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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立院士工作站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        2009年以来,省科技厅等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及团队到我省龙头骨干企业交叉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搭建了一批高水平的产学研合作平台,集聚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攻克了一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高了企业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促进了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精神,充分发挥院士创新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人才培养,现就鼓励支持两院院士到企业和高校交叉建立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工作站        (一)   持续推进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领域,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每年择优布局建设一批企业院士工作站。对建有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申报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载体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   积极支持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支持省内外转制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到省内具有学科优势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交叉建设工作站,兼职担任产业教授,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研究生人才培养等。对企业院士团队在省内高校建立工作站的,在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建有院士工作站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申报省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   探索建立产业院士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科技产业园,依托区域内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各类公共研发载体,集聚本领域中相关院士专家,探索建立产业院士工作站,开展产业发展战略咨询、产业共性关键技术联合开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等。在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中,将产业院士工作站作为省级研发机构,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二、着力提升院士工作站建设发展水平        (一)   进一步规范工作站运行管理。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进入正式运行期后,设站单位要及时与院士续签合作协议。设站单位因经营业务或研发方向发生改变,需要更换合作院士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二)   进一步加强实质性合作。院士工作站应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单位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设站单位应定期邀请院士到单位进行实地指导,支持院士团队骨干到设站单位担任“科技副总”或“产业教授”,探索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选派技术骨干到院士所在单位进修深造,促进院士创新团队与设站单位科研人员之间的双向流动,不断提高合作紧密度。        (三)   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设站单位要不断增加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参与院士团队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对企业院士团队在省内高校建立工作站的,由高校统筹给予一定的建站经费支持;对高校院士团队在企业、科研院所和园区建立工作站的,由地方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院士团队,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省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积极推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和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三、健全院士工作站管理体系        (一)   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校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建设指导、绩效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企业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放宽对企业规模的限制,同一名院士团队已在苏南地区签约建站的,可在苏北、苏中地区再次建立工作站。优化立项流程,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高校院所自愿提出建站申请,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校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公示后将评审结果和立项建议于当年九月底前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二)   加大指导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主要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立项审核、建设指导及监督等工作。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委托中介机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指导。院士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到企业转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院士团队与设站单位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院士团队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完成企业技术需求研发的,依据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按技术转移相关政策予以奖补。鼓励地方和园区根据需求,依托院士工作站举办产业高端论坛等产学研活动,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纳入专题对接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   强化动态管理。探索建立院士工作站提升与退出机制,从2018年起,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运行的院士工作站,开展周期性运行绩效评估,评估获得 “优秀”“良好”的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支持研发能力较强、投入较大、院士团队稳定、运行绩效优异的企业院士工作站探索建设院士企业研究院,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对因客观原因合作较少的院士工作站,经院士同意,设站单位可自愿申请不再纳入院士工作站序列管理。        附件:        1.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2.江苏省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3.江苏省产业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9日

  • 【国家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园区本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园区有关决策部署,支持园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低龄子女需要照顾的问题,园区总工会鼓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争取采用居家办公、弹性工时、调班轮休、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和自设福利假等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兼顾工作与子女看护问题。对于确实存在看护困难并因此造成误工的双职工家庭,园区总工会和教育工会专门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细则》,根据细则发放专项帮扶补助金,并鼓励企业工会适当给予相应补贴,非常时期共担责任共克时艰。                 一、补助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有子女就读于园区教育局管理的幼儿园、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2.申请人就职于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缴纳社保至少3个月,企业有工会组织,申请人是工会会员;        3.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均已复工,双方均已正常返岗,家中确实无人代为照看子女,已使用完带薪年休假和企业福利假等,并已请3天(含)以上事假等用于在家看护子女。        二、申请流程        1.帮扶补助金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确定一位作为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2.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签字,原件交所在企业工会审核备案;同时以拍照等电子档形式将《申请表》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班主任,并由各学校汇总交园区教育局;        3.企业工会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形成《汇总表》(附件2),EXCEL版和签字盖章的PDF版同时交直属板块工会,板块工会汇总交园区总工会;        4.申请名单经园区总工会和教育局共同审定后,下发帮扶补助金。        三、申请时限        申请人从即日起至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开学期间均可提出申请。在此期间,企业工会可视具体情况逐批提交。        四、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申请人家庭一次性帮扶补助金500元。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至申请人社保卡对应的苏州银行账户内。        五、其他        申请人应向所在企业工会如实反映家庭情况,企业工会进行充分了解,根据细则内容进行审核,将申请补助名单在企业内部公示,接受监督。《申请表》和公示照片留存备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        本细则由园区总工会和园区教育工会系统负责解释,可联系直属板块工会、总工会和教育工会进行相关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娄葑街道工联会:62523515         斜塘街道工联会:62553836、18168181808         唯亭街道工联会:69996998、18051218869         胜浦街道工联会:62810175         湖西社区工联会:66605011         湖东社区工联会:69995712         东沙湖社区工联会:69995894、13771767838         月亮湾社区工联会:62987044、18914011047         国资工联会:66681075         园区总工会:66680989         园区教育工会:66681149 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工会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汇总表》(企业工会填写)

  • 【苏州市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号)等文件精神,聚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问题,帮助企业有效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参保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申请享受,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先行兑现。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开辟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经书面承诺,可不提供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等材料。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        将《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中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操作办法按《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执行。        四、开辟交通绿色通道        对各市、区认定的复工企业组织的招工返工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对需提供指定服务的复工企业,在巴士管家“复工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外来务工人员且确定就业岗位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通过上述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        五、满足规模用工需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我市企业输送外来务工人员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各级政府可制定补助政策,市财政分配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对输入劳动力达一定规模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用工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六、扩大职介补贴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者到重点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苏州综合金融抗疫专版融资,推动银行机构给予企业抗疫专项优惠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降低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5%~10%。        以上政策如无明确实施期限的,一般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国家、省文件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相关口径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国家级】海关总署10条“硬核”措施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九、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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