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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江苏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加速推进江苏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江苏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影响力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在江苏省内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等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服务大局,突出实务导向,激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促进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举措。   第五条  促进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进一步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空间,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优待人才、服务人才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应充分征求和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交流沟通,畅通高层次人才献言献策渠道。   第七条  创造条件促进高层次人才跨地区、跨部门合理有序流动,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交流挂职,通过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能力水平。   第九条搭建高层次人才助企强链平台,推动高层次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创造活动。   第十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加入江苏省知识产权智库联盟,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合作与交流,实现人才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组织高层次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交流互鉴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设置高层次人才专项研究课题,鼓励高层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举办高级研修班,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向高层次人才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等。   第十五条 向高层次人才赠阅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期刊和推送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 发挥“尚贤”热线和知识产权服务站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咨询、转化运用、维权保护等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高级知识产权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鼓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合理提高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好促进人才发展的政策设计,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   第二十条  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使用结构,完善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促进产才对接。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按专业优势、学术特长、擅长领域等进行科学分类,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提供精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拓宽高层次人才使用渠道。   第二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讲人才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大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遴选,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遴选,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材料、功能、结构、质量、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是指经省工信厅认定,拥有较好的服务平台和配套体系,在集聚工业设计企业、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对提升相关制造业竞争力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信厅负责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负责做好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培育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主体,需在江苏省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单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申报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主体,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备的审批手续,正常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满足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评价指标(附件2)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园区消防、安全、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具有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服务设施,对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有明确的配套政策和服务能力。   (三)已经集聚一批设计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工业设计企业,入驻企业工业设计载体建设成效明显。   第七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考查,审查合格的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省工信厅加强指导服务和政策引导,构建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指导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建立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培育库每年动态更新。择优推荐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市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有序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送省工信厅。未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应加强培育引导,按要求组织本地企业申请列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给予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动态监测及日常指导,每年12月31日前,将动态监测情况及本地区工业设计发展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二)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评价。参加复核评价的应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组织复核评价并公布复核评价结果,复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3、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动态监测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或江苏省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   2、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中心所在企业或园区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江苏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经信规〔2015〕2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科学技术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医保局、气象局、文物局、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 家 数 据 局 中 央 网 信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 急 管 理 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国 家 医 保 局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气 象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12月31日 “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发挥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发挥数据要素报酬递增、低成本复用等特点,可优化资源配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基础设施规模能级大幅跃升,数字技术和产业体系日臻成熟,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也存在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流通机制不畅、应用潜力释放不够等问题。实施“数据要素×”行动,就是要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海量数据资源、丰富应用场景等多重优势,推动数据要素与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协同,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突破传统资源要素约束,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培育基于数据要素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实现知识扩散、价值倍增,开辟经济增长新空间;加快多元数据融合,以数据规模扩张和数据类型丰富,促进生产工具创新升级,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遵循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为主线,以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作用发挥为重点,强化场景需求牵引,带动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挖掘典型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培育数据商,繁荣数据产业生态,激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开发利用。       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加强试点工作,探索多样化、可持续的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路径。推动在数据资源丰富、带动性强、前景广阔的领域率先突破,发挥引领作用。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数据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维护公平正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开放融合,安全有序。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互鉴,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坚持把安全贯穿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实现全过程,严守数据安全底线。       (三)总体目标       到2026年底,数据要素应用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得到显现,打造300个以上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典型应用场景,涌现出一批成效明显的数据要素应用示范地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产业生态,数据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明显提升,数据产业年均增速超过20%,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协调发展,数据交易规模倍增,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新业态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数据赋能经济提质增效作用更加凸显,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三、重点行动       (四)数据要素×工业制造       创新研发模式,支持工业制造类企业融合设计、仿真、实验验证数据,培育数据驱动型产品研发新模式,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推动协同制造,推进产品主数据标准生态系统建设,支持链主企业打通供应链上下游设计、计划、质量、物流等数据,实现敏捷柔性协同制造。       提升服务能力,支持企业整合设计、生产、运行数据,提升预测性维护和增值服务等能力,实现价值链延伸。       强化区域联动,支持产能、采购、库存、物流数据流通,加强区域间制造资源协同,促进区域产业优势互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监测预警能力。       开发使能技术,推动制造业数据多场景复用,支持制造业企业联合软件企业,基于设计、仿真、实验、生产、运行等数据积极探索多维度的创新应用,开发创成式设计、虚实融合试验、智能无人装备等方面的新型工业软件和装备。       (五)数据要素×现代农业       提升农业生产数智化水平,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相关服务企业融合利用遥感、气象、土壤、农事作业、灾害、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市场等数据,加快打造以数据和模型为支撑的农业生产数智化场景,实现精准种植、精准养殖、精准捕捞等智慧农业作业方式,支撑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效率。       提高农产品追溯管理能力,支持第三方主体汇聚利用农产品的产地、生产、加工、质检等数据,支撑农产品追溯管理、精准营销等,增强消费者信任。       推进产业链数据融通创新,支持第三方主体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智慧种养、智慧捕捞、产销对接、疫病防治、行情信息、跨区作业等服务,打通生产、销售、加工等数据,提供一站式采购、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培育以需定产新模式,支持农业与商贸流通数据融合分析应用,鼓励电商平台、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物流企业等基于销售数据分析,向农产品生产端、加工端、消费端反馈农产品信息,提升农产品供需匹配能力。       提升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支持在粮食、生猪、果蔬等领域,强化产能、运输、加工、贸易、消费等数据融合、分析、发布、应用,加强农业监测预警,为应对自然灾害、疫病传播、价格波动等影响提供支撑。       (六)数据要素×商贸流通       拓展新消费,鼓励电商平台与各类商贸经营主体、相关服务企业深度融合,依托客流、消费行为、交通状况、人文特征等市场环境数据,打造集数据收集、分析、决策、精准推送和动态反馈的闭环消费生态,推进直播电商、即时电商等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各类商圈创新应用场景,培育数字生活消费方式。       培育新业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加强数据融合,整合订单需求、物流、产能、供应链等数据,优化配置产业链资源,打造快速响应市场的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打造新品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商贸企业依托订单数量、订单类型、人口分布等数据,主动对接生产企业、产业集群,加强产销对接、精准推送,助力打造特色品牌。       推进国际化,在安全合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现代流通企业、数字贸易龙头企业融合交易、物流、支付数据,支撑提升供应链综合服务、跨境身份认证、全球供应链融资等能力。       (七)数据要素×交通运输       提升多式联运效能,推进货运寄递数据、运单数据、结算数据、保险数据、货运跟踪数据等共享互认,实现托运人一次委托、费用一次结算、货物一次保险、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       推进航运贸易便利化,推动航运贸易数据与电子发票核验、经营主体身份核验、报关报检状态数据等的可信融合应用,加快推广电子提单、信用证、电子放货等业务应用。       提升航运服务能力,支持海洋地理空间、卫星遥感、定位导航、气象等数据与船舶航行位置、水域、航速、装卸作业数据融合,创新商渔船防碰撞、航运路线规划、港口智慧安检等应用。       挖掘数据复用价值,融合“两客一危”、网络货运等重点车辆数据,构建覆盖车辆营运行为、事故统计等高质量动态数据集,为差异化信贷、保险服务、二手车消费等提供数据支撑。支持交通运输龙头企业推进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复用,加强人工智能工具应用,助力企业提升运输效率。       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行商业化试运营试点,打通车企、第三方平台、运输企业等主体间的数据壁垒,促进道路基础设施数据、交通流量数据、驾驶行为数据等多源数据融合应用,提高智能汽车创新服务、主动安全防控等水平。       (八)数据要素×金融服务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融合利用科技、环保、工商、税务、气象、消费、医疗、社保、农业农村、水电气等数据,加强主体识别,依法合规优化信贷业务管理和保险产品设计及承保理赔服务,提升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水平。       提高金融抗风险能力,推进数字金融发展,在依法安全合规前提下,推动金融信用数据和公共信用数据、商业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和高效流通,支持金融机构间共享风控类数据,融合分析金融市场、信贷资产、风险核查等多维数据,发挥金融科技和数据要素的驱动作用,支撑提升金融机构反欺诈、反洗钱能力,提高风险预警和防范水平。       (九)数据要素×科技创新       推动科学数据有序开放共享,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重大项目等产生的各类科学数据互联互通,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数据库建设,依托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等平台强化高质量科学数据资源建设和场景应用。       以科学数据助力前沿研究,面向基础学科,提供高质量科学数据资源与知识服务,驱动科学创新发现。       以科学数据支撑技术创新,聚焦生物育种、新材料创制、药物研发等领域,以数智融合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以科学数据支持大模型开发,深入挖掘各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通过细粒度知识抽取和多来源知识融合,构建科学知识资源底座,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和基础科学数据集,支持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       探索科研新范式,充分依托各类数据库与知识库,推进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以数据驱动发现新规律,创造新知识,加速科学研究范式变革。       (十)数据要素×文化旅游       培育文化创意新产品,推动文物、古籍、美术、戏曲剧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艺等数据资源依法开放共享和交易流通,支持文化创意、旅游、展览等领域的经营主体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培育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产品和品牌。       挖掘文化数据价值,贯通各类文化机构数据中心,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鼓励依托市场化机制开发文化大模型。       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促进文物病害数据、保护修复数据、安全监管数据、文物流通数据融合共享,支持实现文物保护修复、监测预警、精准管理、应急处置、阐释传播等功能。       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支持旅游经营主体共享气象、交通等数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构建客群画像、城市画像等,优化旅游配套服务、一站式出行服务。       提升旅游治理能力,支持文化和旅游场所共享公安、交通、气象、证照等数据,支撑“免证”购票、集聚人群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       (十一)数据要素×医疗健康       提升群众就医便捷度,探索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在医疗机构间推广检查检验结果数据标准统一和共享互认。       便捷医疗理赔结算,支持医疗机构基于信用数据开展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推动医保便民服务。依法依规探索推进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数据融合应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医保与商业健康保险协同发展。       有序释放健康医疗数据价值,完善个人健康数据档案,融合体检、就诊、疾控等数据,创新基于数据驱动的职业病监测、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等公共服务模式。       加强医疗数据融合创新,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向金融、养老等经营主体共享数据,支撑商业保险产品、疗养休养等服务产品精准设计,拓展智慧医疗、智能健康管理等数据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提升中医药发展水平,加强中医药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全流程的多源数据融合,支撑开展中医药疗效、药物相互作用、适应症、安全性等系统分析,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十二)数据要素×应急管理       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探索利用电力、通信、遥感、消防等数据,实现对高危行业企业私挖盗采、明停暗开行为的精准监管和城市火灾的智能监测。鼓励社会保险企业围绕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研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估模型,开发新险种,提高风险评估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提升自然灾害监测评估能力,利用铁塔、电力、气象等公共数据,研发自然灾害灾情监测评估模型,强化灾害风险精准预警研判能力。强化地震活动、地壳形变、地下流体等监测数据的融合分析,提升地震预测预警水平。       提升应急协调共享能力,推动灾害事故、物资装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等数据跨区域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执法和救援处置协同联动效率。       (十三)数据要素×气象服务       降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支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数据与气象数据融合应用,实现集气候变化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转移的智能决策新模式,防范化解重点行业和产业气候风险。支持气象数据与城市规划、重大工程等建设数据深度融合,从源头防范和减轻极端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对规划和工程的影响。       创新气象数据产品服务,支持金融企业融合应用气象数据,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天气衍生品和气候投融资新产品,为保险、期货等提供支撑。       支持新能源企业降本增效,支持风能、太阳能企业融合应用气象数据,优化选址布局、设备运维、能源调度等。       (十四)数据要素×城市治理       优化城市管理方式,推动城市人、地、事、物、情、组织等多维度数据融通,支撑公共卫生、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层治理、体育赛事等各领域场景应用,实现态势实时感知、风险智能研判、及时协同处置。       支撑城市发展科学决策,支持利用城市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物联网感知等数据,助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策略精细化、智能化。       推进公共服务普惠化,深化公共数据的共享应用,深入推动就业、社保、健康、卫生、医疗、救助、养老、助残、托育等服务“指尖办”“网上办”“就近办”。       加强区域协同治理,推动城市群数据打通和业务协同,实现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异地就医结算、养老保险互转等服务事项跨城通办。       (十五)数据要素×绿色低碳       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精细化水平,推进气象、水利、交通、电力等数据融合应用,支撑气象和水文耦合预报、受灾分析、河湖岸线监测、突发水事件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应对、城市水环境精细化管理等。       加强生态环境公共数据融合创新,支持企业融合应用自有数据、生态环境公共数据等,优化环境风险评估,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设计和绿色信贷服务。       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制造与能源数据融合创新,推动能源企业与高耗能企业打通订单、排产、用电等数据,支持能耗预测、多能互补、梯度定价等应用。       提升废弃资源利用效率,汇聚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据,促进产废、运输、资源化利用高效衔接,推动固废、危废资源化利用。       提升碳排放管理水平,支持打通关键产品全生产周期的物料、辅料、能源等碳排放数据以及行业碳足迹数据,开展产品碳足迹测算与评价,引导企业节能降碳。       四、强化保障支撑       (十六)提升数据供给水平       完善数据资源体系,在科研、文化、交通运输等领域,推动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打造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       加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在重点领域、相关区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部省协同的公共数据授权机制。       引导企业开放数据,鼓励市场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支持社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健全标准体系,加强数据采集、管理等标准建设,协同推进行业标准制定。       加强供给激励,制定完善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规则,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十七)优化数据流通环境       提高交易流通效率,支持行业内企业联合制定数据流通规则、标准,聚焦业务需求促进数据合规流通,提高多主体间数据应用效率。鼓励交易场所强化合规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生态,提升服务质量。       打造安全可信流通环境,深化数据空间、隐私计算、联邦学习、区块链、数据沙箱等技术应用,探索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流通平台,增强数据利用可信、可控、可计量能力,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培育流通服务主体,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通过新建或拓展既有园区功能等方式,建设数据特色园区、虚拟园区,推动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协同发展。完善培育数据商的支持举措。       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措施,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探索。       (十八)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完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       丰富数据安全产品,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支持发展定制化、轻便化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护产品。       培育数据安全服务,鼓励数据安全企业开展基于云端的安全服务,有效提升数据安全水平。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重点工作跟踪和任务落实,协调推进跨部门协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聚焦重点行业数据开发利用需求,细化落实行动计划的举措。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形成符合实际的数据要素应用实践,带动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生态。       (二十)开展试点工作       支持部门、地方协同开展政策性试点,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场景需求,研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落地举措,探索数据流通交易模式。鼓励各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强模式创新,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推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一)推动以赛促用       组织开展“数据要素×”大赛,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搭建专业竞赛平台,加强数据资源供给,激励社会各界共同挖掘市场需求,提升数据利用水平。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赛事,加强大赛成果转化,孵化新技术、新产品,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完善数据要素生态。       (二十二)加强资金支持       实施“数据要素×”试点工程,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各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发挥相关引导基金、产业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数据产业。支持数据商上市融资。       (二十三)加强宣传推广       开展数据要素应用典型案例评选,遴选一批典型应用。依托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及各类数据要素相关会议、论坛和活动等,积极发布典型案例,促进经验分享和交流合作。各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要深入挖掘数据要素应用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影响力。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苏相合作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苏州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借鉴国家、省、市开展质量奖评定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是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依法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是我区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分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和“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公正、科学,设立“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六条  评定委主任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园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园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活动,决定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提请管委会审定并批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选拔、培训评审员,聘请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三)编制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组织和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审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各功能区(含苏相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和本行业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并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各级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者官方通报;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3年以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已经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含质量管理优秀奖)及以上质量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不可再申报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         第十三条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区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以下简称《评价准则》)等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组织类别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其他,每年度评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家,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         第十七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审议等内容。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应当依据《评价准则》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依据《评价准则》应当高于600分(总分1000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评分应当高于5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对外公布本年度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申请表》,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申报组织住所所在地功能区(含苏相合作区)或者区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三条  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陈述答辩环节评价及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材料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名以上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过程由评审组组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15%)、陈述答辩得分(占15%)、现场评审得分(占70%)综合排名,提出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定办将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名单报管委会审定批准,通过后在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给予表扬激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称号的获奖组织优先推荐国家、省、市质量奖,并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称号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报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被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为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管委会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 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对发现的上述情形,及时报送评定办。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由评定委提请管委会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其申报。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三十三条  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在按照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         经评定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四条  承担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评定办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 【园区本级】关于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人才服务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宜居宜业环境,擦亮“才聚金鸡湖”人才服务品牌,为建设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人才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该政策主要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分类目录》(附件1)中的A、B、C、D、E类人才,以及本文件具体条款中所表述的各类人才。         二、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服务         1.实施“先落户后就业”。对符合年龄条件的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含国(境)外同等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且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允许其“先落户后就业”。         2.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对大专学历、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人才落户申请提供便利,放宽年龄及社保缴纳时间限制,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对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落户。         3.简化人才落户流程。取消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审核、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逐步扩大“人才落户直通车”合作院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核实后落户审核时间可缩短至1个工作日。积极为重点企业提供人才落户政策宣讲、现场预审等“上门办”服务。         三、优化人才安居保障服务         (一)人才优租         1.落实人才优租房供应。在园区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优租房,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A—C类人才中列入园区有关人才计划支持的,可免租金租住。         2.加快国资人才公寓建设。对国企建设用于人才安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支持园区国有企业结合高品质人才社区建设开发多元化的人才公寓产品。国资人才公寓应纳入“iHome”人才安居融合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租赁对象为在园区就业、区内无自有住房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人才、具有职业技能等级四级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3.推进青年人才驿站扩面。常态化提供不少于12家“苏青驿”站点、150张床位,毕业前一年、毕业后两年内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来园区求职面试的青年人才,原则上单次可申请3天2晚免费住宿,累计最长14天。在青年人才驿站提供面试技巧辅导、就业规划指导、简历制作培训、招聘信息对接、人才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二)人才优购         1.赋予各类人才购房资格。在园区工作的A—E类人才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在园区购买住房的可不受户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享受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2.分层保障人才优先购房。对园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别墅类项目除外),符合条件的A类、B类人才可享受一次优先选房待遇(其中A类人才不受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限制),通过复核的A类、B类人才应对外进行公示。C—E类人才仍按现行优购政策执行。一次性集中选房时,A类、B类人才为第一顺位,在抽签或摇号排序后依次选购住房。A类、B类人才通过优先购房取得的房产,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8年后方可转让。         3.加强人才购房贷款支持。A—E类部分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成套住房的,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A—C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至可贷额度的4倍;D类经所在单位推荐,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至可贷额度的3倍;E类人才中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园区教育人才支持计划中的“菁英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至可贷额度的2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贷款额度可上浮至可贷额度的1.5倍。A—D类人才自缴纳园区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人才优补         1.给予人才购房补贴。对在园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A类人才,可“一事一议”给予购房补贴;B—D类人才中列入园区有关人才计划支持的,按政策给予购房补贴。         2.实施“虚拟优租房”补贴。在园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及以上人才通过市场途径在区内租房居住的,按博士最高1000元/月、硕士最高900元/月、本科最高600元/月,补贴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租金,“虚拟优租房”补贴最长享受3年,补贴期限与人才优租房租赁期限合并计算。         四、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         1.就近入读区内公办学校。在园区工作的A—D类人才子女入(转)学,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予以入读区内公办学校保障;参加本市中考的,录取时不受户籍限制,符合加分政策的同等享受园区户籍居民子女待遇。         2.提供人才子女学费补贴。在园区工作的A—D类人才子女就读区内非公办学校,可按幼儿园及小学20%(不超过2万元/学年)、初中30%(不超过3万元/学年)、高中40%(不超过4万元/学年)的标准享受学费补贴。         3.扩大国际教育资源供给。在园区工作的A—E类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该人才子女可推荐入读园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具有境外工作、学习经历的A—E类人才,其子女有意愿入读园区海归人才子女学校的,予以学位保障。         五、优化人才医疗保健服务         1.提供年度体检。在园区工作的A—C类人才及外籍高端人才每年可在园区三级综合医院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         2.享受就医VIP服务。在园区工作的A—C类人才及外籍高端人才在园区三级综合医院可优先预约医疗专家门诊,由医院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就医;住院优先安排床位,并提供专家会诊服务。A类人才如有特殊医疗保健需求可视情况“一事一议”。         六、其他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人才服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科创委、规建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卫健委、投控公司、住房保障中心、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进政策组织实施。         2.优化资金安排。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档次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经费在园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3.深化失信惩戒。严肃查处重复享受、骗租骗购、转租转卖、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苏园规建〔2019〕28号)、《关于调整完善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20〕15号)中有关内容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21〔158号〕)中相关“人才综合服务”“人才综合保障”内容,按本意见执行;其他内容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施行之日前申请有关人才服务政策或正在政策兑现期内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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