需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满足运动、户外、时尚、休闲等量大面广的服装、家纺消费需求。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用纺织品消费指南”相关工作。开发推广具有保健、防护、护理功能的服装、家纺等适老产品,提升尿裤、护理垫、护理湿巾、溃疡康复用品等护理产品适老性能。       19.满足和引领时尚消费升级需求。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纺织服装消费季、家纺消费节等活动,深入推进“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培育和推广工作。创新时尚消费场景,积极发展纺织服装首店,建设时尚街区,发展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在纺织行业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加快提升纺织行业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面发展水平。支持企业发挥服装产品时尚属性,引导消费者在消费活动全过程贯彻绿色低碳理念。鼓励企业加快终端模式创新,建设智慧商店,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       20.增强纺织品检测认证市场影响。支持开展纺织品检测认证服务,推进国内检测认证机构与国际有关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和结果互认,提升纺织品的品质和功能性,丰富纺织品的内涵和价值。 专栏6  检测认证影响力增强行动      1.绿色纺织品检测认证。在纺织各环节推广绿色纤维制品可信平台,营造公平公正、透明可信发展环境。推进包括原液着色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可生物降解非织造布等产品在内的绿色纤维及绿色纺织品认证,提升绿色纤维供给数量和质量。      2.纺织品环境足迹检测认证。支持有关机构研究建立纺织品碳足迹、水足迹、化学品足迹等环境足迹认证体系,提升纺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积极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绿色化、低碳化趋势。      3.功能性纺织品检测认证。支持检测机构研究建立基于人体真实感受的功能性纺织品服装检测评价和认证体系,增强功能性纺织品服装的消费者获得感。       21.培育有产业引领力的优质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提高资源整合和创新引领能力,培育一批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优质纺织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等方面开展融通对接活动。支持纺织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管理和装备水平。支持纺织企业参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培育一批制造业现代供应链示范企业。鼓励纺织企业树立以人为中心发展理念,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高质量就业岗位。       (七)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构建开放合作体系。       22.促进各区域纺织产业合作互助协调发展。支持有关机构开展区域纺织发展潜力研究和评价,指导各地改善纺织行业发展环境,优化纺织产业区域布局。落实好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发挥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纺织产业科学有序转移。完善区域产业合作服务体系,举办“线下”产业合作对接活动,优化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功能。支持行业协会搭建纺织产业区域合作平台,促进东中西部纺织产业形成区域协作和利益共享机制。       23.打造专业化特色化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支持纺织产业集聚区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纺织行业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构建省级—国家级—世界级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在纺织产业集群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组织开展纺织区域品牌发展路径研究,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区域品牌。发挥纺织行业生产制造与文化时尚有机融合特点,支持地方建设纺织特色产业小镇。       24.推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发挥我国纺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优势,推动建设纺织类国际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纺织领域国际组织活动,主动搭建贸易、技术、社会责任等国际合作平台。引导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全球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推进纺织产业内外贸一体化,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联动效应。支持行业协会和地方开展国际经贸合作、国际供应链对接等活动,培育国际经贸合作新增长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统筹推进,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取得实效。已出台地方性促进纺织工业发展政策文件的地区,要将落实本地区政策文件与落实本实施方案有机结合、协同推进。未制定地方性促进纺织工业发展政策文件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加强地区间交流协作,坚持全国一盘棋,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二)加大资金支持。统筹现有渠道,加大对纺织技术创新、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纺织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构建产融信息对接合作服务网络。推进符合条件的高技术型纺织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纺织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研发、创意设计、品牌运营、渠道建设等领域,培育纺织增长新动能。       (三)优化市场环境。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线上线下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保障不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消费者售前售后体验。       (四)注重宣传引导。积极总结并广泛宣传新时代纺织工业发展成就与社会贡献,宣传推广好品牌、好技术、好产品,更新公众对纺织工业定位及形象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关心纺织、关注纺织的良好舆论环境。深入地方、深入集群、深入企业开展宣贯工作,引导纺织企业积极参与重点任务确定的各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品牌时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宣传推广纺织创新产品和服装服饰文化。       (五)统筹各方力量。支持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加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加强智库建设,分析运行情况,反映行业问题,开展战略研究。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搭建行业交流展示平台,强化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

  • 【国家级】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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