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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科技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8〕9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苏州市市级科技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贴息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在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使用银行、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以及使用专业担保公司为科技贷款进行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贴息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五条 贴息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含担保费)给予最高50%的一次性补贴。         重点支持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市级“瞪羚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首次申报企业。         对于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市级“瞪羚计划”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于其它企业,单户企业当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贴息项目的申请与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相关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科技局;         (二)各区科技局统一接收项目申请,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递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贷款贴息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科规〔2013〕9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18〕9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苏州市市级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保费补贴项目”)对申报单位向我市保险机构购买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保险险种所支出的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保费补贴项目资金来源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2.经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4.市级“瞪羚计划”企业;         5.市级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6.获得各级科技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人才企业。         第五条 保费补贴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实行总额限制和分类补贴,重点支持首次申报的单位。每家申报单位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各科技保险险种补贴比例如下:         (一)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50%;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30%;         (三)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 申报单位自主选择投保本细则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后,申报单位可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申请补贴。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         第七条 保费补贴项目的申请与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备齐资料,通过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科技局;         (二)各区科技局统一接收单位申请,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申请材料汇总后递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保险费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苏科规〔2012〕322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园区鼓励建设园区级孵化器,其目标是孵化出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培育出若干国家级、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对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并负责园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园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孵化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在园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50%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房产。   3.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4.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5. 在孵企业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技术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六条  进驻孵化器进行孵化的企业,具备一定发展基础和条件后应当毕业,企业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认定园区级孵化器程序:   1. 申报机构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园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科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   4. 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直接纳为园区级孵化器并参与绩效考评。 第八条  园区科技部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孵化器,取消其园区级资格并不推荐其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九条  园区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科信局递交说明报告。经科信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第四章 补贴奖励 第十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园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1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每年对区内孵化器组织考核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园区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 【国家级】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

            提高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加快提升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制造业质量和效益为目标,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增强质量提升动力,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为实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提升与满足需求相结合。以增强制造业竞争力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进质量文化和品牌建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坚持企业主体与营造环境相结合。推动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严守质量底线,提高质量水平,扩大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加强标准引领,加快人才培养,强化专业支撑,推动优质优价,激发企业质量提升动力。         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创新要素向关键共性技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集聚,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适应性。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质量管理的水平。     坚持全面推进与分业施策相结合。完善覆盖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提升协作机制。聚焦行业质量突出问题,精准施策,提升原材料供给质量,增强装备制造质量竞争力,加快消费品提质升级,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迈向中高端。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制造业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基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质量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质量工作体系更加高效。建设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协调配套的标准群引领行业质量提升,推动不少于10个行业或领域建立质量分级工作机制,完善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追溯机制,提高企业质量和品牌的竞争力。          二、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四)健全质量责任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主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声明,接受社会监督。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增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严格落实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机制。         (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明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满足法律法规和顾客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优化顾客体验,提高顾客满意度。加强供应链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第二方质量审核制度,对重要供应商的质量、技术、工艺、设备和人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管理、精益生产等方法,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         (六)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诚信经营理念,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提升员工岗位技能,把质量诚信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培育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鼓励设立首席质量官,积极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班组管理、质量攻关、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质量活动,加强优秀质量成果的内部推广和外部交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三、增强质量提升动力         (七)发挥标准带动作用。发挥标准对行业质量提升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提高上下游产业标准的协同性和配套性,推动建立覆盖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标准群。加快重点领域质量安全标准、绿色设计与生产标准制定,推动标准实施。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等特殊要求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服务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和创新需求的标准,支持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应用示范,支持地方开展标准领航质量提升工作,支持行业和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强化技术支撑作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丰富产品种类,满足差异化消费需求。推广数字孪生、可靠性设计与仿真、质量波动分析等技术的开发应用,提升产品质量设计和工艺控制能力。持续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支持建立质量信息数据库,开发在线检测、过程控制、质量追溯等质量管理工具,加强质量数据分析,推动企业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九)发挥品牌促进作用。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丰富品牌内涵,提升品牌形象。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品牌培育专业化服务体系,制定宣贯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标准,完善品牌培育成熟度评价机制,以品牌培育推动企业从“质量合格”向追求“用户满意”跃升。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引导集群内企业标准协调、创新协同、业务协作、资源共享,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产业链提质升级。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引领消费需求,增强消费信心,促进企业加快质量升级。         四、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十)倡导优质优价。鼓励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围绕产品性能、技术能力、用户需求等制定质量分级标准,运用检验检测、合格评定、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重点产品试点开展质量分级评价,建立质量分级发布机制。以机械、钢铁、石化、建材、轻工、电子等行业专业化质量分级为试点,推动建立质量分级、应用分类的市场化采信机制。加大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推动发布优质采购目录,鼓励在重大装备和重点工程中使用优质产品。         (十一)优化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消费者投诉、产品召回等信息共享机制,引导行业对共性质量问题进行警示和改进。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联合惩戒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推动构建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地方和行业制定区域、行业质量提升计划,积极开展质量兴业、质量比对、品牌培育等工作,总结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单项冠军、质量标杆、专精特新“小巨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等各类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十二)夯实服务支撑。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加大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和品牌服务供给。发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作用,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并推广应用,提高企业质量技术水平。支持专业机构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鼓励为企业服务。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标准验证、质量诊断、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检验检测实验室向公众开放,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五、加快重点产业质量提升         (十三)提高原材料工业供给质量。深入实施《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加快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广清洁高效生产工艺,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鼓励研发应用全流程质量在线监测、诊断与优化系统。加快高端材料创新,支持航空、核能、发动机等关键领域材料的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建设,促进新材料应用验证及推广,形成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能力。加快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和行业测试评价中心建设,支持开发稀土绿色开采和冶炼分离技术,加快稀土新材料及高端应用产业发展。支持开展重点原材料产品用户满意度调查,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提升原材料供给质量。         (十四)增强装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积极落实《促进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指南》。实施工业强基工程,着力解决基础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工业软件等领域的薄弱环节,弥补质量短板。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按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规划,梳理产业质量升级亟需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目录,积极引导产业基金及社会资金支持,提高装备制造业的质量水平。         (十五)促进消费品工业提质升级。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制定发布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推动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创新产品发布。培育壮大个性化定制企业和平台,推动企业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持续开展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试点示范工作,提高创意设计水平,推动产品供给向“产品+服务”转变,促进消费升级。支持重点产品与国外产品质量及性能实物对比,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先进技术应用和质量提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关键领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实时追溯和查询服务,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十六)推动信息技术产业迈向中高端。支持集成电路、信息光电子、智能传感器、印刷及柔性显示创新中心建设,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极推进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快发展5G和物联网相关产业,深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强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关键基础软件、工业设计软件和平台软件开发应用,提高软件工程质量和网络信息安全水平。发展超高清视频产业,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规范对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的管理,改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用户体验。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落实。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和队伍能力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促进质量提升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行业协会持续深入推进群众性质量活动,建立本行业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长效宣传推广机制,弘扬质量先进。         (十八)加快人才培养。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系统推进制造业的质量人才培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推进质量和品牌相关专业学科和课程建设,支持设立质量研究院、品牌研究院,培养高端质量和品牌人才。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加强专业技能和质量品牌人才培训,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专业素质水平。鼓励企业提升员工质量素质,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质量骨干和技术能手。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宣传的总体策划和系统推进,引导企业坚持质量为先,追求卓越质量,关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消费友好等新需求,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组织开展质量品牌主题宣传和交流活动,报道企业质量提升的丰富实践、重大成就、典型经验,讲好中国品牌故事,塑造中国制造质量新形象,增强国际竞争力。

  • 【国家级】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对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如何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特别是对全媒体时代的媒体融合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国家对网络强国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对数字经济发展提出明确要求,有关互联网发展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正在积极有序推进。同时要看到,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仍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科技对文化建设支撑作用的潜力还没有充分释放,相关部门和地方对文化和科技融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尚需进一步提高,现就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面向文化建设重大需求,把握文化科技发展趋势,瞄准国际科技前沿,选准主攻方向和突破口,打通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最后一公里”,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创造更多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性成果,为高质量文化供给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坚持需求导向。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导向,用先进科技手段,助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需求侧服务模式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文化和科技两种思维、缺乏交融的软肋,补齐文化发展缺少核心技术支撑的短板,以体系化思维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   坚持统筹融合。统筹政府和市场作用,统筹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统筹应用示范与成果推广,引领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体系,实现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总体部署,建成若干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协同攻关的文化科技领域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成100家左右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管理规范、配套完善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200家左右拥有知名品牌、引领行业发展、竞争力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使文化和科技融合成为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文化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加强智能科学、体验科学等基础研究,开展语言及视听认知表达、跨媒体内容识别与分析、情感分析等智能基础理论与方法研究,开展人机交互、混合现实等关键技术开发,推动类人视觉、听觉、语言、思维等智能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创新应用。   加强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文化资源分类与标识、数字化采集与管理、多媒体内容知识化加工处理、VR/AR虚拟制作、基于数据智能的自适配生产、智能创作等文化生产技术研发;开展文化产品多渠道发布、多网络分发、多终端呈现等文化传播技术研发;开展文化产品价值评估与版权交易、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推荐、文化产品与服务质量评测等文化服务技术研发;开展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追踪、舆情分析与内容安全监管、文化艺术品鉴定等文化管理技术研发。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技术基点,重点突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系统集成应用技术,开发内容可视化呈现、互动化传播、沉浸化体验技术应用系统平台与产品,优化文化数据提取、存储、利用技术,发展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数字化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   (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把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作为文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鼓励各基地强化服务行业意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区域特色进行差异化发展,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支点、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合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模式创新和融合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打造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示范区、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文化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先锋队。鼓励不同区域根据其文化、科技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建各具特色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探索建立高效协同的创新体系,培育产学研结合、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协同的创新格局。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领域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文化科技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从基础研究到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设计。明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构建开放高效的创新网络。   (三)加快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   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抓手,疏通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连接的快车道,打通关卡,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加快文化和科技融合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   完善全国文化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定期开展文化和科技融合成果展览交易,打造交流对接平台,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职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畅通技术转移通道。   加强中试基地建设,以技术示范带动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面向社会从事文化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文化科技服务,有效降低文化科技创新风险,加速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成果产业化。   (四)加强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   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依托现有工作基础,对全国公共文化机构、高等科研机构和文化生产机构各类藏品数据,分门别类标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成果中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建设物理分散、逻辑集中、政企互通、事企互联、数据共享、安全可信的文化大数据体系。   构建文化大数据应用生态体系,加强文化大数据公共服务支撑。面向社会开放文化大数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将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建设、网络强国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加快文化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分析发掘、可视化、标准化、版权保护、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文化数据在采集、存储、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保护,加强文化数据在公开共享等环节的安全评估与保护,强化对妥善处理重大突发文化事件的数据支持。   (五)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加快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等网络化改造和技术升级,建设“内容+平台+终端”的新型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体系,运用信息革命成果,坚持一体化发展方向,通过流程优化、平台再造,实现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有效整合,促进新闻信息、技术应用、平台终端、管理手段共融互通,推动媒体深度融合。   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让个性化定制、精准化生产、智能化推送服务于正面宣传。加快高质量广播电视内容供给,推动超高清内容制作、交易、版权保护全链条体系建设。推动跨媒体内容制作与呈现,利用VR/AR技术实现内容传播精细化与沉浸化。研究云平台技术,开发分布式云架构,支持融媒体中心建设,创新新闻宣传新业务,打造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新业态。   (六)促进内容生产和传播手段现代化。   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推动文化数字化成果走向网络化、智能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重点研发智慧型呈现技术,开发数字化文化产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加快文化服务业智能化升级,支持智能技术和创新服务在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复制、广告服务、会展服务等传统文化产业中的应用,实现服务模式和业态创新。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领域的深度应用和创新发展,在文化领域建设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智能+文化”开源技术开发社区,鼓励双向交流、合作开发、共同体验和社会评测,强化文化领域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供给。   (七)提升文化装备技术水平。   瞄准文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与装备,攻克一批关键瓶颈技术,实现文化领域重要软件系统和重大装备自主研发和安全可控,提升文化装备制造水平。完善文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应用设施的装备配备,加快文化装备关键技术、重要工艺、应用模式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与推广。   加强智能化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数字化采集、文化体验、公共文化服务和休闲娱乐等专用装备研制。加强激光放映、虚拟现实、光学捕捉、影视摄录、高清制播、图像编辑等高端文化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强舞台演艺和观演互动、影视制作和演播等高端软件产品和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快广播电视网络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支持内容制作、传输和使用的相关设备、软件和系统的自主研发及产业化。   开展绿色印刷、数字印刷、纳米印刷、按需印刷、智能印刷等技术、装备和材料研发与应用,加大印刷技术在微电子领域的应用研究,完善印刷业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加快物联网、现代物流等技术、产品与装备在新闻出版领域的集成应用,构建新闻出版业现代供应链体系。   (八)强化文化技术标准研制与推广。   实施标准化战略,完善文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研制与推广,推进技术专利化、产业标准化,完善产业评估体系建设,以标准助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   鼓励我国企业和社团参与国际标准研制,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政策,推动以标准为基础的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走出去”,加快文化技术标准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国家层面的组织领导机制。完善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牵头,中央网信办、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全国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   建立地方层面的协调推进机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文化资源富集地区的市、县,可建立本地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文化、科技、经济等部门协同,定期沟通协调,推动本地区文化和科技融合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   地方有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出台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制定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新举措。   将文化和科技融合技术研发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署一批体现国家战略意图的重大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和工程,加大对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的持续支持力度,聚焦目标、突出重点,形成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化和科技融合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地方政府科学规划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文化科技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培训辅导、信息咨询、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鼓励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依规设立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发挥其撬动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作用。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文化科技项目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双赢。鼓励并支持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发针对文化科技企业的投融资产品、风险控制技术、数据库等,推动文化科技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   (三)深化开放合作。   加快建立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探索技术合作模式,以技术、标准、产品、品牌、知识产权、差异化服务等优势和特点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海外市场,讲好中国故事,推动打造一批反映当代中国、面向国际市场的优秀数字文化产品及服务。   (四)加强智库建设和人才培养。   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决策咨询机制,研究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现状、趋势,研判世界文化科技新方向,定期报告国内外文化科技创新动态,提供准确、前瞻、及时的政策建议。   加快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复合型、创新型、外向型文化科技跨界人才的培养,鼓励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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