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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在重点地区和细分领域的梯次布局,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联盟,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         2.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出台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细则,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支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与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3.强化考核评估导向。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情况列入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相关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扩大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入库规模。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         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         5.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等支持政策,推动降低执行门槛。加强现有政策宣传推广,在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中开展面向科技型初创企业的重点政策解读。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         7.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的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攻关”。对于任务体量和条件要求适宜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申报。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         8.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技术中心等,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9.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研究出台新时期强化产学研一体化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设研发基金、共建实验室、研发众包等方式,共享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         10.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支持国家高新区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和开展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搭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促进科研仪器、实验设施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         11.推广科技创新券。支持地方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对各类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         12.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制订出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举措,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试点,引导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需求开展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一批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科技成果提供专业化服务。         13.搭建特色服务载体。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举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博览会,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提供政策咨询、融资对接、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合服务。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14.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功能,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成立专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双创”基金,培育发展专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         15.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租赁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为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6.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产权交易与技术转移相关工作,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17.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杰青计划”,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相关领域外国青年人才进行对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部成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创新不问出身、不分大小”理念,切实把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根本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强化任务落实。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细化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久久为功的毅力,持续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定期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开展总结宣传。结合国家创新调查工作,监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总结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经验,加强对企业家精神和重大创新成果的宣传推广,引领和带动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 【江苏省级】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江苏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评价优良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撑和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专项资金要紧密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明确的领域和方向,重点投入、重点扶持。         (二)无偿有偿结合原则。专项资金使用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中:无偿投资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立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有偿投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管理运作,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对项目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择优竞争原则。专项资金使用聚焦重点,采用政府部门、企业家、专家共同评审机制择优支持,规范运作。         (四)效益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效应,引导创新资源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规模和使用要求。         (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发布申报工作通知,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         (三)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各地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确定的领域中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一)重大项目是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堵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能实现重大关键技术原始创新或自主可控且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大产业创新中心项目、重大创新创业平台项目、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及应用示范项目等。         (二)特定出资事项是指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由专项资金作为出资渠道给予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金持续投入能力强,研发体系健全,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支撑作用明显,技术、产品和服务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引领示范作用突出。         (二)申请投资补助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新增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70%。         (三)项目需在本省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资金等实施条件。         (四)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本专项资金项目:已获国家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可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七条 针对不同项目和承担单位性质,科学合理确定资金补助方式。         (一)投资补助。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总投资的10%·30%范围内给予投资补助。         (二)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支撑带动能力较强、关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全省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向省申报项目的部门或单位是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统一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二)省有关部门按照分管行业领域组织行业内跨区域实施或特别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根据年度项目申报的重点领域方向、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建设条件等因素,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进一步明确申报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         (一)实地核查。项目主持部门根据规划、本办法及申报通知等要求,对拟申报项目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实地核查意见。         (二)形式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规划、本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相关结论意见。         (三)分类评审。根据实地核查和第三方出具形式审查结论确定进入评审阶段的项目名单,组建若干个由政府部门、企业家、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行业对项目进行分类评审。         (四)剔重审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已通过分类评审的项目,按照第六条第四款的要求进行剔重审查。         (五)项目公示。通过剔重审查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计划下达。项目公示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计划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承诺的目标、任务、时限及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项目主持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照要求达到预期效益。项目主持部门承担项目监督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持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经审议后给予调整、终止、撤项等处理,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五年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项目主持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取消三年内本地区或部门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72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绿色担保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规范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奖励的工作流程,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我省实施绿色担保奖补政策,对担保机构开展绿色债券担保进行奖励,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进行风险补偿,激励和引导金融资源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绿色担保奖补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绿色担保奖补政策支持自2018年9月30日起,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募投项目应位于省内)、我省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供担保的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三、奖补金额         (一)绿色债券担保奖励。担保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的,每只债券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业务,对出现代偿后实际损失金额的30%进行补偿,单只债券最高不超过300万。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绿色担保奖补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的申报材料。         (二)申请流程。担保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向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各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将绿色担保奖补汇总表(附件1、3)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组织会审,审核是否符合奖补条件,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奖补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绿色债券担保奖励。担保机构应提供:(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绿色债券担保奖励申请表(附件2);(4)发债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复印件);(5)担保绿色债券的核准文件、无异议函或接受注册通知书(复印件);(6)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5)。         2.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应提供:(1)资金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4);(4)发债担保合同、收费发票记账联、代偿通知书及履行代偿票据、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等(复印件);(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五、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解释。

  • 【江苏省级】江苏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为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保费补贴工作流程,保障补贴工作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环责险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先付费、后补贴”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环责险投保单位给予补贴,切实降低投保成本,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运用保险工具防范化解环境风险。环责险保费补贴资金从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对象         环责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保险标的在江苏省内,且自2018年9月30日起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单位)。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且营业场所位于省内,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正式文本。         三、补贴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单位)按不超过年度实缴保费的40%给予补贴。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时间。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布置环责险保费补贴申报工作。对上一年度投保的环责险进行保费补贴,投保日期以环责险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二)申请流程。投保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申报材料(相关省属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年度环责险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抄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会审,根据需要与有关保险公司对账复核,并形成会审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就拟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补贴的保费拨付至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业。         (三)申报材料要求。投保单位应提供补贴申请表(附件2)、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付证明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付证明复印件由设区市、县(市)生态环境局核对与原件无异后,原件退回投保单位。         (四)退保等行为。获得环责险补贴资金的企业如发生退保、批减保费等行为,应当按原渠道将全部补贴退回,并凭借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批减保费手续。退回的保费补贴由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用于以后年度的保费补贴。         五、其他说明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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