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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一)促进内外贸标准衔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完善国际标准跟踪转化工作机制,转化一批先进适用国际标准,不断提高国际标准转化率。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编译,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帮助企业降低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完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进一步发挥《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作用,优化国内国际标准服务。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加强标准创新。    (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完善合格评定服务贸易便利化信息平台功能。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合作。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框架下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推动内地和港澳地区检测认证规则对接和结果互信互认,推进“湾区认证”。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    (三)促进内外贸监管衔接。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探索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器械紧急使用有关制度,便利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快速进入国内市场。简化用于食品加工的食药物质进口程序。支持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在境内销售。    (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产品认定方式,鼓励企业对其产品满足“三同”要求作出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证,鼓励各方采信“三同”认证结果,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推介。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    (五)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组织开展外贸优品拓内销系列活动,加强市场对接和推广,鼓励开展集中采购,支持优质外贸产品进电商平台、进商场超市、进商圈步行街、进工厂折扣店、进商品交易市场。    (六)支持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及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支持内贸企业采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高质量实施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拓展企业的国际发展空间。    (七)发挥平台交流对接作用。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展会作用,培育一批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国内国际市场供采对接。培育一批内外贸融合商品交易市场,完善国内国际营销网络,强化生产服务、物流集散、品牌培育等功能,促进国内国际市场接轨。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    三、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落实电商平台对网络经营者资格和商品的审查责任,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及时纠正制止网络侵权行为。    (九)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推动电商平台、产业集聚区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    (十)提升物流便利性。加强与境外港口跨境运输合作,鼓励航运企业基于市场化原则拓展内外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拓展主要港口国内国际航线和运输服务辐射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推行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进出口双向运作模式。加快建设跨境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在重点城市建设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邮政快递枢纽。    (十一)强化内外贸人才支撑。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发布一批教学标准,打造一批核心课程、优质教材和实践项目。支持开展内外贸实务及技能培训,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融合的人才交流对接平台。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赋予试点地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复制推广一批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大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改革创新力度。    (十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领跑企业,增强全球资源整合配置能力,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培育壮大内外贸一体化农业企业。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市场,支持港澳企业拓展内地市场。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支持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    (十四)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在重点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推动商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内外贸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带动更多传统产业组团出海。引导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提升中西部等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支持边境地区特色产业更好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十五)加快内外贸品牌建设。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推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支持发展区域品牌,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公共品牌。支持内外贸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外贸代工企业与国内品牌商合作,支持流通企业、平台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与制造企业开展品牌合作。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培育一批中国特色品牌厂商折扣店。建设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增强内外贸领域品牌孵化创新活力。加大中国品牌海外宣传力度,鼓励老字号走向国际市场。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支持企业发挥专利、商标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提升品牌综合竞争力。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用好用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    (十七)更好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协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信用保险综合性支持力度,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推动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提升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强化金融机构对内外贸企业的服务能力。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扩大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范围。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外汇结算服务。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分工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争取尽早取得实质性突破。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大力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相关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 【国家级】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28日 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纺织工业是消费品工业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支柱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和国际优势产业,在美化人民生活、服务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增强文化自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推动纺织工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将扩大市场需求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强化软硬协同,增强创新引领发展能力,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深入推动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纺织工业提质升级,巩固纺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现代化纺织产业体系建设取得实质进展,规模以上纺织企业营业收入稳中有增,发展质量效益保持良好水平,纺织工业国际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提升。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规模以上纺织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1.3%。智能制造加快推进,70%的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高性能纤维、高端纺织装备、战略性产业用纺织品自给率基本满足需求。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形成20家全球知名的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时尚引领力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得到健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源、水资源消耗进一步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降低,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质量和规模不断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面向重大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突破。鼓励企业围绕纤维新材料、功能性纺织品、智能制造装备等领域加快研发创新,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成果。 专栏1  关键技术突破行动     1.纤维新材料。突破碳纤维(48K及以上大丝束、T1100级、M65J级)、芳纶(高强、高模)、高强高模聚酰亚胺纤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高强、抗蠕变)、连续玄武岩纤维、碳化硅纤维、聚对苯撑苯并二噁唑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有关短板技术装备,提升聚乳酸纤维、莱赛尔纤维、生物基聚酰胺纤维、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海藻纤维、壳聚糖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及原料的研发、制造和应用水平。     2.产业用纺织品。加强高端生物医用纺织材料、特种安全防护用纺织品、特种绳缆及捕捞网、智能纺织品、大尺寸异形结构件等产业用纺织品关键技术突破。     3.纺织专用基础件。推动高精度、高效率、高适应性纺织专用基础件开发应用。       2.集聚行业力量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先进功能纤维、先进印染技术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产业用纺织品等领域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建设和完善纤维新材料、产业用纺织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时尚产业、大健康等领域创新联盟。开展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示范和揭榜挂帅工作,加强纺织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以企业为主导提高成果转化水平。鼓励企业与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合作,建设纺织科技成果基础数据库,制定科学规范的纺织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建设试验验证平台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创新项目、创新联盟、创新中心等吸纳中小企业深度参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       4.聚焦转型重点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设纺织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研究纺织产品标签标识标准。加强纤维新材料、功能性纺织品、成套装备等领域标准研制,强化数字智能、绿色低碳以及消费体验型标准制定,推进纺织产品质量分级试点,加强纺织标准样品研制工作。鼓励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参与先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加强纺织行业“领跑者”企业标准制定。开展国际标准在我国适用性分析。加强纺织综合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       (二)培育纺织高端制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5.推进功能性化学纤维的研发制备和品质提升。支持企业提升功能性化学纤维性能和品质,满足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支持企业和有关机构研发原位聚合、多组分共聚、在线添加、高效柔性纺丝、锦纶6熔体直接纺丝等工艺技术,开发超仿真、阻燃、抗菌抗病毒、导电、相变储能、温控、光致变色、原液着色、吸附与分离、生物医用、无锑聚酯等纤维新品种,研发功能性化学纤维用关键材料、辅料以及阻燃剂、改性剂、母粒、催化剂、油剂等添加剂。       6.扩大产业用纺织品在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应用。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以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为导向,与有关方面加强交流合作,扩大产业用纺织品在航空航天、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建筑、能源、国防军工等领域的应用。 专栏2  产业用纺织品应用拓展行动     1.交通运输用纺织品。推动碳纤维复合材料在交通工具轻量化中的应用,促进碳纤维应用技术迭代升级。     2.医疗健康用纺织品。推动疝气补片、可吸收缝合线、人造血管、体外循环用膜材料等高端生物医用纺织材料临床试验和示范应用。     3.安全防护与应急救援用纺织品。推动闪蒸法非织造布在包装和个体防护领域的应用,完善安全防护用纺织品标准和检测评价能力,促进个体防护装备水平提升。     4.海洋产业与渔业用纺织品。推动高性能绳缆、网具在油气开采、海上救援、深海探测、海洋牧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5.熔喷非织造布。拓展熔喷非织造布在过滤、保暖、擦拭和能源领域的应用。       7.推动棉毛麻丝等天然纤维制品精品化高值化。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等机构整合农业、牧业、研发、制造、设计、营销等环节,推动棉纺、毛纺、麻纺、丝绸等行业构建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能,探索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开创天然纤维产业发展新局面。 专栏3  天然纤维制品精品化行动     1.保障原料供给。引导纺织企业向上延伸产业链,推动棉、麻、桑种植加工规模化集约化,蚕、羊等动物养殖工厂化自动化,保障天然纤维高质稳定供给。做好棉花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棉花及棉纺产业健康发展。     2.拓展应用领域。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改善天然纤维制品服用性能,拓展天然纤维在运动、户外、家居、医用、保健、智能可穿戴等领域应用。     3.加强产品推广。发掘推广天然纤维功能价值和文化价值,鼓励企业增加天然纤维用量,提升天然纤维纺织品质量和附加值。办好“棉纺消费季”等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交流合作和循环畅通,恢复和扩大天然纤维制品市场需求。     4.提升智能水平。鼓励纺织机械企业与天然纤维纺织企业开展联合攻关,提升天然纤维纺织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8.增强纺织产品印染加工环节的韧性和竞争力。优化印染行业发展环境,支持印染企业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减少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强化纺织产业体系完整优势和产业链发展韧性。 专栏4  印染产业提升行动     1.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鼓励印染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少水无水工艺装备、数码喷墨印花喷头研发推广,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支持印染企业采用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2.加强高端产品开发。引导优势印染企业从产品加工型向产品开发型转变,提升企业在供应链中的话语权。支持有关机构对各类印染工艺环境影响进行分类评估,为低消耗、低污染生产工艺创新发展争取更大空间。支持印染企业发挥中间环节优势,与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对接,加快高端纺织面料开发和应用。     3.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印染企业加强生产管理、深化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完善绿色供应链管理,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支持印染企业加强产品开发和质量管控,建立纺织品检测实验室,开展实验室认可和技术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     4.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印染企业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提升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水平。鼓励工业园区外印染企业逐步搬迁入园。鼓励东部地区支持印染产业就地改造提升,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度发展印染产业。       (三)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提高行业质量效益。       9.开发智能制造工业软件和生产装备。支持纺织龙头企业成立专业化工业软件企业,培育熟悉纺织行业情况的工业软件企业,开发纺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及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加强化纤新材料成套装备、短流程纺纱织造装备、新型非织造布装备、绿色印染装备的研发推广,开发纺织专用传感器、智能检测装备、质量控制与执行系统,开发应用全自动智能四边缝设备、智能物流包装、纺织专用机器人、数字化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等。       10.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普及和应用。在纺织行业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面向单个或多个制造环节提炼关键需求,在纺织行业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与用户加强互动,开发面向典型场景和细分行业的解决方案。支持各地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开展面向纺织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通过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       11.建设智能制造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培育服装、家纺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模式。支持服装智能制造联盟等行业服务平台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力量,推动纺织服装智能制造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在纺织行业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支持纺织企业创建“数字领航”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       (四)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促进发展和谐永续。       12.夯实纺织绿色发展基础。加强印染、粘胶纤维等行业规范管理,开展规范公告工作。加快纺织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建设,开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和园区、能效“领跑者”企业建设。创建一批纺织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企业,组织开展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组织纺织重点领域碳达峰相关研究,鼓励开展纺织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完善纺织清洁生产评价体系,推动印染、化纤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CSC9000T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       13.推广节能减污技术装备。研究编制纺织行业绿色发展技术指南,推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用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目录及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广一批适用于纺织行业的节水、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广热能、水、化学品循环利用技术,加快绿色染料、助剂、油剂、催化剂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强纺织化学品风险管控,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建立环境、化学品信息披露机制。       14.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制定和推广纺织产品循环利用标志标准,提升纺织品绿色设计水平,降低旧纺织品回收和分拣难度。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全面落实,开展规范公告工作。推动再生纤维质量监管标准规范文件修订。支持有关机构和企业研究制定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目标及路线图,开展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资源价值核算研究。扩大废旧纺织品再生产品在家具建材、汽车内外饰、农业、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五)深入推进“三品”行动,培育新品优品名品。       15.强化数字理念引领以及数字化技术应用。加快推动纺织物联网创新发展,培育和推广一批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支持有关机构建设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数字化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企业建立工艺、图案、素材数据库,推广应用众包设计、协同设计、云设计、用户参与设计等新模式。推广机器视觉技术装备,实现产品质量在线监测。支持企业运用信息技术与消费者建立连接,运用数字营销网络和数据挖掘分析手段构建用户画像和需求预测模型,形成基于数字决策的发展模式。       16.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深度融合。鼓励有关机构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一批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支持地方和企业申报纺织类国家工业遗产,发挥工业遗产在服务产业发展、促进时尚消费、建设时尚城市等方面作用。推动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传承发扬,鼓励纺织企业与非遗所在地区及非遗传承人联合建设转化平台。推动老字号纺织服装守正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推广国风服饰,提升传统文化元素设计应用和表达水平。       17.培育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影响的知名品牌。支持地方和企业开展纺织服装品牌建设,通过培育知名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增强我国纺织工业在国际供应链中的话语权,提升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 专栏5  知名品牌培育行动      1.着力培育百家品牌。持续开展重点培育纺织服装百家品牌工作,培育国际知名消费品牌、制造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纺织服装品牌价值评价,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与品牌建设水平。      2.打造优质品牌产品。鼓励纺织行业优秀产品(作品)申报“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提升纺织品研发设计水平。开展中国纤维流行趋势等产品和时尚趋势的研究发布,从纺织原料端发力提升纺织品科技含量和品牌附加值。      3.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全方位、多角度讲好中国纺织服装品牌故事。支持有关机构举办时装周、博览会、时尚节、消费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在海外办展,鼓励企业赴海外参展,鼓励企业建设海外销售渠道特别是依托跨境电商拓展海外销售渠道。       (六)提升供给体系韧性,释放市场需求潜力。       18.提升民生必需纺织品保障水平。组织有关机构研究测算化纤、印染、棉纺等基本民生产业能耗与效益的关系,满足产业合理用能需求。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满足运动、户外、时尚、休闲等量大面广的服装、家纺消费需求。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用纺织品消费指南”相关工作。开发推广具有保健、防护、护理功能的服装、家纺等适老产品,提升尿裤、护理垫、护理湿巾、溃疡康复用品等护理产品适老性能。       19.满足和引领时尚消费升级需求。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优供给促升级”、纺织服装消费季、家纺消费节等活动,深入推进“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培育和推广工作。创新时尚消费场景,积极发展纺织服装首店,建设时尚街区,发展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在纺织行业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加快提升纺织行业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面发展水平。支持企业发挥服装产品时尚属性,引导消费者在消费活动全过程贯彻绿色低碳理念。鼓励企业加快终端模式创新,建设智慧商店,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       20.增强纺织品检测认证市场影响。支持开展纺织品检测认证服务,推进国内检测认证机构与国际有关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和结果互认,提升纺织品的品质和功能性,丰富纺织品的内涵和价值。 专栏6  检测认证影响力增强行动      1.绿色纺织品检测认证。在纺织各环节推广绿色纤维制品可信平台,营造公平公正、透明可信发展环境。推进包括原液着色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可生物降解非织造布等产品在内的绿色纤维及绿色纺织品认证,提升绿色纤维供给数量和质量。      2.纺织品环境足迹检测认证。支持有关机构研究建立纺织品碳足迹、水足迹、化学品足迹等环境足迹认证体系,提升纺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积极适应国际贸易规则绿色化、低碳化趋势。      3.功能性纺织品检测认证。支持检测机构研究建立基于人体真实感受的功能性纺织品服装检测评价和认证体系,增强功能性纺织品服装的消费者获得感。       21.培育有产业引领力的优质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提高资源整合和创新引领能力,培育一批制造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优质纺织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等方面开展融通对接活动。支持纺织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提升管理和装备水平。支持纺织企业参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培育一批制造业现代供应链示范企业。鼓励纺织企业树立以人为中心发展理念,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高质量就业岗位。       (七)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构建开放合作体系。       22.促进各区域纺织产业合作互助协调发展。支持有关机构开展区域纺织发展潜力研究和评价,指导各地改善纺织行业发展环境,优化纺织产业区域布局。落实好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发挥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纺织产业科学有序转移。完善区域产业合作服务体系,举办“线下”产业合作对接活动,优化国家产业转移信息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功能。支持行业协会搭建纺织产业区域合作平台,促进东中西部纺织产业形成区域协作和利益共享机制。       23.打造专业化特色化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支持纺织产业集聚区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纺织行业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构建省级—国家级—世界级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在纺织产业集群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组织开展纺织区域品牌发展路径研究,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区域品牌。发挥纺织行业生产制造与文化时尚有机融合特点,支持地方建设纺织特色产业小镇。       24.推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发挥我国纺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优势,推动建设纺织类国际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纺织领域国际组织活动,主动搭建贸易、技术、社会责任等国际合作平台。引导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全球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推进纺织产业内外贸一体化,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联动效应。支持行业协会和地方开展国际经贸合作、国际供应链对接等活动,培育国际经贸合作新增长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统筹推进,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取得实效。已出台地方性促进纺织工业发展政策文件的地区,要将落实本地区政策文件与落实本实施方案有机结合、协同推进。未制定地方性促进纺织工业发展政策文件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加强地区间交流协作,坚持全国一盘棋,合理分工,共同发展。       (二)加大资金支持。统筹现有渠道,加大对纺织技术创新、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纺织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构建产融信息对接合作服务网络。推进符合条件的高技术型纺织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纺织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研发、创意设计、品牌运营、渠道建设等领域,培育纺织增长新动能。       (三)优化市场环境。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加大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线上线下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保障不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消费者售前售后体验。       (四)注重宣传引导。积极总结并广泛宣传新时代纺织工业发展成就与社会贡献,宣传推广好品牌、好技术、好产品,更新公众对纺织工业定位及形象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关心纺织、关注纺织的良好舆论环境。深入地方、深入集群、深入企业开展宣贯工作,引导纺织企业积极参与重点任务确定的各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品牌时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宣传推广纺织创新产品和服装服饰文化。       (五)统筹各方力量。支持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加强信息发布,引导企业资金投向,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鼓励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等机构加强智库建设,分析运行情况,反映行业问题,开展战略研究。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搭建行业交流展示平台,强化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对接。

  • 【国家级】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        (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二、深化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五、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民营经济金融承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 【苏州市级】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力资源加速集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落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口人员,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 号)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人才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级市(区)人社和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人才落户工作。市、县级市(区)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才落户业务经办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以下”含本数,下同) ;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科学历,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专学历,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年龄超过 35 周岁但不超过 45周岁,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6 个月。        学历人才所获国(境) 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副高级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具有一级(高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年龄在 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二级(技师 ) 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       (三)具有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3 个月。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高级技师) 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龄不受限制。        第八条 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申请人才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下列情形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向所在单位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二)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三)申请人未在苏州就业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拟落户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        申请人应当按照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提交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本人当年及以后 3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 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单位1年内人才落户申请资格。申请人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情形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按规定随申请人同时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引进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才落户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公安局等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审核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年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国家级】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近年来,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改革创新驱动、产品对标驱动、渠道对接驱动、主体引领驱动、数字赋能驱动、服务优化驱动,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降低企业市场转换的制度成本,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促进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改革开放、规则衔接。加快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和模式创新,循序渐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不断破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促进制度规则衔接,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强化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评价体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二、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         (四)健全法律法规。推动健全有利于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并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的积极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监管体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内外贸监管规则衔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优化配置。(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海关国际合作,与贸易伙伴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交换,推动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积极稳妥推进商品检验第三方结果采信,提升通关、资金结算、纳税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规则对接。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和多边机制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与更多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加强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对接,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标准认证衔接。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转化,补齐国内标准短板,提高标准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全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框架下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合格评定机构、政府间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水平不断提升。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提升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统一林草可持续经营认证标准,对接国际森林认证标准,增加优质内外贸林草产品供给。(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同线同标同质。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三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价。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企业功能。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         (九)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对标国际先进农产品种植和生产标准,建设一批优质农产品种植和生产基地,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企业。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区域品牌建设,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动内外贸数字化发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线上线下融合,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内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反向定制(C2M)、智能工厂等创新发展,增强企业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完善功能,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丰富产品供给。复制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商务部牵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二)建设内外贸融合发展制度高地。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吸引地方特色产业集聚,带动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外贸业务。促进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外营销网络互联互通,培育一批运营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国内商品交易市场,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平台,增进国内外市场交流。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作用。(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引导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国际海运竞争力,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加快布局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物流运作和资产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补齐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短板。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协同共享,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降低内外贸商品流通成本,促进高效通达国内国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在符合多双边经贸协定规则前提下,加大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内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梳理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商务部牵头建立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推动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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