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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园区有关决策部署,支持园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低龄子女需要照顾的问题,园区总工会鼓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争取采用居家办公、弹性工时、调班轮休、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和自设福利假等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兼顾工作与子女看护问题。对于确实存在看护困难并因此造成误工的双职工家庭,园区总工会和教育工会专门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细则》,根据细则发放专项帮扶补助金,并鼓励企业工会适当给予相应补贴,非常时期共担责任共克时艰。                 一、补助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有子女就读于园区教育局管理的幼儿园、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2.申请人就职于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缴纳社保至少3个月,企业有工会组织,申请人是工会会员;        3.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均已复工,双方均已正常返岗,家中确实无人代为照看子女,已使用完带薪年休假和企业福利假等,并已请3天(含)以上事假等用于在家看护子女。        二、申请流程        1.帮扶补助金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确定一位作为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        2.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签字,原件交所在企业工会审核备案;同时以拍照等电子档形式将《申请表》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班主任,并由各学校汇总交园区教育局;        3.企业工会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形成《汇总表》(附件2),EXCEL版和签字盖章的PDF版同时交直属板块工会,板块工会汇总交园区总工会;        4.申请名单经园区总工会和教育局共同审定后,下发帮扶补助金。        三、申请时限        申请人从即日起至2019-2020学年春季学期开学期间均可提出申请。在此期间,企业工会可视具体情况逐批提交。        四、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申请人家庭一次性帮扶补助金500元。补助金通过银行转账至申请人社保卡对应的苏州银行账户内。        五、其他        申请人应向所在企业工会如实反映家庭情况,企业工会进行充分了解,根据细则内容进行审核,将申请补助名单在企业内部公示,接受监督。《申请表》和公示照片留存备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相关人员需承担责任。        本细则由园区总工会和园区教育工会系统负责解释,可联系直属板块工会、总工会和教育工会进行相关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娄葑街道工联会:62523515         斜塘街道工联会:62553836、18168181808         唯亭街道工联会:69996998、18051218869         胜浦街道工联会:62810175         湖西社区工联会:66605011         湖东社区工联会:69995712         东沙湖社区工联会:69995894、13771767838         月亮湾社区工联会:62987044、18914011047         国资工联会:66681075         园区总工会:66680989         园区教育工会:66681149 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工会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表》(申请人填写)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园区企业双职工家庭看护子女误工帮扶补助金申请汇总表》(企业工会填写)

  • 【苏州市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号)等文件精神,聚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问题,帮助企业有效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就业补贴政策        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参保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申请享受,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先行兑现。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开辟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经书面承诺,可不提供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等材料。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        将《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中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操作办法按《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执行。        四、开辟交通绿色通道        对各市、区认定的复工企业组织的招工返工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对需提供指定服务的复工企业,在巴士管家“复工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外来务工人员且确定就业岗位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通过上述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        五、满足规模用工需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我市企业输送外来务工人员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各级政府可制定补助政策,市财政分配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对输入劳动力达一定规模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用工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六、扩大职介补贴范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者到重点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苏州综合金融抗疫专版融资,推动银行机构给予企业抗疫专项优惠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降低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5%~10%。        以上政策如无明确实施期限的,一般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国家、省文件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相关口径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 【国家级】海关总署10条“硬核”措施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进一步增加农产品、食品准入国别和注册企业数量,增加进口品种。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在重点口岸开辟农产品、食品进口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发现疑似病虫害特征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进口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医疗物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口岸海关凭主管部门证明直接验放。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九、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 【苏州市级】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科技创新载体是全市科技创新的策源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实现我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有质量、有层次、有效果、有品牌"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载体服务企业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制定更具竞争性的科技创新载体支持政策         (一)  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领工程"。瞄准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立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吸引包括诺贝尔奖获奖科学家在内的全球顶尖人才,布局建设“姑苏实验室",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开展原创性、系统性科学研究,建立战略科技力量,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对新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对省级立项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给予联动支持。支持在苏高校院所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并按国际资助经费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  实施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工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等四大先导产业发展需求,以投入主体多元化、集聚资源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为导向,加速一批平台高、团队强、机制活的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发展,突破一批“卡脖子"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紧扣产业实际需求的研发模式和市场化弹性用人机制,对建设期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已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  实施国际研发机构“突破工程"。紧扣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私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建立固定合作渠道,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加快推动国际研发机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鼓励引进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来苏建设独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高校院所和企业与海外创新资源联合共建独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给予国际研发机构最高1000万元支持,并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手续、知识产权保护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配套支撑。         (四)  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全市工业企业中的占比,确保企业研发机构在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建有率和有效建有率持续保持在90%、80%以上。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为目标,按照“达标即准"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并按研发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滚动支持。         (五)  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科教单位建设一批科研条件优、开放程度高、研发能力强的学科市级重点实验室,助推在苏高校院所优势学科发展。面向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采取绩效后补助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每家最高100万元。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私极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二、打造更具广泛性的科技创新载体引育机制         (六)  探索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预研机制。以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为导向,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提升我市原始创新和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预研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定位方向,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先行扶持、先行启动、私极推进。         (七)  坚持服务产业需求的招引导向。进一步聚焦苏州耒来 产业布局、新兴产业集群以及优势产业提升,围绕应用领域的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以及交叉学科的集成创新,整合资源、统筹布局、错位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载体招引“一盘棋"新格局。         (八)  实施市场化的科技创新载体引育机制。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创投入股、基金直投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集聚,凝聚多方力量共同致力于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技创新载体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同时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围绕产业和企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将研发成果与市场服务、企业孵化衍生、成果转化等密切相连,不断提升自我造血功能。         (九)  深化大院名校合作。拓展产学研合作范围,深化产学研合作内涵,聚焦前沿发展引入更多原创技术,启动苏州和中科院新一轮院市合作,创新苏州一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契合苏州产业发展需求的优势学科专业人才和科研资源,着力打造一批高校系、中科系科技创新载体。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和大院名校交叉建设联合实验室,实现“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的良性互动。         (十)  强化市产研院能力建设。引导市产研院以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为重点,加大创新资源的引进力度,主动布局一批技术研究所,填补上游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和下游企业产品生产之间创新链的空白。支持市产研院通过多 种方式布局海内外信息渠道和招引平台,加快提升独立自主的科研资源招引和市场运行能力。            三、构建更具系统性的科技创新载体发展平台         (十一)  引导科技创新载体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加快完善创新激励政策,引导科技创新载体私极发挥作用。建立科技创新载体发展联盟,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与联合攻关机制,引导科技创新载体共同提升科研能力水平。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创新科研组织模式,支持其承担或联合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增强科技创新载体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二)   加快高端人才向科技创新载体集聚。坚持引进和培养并举,面向全球吸引一批引领性、前瞻性、颠覆性的“高精尖缺"人才团队向科技创新载体集聚,汇集一批业界领先水平的产业化应用型管理人才队伍。用好用足顶尖人才(团队)“一才一策"、重大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支持政策,加速集聚全球高端人才资源。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薪酬补贴、医疗保健、乐居保障等人才优惠政策。         (十三)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重视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引导科技创新载体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鼓励科技创新载体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奖励措施、以及股权分配等多种方式,持续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私极性和主动性。         (十四)  持续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做大做强。针对科技创新载 体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经济产出慢的特点,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载体发展规律的多方位支持政策和机制体制,持续关注和助推科技创新载体落地生根和发展壮大。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载体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期评估办法,完善科技创新载体跟踪管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优化更具专业性的科技创新载体服务体系         (十五)  深入推进研发资源共享。鼓励新建科技创新载体用好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引导其减少普适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买,而将资金更多投向个性化仪器设备采购,进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对使用或租赁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研发资源的科技创新载体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将自有仪器设备主动纳入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十六)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支持鼓励科技创新载体主动将研发成果输出并转化为应用技术,推动技术产业化。探索“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对输出科技成果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整合骨干企业、投融资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各类资源,联合组建细分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网络,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七)  探索灵活的用地政策。优化科技创新载体空间布局,保障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和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上述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采取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州设立科技创新载体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         五、健全更具实效性的科技创新载体组织保障         (十八)   建立多方联动的组织推进。协调各方资源,加大科技创新载体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载体的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市、区(市)两级联动,积极为科技创新载体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科研仪器设备等配套支持。发挥科技创新载体主体作用,激发高校院所、人才、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增强其促进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十九)  优化保障资金投入。建立财政资金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不同创新主体、功能定位和使命要求,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载体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集聚全球创新要素、重大研发项目前期扶持等。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载体集聚。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开展并购重组,引导其做大做强。         (二十)  强化绩效考核评估。坚持应用技术研发导向,分门别类开展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估,作为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机构及时整改甚至摘牌。完善科技创新载体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技术成果产出、成果转化效益、服务企业能 力、企业衍生、市场经营效果等经济社会贡献综合评价,并将相关建设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重要内容。         (二十一)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宣传引导,选树一批研发能力强、创新机制活、产业带动明显的科技创新载体典型,凝聚各方共识,构建良好创新生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载体落地建设和发展壮大的浓厚氛围。

  • 【园区本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各企业、各工会: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重大挑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职工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及省、市、园区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和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应当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对因疫情影响职工无法及时返岗造成开工困难的,支持企业通过内部人员调剂顶岗、外部人员临时借用、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等方式解决。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保留其工作岗位。复工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二、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对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按照企业要求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同时鼓励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在此期间涉及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优化用工服务机制         (七)放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均可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允许综合调剂使用本年度内的休息日。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大幅精简申请材料,线上线下都可以申请,审批前不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时限从原法定20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八)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园区线上人才市场圆才网为园区企业免费发布线上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含健康)等信息,免费提供使用远程面试、线上评测等工具,免费定制企业招聘的网站页面和微信页面,免费提供对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开展线上高校春季招聘活动,为企业疫后快速引进人才做好储备。                 (九)建立用工调剂机制         向灵活就业人员、暂未复工的中小微企业及时推送用工紧缺企业需求信息,鼓励双方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等灵活用工形式求职用工。畅通信息对接渠道,引导鼓励受疫情影响的餐饮等服务行业企业与有用工和服务需求的企业通过协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前提下,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合理调剂劳动力。         四、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园区劳动社保等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十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将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         (十二)大力开展线上培训         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对“三必需一重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企业、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企业开展疫情防护、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线上培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发布职业培训机构线上培训目录,鼓励企业、培训机构利用线上资源开展在岗、转业转岗和失业人员等培训,对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减免企业工会经费          园区基层工会上缴2020年度工会经费可在原上缴比例基础上减免20%,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0000元的基层工会全额免缴。         (十四)加大工会“创业贷”服务          持续开展工会“创业贷”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园区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十五)设立疫情防控工会专项资金          园区各级工会设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关心关爱防疫一线相关生产企业及医务人员、支持配合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广大职工安康权益以及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园区总工会拟拨200万元设立区级专项资金;鼓励各板块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以及各基层企业工会从工作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相应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原则上减免上缴的工会经费应纳入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五、大力开展职工帮扶         (十六)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园区各级工会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推进情况,结合不同群体特点,为受影响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为有需要人群提供心理干预,免费发放《企业职工防疫心理关怀手册》,帮助广大职工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纾解焦虑情绪,消除恐慌心理,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稳定。         (十七)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         针对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问题,鼓励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尽可能采取弹性工时、居家办公、自设福利假,或者职工之间调班轮休、使用带薪年休假等措施,解决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看护问题。鼓励单位工会适当给予特殊情况专项补贴,园区总工会、园区教育工会将给予适当补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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