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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调剂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用工的通知》(苏园管〔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及补贴对象        在园区注册的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向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园区,且在疫情防控期间有用工需求的制造业企业,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合理调剂劳动力;        2.服务业企业参照“园区防疫项目制培训”的要求,对调剂出的员工按规定进行培训。        三、补贴标准        将实施用工调剂的服务业企业纳入“园区防疫项目制培训”重点企业名单,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四、调剂对接流程        1.服务业企业向园区商联会秘书处提出调剂申请,包括企业名称、可调剂人数、可调剂时间段等内容,由商联会秘书处对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园区就管中心向服务业企业提供园区制造业企业用工需求情况,服务业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对接协商,商联会秘书处和就管中心做好联络跟踪服务。        3.企业双方就用工方式、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协商一致后,实施用工调剂。        4.服务业企业向园区就管中心提出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对调剂员工开展培训。        五、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用工调剂开始并完成防疫项目制培训后的1个月内,服务业企业向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拨付。        六、其他事项         1.服务业企业成功调剂同一人员上岗并实施防疫项目制培训的,只享受一次补贴。                 2.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列入失信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3.联系方式:园区就管中心林小姐66608252、包小姐66605933,园区商联会秘书处潘小姐13861308224。     扫码获取 苏州工业园区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用工调剂情况确认表

  • 【江苏省级】关于下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科技局:         为加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划分“事权”,自2015年起,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和省级人才站点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等计划单列试点县(市)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立项审核、定期考评及监督等工作;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工程中心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建设指导等工作,并加大引导支持力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项目建设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省统一的新建标准(见附件1)组织受理及评审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分配的推荐名额,于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拟新建名单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立项文件负责项目的合同签定、建设指导、到期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绩效考评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见附件2)等管理规定,并按照省科技厅统一安排,开展本地区的工程中心绩效考评,并将排名前30%与排名后5%名单,于每年8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公示无异议后发布考评结果,各地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优秀的工程中心一次性后补助,撤销不合格工程中心的铭牌。 二、省级企业人才站点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类省级企业人才站点定位及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3、附件4),组织开展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等受理、评审,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拟新建名单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立项。各地根据立项文件与各人才站点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建设指导。         附件:         1、江苏省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标准         2、江苏省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标准及说明         3、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4、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立项标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6月26日

  • 【园区本级】关于园区受新冠疫情影响期间实行稳岗返还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和《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工〔2020〕31号)有关要求,现就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制定细则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园区参保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二、返还条件        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及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苏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到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暂按苏州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1.84%执行。                 裁员率计算办法等仍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保就〔2019〕13)号和《关于加快落实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6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三、申请流程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政策兑现,稳岗返还无需企业申请,直接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比对,确定拟发放企业名单。        四、审核及公示流程        通过园区稳岗返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对拟发放企业名单开展联合审核工作。由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召集园区财政局、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园区税务局、园区总工会、园区国土环保局、园区安监局、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园区就业管理中心等部门,通过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联合会审。                 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拨付。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8日

  • 【国家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抓紧出台科学分类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抓紧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三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 【江苏省级】关于支持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立院士工作站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        2009年以来,省科技厅等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及团队到我省龙头骨干企业交叉建立企业院士工作站,搭建了一批高水平的产学研合作平台,集聚了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攻克了一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提高了企业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促进了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精神,充分发挥院士创新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人才培养,现就鼓励支持两院院士到企业和高校交叉建立工作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两院院士在企业和高校交叉建设工作站        (一)   持续推进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围绕我省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领域,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每年择优布局建设一批企业院士工作站。对建有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申报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载体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   积极支持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支持省内外转制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到省内具有学科优势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交叉建设工作站,兼职担任产业教授,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研究生人才培养等。对企业院士团队在省内高校建立工作站的,在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建有院士工作站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申报省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   探索建立产业院士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科技产业园,依托区域内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各类公共研发载体,集聚本领域中相关院士专家,探索建立产业院士工作站,开展产业发展战略咨询、产业共性关键技术联合开发、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等。在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中,将产业院士工作站作为省级研发机构,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二、着力提升院士工作站建设发展水平        (一)   进一步规范工作站运行管理。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院士工作站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进入正式运行期后,设站单位要及时与院士续签合作协议。设站单位因经营业务或研发方向发生改变,需要更换合作院士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二)   进一步加强实质性合作。院士工作站应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单位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设站单位应定期邀请院士到单位进行实地指导,支持院士团队骨干到设站单位担任“科技副总”或“产业教授”,探索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选派技术骨干到院士所在单位进修深造,促进院士创新团队与设站单位科研人员之间的双向流动,不断提高合作紧密度。        (三)   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设站单位要不断增加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参与院士团队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对企业院士团队在省内高校建立工作站的,由高校统筹给予一定的建站经费支持;对高校院士团队在企业、科研院所和园区建立工作站的,由地方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其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院士团队,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省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积极推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和成果转化的投入机制。         三、健全院士工作站管理体系        (一)   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校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建设指导、绩效评估等具体管理工作。企业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放宽对企业规模的限制,同一名院士团队已在苏南地区签约建站的,可在苏北、苏中地区再次建立工作站。优化立项流程,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高校院所自愿提出建站申请,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校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公示后将评审结果和立项建议于当年九月底前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二)   加大指导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主要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立项审核、建设指导及监督等工作。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委托中介机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指导。院士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到企业转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院士团队与设站单位联合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院士团队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或完成企业技术需求研发的,依据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额,按技术转移相关政策予以奖补。鼓励地方和园区根据需求,依托院士工作站举办产业高端论坛等产学研活动,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纳入专题对接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   强化动态管理。探索建立院士工作站提升与退出机制,从2018年起,由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验收合格运行的院士工作站,开展周期性运行绩效评估,评估获得 “优秀”“良好”的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支持研发能力较强、投入较大、院士团队稳定、运行绩效优异的企业院士工作站探索建设院士企业研究院,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对因客观原因合作较少的院士工作站,经院士同意,设站单位可自愿申请不再纳入院士工作站序列管理。        附件:        1.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2.江苏省高校院所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3.江苏省产业院士工作站立项标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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