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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江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称“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参与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省财政厅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指导和监督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二)省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厅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科技平台绩效考评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和科技厅的要求汇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我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科技平台运行补贴。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总体部署、科技发展规划的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每年发布科技平台建设指南,提出科技平台建设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以自主申报方式为主,一般由承担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经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及专家论证后立项。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研发机构。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三)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每年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九条 重大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定向组织方式组建。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原则上在每年六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用于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须经联合评议后方能使用。科技平台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资金跟踪问责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是否持续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江苏省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市、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于每年六月底前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拨款资助在项目立项后分期拨付。   有偿资助在项目立项并由省科技厅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拨付。   贷款贴息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度年终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经省科技厅委托专家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股权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协议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省财政厅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果转化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成果转化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度年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本年度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重大技术突破和高技术攀升步伐,提升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水平和重点产业科技支撑能力,省政府设立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产业技术政策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和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指南发布。根据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注重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衔接,省科技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份发布《江苏省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公开组织招标。 第七条 项目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二)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我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三)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第十条 项目专家咨询。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分类情况,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审,并提出明确咨询意见。专家咨询采取会议咨询或网上咨询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咨询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省科技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商省财政厅。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相关责任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自主创新资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资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50%。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能源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燃料动力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自主创新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细化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原则上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补助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拨付剩余的40%。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含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经费),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执行,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执行项目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填报省科技计划统计调查等有关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及时划拨自主创新资金,匹配合同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统计,每年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项目执行总体情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和目标管理,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自主创新资金进行监管,负责年度资金的预算及拨付,负责对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考核。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先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的,再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程序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申请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完成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有关技术检测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财务和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自主创新资助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报告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的两年内,有义务按省科技厅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果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江苏省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五)用于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的省配套资金,重点补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各市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六)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七)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八)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九)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项目,要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申报。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的项目,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省的重大合作项目、省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省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施省及省以下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省内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十二)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三)“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多渠道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各地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十四)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三、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五)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六)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   (十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适应不同性质科技工作的人才评价办法。凡面向市场的应用性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   (二十)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一)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进行科技中介服务,经所在学校批准,其学习年限可延长3至4年;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二)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二十三)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探索有条件企业自行管理的办法。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批准整体或部分成建制脱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直接创办企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科技、人事部门审批,可按转制事业单位养老金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四)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二十六)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省、市、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八)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允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省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资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并购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初创公司,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鼓励我省创业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采用股权置换、收购等方式举办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返程投资。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   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九)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省、市、县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3%、2%。强化企业科技投入主体地位,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三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各市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支持。   (三十一)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以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科学技术普及。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三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三)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八、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三十六)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三十七)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大学科技园、江苏软件园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三十八)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十九)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十)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进行整合,增强公益性研究与公共服务能力。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四十一)各级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十二)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四十三)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四十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对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及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十、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五)用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四十六)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七)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四十八)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省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四十九)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扶持原创性科普作品。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放宽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定期向公众开放制度。   (五十)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 【国家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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