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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落实好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规范奖励工作流程,保障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绿色产业企业借助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我省实施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分别予以奖励,以加大对省内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培育力度。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政策支持我省自2018年9月30日起进入上市流程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如有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中明确的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方向。         三、奖励金额         根据绿色产业企业所处的不同上市阶段分别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一)取得江苏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公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时间认定以江苏证监局辅导确认日期通知出具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出具日(科创板上市企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书出具日)、公司上市日为准。申请单位在上一年度满足两个及以上上市阶段奖励情形的,应合并提交申请。         (二)申报流程。申请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奖励汇总表(附件1)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申请书(附件2);         3.申请单位所处上市阶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处于上市辅导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江苏证监局关于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         (2)处于中国证监会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需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通知;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申请单位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         (4)境外成功上市的申请单位需提供境外交易所出具的同意发行股票上市的书面材料。         4.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实施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 【江苏省级】江苏省绿色债券贴息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规范绿色债券贴息工作流程,保障贴息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绿色债券贴息政策按照“先付息、后补贴”原则,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实施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绿色债券贴息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债券贴息政策支持我省非金融企业自2018年9月30日起首次成功付息,且募投项目位于省内的绿色债券,主要包括: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         (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         (三)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三、贴息金额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2年,单只债券(以相对应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为准)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为:         (一)若某只债券存在分期发行情形,则按照每期的年度利息支付金额确定贴息金额,但每年各期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2年贴息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二)若发行人同时申请对绿色债券、绿色公司债券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贴息,或发行多只债券的,则贴息金额分别计算,但每年对单个发行人贴息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债券贴息申报工作。绿色债券发行人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的贴息申报材料。         (二)申请流程。绿色债券发行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于规定时间内将绿色债券贴息汇总表(附件1)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贴息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发行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应提供贴息申请表(附件2)、核准文件、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或交易流通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付息/兑付通知书、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         2.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提供贴息申请表、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募集说明书、债券发行情况公告或挂牌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提供贴息申请表、接受注册通知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公告等发行结果证明、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五、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 【国家级】关于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为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护航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现就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围绕设备、控制、网络、平台、数据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建设技术手段、促进产业发展、强化人才培育,构建责任清晰、制度健全、技术先进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覆盖工业互联网规划、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事后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筑牢安全,保障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安全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统筹指导,协同推进。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协同推进,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分类施策,分级管理。根据行业重要性、企业规模、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集中力量指导、监管重要行业、重点企业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融合创新,重点突破。基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特性,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鼓励推动重点领域技术突破,加快安全可靠产品的创新推广应用,有效应对新型安全挑战。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制度机制方面,建立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和通报、应急处置等工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构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制定设备、平台、数据等至少20项亟需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探索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体系。技术手段方面,初步建成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基础资源库和安全测试验证环境。产业发展方面,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等重点领域,形成至少20个创新实用的安全产品、解决方案的试点示范,培育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企业。         到2025年,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技术手段能力显著提升,安全产业形成规模,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备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责任落实         1.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业互联网企业明确工业互联网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重点设备装置和系统平台联网前后的风险评估、安全审计等制度,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问责机制,加大安全投入,部署有效安全技术防护手段,保障工业互联网安全稳定运行。由网络安全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2.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相关政策制定、标准研制等综合性工作,并对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通信等主管行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安全开展行业指导管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的安全工作,同步推进安全产业发展,并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地方通信管理局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标识解析系统、公共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的安全工作,并在公共互联网上对联网设备、系统等进行安全监测。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能源、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的安全指导、监管工作。         (二)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管理体系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围绕工业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数据保护、信息共享和通报、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         4.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建立工业互联网行业分类指导目录、企业分级指标体系,制定工业互联网行业企业分类分级指南,形成重点企业清单,强化逐级负责的政府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理。         5.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体系。推动工业互联网设备、控制、网络(含标识解析系统)、平台、数据等重点领域安全标准的研究制定,建设安全技术与标准试验验证环境,支持专业机构、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快标准落地实施。         (三)提升企业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水平         6.夯实设备和控制安全。督促工业企业部署针对性防护措施,加强工业生产、主机、智能终端等设备安全接入和防护,强化控制网络协议、装置装备、工业软件等安全保障,推动设备制造商、自动化集成商与安全企业加强合作,提升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本质安全。         7.提升网络设施安全。指导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在网络化改造及部署IPv6、应用5G的过程中,落实安全标准要求并开展安全评估,部署安全设施,提升企业内外网的安全防护能力。要求标识解析系统的建设运营单位同步加强安全防护技术能力建设,确保标识解析系统的安全运行。         8.强化平台和工业应用程序(APP)安全。要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平台建设,在平台上线前进行安全评估,针对边缘层、IaaS层(云基础设施)、平台层(工业PaaS)、应用层(工业SaaS)分层部署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工业APP应用前安全检测机制,强化应用过程中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         (四)强化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9.强化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明确数据收集、存储、处理、转移、删除等环节安全保护要求,指导企业完善研发设计、工业生产、运维管理、平台知识机理和数字化模型等数据的防窃密、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鼓励商用密码在工业互联网数据保护工作中的应用。         10.建立工业互联网全产业链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依据工业门类领域、数据类型、数据价值等建立工业互联网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监测,完善重大工业互联网数据泄露事件触发响应机制。         (五)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手段         11.建设国家、省、企业三级协同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工业基础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期试点建设省级技术保障平台。支持鼓励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企业建设企业级安全平台,强化地方、企业与国家平台之间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业务协作,打造整体态势感知、信息共享和应急协同能力。         12.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基础资源库。建设工业互联网资产目录库、工业协议库、安全漏洞库、恶意代码病毒库和安全威胁信息库等基础资源库,推动研制面向典型行业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安全事件现场取证等工具集,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资源储备。         13.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测试验证环境。搭建面向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攻防演练环境,测试、验证各环节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解决方案,提升识别安全隐患、抵御安全威胁、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能力         14.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认证。构建工业互联网设备、网络、平台、工业APP等的安全评估体系,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为工业互联网企业持续开展安全能力评测评估服务,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测评机构的审核认定。         15.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等提供安全诊断评估、安全咨询、数据保护、代码检查、系统加固、云端防护等服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等依托专业技术优势,加强与工业互联网企业的需求对接,输出安全保障服务。         (七)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16.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科技创新。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强化标识解析系统安全、平台安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数据安全、5G安全等相关核心技术研究,加强攻击防护、漏洞挖掘、态势感知等安全产品研发。支持通过众测众研等创新方式,聚集社会力量,提升漏洞隐患发现技术能力。支持专业机构、高校、企业等联合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创新中心和安全实验室。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17.促进工业互联网安全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网络安全产业园(基地)等形式,整合相关行业资源,打造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平台,形成工业互联网安全对外展示和市场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能力强、辐射带动范围广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企业。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遴选优秀安全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并加强应用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的统一指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部省合作,构建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能源、国防科技工业等主管部门及地方通信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环境。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业互联网发展现状,优化政府支持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安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安全应用,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手段,推动安全产业集聚发展。         (三)发挥市场作用,汇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工业互联网企业的安全需求为着力点,形成市场需求牵引、政府支持推动的发展局面。汇聚政产学研用多方力量,逐步建立覆盖决策研究、公共研发、标准推进、联盟论坛、人才培养等的创新支撑平台,形成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发展合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快人才培养。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安全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网络安全意识。开展网络安全演练、安全竞赛等,培养选拔不同层次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从业人员。依托国家专业机构等,打造技术领先、业界知名的工业互联网安全高端智库。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闻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内容生产精品项目:包括以图书、期刊、电子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等为载体的重大主题出版、精品出版和重点选题项目等;         (二)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赛展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和产业基地(园区)培育项目;         (三)产业升级引领项目:包括融媒体建设、数字化建设、新闻出版类智能装备制造、绿色印刷等新兴业态创新项目及行业重大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等;         (四)实体书店项目:包括特色书店、农村发行网点、校园书店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产业发展创新项目:包括重大版权成果转化、对外文化贸易以及其他具有成长性、引领性、示范性的产业发展项目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省级以上重点赛展项目、服务平台项目,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一)项目补贴。对正在实施的新闻出版重点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新闻出版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新闻出版项目实行奖励。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企业(单位)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含一个会计年度)。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江苏文化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符合新闻出版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计划、预期绩效明确合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申报奖励的项目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完成;其他项目(不含重点赛展项目、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财务支出进度需达30%以上。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         (四)近3年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同一企业(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对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下达。配合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六)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实施方案等,指导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三)负责建立年度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扶持项目并对外公示,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当年扶持项目的经费下达工作。收回省直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五)督促并指导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工作。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七)负责省直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并承担有关监管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和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新闻出版产业的关联度等,做好项目实地考察相关工作。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配合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程序为:         (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每年制定、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二)各地方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含昆山、泰兴、沭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四)省直企业(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正式行文报送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建立新闻出版发展项目库,每年对各地(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纳入项目库。所有获资助项目均从项目库中评审产生。         第十七条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价,会商省财政厅后进行公示,报批,下达经费。接受省纪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的全程监督。         (一)项目评审。采用处室审核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确定实地考察项目方案。         (二)实地考察。通过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综合评价。根据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年度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助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         (四)项目公示。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会商省财政厅后,对拟扶持的项目通过省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费下达。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将拟扶持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对经报批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调整预算、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按程序审批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施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全额或部分收回专项资金。 除项目奖励资金外,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支持规模,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8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9-2023年。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对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24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7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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