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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9日

  • 【国家级】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 【国家级】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国防科工主管部门:      现将《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工程院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23年2月21日 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智能检测装备作为智能制造的核心装备,是“工业六基”的重要组成和产业基础高级化的重要领域,已成为稳定生产运行、保障产品质量、提升制造效率、确保服役安全的核心手段,对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撑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智能制造深入推进,智能检测装备需求日益增加,新技术新产品竞相涌现,产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但总体来看,我国智能检测装备产业仍存在技术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供给不足、产业体系不完善和应用生态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智能制造深入发展的关键短板和重要制约,迫切需要提升供给能力和水平。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推动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面向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国家重大战略急需,紧扣检测装备精准、可靠、智能、集成发展趋势,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着力突破核心技术、增强高端供给、加快推广应用、壮大市场主体,打造适应智能制造发展的智能检测装备产业体系,支撑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以市场为主导促进生产要素有效配置和集聚,培育智能检测装备专精特新企业和产业集群。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统筹协调,依托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建设,推进智能检测装备创新及应用,加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用研结合,急用先行。围绕产线、车间和工厂等智能制造系统建设,强化检测技术与制造过程深度结合,促进检测装备创新迭代提升。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优先发展满足快速、高效、在线等检测需求的关键装备和系统,加快研究产业基础共性检测技术、方法和原理。   坚持融合发展,多方协同。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强化检测技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强检测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智能检测装备性能、效能和价值。引导科技、产业、金融、贸易各方密切合作,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速创新装备规模化推广,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智能检测技术基本满足用户领域制造工艺需求,核心零部件、专用软件和整机装备供给能力显著提升,重点领域智能检测装备示范带动和规模应用成效明显,产业生态初步形成,基本满足智能制造发展需求。   ——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智能检测装备创新体系初步建成,突破50种以上智能检测装备、核心零部件和专用软件,部分高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明显提升,攻克一批智能检测基础共性技术。   ——行业应用显著深化。推动100个以上智能检测装备示范应用,培育一批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深化智能检测装备在机械、汽车、航空航天、电子、钢铁、石化、纺织、医药等8个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产业体系初步构建。建成从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专用软件到装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以及涵盖标准、检测、人才等在内的产业体系。培育30家以上智能检测装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10个以上产业领军创新团队,用户敢用愿用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三、重点工程   (一)产业基础创新工程   实施产业基础创新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政产学研用协同的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一批技术创新机构,加强智能检测理论方法、先进检测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零部件和专用软件,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1.建立健全创新体系。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智能检测装备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加强前沿和共性技术研发。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作用,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关键技术和应用技术开发。   2.加强核心技术攻关。积极跟踪国内外智能检测装备技术发展趋势,研究新型量值传递溯源、超常测试技术等智能检测理论方法和共性技术。加强与重点领域用户需求对接,开发适配制造工艺的专用检测技术。推进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融合应用,提升智能检测装备感知、分析、控制、决策能力和水平。   3.加快补齐产业基础短板。系统梳理智能检测装备关键短板,引导材料、元器件、零部件、专用软件企业与整机企业有机结合,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组织开展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大力推进优质基础产品市场应用,促进形成上中下游互融共生、分工合作的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链新格局。 专栏1  基础创新重点方向   1.攻克核心零部件/元器件。发展高精度触头、高精度非接触式气电转换测头、高性能光电倍增管、高精度光栅、高精度编码器、高精度真空泵、高精度传感器、高性能X射线探测器、高功率微焦斑X射线管、高精度工业相机、高精度光学组件等智能检测装备关键零部件/元器件。   2.研制专用软件。开发结构化、非结构化的高频检测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发展故障诊断、智能分析、在线快速评价技术与软件,可靠性、寿命数据分析软件,机器视觉算法、图像处理软件等专用检测分析软件以及典型产品检测基础数据库。   (二)供给能力提升工程   实施供给能力提升工程,面向国计民生和国防建设重点领域,围绕制造过程、产品质量、设备运行、远程运维、安全环境等方面智能检测迫切需求,突破发展一批前沿智能检测装备,升级换代一批通用智能检测装备,研制一批专用智能检测装备,改造升级一批在役检测装备,提升智能检测装备供给能力。   1.攻克一批前沿智能检测装备。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量子信息、虚拟检测、生命健康、脑科学、空天科技等基础核心和前沿科技领域,加强基础理论、新型制造工艺与原创性检测技术融合创新,攻克发展一批前沿智能检测装备。   2.发展一批通用智能检测装备。针对制造业化学成分分析、性能测试、几何量测量、可靠性评价等通用检测需求,融合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通过成果熟化、试验验证、迭代进阶、小试中试等工程化攻关,升级换代一批应用面广的通用智能检测装备。   3.研制一批专用智能检测装备。围绕机械、汽车、航空航天、电子信息、钢铁、石化、纺织、医药等行业专用检测需求,支持用户牵头,产学研用跨学科、跨领域攻关,开展基于数字模型的正向设计,融合新原理、新材料、新工艺,研制开发一批专用智能检测装备。加强新材料、生物制造等新兴领域专用检测装备研制。   4.改造升级一批在役检测装备。面向传统制造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需求,通过嵌入传感器、控制器、通信模组等智能部件或装置,改造一批生产线在役检测装备,促进制造装备与检验测试装备互联互通,提升产品智能化水平,支撑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 专栏2  供给能力提升重点方向   1.通用智能检测装备。突破无损检测装备、产品疲劳测试系统、模拟仿真试验台、安全仪表系统、远程运维和工业计量检定装置等通用装备及其模块化、柔性化集成方案,为制造业重点领域在线检测、嵌入检测、线边检测、在役检测等奠定基础。   2.专用智能检测装备。机械行业。突破空间三维激光测量装置、零部件精度尺寸在线测量系统、装配载荷测量调整装置、装配调试多维力检验装置、重载平衡性测量装置、外观缺陷智能检修装置、热加工工艺和零件性能检测装置、机床空间误差补偿测量系统、加工质量同步测量系统等。   汽车行业。突破冲压件尺寸及表面质量在线测量装置、焊接强度无损检测装置、车身尺寸在线检测装备、涂装漆膜缺陷在线检测装备、电驱动合装智能检测引导系统、整车紧固力矩在线检测装备、整车电气功能检测装置、智能驾驶辅助功能检测系统、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试验台等。   航空航天行业。突破超大尺寸金属构件全自动检测装置、复材构件成型检测装备、发动机涡轮叶片铸造过程温度检测系统、复杂叶片尺寸及型面检测仪、机器人自动钻铆检测系统、整机和部件机电性能测试系统、检测装配一体化检测装置等。   电子行业。突破表面颗粒检测设备、缺陷检测设备、电性能测试系统、高精度探针台、高可靠电磁干扰测量接收机等。   钢铁行业。突破物质成分在线检测仪、辐射温度计、大包下渣电磁式检测装置、结晶器漏钢预报检测系统、废钢智能分拣装备、铸坯缺陷在线检测系统、板形在线检测装置、板材质量在线检测装置、型材无损多参量检测仪、轧辊表面缺陷检测仪等。   石化行业。开发小口径工业管道多模态检测装备、非金属油气管道非接触式检测装备、大型机组轴向位移测量装置、烯烃产品在线质量检测、智能远程监控与健康诊断系统、有毒气体检测仪等。   纺织行业。突破化纤长丝染判系统、张力在线检测装置、织物疵点检测系统、染化料浓度和带液量检测系统、纤维杂质和异纤在线检测系统、温湿度和克重在线检测装置、卷装质量检测装置等。   医药行业。突破近红外光谱仪、过程分析技术仪器仪表、智能灯检系统、机器视觉识别系统、分拣检测机器人等。   (三)技术装备推广工程   实施技术装备推广工程,加强技术试验验证和工程化攻关,促进智能检测装备技术熟化和性能迭代提升。开展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及普及推广行动,推动智能检测装备在机械、汽车、航空航天、电子、钢铁、石化、纺织、医药等行业应用示范和规模化推广。   1.加强技术试验验证。鼓励优势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搭建基于实际制造场景的智能检测装备试验验证平台,探索构建虚实结合的试验验证系统。开展性能、可靠性、安全以及用户工艺适配性等试验验证,完善制造工艺与检测技术相结合的各类数据库,促进智能检测装备迭代提升和优化升级。   2.开展应用示范推广。制定智能检测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组织开展产需对接,宣传优秀装备应用案例。面向重点领域制造过程关键环节检测需求,示范推广智能检测装备优秀应用场景。面向智能工厂成组连线需求,打造一批智能检测系统解决方案,建设智能检测装备应用示范工厂。   3.营造普及应用氛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系统集成商作用,普及应用技术成熟的智能检测装备。组建智能检测装备产业联盟,开展技术交流、行业监测、供需对接等活动。完善创新产品应用政策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智能检测装备的支持力度。 专栏3  示范推广应用场景    1.机械行业。针对机械行业高精度、高效率、高质量加工带来的检测需求,实现先进制造工艺在线检测与高效运行,高档数控机床,压力容器、压缩机、泵阀、密封件等通用机械和轴承、齿轮、液压件等关键零部件精密加工、装配、调试、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智能检测。   2.汽车行业。针对汽车定制化、轻量化、智能化、电动化发展带来的检测需求,实现汽车底盘压铸件、传动系统、车身以及动力电池、整车总装等环节的智能检测。   3.航空航天行业。针对航空航天行业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带来的检测需求,实现大型结构件、发动机叶片和机匣、航天器舱段、整机等制造装配的高效、高精度、系统化检测。   4.电子行业。针对电子行业高洁净度、超精细加工带来的检测需求,实现对膜厚、缺陷、电磁性能等参数的智能检测。   5.钢铁行业。针对钢铁生产绿色低碳、提质增效、连续高效等带来的检测需求,实现钢水液面检测、结晶器漏钢检测、铸坯缺陷、板形控制、板材质量、废钢智能分拣等高效冶炼连铸、先进轧制关键环节的精准在线检测。   6.石化行业。针对油气储运、生产加工、氢能利用等应用场景关键设备和部件安全、连续、高效的检测需求,实现生产作业参数、产品质量分析、关键设备和部件运行、生产环境安全监测等关键环节的智能检测。   7.纺织行业。针对加工对象柔性大幅面、易变形、三维立体,加工过程高速动态、瑕疵种类多等带来的检测需求,实现纺丝、纺纱、织造、非织造等关键环节的智能检测。   8.医药行业。针对原料药合成晶型控制、高端注射剂和口服制剂生产等关键工艺的质量控制和缺陷检测需求,实现药品关键生产工序和包装环节的智能检测。   (四)产业生态优化工程   实施产业生态优化工程,从优质企业培育、急需标准研制、服务平台建设、数据安全共享、人才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着手,加大力度完善智能检测装备发展生态,营造产业良好发展环境,保障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培育优质企业。引导智能检测装备企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链主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开展检测技术研究、装备开发和集成应用服务。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七链”全面融通。   2.加强标准研制。面向重点行业需求,研制一批检测技术、方法等基础标准,开展智能检测装备功能、性能、安全、可靠性以及零部件等关键技术标准制修订,开发智能检测装备、制造装备、软件系统等互联互通标准。积极参与智能检测装备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3.完善产业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现有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开展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建设一批智能检测装备计量测试中心,加大专用计量测试技术的研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集群促进机构,推动智能检测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4.推进数据安全共享。加强智能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分析与挖掘,鼓励基础和共性检测数据安全共享,提升数据资源的价值。加强产业基础数据支撑,整合智能检测各类数据资源,构建智能检测数据体系及标准体系,推动建设智能检测大数据体系。开展国内外智能检测装备数据对比与性能评价等,提升智能检测装备研制与应用验证水平。   5.强化人才培养。引导普通本科院校、职业学校加强精密仪器、测量控制、机械电子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优化智能检测相关课程设置,培养新型高端专业人才。鼓励产学研用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培养掌握用户工艺和检测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打造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创新团队。鼓励装备企业和专业机构开展智能检测技术培训。支持企业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和青年人才,为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部门协同,统筹支持智能检测装备技术创新、装备攻关、示范应用和平台建设。加强央地联动,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特色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智能检测装备差异化发展。充分发挥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发展态势的跟踪评估。   (二)加大政策支持   加强国家创新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对智能检测技术、装备和人才的支持,加强联合技术攻关,将试验验证和应用推广、人才培养投入等纳入指标考核要求。落实首台(套)示范应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探索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和“补贷保”联动试点,引导金融资源为智能检测装备产业提供精准有效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       (三)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外高校院所的合作,开展检测基础理论、前沿技术、新型检测方法等研究。深化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交流,开展智能检测技术、人才等领域合作。鼓励国外企业和机构在华设立智能检测技术研发中心、培训中心、制造基地等。鼓励企业与国外专业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推进双边或多边项目落地。

  • 【国家级】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现将《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光伏产业是基于半导体技术和新能源需求而融合发展、快速兴起的朝阳产业,也是实现制造强国和能源革命的重大关键领域。为推动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加快实现智能制造、智能应用、智能运维、智能调度,全面提升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推动实现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构建智能光伏产业生态体系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坚持创新驱动、产融结合,坚持协同施策、分步推进,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促进5G通信、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光伏产业融合创新,加快提升全产业链智能化水平,增强智能产品及系统方案供给能力,鼓励智能光伏行业应用,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持续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光伏行业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量产化转换效率显著提升,形成完善的硅料、硅片、装备、材料、器件等配套能力。智能光伏产业生态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水平逐步深化。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取得明显进展,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       支撑新型电力系统能力显著增强,智能光伏特色应用领域大幅拓展。智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卓有成效,适应电网性能不断增强。在绿色工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农业、乡村振兴及其它新型领域应用规模逐步扩大,形成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有效满足多场景大规模应用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推进智能光伏产业链技术创新,加快大尺寸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研制和突破。夯实配套产业基础,推动智能光伏关键原辅料、设备、零部件等技术升级。开展智能光伏与建筑节能、交通运输、绿色农业等领域相结合的交叉技术研究。       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光伏基础材料、太阳能电池及部件智能制造。促进智能化生产装备的研发与应用,提升整体工序智能化衔接。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字化辅助工具,提高光伏产品制造全周期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资源动态调配、工艺过程精确控制、智能加工和装配、人机协同作业和精益生产管理,实现智能化生产作业和精细化生产管控,打造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实现全链条绿色发展。支持研发和应用节能节水技术、材料和装备,实施智能光伏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开发低碳材料、工艺、装备,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促进行业优先低碳转型。研究制定光伏行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动方案,制定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评价标准并开展认证。研究开发退役光伏组件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推动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加快资源综合利用。       (二)支撑新型电力系统       发展智能光伏产品。面向智能光伏发电建设,结合多场景终端用电需求,运用5G通信、人工智能、先进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技术,开发一批智能化、特色化、类型化光伏产品。构建适用于农村自有建筑物屋顶、城镇及建筑节能、生态化交通网络等的智能光伏多样化产品体系。       建设智能光伏系统。支持智能光伏产品在光伏发电系统踏勘、设计、集成、运维、结算、交易中的应用,开发应用各类电网适应性技术,增强智能光伏系统自感知、自诊断、自维护、自调控能力,提升光伏发电电网友好性。       发展智能光储系统。突破智能光储关键技术,平抑光伏发电波动,跟踪发电计划出力、电量时移,提升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能力。推动光伏电站与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等融合发展,建设一批电源侧光伏储能项目,保障光伏发电高效消纳利用。       拓展智能光伏技术耦合。发展智能光伏直流系统,开展光伏储能直流耦合系统技术研究,拓展光伏直流建筑、太阳能路灯、直流空调等直流负载应用。支持智能光伏制氢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开展制氢系统与光伏耦合技术研究。       (三)助力各领域碳达峰碳中和       智能光伏工业。鼓励工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建设光伏应用项目,制定可再生能源占比的具体评价办法,新建工业厂房满足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要求,推动工业园区等绿色发展。鼓励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实现厂房光伏、分布式风电、多元储能、高效热泵、余热余压利用、智慧能源管控系统等集成应用,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       智能光伏交通。加快“光伏+交通”等融合发展项目推广应用,推动交通领域光伏电站及充电桩示范建设。坚持充分论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鼓励光伏发电在公路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公路边坡、公路隧道、公交货运场站、港口码头、航标等导助航设施、码头趸船、海岛工作站点等领域的应用。探索光伏和新能源汽车融合应用路径。       智能光伏建筑。在有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地区,统筹推进居民屋面智能光伏系统,鼓励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推广太阳能屋顶系统。开展以智能光伏系统为核心,以储能、建筑电力需求响应等新技术为载体的区域级光伏分布式应用示范。提高建筑智能光伏应用水平。积极开展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于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建设示范。       智能光伏农业。加快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有条件地区在农业设施棚顶安装太阳能组件发电,棚下开展农业生产,将光伏发电与农业设施有机结合,在种养殖、农作物补光、光照均匀度与透光率调控、智能运维、高效组件开发等方面开展深度创新。鼓励探索光伏农业新兴模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智能光伏乡村。继续开展村级电站和农村户用电站建设,优先支持脱贫地区建设村级光伏帮扶电站,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鼓励先进智能光伏产品及系统应用,优先保证产品质量和系统性能。完善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提升运维服务能力。结合村级电站模式及地域分布特点,因地制宜整合各类“光伏+”综合应用,创新光伏发电模式。       智能光伏电站。鼓励在各种类型、各类场景的光伏发电基地建设中采用基于智能光伏的先进光伏产品,鼓励结合沙漠、戈壁、荒漠、荒山、荒土和沿海滩涂综合利用、采煤沉陷区和矿山排土场等废弃土地、油气矿区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开展智能光伏电站建设,鼓励智能光伏在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中的应用,促进光伏发电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       智能光伏通信。面向数据中心、5G等新型基础设施不同应用场景需求,在光能资源丰富区域,积极探索开发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智能光伏产品及方案,支持智能光伏在信息通信领域的示范应用,促进网络设施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化升级,推动信息通信行业节能创新水平提升。       智能光伏创新应用。创新智能光伏市场应用场景,支持有关市场化机构依法合规举办创新创业比赛,拓展多种形式的“光伏+”综合应用,加强新兴领域智能光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各领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       (四)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实施《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快智能光伏标准体系研究和顶层设计。开展光伏和交通、建筑、农业、能源、乡村等领域结合标准研究,推动研究适用于新型电力系统的光伏发电规范和基于光伏为主体电源的电力系统等标准。       完善知识产权布局。提升智能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培育工作。支持相关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对光伏领域内知识产权布局现状进行全面梳理,探索研究专利池建设,围绕智能光伏关键技术和工艺开展专利分析预警。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引进来”,与先进国际机构和企业开展智能光伏领域技术、人才、资本、标准等合作。深化“走出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鼓励具有高附加值的智能光伏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在海外建设智能光伏工厂、开发智能光伏电站项目,为光伏治沙、光伏扶贫等先进智能光伏模式推广应用贡献中国方案。       (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智能光伏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国家级智能光伏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新型太阳能电池技术研发储备,加强智能光伏基础性原理性研究,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开展技术研发对外服务,提升智能光伏产业核心竞争力。       建设行业服务和验证平台。支持有能力、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易、科技成果评价、市场战略研究、价格监测、供应链协调、低碳发展评价等服务。支持建设一批光伏储能、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等系统验证平台,加强多领域横纵联合。       建设“双创”孵化平台。支持智能光伏领域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支撑平台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一批智能光伏产业生态孵化器、加速器,探索产业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创新,鼓励为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市场应用及推广等方面的扶持。       (六)强化光伏人才培育       推动人才梯队建设。引进和培育相结合,在智能光伏领域形成一批能够带动企业智能转型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一批既熟悉技术又擅长商业资源整合的管理人才。加快培养掌握光伏和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深化产教融合,推动高等院校优化学科建设,支持开展国家光伏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校企结合的智能光伏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员工国内外在职教育培训。       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指导相关研究机构、协会组织召开人才交流对接活动,发布光伏人才白皮书。支持建立智能光伏人才信息平台,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引导企业通过合规途径招聘人才,保障人才正常流动,降低人员流动损失,提升光伏行业人才归属感。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持续深化智能光伏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职责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加强与有关政策、规划衔接,推动行动计划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证券监督等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央地合作,深化地方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地方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二)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合力。发挥光伏产业充分竞争、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多方资本促进智能光伏产业发展,支持设立智能光伏领域产业发展基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加大对智能光伏产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落实《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利用中央及地方相关渠道,推动资源集约化整合和协同支持,结合新基建等重大项目,加大对智能光伏产业进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等扶持。       (三)支持试点示范和行业特色应用。开展多元化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培育若干国家级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引导光伏企业与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信息管理和物联网、大数据、5G通信、先进计算、人工智能等企业共同参与试点示范建设,鼓励光伏企业与信息、交通、建筑、农业、能源、乡村振兴等领域企业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智能光伏建设模式。       (四)推动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行业扩张与市场发展协同推进,建立光伏供应链协调保障机制和运行监测机制。深入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妥善解决光伏国际贸易争端,营造良好国际贸易环境。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重点游戏企业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游戏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游戏企业,对园区重点游戏企业实施入库管理,分级分类支持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游戏企业,是指在园区开展游戏相关业务,在全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入库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须在园区范围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条  入库企业将作为园区重点游戏企业,在政策资金、争先创优、场景开放、展览交流、人才鼓励、金融支持等方面获得优先发展机会。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入库企业分直接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类型。     第六条  近两年获得国际、国家级游戏行业重要荣誉奖项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入库。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评审认定入库:     (一)主营业务为游戏相关业务,且申报年度上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及以上;     (二)作为研发单位或运营单位,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版号1个及以上;     (三)尚未达到以上两条标准,但研发或运营的游戏产品业内认可度高,用户喜爱度高(须提供相应证明)。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委托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受理;     (三)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通过后提交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     (四)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组织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五)入库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发文通过。     第九条  入库材料     (一)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提供荣誉奖项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评审认定的企业,提供:     1. 重点游戏企业入库申请表;     2. 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3. 其他必要材料,如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复印件、行业认可度证明材料、用户喜爱度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每年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积极开展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自纠,上报游戏产品研发、运营、销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报备,核验后,企业库中相关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诚信经营、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将从企业库中退库,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相关信息记录其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宣传和统战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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