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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开放和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全市上下“思想再解放、开放再出发、目标再攀高”,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和自贸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大力弘扬“三大法宝”,全力塑造“四自”理念,即“自觉对标、敢于争先;自主谋划、彰显特色;自闯新路、再造优势;自我加压、追求卓越”,再创一个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进一步优化开放布局、拓展开放空间、提升开放能级,奋力推动苏州高水平开放走在最前沿,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努力打造中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示范区。         (一)思想再解放         坚持以观念更新、思想解放推动高水平开放,大胆改革、锐意探索,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动力系统,切实增强地区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坚定不移抱着“归零心态”,推动思想再解放,自觉主动对标找差,广泛凝聚发展共识。突破思维定势、摆脱路径依赖、走出既定格局,积极勇闯发展“无人区”,全力冲破障碍束缚,奋力争当新一轮发展热血尖兵。         (二)开放再出发         放眼全球,主动顺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确保对外开放决心不动摇。立足全国,积极融入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布局,确保对外开放优势不削弱。审视自我,坚定不移推动开放再出发,确保对外开放劲头不懈怠。创新开放理念、丰富开放内涵、拓展开放领域,强化各类开放要素整合,奋力打造全方位深层次开放新格局。以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通过开放推动科技创新登上高峰、产业转型加速提质、有效投入迈上台阶、营商环境争创一流、城市功能全面优化。         (三)目标再攀高         紧紧围绕“现代国际大都市、美丽幸福新天堂”愿景,主动置身更高“坐标系”,全面提升主要发展目标。力争到2022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到6%,确保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万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超过8500亿元,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分别达到50%和55%左右;年均进出口总额保持在3000亿美元左右,三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达到200亿美元;营商环境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城市功能得到大幅提升,城市人文繁荣兴盛,成为人人向往的宜居宜业胜地。         二、重点举措         (一)以开放推动创新发展,提升苏州的科技创新策源功能。致力开放创新,主动融入和布局全球创新网络,营造开放包容创新生态,吸引集聚更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以更加开放的胸怀加快打造国际化创新高地。         1.集聚国际高端创新人才。实施万名高端人才集聚计划,三年内引进1万名高质量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其中海外占比不低于50%,外国高端专家不少于2500人。针对先导产业、前沿科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和苏州自贸片区急需人才,对年薪高于40万的,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瞄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三年内引进10个以上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加大“海鸥计划”实施力度,单个项目(个人)补贴上限标准提高至100万元。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办理最高时限居留许可、优秀外籍学生创新创业等提供最大便利。全面接轨国际人才评价标准,对取得有关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比照认定或享受相应等级待遇。降低人才落户门槛,提高对各类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来苏创新创业的吸引力。研究设立“苏州科学家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科协)         2.培育国际一流创新企业。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提高申报便利度和服务水平,到2022年末,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4000家,其中外资企业3000家。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三年内每年滚动遴选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的创新型企业形成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其中外资企业200家左右,自入库当年至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止,每年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自贸区苏州片区内新设立的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并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发展态势良好的,经批准,奖励期可延长三年。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建设国际优质创新载体。集聚国际创新资源,系统谋划和布局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大力支持重大科技突破,力争在重大科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建立诺贝尔奖实验室“一事一议”专项引进机制,支持诺贝尔奖科学家来苏组建实验室。鼓励全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苏合作建设科研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国际研发机构,支持国际化人才和团队发起设立专业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三年内新建科技创新载体100家。对重大研发机构、多学科交叉创新平台建设,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研发机构中具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的创新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瞄准国际产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在全球智力比较密集地区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到2022年末在全球布局建设50家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在苏建设10家对接海外离岸项目的在岸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科协)加强与先进创新型国家科技合作,着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联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外办)         4.打造国际著名创新品牌。大力支持企业建设国际化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专利以及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经费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技术组织落户苏州,探索建立中德标准化合作机制和双方证书互认渠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加大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发企业打磨产品、提升质量的热情与动力,促进“苏作”精神回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5.推动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00万元的奖励。加大外资持牌金融机构招引,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苏设立法人机构。完善地方金融科技产业生态,建设金融科技开放平台、评测平台、监管沙盒试点,引进境内外金融科技龙头公司,创设金融科技实验室。建立投贷联动合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服务、政策支持,吸引头部创投机构,打通投资机构和银行之间合作通道,提高创新型企业多元化融资发展活力。(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在税收优惠、绩效奖励、风险补偿、融资补贴、退出机制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境内外创投资本投资苏州创新创业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         (二)以开放促进产业转型,提升苏州的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广泛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选增量、提质存量,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体系,全力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不断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6.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支持利用境内外资源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加快先导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制造业高端化国际化,支持跨国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协同创新、并购重组等方式深度参与产业集群建设,做大做强新型显示、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光通信、高端装备制造等10个千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力争形成以生物医药为代表的若干世界级产业集群。以创新协同化、组织网络化、合作国际化为重点,推动企业集群由“物理相加”实现“化学相融”,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增强产业根植性和集群凝聚力,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组织。支持产业集群与国际知名先进制造集群建立系统融合机制,学习借鉴集群治理、协同创新支持等方面的经验,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方面合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7.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积极推进苏州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开展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支持外资企业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推动外资企业拓展研发功能,导入优质创新资源,助力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向“制造+服务”转型,每年对新认定的市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三年累计培育和认定市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60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对获得当年度国家或省进口贴息支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鼓励企业海外并购。鼓励开展海外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境外投资高科技项目实现“购并、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鼓励设立市场化海外并购专项基金,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企业开展海外并购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市工信局)探索开展QDIE等金融开放业务试点。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联合授信,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设有海外分支机构的各类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寻找海外并购标的。(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市金融监管局)         9.提升对外贸易质效。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主动扩大进口。大力优化贸易结构,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FTA(自由贸易协定)落地见效,进一步提高企业知晓率和利用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引领性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扩大服务出口,对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打造或提升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的,根据平台促进服务贸易成效,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拓展数字化可贸易服务领域,支持数字化服务出口,根据企业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支持企业探索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并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苏州中支、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对本市企业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开设主要面向境外消费者、具有良好运作实绩的零售店,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以开放强化有效投入,提升苏州的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深化开放再招商,放眼全球加速集聚一批层次更高、质量更优、效益更好的国内外企业投资项目,有效增添经济发展后劲,搭建利益共享的全球价值链。         10.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统筹各地各部门招商资源,市本级每年安排奖励资金2亿元,用于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加大对招商信息首报人员的奖励,对招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可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在提拔使用上加大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苏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到账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前沿高端制造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项目招引和培育,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苏布局高层级投资性、运营管理性、研发创新性地区总部和各类共享服务功能机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科学精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于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涉及产业空间、产能压减、能耗排放等指标的,实行全市域统筹,确保高质量产业项目按需落地,全力构筑具有一流竞争力的产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11.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以更大力度持续扩大有效投入,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综合奖补,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他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2.精准推出苏州开放创新合作热力图。以产业建链、补链、强链为主线,发布高质量的多语种苏州开放创新合作热力图,全面、生动推介苏州营商环境、投资政策和投资信息空间布局,为全球资本选择苏州、投资苏州,提供透明、公平、便捷、稳定的预期和资讯,切实帮助和服务全球资本进一步了解苏州、投资苏州、落户苏州。热力图聚焦投资环节提供有效指引,具体包括:投资考察线路图,帮助投资者提高考察效率;平台载体导引图,帮助投资者寻找项目落地载体;产业用地供应图,帮助投资者匹配项目土地资源需求;投资合作机会图,帮助投资者和企业家发现合作机会。同步推出移动端及PC端应用,围绕引资需求、招商方向及形势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更新,精准匹配真实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         13.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探索土地复合利用供地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与商业和服务业用地合并,按综合用途供地。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障产业用地空间规模,全市划定100万亩(667平方公里)工业和生产性研发用地保障红线。以盘活存量为主,配置增量为辅,向全球发布68.8平方公里的近期可供产业用地,并全部落实在产业用地供应图上。鼓励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研发项目出让用地提容增效,对项目出让用地容积率低于1.5的,根据项目产业特点和地块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论证、集体会商,明确出让地价和项目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出让用地容积率高于1.5的,每增加0.1容积率,建成后可根据产业水平和门类给予不超过出让价格4%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出让地价的40%。(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14.加快境内外园区建设。支持企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开发建设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区。对通过商务部和财政部考核确认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奖励1000万元;对通过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考核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奖励800万元;对通过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考核确认的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鼓励注册在苏州的产业园区综合开发载体、产业园区管理类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赴本市内其它地区或市外境内区域打造“飞地经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5.支持自贸区苏州片区发展。支持自贸区苏州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积极探索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更好服务苏州对外开放总体布局。推动各县级市(区)与自贸片区联动发展和跨区合作,建立联动创新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外资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扩大服务业行业门类和领域的对外开放。设立自贸区苏州片区专项发展资金,五年内投入不少于800亿元,以世界一流标准提升自贸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水平,支持自贸片区强化对企业、技术、资金、人才的“集聚效应”,着力推动自贸片区在前沿产业、高端人才、总部经济等领域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6.打造对外开放新平台。大力提升各级开发区功能优势,创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示范引领之地。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平台功能,进一步深化对德、对日合作,积极打造中德合作创新园、中日绿色产业创新示范区、中日智能制造创新产业园等开放载体,构筑苏州对外合作新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以开放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苏州的各类要素虹吸功能。对标国际公认标准,树立用户思维,注重客户体验,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四个“最少”(花最少的时间、跑最少的路、交最少的材料、找最少的部门),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世界一流营商环境。         17.打造营商服务国际品牌。牢固树立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理念,倾力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服务品牌,同步推出“4S”国际版营商服务品牌(“SupremeService,SuperSuzhou”意为“至高服务,超级苏州”),持续完善国际化营商服务政策措施,努力让市场主体在苏州投资放心、发展安心、干事顺心、创业开心、生活舒心,把苏州打造成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高地,使营商环境成为苏州最响亮的金字招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18.实行优特项目“N+1”特殊支持政策。全球资本选择中国进行布局投资时,凡是体现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的策源性项目,凡是体现国际最先进水平、最高水准的科技创新项目,凡是在苏州先导产业中起龙头作用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性项目,凡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大项目、高产出率的好项目,只要愿意落户苏州的,政策设计可以对标国际惯例、对标先进城市标准,再“加一点”力度,给予特殊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19.提高亲商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好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沙龙、企业家微信群联系、企业信息直报三项制度,让企业的声音听得到、意见看得到、诉求办得到,让企业做苏州最“铁”合伙人、最“燃”投资人、最“棒”传播人。(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建设苏州市“企业服务云”,打造企业服务总门户。建设苏州市企业服务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全覆盖的优质服务,实现市场主体咨询政策有方、服务寻求有效、诉求反映有门、政策兑现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全面推行代办服务,建立代办服务机制,公布代办事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服务企业机制,探索设立重点企业联络专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到2020年末,实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接入率达15%,小微企业首贷率超过1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20.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按照竞争中性原则,贯彻落实外资在保险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待遇、建筑业承揽业务范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保障外资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地位。切实增强国际贸易规则意识,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WTO框架内,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完善企业破产与注销程序,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进行政审批、税务、人社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强化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将企业注销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完善加快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在6个月内审结。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21.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企业开办2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达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全球前沿水平。(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资源规划局)除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外,2020年底前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从申报立项、选址、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直至竣工验收,审批时间控制在80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0个工作日内。全面施行多图一审,合并原独立审查的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明确免予施工图审查类型和规模,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对有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段许可、分段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深化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到2020年底将企业全年纳税时间减少到100小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2.提升企业水电气获取便利度。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通过压减环节、并联审批、联合踏勘等措施,切实提高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服务水平。用水方面,无增设管线的,办结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增设管线但无需办理行政审批的,办结时间不超过9个工作日;有增设管线且需办理行政审批的,平均办结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用电方面,从2020年起,低压客户报装平均接电时间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10(20)千伏客户报装平均接电时间缩至3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苏州供电公司)用气方面,无需增设管线的,办结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增设管线但无需行政审批的,办结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增设管线且需行政审批的,办结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燃气集团)         23.加快企业通关速度。鼓励企业提前申报,优化监管流程,在2020年提前实现“5年内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一半”的目标;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联网核查,促进企业申报便利化;优化时效性商品通关流程,加快现场通关验放速度;稳步推进国际业务申报“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业务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各海关)         24.优化出入境服务。提升智慧出入境服务功能,推广出入境智慧大厅模式,在居住人口密度大、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地区增设出入境大厅受理分中心,方便群众就近办证,实现出入境办证随到随办,为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个人出入境办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全面推进外国人来华邀请网上申报机制和“不见面审批”,到2020年底建成“外国人来华邀请电子管理系统”。(责任单位:市外办)以自贸区苏州片区为重点,在苏州工业园区就近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提供预约、咨询、受理窗口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总体布局,扩大APEC商务卡惠及面。(责任单位:市外办)切实做好“走出去”企业服务工作,为企业及员工出入境提供便利;推进“领事保护机制”全覆盖,保护在外企业及员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公安局)         2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力度。充分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功能,加强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优化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功能,搭建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全链条的快速获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平台,制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作用,建立涉外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持续开展国际经贸领域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人才培训,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应对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优质服务。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激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交易,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风险补贴,激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监管局)         (五)以开放塑造城市品质,提升苏州的开放枢纽门户功能。立足世界眼光、国际视野,优化城市布局,打造绿色生态空间,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奋力建设现代国际大都市。         26.积极投身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聚焦规划互融、创新互促、产业互补、交通互联、生态互保、民生互惠,实现“市域一体化、沪苏同城化”,最大程度地释放国家战略杠杆效应。积极投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谋划布局一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平台,探索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高起点构建永续发展绿色经济走廊,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7.提高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高等教育资源,三年内新增2所以上海外知名院校在苏州落地。积极申报“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加快推进“双元制”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快基础教育现代化进程,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健全外籍人员子女就读体系,三年内新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国际化学校15所。构建本土化与国际化深度融合的国际课程体系,满足在苏高层次国际人才子女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鼓励和引导包括外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在苏设立合资、合作(含港澳台)医疗机构,引进国内知名医院管理机构对新建市属医院委托管理,三年内引进国际高端医疗集团在苏举办2家以上合资、合作(含港澳台)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依托“12345”热线,优化提升在苏外籍人士APP服务平台功能,为在苏外籍人士提供便捷优质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行政审批局、市外办)         28.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体系。以构建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目标,以“机场、港口、通道、枢纽”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重大项目举措落地落实,高质量推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构建“开放立体、创新高效、协调共享、便捷优质、绿色智能、安全经济”的具有苏州特色现代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形成“国际国内通道联通、枢纽节点功能完善、运输服务一体高效、交通动能强劲有力”的现代综合立体交通新格局。积极探索交通运输绿色智慧化,实现综合交通治理能力高水平和运输服务高质量,不断提升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交通支撑作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9.提升城市国际知名度。以建设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为抓手,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扩大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深化友好城市交往,三年新增2~3个具有国际化大都市特征的友好城市。(责任单位:市外办)充分利用市内涉外媒体平台、海外社交网络平台和国际间合作媒体,提升国际传播能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办好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中国国际纳米技术产业博览会等展会。争办国家级会展活动、国际性高端赛事以及国际机构交流活动,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之都和体育名城。(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外办)         30.提高苏州文化全球影响力。完善与海外城市文化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家级品牌项目和主题活动。进一步发挥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之都及世界遗产典范城市等国际品牌效应,提升中国苏州江南文化艺术·国际旅游节、苏州创博会、苏州国际设计周等文化活动的层次和影响力。用好苏州交响乐团、民族管弦乐团、芭蕾舞团以及昆剧院等院团资源,开展对外文化交流,讲好苏州故事。拓展对外文化贸易,引导文化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让更多体现苏州文化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         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实施期间,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 【苏州市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智能制造生态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落实《中国制造2025苏州实施纲要》,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扎实推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快将我市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产业名城,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         (一)在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下设立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切块奖补专项,发挥市、县(市、区)联动作用,鼓励企业采用智能绿色制造、智能制造装备与先进工艺、光电子制造关键装备、智能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增材制造、激光制造、工业传感器、互联网+制造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制定智能化技术改造推进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辖市区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切块分档奖补。         (二)突出典型项目示范。对获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企业省、市两级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培育和评选工作,每年表彰10个市级智能工厂和100个市级智能示范车间。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当年度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和主要技术服务商合计不高于3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培育智能制造支撑主体         (三)鼓励技术服务商和系统集成商做大做强。对在苏州实现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系统集成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500 万元和1000万元。对在苏州实现年服务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 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的技术服务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按一种类型申报且奖励总额不超过地方税收贡献度)。         (四)开展智能车间(工厂)免费诊断。建立技术服务商和系统集成商目录,每年组织对不少于300个智能车间、20个企业进行智能工厂诊断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车间(工厂)诊断服务监理和综合评定,在项目诊断服务完成并通过综合评定后,对实施诊断服务的服务商,每个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财政补贴。 三、构建智能制造创新体系         (五)支持智能制造创新载体建设和引进。对新建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于特别重大的载体和平台,采取市区联动、“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开展市级智能制造重大创新载体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重大创新载体项目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设备和技术投入按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六)支持智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研发和首购首试。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按当年该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15%~30%给予不低于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          (七)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应用技术研究。围绕智能制造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智能制造相关的标准化体系建设,参与相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制定。对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国家标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智能制造行业(或团体、地方)标准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奖励。 四、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         (九)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重点培育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对获得市级示范平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企业争创省级及国家级示范平台,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的企业再给予一定奖励。实行“云服务券”政策,采用先服务再评估后兑付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上云和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对于上云的星级企业和应用平台的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30万元和10~50万元额度的云券奖励。         (十)强化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建设。推进工业APP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创建省级特色基地,加强“网、云、端”工业互联网基础建设,推进工业互联网企企通工程,选树一批市、省两级“企企通”建设示范项目。加快窄带物联网的建设及应用,评定一批NB-IOT、LoRa等重点示范项目。开展市级“互联网+先进制造”特色基地创建工作,对获得市级特色基地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打造智能制造生态环境         (十一)加强智能制造人才引进和培养。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人才扶持政策,对智能制造领域各类人才给予政策倾斜。         (十二)加快智能制造人才基地建设。支持在苏高校、技工院校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职教理念、职教模式、培训项目,优化专业设置,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鼓励企业与学校开展智能制造实训平台建设。对通过考核并命名的“苏州市智能制造人才实训基地”一次性给予50~100万资金支持;对引进或合作的重大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十三)提高智能制造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充分发挥市创新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加强对智能制造产业的投资引导。发挥苏州投贷联动引导基金作用,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对成功IPO上市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推动已上市、已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加大对智能制造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制造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先把智能装备企业和实施“机器换人”企业贷款列入授信计划。鼓励地方法人银行设计支持智能制造专项贷款的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苏州信用保证基金,优化“信保贷”产品,对智能制造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对为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业务补助和风险代偿。进一步加强对智能制造业企业的转贷支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困难,降低财务成本。         (十五)发挥智能制造产业联盟作用。积极发挥智能制造产业联盟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海内外资源整合,推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打造并推广苏州智能制造行业整体解决方案。通过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产业联盟开展政策宣讲、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业务培训、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智能制造创新载体、技术服务商以及系统集成商。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智能制造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化智能制造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担当,及时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         本措施自2019年起列入财政预算,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有效期三年。         本措施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苏州市级】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文华奖”是与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奖”、江苏省“文华奖”相衔接的,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苏州市文广旅局”)设立的全市专业艺术奖。 第二条  苏州市“文华奖”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艺术创作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提倡文旅融合。通过评奖,增强艺术创作活力,促进我市专业艺术的不断繁荣发展。 第三条  苏州市“文华奖”结合全市“艺术展演季”活动,每两年(双年)举办一届,评比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苏州市“文华奖”分为舞台艺术奖和美术奖两大类别。 第五条  舞台艺术类设集体奖和单项奖。         集体奖设文华大奖、文华荣誉大奖、文华新剧目奖和文华新节目奖4类奖项,文华荣誉大奖列于文华大奖之后,原创剧目参评文华大奖,整理改编传统剧目、移植改编剧目参评文华荣誉大奖。         单项奖设编剧奖、导演奖、表演奖、音乐设计奖、舞台美术设计奖5类奖项,另设荣誉奖单项奖若干,不占5类单项奖名额。          每届文华大奖不超过2个,文华荣誉大奖不超过1个,文华新剧目奖不超过5个,文华新节目奖不超过5个,5类单项奖总数不超过20个,荣誉奖单项奖若干。 第六条  美术类设文华美术奖和文华美术提名奖。         每届文华美术奖不超过10个,文华美术提名奖不超过15个。 第七条  每届苏州市“文华奖”可以增设特别奖项若干。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成立“文华奖”评奖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第九条 设立苏州市“文华奖”评委专家库,每届评奖的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舞台艺术类和美术类两个评审组(分初评和终评),由评委会主任予以聘任。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申报对象 第十条  舞台艺术类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两年内新创、改编、移植或重大修改的作品均可申报。         (二)申报作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现实题材、重大题材(主题),提倡艺术创新。         (三)戏剧类只限大型剧目(演出时长2小时左右)。音乐、舞蹈、曲艺类可以是大型剧目(含主题性晚会,演出时长1小时30分钟左右),亦可以是小型节目。申报往年创作的作品演出场次需满15场,申报评奖当年新创作的作品需完成5场。鼓励文旅融合项目申报。         (四)全市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仅限职业类),以及获得演出资质的大专院校剧团均可申报,群文类单位及演出团体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五)以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大专院校、市直文艺院团为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当年申报通知的规定数量进行选拔后,正式行文向苏州市文广旅局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美术类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两年内新创的作品均可申报,申报作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则。提倡现实题材、重大题材(主题),提倡艺术创新。         (二)鼓励个人申报,在全国重要美术展览(如全国美展、百家金陵画展,或由中国美协主办的重要单项展览)和江苏重要的美术展览(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共同主办的展览)中的获奖作品不得申报。         (三)由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市直美术单位或艺术院校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文广旅局推荐申报,作者本人也可作为申报人向苏州市文广旅局艺术处直接申报。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初评。舞台艺术类评委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作品进行现场或视频审看,美术类评委对申报作品的照片进行审看。评委会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三条  终评。舞台艺术类评委根据入选作品的现场演出水准进行评议,美术类评委根据入选作品原作的艺术质量进行评议。评委会在进行必要的讨论之基础上,进行实名投票。 第十四条  公示。对拟获奖名单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在评奖过程中,如有异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主任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并做出裁定。主任会议由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章  补贴与推广 第十七条  对获奖的团体、个人,颁发证书(奖牌),同时予以宣传、推介、巡演、巡展等。         对每届苏州市文华奖所获奖项的作品项目给予相应的演出(创作)补贴(其中舞台艺类的入选剧(书、节)目项目,也给予相应的演出补贴),均发放至单位。各项补贴隔年发放。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华奖”获奖项目及个人在艺术专业职称评审中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职称。获奖作品有资格推荐申报江苏省“文华奖”。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实行评委回避制度。凡有作品参评的专家,或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的专家,均不得担任评委。 第二十条  实行获奖结果公开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8日制定的《苏州市“文华奖”评奖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金融科技发展实施意见的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鼓励金融科技需求侧与供给侧集聚发展,增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打造长三角金融科技创新与服务高地,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金融科技项目申请和政策兑现,支持各功能区、科技载体、招商机构加大招商力度,引导设立金融科技创新载体,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在园区快速、健康、创新发展。 第二章 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项目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指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由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证监和相关协会及下属公司属于金融监管或金融服务类机构,设立的相关机构归属持牌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总部级、分行级,或子公司、分公司等金融科技项目,需具有上级机构批准设立文件;   (三)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持牌金融机构确认文件;   (四)项目批准设立文件;   (五)项目规划书;   (六)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政策措施:   (一)银行设立独立金融科技公司,项目人员不少于200人,给予5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每增加100人增加1亿元,最高不超过10亿元;设立隶属于总部的金融科技研究中心、运营中心等部门,项目人员数不少于100人,给予3亿元财政性存款;设立分行级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项目人员数不少于50人,给予1亿元财政性存款倾斜;审定确认时,项目人员数不足则不予兑现;   (二)金融监管机构、协会以及下属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持续三年;   (三)经认定的持牌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相关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学士学位人员3万元/年,硕士学位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金融科技创新企业项目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服务金融业务的科技企业或机构,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   (二)设立的项目企业需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管理团队、人员配置和场地;   (三)具有重大金融科技发展布局意义的项目,经金融科技项目联席会议审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营业收入构成证明材料;   (五)明确申报办公用房补贴的,提供相关入驻金融科技产业载体、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的合同复印件;   (六)需明确项目人员数的,提供人员资质、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证明;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措施:   (一)金融科技创新科技企业或机构入驻金融科技众创空间、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器,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30元/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二)在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中,增设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三)经认定的重大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总部落户园区,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相关紧缺人才给予补贴,学士学位人员3万元/年,硕士学位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金融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园区平台机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大学或研究机构;   (二)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建;   (三)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金融科技服务。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建立数据服务、金融服务、测试等方面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验室,每年给予项目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贴。 第五章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   第十二条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包括金融科技产业园、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   第十三条     金融科技产业园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业化的产业载体运营机构,并在园区注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具有金融科技产业发展方案;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米;   (三)配置金融科技相关项目载体面积占比超50%。   第十四条     金融科技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设有专业化的运营主体,并在园区注册,建立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拥有专业孵化管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与产权方合作共建;   (三)配置金融科技相关项目场地面积占比超60%。   第十五条     金融科技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的机构设立,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配备2名以上具有金融科技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二)具备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众创空间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场地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   (四) 配置共享办公空间,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金融科技相关项目占比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规划书;   (四)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五)场地规划及相关所有权或租赁文件;   (六)年度任务考核表;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机制:   (一)金融科技创新载体规范统计制度,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情况,取消相关资质;   (二)按年度上报年度任务考核表,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评定相关等级,给予年度运营补贴。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   (一)鼓励产业园设立金融科技产业园,鼓励载体设立金融科技孵化器,鼓励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园或孵化器内引进金融科技服务团队,设立金融科技众创空间,给予上述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   (二)经年度考核,审定相关创新载体的金融科技专业化资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三)推荐优秀项目参与科技系统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评审,并享受相关补贴奖励。 第六章 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   第十九条     每年在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金融科技投资资金,充实金融科技专项引导基金;与金融机构、龙头金融科技企业和投资机构等合作设立金融科技子基金,投资于符合园区金融科技发展方向的创新企业。   第二十条     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园管〔2019〕79号),或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和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具体方案,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区内金融机构;   (二)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须金融机构与区内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开发;   (三) 在金融应用场景上已取得成效,具有示范效应。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报告;   (四)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   (五)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和政策措施:   (一)聘请专家组,对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   (二)根据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评审等级,分别给予金融监管或金融机构项目团队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八章 金融科技人才引进及培养、产学研   第二十四条     每年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培训计划,列入政府指导下项目,予以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与人才等相关管理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关于人才项目申请通知,落实高端人招聘补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贴,以及博士后生活和购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关于金融科技紧缺骨干人才落户、社保、配偶和子女随迁、购房等相关优惠政策,予以优先协调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学、研究机构开设金融科技教育和培训项目,开展金融科技课题研究工作;支持举办产学研金融科技创新大赛,项目审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九章 金融科技行业展览、交流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支持举办金融科技应用博览会,主办方提交会展方案和资金预算,项目审定后给予办展经费补贴。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金融科技相关机构举办金融科技论坛,开展金融科技产业分析研究,组织参加金融科技专业展会、学术交流、技术对接活动,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合作,项目审定后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十章 项目申报、审核流程   第三十条     企业服务中心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由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并负责初审,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按政策年度申报并核定相关条件,经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报管委会审核,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以文件形式确认,并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定期召开园区金融科技项目审议联席会议,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审议和决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于超过本细则支持范围的重大金融科技项目,经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科技创新载体的启动经费和运营补贴,以及入驻金融科技企业的房租补贴由本意见兑现,其他相关补贴或奖励由众创空间、孵化器政策兑现;金融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高端人才招聘、博士后工作站、专项培训项目、落户等相关人才政策由领军人才、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人才安居政策兑现。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兑现中如需经专业机构审计,审计费用由园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十八条     政策兑现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违反资金使用原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解释,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配套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究。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初稿。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四)实施标准的方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立项论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5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经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申请予以立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立项通知上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起草。标准起草组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可以委托相关领域标准化技术组织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意见;         (三)充分考虑技术指标实施的可行性,可以通过一致性试验验证;         (四)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范。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方式广泛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相关方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予以反馈。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上报送审材料。到期未能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送审材料:         (一)标准审查申请函;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样式见附件);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汇总表中应当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地方标准审查。         地方标准审查采用专家审查会议的形式。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包括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域具备实际工作经验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         审查会应当对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超过2/3的专家同意视为审查通过。未通过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务或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审查。仍审查不通过的,该标准制定项目终止。专家审查意见应当完整记入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之内编号发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代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地方标准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         省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斜线和“T”组成,为DB32/T。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设区的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斜线和“T”组成。         示例:南京市地方标准代号:DB3201/T         第二十三条  省地方标准封面中标准层次为“江苏省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封面标准层次为“××市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上传到地方标准备案系统,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不在立项范围内的、标准未编号的、编号不合规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将不予上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文本应当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在本区域、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贯和解读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地方标准技术交流、培训等宣传推广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所制定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         (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废止;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适用的地方标准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负责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应当发布公告废止。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良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可以推荐申请国家标准立项。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的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标准化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解决。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其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视情况撤销其地方标准制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制定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苏质监标发〔2014〕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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