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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        为切实发挥标准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等,组织编制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在标准化工作中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2月4日 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前 言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选择。“十四五”时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时期,工业领域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目标的重点对象,推进“十四五”期间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是确保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保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编制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规划了重点标准的研制方向,注重与现有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的有效衔接。希望通过加快标准制定,持续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工业领域向低碳、零碳发展模式转变。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紧密围绕《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大力构建适应工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急需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进一步提升标准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引领、规范和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协调配套。全面覆盖工业低碳转型发展各相关领域,从制造流程、技术发展、生命周期、产业链条等多个维度统筹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综合考虑产品、企业、园区、供应链等层面的碳排放。注重与现有的节能与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等标准体系协调配套,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协调发展。   ——稳步推进、急用先行。加强工业领域低碳转型与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协同,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化工作。聚焦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碳排放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产品降碳、工艺过程控碳、协同降碳等方面,加快急需标准的制定,及时修订现有标准。   ——创新驱动、数字赋能。鼓励工业领域的低碳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将低碳新技术新工艺融入相关标准,加快低碳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低碳领域的应用创新,加快相关标准研制,以数字化、智能化赋能绿色化,培育壮大低碳发展新动能。   ——开放共享、国际接轨。结合我国工业领域的发展实际,积极参考和借鉴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我国低碳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加强国内外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低碳标准制定,贡献中国的技术方案和实践经验。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2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核算、低碳技术与装备等领域标准,为工业领域开展碳评估、降低碳排放等提供技术支撑。到203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碳排放管理、低碳评价类标准,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标准全覆盖,支撑工业领域碳排放全面达峰,标准化工作重点逐步向碳中和目标转变。   二、建设方案   (一)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   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通用、核算与核查、技术与装备、监测、管理与评价等五大类标准,如图1所示。 注:“组织”是指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经营者、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股经营的公司、公益机构、社团,或上述单位中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有法人资格、公营或私营。[来源:GB/T 19000-2016,3.2.1,有修改] 图1 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   (二)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制定重点领域   1.基础通用标准   基础通用标准是指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的基础共性标准,包括术语定义、数据质量、标识标志、报告声明与信息披露等4类。 图2 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框架   (1)术语定义标准   主要规范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活动的相关概念,为其它各部分标准的制定提供支撑,包括温室气体有关基本概念、技术、方法、管理和服务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标准。   (2)数据质量标准   主要规范温室气体数据源、数据库、活动数据及排放因子等,为温室气体核算与核查、监测、评价和管理等相关的数据统计分析提供支撑,包括数据统计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质量评价等标准。   (3)标识标志标准   主要规范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量相关的标识标志、产品碳标签,以及低碳评价相关的标识标志等。   (4)报告声明与信息披露标准   主要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低碳评价等相关的报告声明与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程序等,包括碳披露导则、环境声明指南、碳排放量及减排量报告声明(信息披露)要求与指南等标准。   2.核算与核查标准   核算与核查标准包括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与核查、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算与核查、核查机构/人员资质能力要求等相关标准。其中,核算标准是摸清工业领域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底数的重要基础,也是评估温室气体减排量和评价行业、企业、产品碳排放水平高低的依据。核查标准是为确保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对碳排放核算报告做出统一规范的数据核查。 图3 核算与核查标准子体系框架   (1)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根据核算对象和核算边界的不同,分为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产品碳足迹核算等。   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标准主要包括工序/单元、企业、园区等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标准。其中,在工序/单元层面,重点针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流程排放量比例较高的工序或单元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标准;在企业和园区层面,重点针对工业生产中直接能源消耗量大、电力热力等间接能源消耗量大、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企业和园区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标准。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标准主要规范项目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准选取、核算方法、核算范围、排放因子等,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通用要求、基于具体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等标准。重点针对储能及余能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原/燃料替代等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能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项目制定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标准。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主要规范工业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直接和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的核算,包括产品种类规则、碳足迹评估等标准。重点针对量大面广、或生命周期内碳排放强度高的典型工业产品制定碳足迹核算标准。   (2)温室气体核查标准   主要包括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以及温室气体机构/人员核查资质能力要求等。其中,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查、产品碳足迹核查标准主要规范对相关温室气体核算结果的核查原则、核查依据、核查程序、核查报告要求等内容。温室气体机构/人员核查资质能力要求主要规范核查机构、团队和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要求等。   3.技术与装备标准   主要指能够有效降低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技术和装备标准,包括温室气体的源头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协同降碳等4类。 图4 技术与装备标准子体系框架   (1)源头控制标准   主要是指从源头上预防、避免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技术与装备,包括原/燃料替代与可再生能源利用、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低碳设计等标准。   原/燃料替代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主要包括低碳、无碳原料的使用和替代、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的使用和替代等方面。其中,在原料替代方面,重点制定氢氯氟烃(HCFCs)、氢氟烃(HFCs)类制冷剂替代,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铜铝原料、再生铅、风电叶片等再生资源利用,冶炼渣、焦油渣、电石渣、铝灰渣、赤泥、尾矿、煤矸石、废塑料、废橡胶等工业废物再利用等技术和装备标准。在燃料替代方面,重点制定生物质燃料替代技术,氢冶金,炉窑氢燃料替代,玻璃熔窑窑炉氢能煅烧、水泥窑窑炉氢能煅烧、燃氢燃气轮机、氢燃料内燃机等氢能替代,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原燃料结构优化,工业电加热炉、工业汽轮机、空气源热泵采暖等电气化替代等技术和装备标准。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重点制定太阳能、风能、光热、地热、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储存、利用以及分布式应用等相关技术和装备标准。   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标准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燃烧,煤基产品的清洁低碳高效利用,煤炭废弃物及资源综合利用,石油天然气清洁低碳运输,汽油、航煤、柴油等石化产品的低碳高效利用等方面。   低碳设计标准主要指在设计阶段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对工业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低碳设计,包括产品、工艺、装备、企业、园区等层面的低碳设计标准。重点围绕碳属性突出的产品和工艺制定低碳设计标准。   (2)生产过程控制标准   主要是指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技术与装备,包括节能提效降碳、生产工艺优化等标准。   节能提效降碳标准主要是指通过能源的高效利用或降低能源消耗,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特征的技术与装备标准。重点制定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储能及余能回收利用、多效精馏系统提升、全/富氧燃烧、用能设备系统能效提升等相关技术与装备标准。   生产工艺优化标准主要是指通过改变传统生产工艺流程,或优化现有生产工艺实现降碳的技术与装备标准。重点制定氢冶金、熔融还原炼铁、氧气高炉、短流程电弧炉炼钢、连铸连轧工艺、石化化工过程副产氢气高值利用、原油直接裂解制乙烯、低碳炼化技术、合成气一步法制烯烃、铜锍连续吹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高效水泥熟料蓖冷机工艺、浮法玻璃一窑多线技术、陶瓷干法制粉工艺、低能耗高效加氢裂化(改质)技术、可再生能源低成本制氢等技术与装备标准。   (3)末端治理标准   主要是指温室气体捕集、利用与封存相关的技术与装备,包括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直接空气碳捕集(DACS)等方面。重点制定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分离、资源化利用、封存等技术与装备标准。   (4)协同降碳标准   主要是指通过企业内部协同、上下游协同、产业链协同等方式实现协同降碳的相关技术与装备,包括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减污降碳协同、产业链协同等标准。   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标准主要是指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绿色化生产中的应用标准,包括智慧能源管控、数字化碳排放管理平台、“工业互联网+能效管理”、智能分析检测等。   减污降碳协同标准主要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相关的技术与装备标准,包括工业尾气、废气、废水、固废、危废等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等。   产业链协同标准主要是指不同产业间强化资源协同利用的相关技术与装备标准,包括液态冶炼渣直接生产岩矿棉,工业副产石膏、铝灰渣、赤泥、大修渣等深度处理用于建材,高固废掺量的低碳水泥,全固废胶凝材料,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垃圾衍生燃料、危险废物、污泥,煤气化装置协同处理化工废物,钢化联产,炼化集成,产城融合等。   4.监测标准   监测标准主要是指能够量化温室气体排放浓度、强度以及其对环境影响的相关检测和监测标准,包括监测技术、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设备及系统等3类。 图5 监测标准子体系框架   (1)监测技术标准   主要规范不同层面温室气体的监测方案、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量值传递、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等内容,包括固定源温室气体监测技术、无组织温室气体监测技术等标准。   (2)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主要规范各温室气体监测分析方法所涉及的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要求、分析测试条件、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包括原/燃料碳含量测定、温室气体采样/检测、温室气体在线监测等方法标准。   (3)监测设备及系统标准   主要规范温室气体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及操作方法、校验设备及系统等内容,包括碳含量测定设备、温室气体采样/检测设备、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及系统等标准。   5.管理与评价标准   管理与评价主要指为实现减碳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评价。管理与评价标准包括低碳评价、碳排放管理、碳资产管理等3类。 图6 管理与评价标准子体系框架   (1)低碳评价标准   低碳评价主要是依据特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工业产品、企业、园区以及供应链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低碳产品评价、低碳企业评价、低碳园区评价,以及低碳供应链评价等标准。重点制定量大面广、能源属性突出的工业产品低碳评价标准,以及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的低碳企业评价导则、评价指标体系等标准。   (2)碳排放管理标准   主要指与碳排放活动相关的管理标准,包括碳排放管理体系、碳排放限额等标准。碳排放管理体系标准主要规范工业企业在温室气体管理机制、策划设计、系统配备、实施运行、绩效改进等方面的内容,包括管理体系通用要求、分行业的实施指南等标准。碳排放限额标准主要规范工业生产过程或典型工业产品的碳排放限额,是约束工业领域碳排放量的重要手段。   (3)碳资产管理标准   主要用于指导企业对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碳资产管理体系、碳资产管理平台等标准。   三、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强化产业链上中下游标准之间的有效衔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引导行业内的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检测认证机构、行业低碳标准化技术组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加快实现低碳转型。   推进宣贯实施。做好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宣传解读工作。支持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组织开展工业绿色低碳标准的宣传培训,引导和帮助企业执行标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企业宣贯并实施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及时修订相关标准,保证标准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的绿色低碳标准化活动。参与基础通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核查、低碳技术与装备、温室气体监测、碳排放管理与评价等重点领域标准的研究与制修订,适时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分享中国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的标准化实践经验。

  • 【江苏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 年1月29日 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指南(试行)        为扎实推进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发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全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评定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评定原则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规范有序推进。        (二)基本条件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2.  在省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        3.  拥有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等。        4.  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50 人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三)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        1.  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行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 。主持国际 、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研发投入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有健全的研发机构 ,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重视研发人员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积极承载省级及以上人才。        3.  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 ,在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上发挥作用 。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 , 通过竞争发展 ,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4.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呈上升势头 , 现金流量充足。        5.  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 自主知识产权持续产出 , 质量管理 、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        6.  具有较强的应用创新技术能力 。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 ,在节能减排降 耗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7.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注重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 新 ,在技术创新 、机制创新 、模式创新方面成效明显 , 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 ,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同时,企业在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1.  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2.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和评定        (一)评定流程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 。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1.  企业申报。企业按照当年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自评估 ,撰写申报材料 ,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  各地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工信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数据复核和实地核查 ,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 ,择优推荐至省工信厅。        3.  行业处室初审。省工信厅各行业处室对受理的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行业审查 ,政策法规处对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4.  专家打分。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价打分。        5.  厅内会审 。省工信厅对初审和评价打分结果进行厅内会审 , 形成会审结果 , 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拟评定名单。        6.  公示发文 。拟评定名单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发文通报,授予“ 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二)申报材料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包括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 、评价数据表及佐证材料 。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培育库 。鼓励各设区市工信局结合本地实际 ,建 立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库 , 积极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带动本地企业加快提升创新能力。        三、日常管理        省工信厅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每年进行 一次评估 ,公布评估结果。        (一)提交材料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当年通知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并按期向各设区市工信局提交 。 同步报送更名 、重组等重大变化情况。        (二)材料核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核查评估材料 ,会同同级信用部门核查上年度公共信用状况 , 汇总后报省工信厅。        (三)开展评估 。省工信厅组织开展信用审查 、数据审核和评价打分 ,提出评估结果。        (四)发文公布 。省工信厅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评价分 80 分及以上为优秀 ,60 分(含)至 80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动态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连续三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逾期未报送评估材料 ;提供虚假信息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撤销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 自撤销之日起 ,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附件: 1.  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提纲)        2.  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材料        3.  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 【江苏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昆山市、泰兴市、沐阳县工信局:       为进一步深化江苏省软件名园建设,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关于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15号)文件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25日 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落实国家软件发展战略,规范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工作,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形成全省软件园区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创新发展布局,促进江苏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工业软件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规〔2023〕15号),参照《中国软件名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借鉴中国软件名园建设标准,结合江苏软件产业发展基础与特色,在全省范围内创建的以软件产业为主导、拥有一定影响力的软件企业、具有较强辐射带动性和品牌影响力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以“统筹布局、协同推进、突出特色、应用牵引、动态调整”为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园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本地区江苏省软件名园管理工作。园区或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软件园区开展江苏省软件名园创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中国软件名园指标体系,结合江苏省实际,组织制定并适时更新江苏省软件名园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江苏省软件名园评估、授予、提升、管理的标准体系。       第六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应当重点发展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网络安全软件等关键软件,协同发展相应的信息技术服务,并前瞻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6G软件、量子信息软件、卫星互联网软件等前沿技术软件发展。       第七条 支持中国软件名城、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成效明显设区市或县(市、区),以及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成效明显设区市或县(市、区)等的软件园区,优先创建江苏省软件名园。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江苏省内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等具有软件产业集聚发展基础的各类园区,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度较高,业务收入规模、增速比较优势明显,具有一定产业特色,拥有若干知名软件企业和产品,对城市主导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应用支撑能力。       第九条 组织与保障机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有稳定常态化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可操作的政策支持方案与企业引进、培育计划等,有明确的软件产业规划、计划和配套推进机制,发展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建设进度安排合理,符合国家及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及行动计划要求。       (二)园区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园区申请和创建软件名园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三)园区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出台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门政策,执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条 产业基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成投用的载体面积具有一定规模,并在当地有突出的软件产业集聚效应。       (二)园区软件业务收入形成了一定规模,且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省专精特新软件企业等企业数,以及软件名品、软件名牌等位居全省前列。       第十一条 高端人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企业拥有一批高端技术、管理和标准化人才数量,且近两年保持逐年增长。       (二)高端技术人才包括入选省部级及以上相关重大人才项目,或获得关键软件领域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参与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等软件研发人才。       (三)高端管理人才包括曾受聘于国际国内大型企业,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奖项或荣誉,现所在企业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企业培育计划,所在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四)高端标准化人才包括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组织或参与标准制修订,组织或参与标准化试点示范,个人取得有关标准化方面资质,获得市级及以上标准化工作方面荣誉,所在企业在标准化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等企业首席标准官(企业标准总监)。       第十二条 创新体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规上软件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增速,以及软件专利及著作权数增速不低于全省软件园区平均水平。       (二)园区建有省级以上软件领域协同攻关和体验推广中心、行业软件应用创新中心、软件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和载体,已形成产用协同的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具有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关键软件适配验证、体验推广、企业孵化、数据要素及算力服务、投融资服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展览展示、商务交流以及生活配套等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十四条 软件园区经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江苏省软件名园申请上报文件;       (二)江苏省软件名园申请表;       (三)江苏省软件名园绩效表;       (四)江苏省软件名园建设方案;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江苏省软件名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审查的软件园区,列入当年度江苏省软件名园清单,重点培育其创建中国软件名园。       第四章 发展提升       第十六条 江苏省软件名园应当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和实施发展提升计划。推动软件产业高水平集聚,完善软件产业创新生态,形成全省软件园区规模化、特色化、品牌化创新发展格局。       第十七条 鼓励江苏省软件名园所属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在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土地利用、资源集聚、人才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组织江苏省软件名园加快发展提升。       第十八条 设区市或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跟踪本地区江苏省软件名园发展情况,加强日常督导和管理,引导优势企业、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向江苏省软件名园集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江苏省软件名园发展提升的战略规划和指导,在规划布局、政策落实、试点示范、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常态化信息采集机制,加强对江苏省软件名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与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年度绩效评估流程按照第三章要求开展,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达标的园区从江苏省软件名园清单中移除。       第二十一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参与江苏省软件名园创建的软件园区,查实后取消创建资格,已列入江苏省软件名园清单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二条 未经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任何软件园区不得使用江苏省软件名园相关称号、制作使用江苏省软件名园的标志物及其宣传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      附件:江苏省软件名园指标体系

  • 【国家级】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未来产业由前沿技术驱动,当前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是具有显著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未来产业,是引领科技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选择。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围绕制造业主战场加快发展未来产业,支撑推进新型工业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传统产业的高端化升级和前沿技术的产业化落地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场景为牵引,以标志性产品为抓手,遵循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规律,加强前瞻谋划、政策引导,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前瞻部署、梯次培育。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战略必争领域,系统谋划,超前布局。把握未来产业发展规律,分阶段培育,动态调整。        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以前沿技术突破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加强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创新。以场景为牵引,贯通研发与应用,加快产业化进程。        生态协同、系统推进。汇聚政产学研用等资源,融合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打造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产业生态。        开放合作、安全有序。主动参与全球未来产业分工和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统筹技术创新和伦理治理,营造包容审慎、安全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未来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建设一批未来产业孵化器和先导区,突破百项前沿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百项标志性产品,打造百家领军企业,开拓百项典型应用场景,制定百项关键标准,培育百家专业服务机构,初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来产业发展模式。        到2027年,未来产业综合实力显著提升,部分领域实现全球引领。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重点产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领军企业,构建未来产业和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布局未来产业        1.加强前瞻谋划部署。把握全球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趋势,重点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发展。打造未来产业瞭望站,利用人工智能、先进计算等技术精准识别和培育高潜能未来产业。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引导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合理规划、精准培育和错位发展未来产业。发挥前沿技术增量器作用,瞄准高端、智能和绿色等方向,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新动力。 专栏1:前瞻部署新赛道        未来制造。发展智能制造、生物制造、纳米制造、激光制造、循环制造,突破智能控制、智能传感、模拟仿真等关键核心技术,推广柔性制造、共享制造等模式,推动工业互联网、工业元宇宙等发展。        未来信息。推动下一代移动通信、卫星互联网、量子信息等技术产业化应用,加快量子、光子等计算技术创新突破,加速类脑智能、群体智能、大模型等深度赋能,加速培育智能产业。        未来材料。推动有色金属、化工、无机非金属等先进基础材料升级,发展高性能碳纤维、先进半导体等关键战略材料,加快超导材料等前沿新材料创新应用。        未来能源。聚焦核能、核聚变、氢能、生物质能等重点领域,打造“采集-存储-运输-应用”全链条的未来能源装备体系。研发新型晶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等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专用设备,加快发展新型储能,推动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升级。        未来空间。聚焦空天、深海、深地等领域,研制载人航天、探月探火、卫星导航、临空无人系统、先进高效航空器等高端装备,加快深海潜水器、深海作业装备、深海搜救探测设备、深海智能无人平台等研制及创新应用,推动深地资源探采、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极地探测与作业等领域装备研制。        未来健康。加快细胞和基因技术、合成生物、生物育种等前沿技术产业化,推动5G/6G、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新型医疗服务,研发融合数字孪生、脑机交互等先进技术的高端医疗装备和健康用品。        (二)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2.提升创新能力。面向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工程,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挥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作用,加强基础共性技术供给。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集聚产学研用资源,体系化推进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推动跨领域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加快颠覆性技术突破,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举办未来产业创新创业大赛,激发各界创新动能。        3.促进成果转化。发布前沿技术应用推广目录,建设未来产业成果“线上发布大厅”,打造产品交易平台,举办成果对接展会,推动供需精准对接。构建科技服务和技术市场新模式,遴选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专业机构,开拓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材料激励政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        (三)打造标志性产品        4.突破下一代智能终端。发展适应通用智能趋势的工业终端产品,支撑工业生产提质增效,赋能新型工业化。发展量大面广、智能便捷、沉浸体验的消费级终端,满足数字生活、数字文化、公共服务等新需求。打造智能适老的医疗健康终端,提升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质量。突破高级别智能网联汽车、元宇宙入口等具有爆发潜能的超级终端,构筑产业竞争新优势。        5.做优信息服务产品。发展下一代操作系统,构筑安全可靠的数字底座。推广开源技术,建设开源社区,构建开源生态体系。探索以区块链为核心技术、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创新应用和数字化生态。面向新一代移动信息网络、类脑智能等加快软件产品研发,鼓励新产品示范应用,激发信息服务潜能。        6.做强未来高端装备。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加快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突破人形机器人、量子计算机、超高速列车、下一代大飞机、绿色智能船舶、无人船艇等高端装备产品,以整机带动新技术产业化落地,打造全球领先的高端装备体系。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补齐基础元器件、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基础软件等短板,夯实未来产业发展根基。 专栏2:创新标志性产品        人形机器人。突破机器人高转矩密度伺服电机、高动态运动规划与控制、仿生感知与认知、智能灵巧手、电子皮肤等核心技术,重点推进智能制造、家庭服务、特殊环境作业等领域产品的研制及应用。        量子计算机。加强可容错通用量子计算技术研发,提升物理硬件指标和算法纠错性能,推动量子软件、量子云平台协同布置,发挥量子计算的优越性,探索向垂直行业应用渗透。        新型显示。加快量子点显示、全息显示等研究,突破Micro-LED、激光、印刷等显示技术并实现规模化应用,实现无障碍、全柔性、3D立体等显示效果,加快在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远程连接、文化内容呈现等场景中推广。        脑机接口。突破脑机融合、类脑芯片、大脑计算神经模型等关键技术和核心器件,研制一批易用安全的脑机接口产品,鼓励探索在医疗康复、无人驾驶、虚拟现实等典型领域的应用。        6G网络设备。开展先进无线通信、新型网络架构、跨域融合、空天地一体、网络与数据安全等技术研究,研制无线关键技术概念样机,形成以全息通信、数字孪生等为代表的特色应用。        超大规模新型智算中心。加快突破GPU芯片、集群低时延互连网络、异构资源管理等技术,建设超大规模智算中心,满足大模型迭代训练和应用推理需求。        第三代互联网。推动第三代互联网在数据交易所应用试点,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通重点行业及领域各主体平台数据,研究第三代互联网数字身份认证体系,建立数据治理和交易流通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        高端文旅装备。研发支撑文化娱乐创作的专用及配套软件,推进演艺与游乐先进装备、水陆空旅游高端装备、沉浸式体验设施、智慧旅游系统及检测监测平台的研制,发展智能化、高端化、成套化文旅设备。        先进高效航空装备。围绕下一代大飞机发展,突破新型布局、智能驾驶、互联航电、多电系统、开式转子混合动力发动机等核心技术。推进超声速、超高效亚声速、新能源客机等先进概念研究。围绕未来智慧空中交通需求,加快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智能高效航空物流装备等研制及应用。        深部资源勘探开发装备。围绕深部作业需求,以超深层智能钻机工程样机、深海油气水下生产系统、深海多金属结核采矿车等高端资源勘探开发装备为牵引,推动一系列关键技术攻关。        (四)壮大产业主体        7.培育高水平企业梯队。引导领军企业前瞻谋划新赛道,通过内部创业、投资孵化等培育未来产业新主体。实施中央企业未来产业启航行动计划,加快培育未来产业新企业。建设未来产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梯度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未来产业推进力量。        8.打造特色产业链。依托龙头企业培育未来产业产业链,建设先进技术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结合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创新管理机制,建设数字化的供应链产业链,促进创新资源汇聚,加速数据、知识等生产要素高效流通。        9.构建产业生态。加强产学研用协作,打造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标准互认和要素互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构建产品配套、软硬协同的产业生态。        (五)丰富应用场景        10.开拓新型工业化场景。围绕装备、原材料、消费品等重点领域,面向设计、生产、检测、运维等环节打造应用试验场,以产品规模化迭代应用促进未来产业技术成熟。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加快推动产业链结构、流程与模式重构,开拓未来制造新应用。发挥中央企业丰富场景优势,加快建设多元化未来制造场景。加快工业元宇宙、生物制造等新兴场景推广,以场景创新带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11.打造跨界融合场景。依托重大活动,实现前沿技术和产品的跨领域、综合性试点应用,打造示范标杆。依托载人航天、深海深地等重大工程和项目场景,加速探索未来空间方向的成果创新应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依托城市群和都市圈建设,打造绿色集约的产城融合场景。创新未来信息服务场景,加速形成普惠均等、便捷智慧的信息服务新范式。        12.建设标志性场景。定期遴选发布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建立优秀案例和解决方案库。引导地方开发特色化的标杆示范场景,依托场景组织高水平供需对接活动,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鼓励企业面向应用场景开展创新研发,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针对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建设早期试验场景,引领未来技术迭代突破。        (六)优化产业支撑体系        13.加强标准引领与专利护航。结合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布局未来产业标准化发展路线,加快重点标准研制。针对重点标准适时开展宣贯和培训,引导企业对标达标,加速未来产业标准应用推广。促进标准、专利与技术协同发展,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完善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及储备机制,深化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组织协作,构建未来产业高质量专利遴选、评价及推广体系。 专栏3:强化标准引领        前瞻布局标准研究。聚焦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制定标准化路线图,研制基础通用、关键技术、试验方法、重点产品、典型应用以及安全伦理等标准,适时推动相关标准制定。       推动标准应用试点。组织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机构和技术组织,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开展未来产业领域标准的宣贯、培训,将先进技术、先进理念、先进方法以标准形式导入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        深化标准国际合作。支持国内企事业单位深度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推进国际标准研制,探索成立国际性标准化联盟组织。        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未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风险监测与评估。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产业专利池,开展重点产业链专利分析,建设高质量专利遴选、评价及推广体系。        14.同步构筑中试能力。按产业需求建设一批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提升精密测量仪器、高端试验设备、设计仿真软件等供给能力,为关键技术验证提供试用环境,加快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建设一批中试公共服务机构,提高工程开发、技术熟化、样品试制、测试验证等中试服务水平。        15.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培育未来产业领军企业家和科学家,优化鼓励原创、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探索复合型创新人才的培养模式。强化校企联合培养,拓展海外引才渠道,加大前沿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16.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深入推进5G、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千兆光网等建设,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手机直连卫星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高速泛在、集成互联、智能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引导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服务未来产业,深化设施、设备和数据共享,加速前沿技术转化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向交通、能源、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融合赋能,发展公路数字经济,加快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按照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形成部际协同、央地协作的工作格局。以实施意见为指南,围绕脑机接口、量子信息等专业领域制定专项政策文件,形成完备的未来产业政策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推广先进的典型案例,营造推进未来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金融支持。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加大投入,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带动更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完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和金融机构等加大投入,引导地方设立未来产业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优化风险拨备资金等补偿措施。        (三)强化安全治理。坚持包容审慎的治理理念,探索跨部门联合治理模式,构建多方参与、有效协同的未来产业治理格局。加强伦理规范研究,科学划定“红线”和“底线”,构建鉴别-评估-防御-治理一体化机制。引导企业建立数据管理、产品开发等自律机制,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处置手段,防范前沿技术应用风险。        (四)深化国际合作。依托“一带一路”等机制,鼓励国内企业与研究机构走出去,深度参与全球未来产业分工。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我国建设前沿技术研发中心,推动国内外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举办全球未来产业发展论坛等活动,组建未来产业国际创新联盟。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治理规则和国际标准制定,积极贡献中国产品、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 2024年1月18日

  • 【国家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月19日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自行确定推荐单位是否需纳入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后续根据实际随时修订)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创建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4),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纳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或园区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五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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