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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109号)、《关于打造“江苏精品”品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质委办〔2020〕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府〔2020〕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1.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评苏州工业园区质量奖、苏州工业园区质量管理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2.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微创新。围绕质量管理改善活动,在岗位、班组、团队对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管理方式、营销模式、产品包装设计等方面进行持续改进与优化,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逐步形成由点到面、由产品到产业的全面质量提升,对获得苏州市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团队分别奖励5、3、2、1万元。         4.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品牌认证。对新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通过“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品牌认证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5.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商标品牌。每家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         6.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增强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意识,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标准研制与创新能力的提升。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6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2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6万元资助。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给付。         7.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园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每个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         8.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60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9.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单位深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         10.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大力发展具有标准化与产业融合研究、国际标准化指导、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研制、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功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对注册在园区,服务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11.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园区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12.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资助。         本意见由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苏州市、园区其它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0〕71号)同步废止。

  • 【江苏省级】关于扩大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和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要求,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增产增效,现就扩大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规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支持对象。专项贷款总规模在《关于设立江苏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的通知》(苏财金〔2023〕22号)100亿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200亿元,用于支持我省2022年6月底前注册登记成立、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且当前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旅游等行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最低50万元。在贷款总规模和单户额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笔专项贷款支持,贷款发放日期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先到先得,用完即止。鼓励银行运用专项贷款积极发放小额贷款、信用贷、首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其中信用贷规模占比不低于30%,首贷户占比不低于30%,并向小微企业倾斜。专项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贷款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         三、贷款银行。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范围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以及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和江苏省农信系统等省内法人银行。参与银行名单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申请程序。专项贷款通过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登陆并注册后,点选“我要贷款”——“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并按提示要求进行填报和申请。银行审贷、授信和放款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企业在该服务平台的贷款申请时间。银行应及时在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贷款发放信息,放款总规模达到200亿元时,服务平台将停止接受银行放款登记备案。         五、贷款贴息。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的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由省财政根据各银行专项贷款发放情况,分期预拨给各银行省行(含省内法人银行总行、省农信联社),政策到期后统一结算。银行对专项贷款企业采取“先贴后补”方式,即银行在发放专项贷款时,应与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期间由财政贴息1个百分点,并在收息时从省财政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企业不需要垫付财政贴息。享受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贷款、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支持的贷款,以及前期已申请获得专项贷款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本贴息政策。         六、激励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各贷款银行给予支持。江苏银保监局将专项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贷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鼓励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贷款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向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白名单,帮助企业尽快获得专项贷款支持。         七、负面清单。专项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专项贷款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贷款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八、有关要求。企业在申请专项贷款时,应向银行书面承诺符合专项贷款相关条件(承诺书模版见附件)。银行应落实审贷责任,按市场化原则对专项贷款申请严格把关。要简化审批资料,优化审贷流程,加快贷款投放,同时做好贷后管理,防止企业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鼓励银行在专项贷款政策引导下,制定落实尽职免责等配套措施,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支持力度。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不得引导本行和他行的正常贷款通过提前还款等方式转为专项贷款,套取贴息资金。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贴息资金被套取、骗取等情况的,由银行负责追回相关贴息资金。

  • 【国家级】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全面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绿色低碳转型的保障能力,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环保装备的需求,以攻克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提升高端装备供给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发展模式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加快形成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平台保障、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的装备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行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短板技术装备取得突破,高效低碳环保技术装备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充分满足重大环境治理需求。行业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稳步提高,打造若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细分领域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形成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格局,多元化互补的发展模式更加凸显。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力争达到1.3万亿元。         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补短板”行动         (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十四五”期间环境治理新需求,围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非电行业多污染物处置、海洋污染治理、有毒有害污染物识别和检测以及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联合攻关。聚焦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治理难点问题,攻克高盐有机废水深度处理、污泥等有机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技术装备。聚焦基础零部件和材料药剂等卡脖子问题,加快环境污染治理专用的高性能风机、水泵、阀门、过滤材料、低频吸声隔声材料、绿色药剂以及环境监测专用模块、控制器、标准物质研发。聚焦新污染物治理、监测、溯源等,抓紧部署前沿技术装备研究。 专栏1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重点方向 成套装备: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开展低成本高效率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处理、高炉煤气及焦炉煤气精脱硫、重金属协同处置、柴油车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一体化净化等高效处理装备应用研发。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进水体深度除氟成套装备、异步浸没燃烧蒸发工业高盐废水处理装备、海水养殖尾水生态治理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引导操作简单、维修便捷的小型农村垃圾处理装备研发。在土壤污染修复领域,推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快速识别与监测预警设备、一体化智能化土壤微生物修复装备研发。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抗生素、微塑料、光污染等新污染物,开展相关技术装备前期研究及技术储备。 仪器仪表:加快工业烟气综合监测仪、环境空气分析仪、便携式VOCs测试分析及快速检测设备、VOCs多组分在线质谱监测设备、机动车颗粒物数浓度(PN)检测设备、分形态大气汞监测仪、温室气体监测分析仪、生物多样性在线监测仪、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仪、入海污染物通量原位在线监测仪、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噪声声纹识别分析仪等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自主研发,开展镉等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土壤气采样设备、计量泵、pH计、超声波液位计、电磁流量计等污染治理过程专用仪器及环保装置大数据智能化运行维护系统研发。 通用设备:攻克污水治理用磁悬浮轴承高速离心鼓风机、大型紫外线消毒设备、固体废物处理用大型高速螺旋卸料离心机。 材料与药剂:研发大气污染治理用低温脱硝催化剂、VOCs高效吸附催化材料、功能滤料及滤筒,拓展应用范围。开展电石法聚氯乙烯无汞触媒、土壤污染植物修复药剂、污水治理用反渗透膜、高性能水处理药剂、海水养殖尾水生态治理高效菌剂的深入研究。 关键零部件:研发大气污染治理用除雾器、喷嘴、脱硝喷枪、吹灰器、换向阀等零部件。推动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专用光学气体传感器、电子芯片、色谱检测单元等产品研发。         (四)推进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加大对创新资源的整合力度,在京津冀及周边、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成渝等区域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创新平台,为前瞻性技术研发提供支撑。支持成立环保装备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搭建产品验证评价平台,开展检测分析、评级、可靠性、应用验证,组织关键共性技术成套装备攻关。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针对环境治理需求和典型应用场景,组建产学研用共同参与的创新联盟,集中力量解决区域性环境治理热点、难点问题。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研发、制造、使用单位或园区合作建立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创新基地,搭建产品研制放大、熟化及产业化之间的桥梁。鼓励地方、园区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孵化平台,集聚和优化配置要素资源,降低产业化成本,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行业协会等联合地方、园区、企事业单位建设一批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易、科技成果评价、市场战略研究和先进环保装备供需对接等服务。         三、产品供给能力增强“锻长板”行动         (六)强化新型装备应用。推动环保领域装备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目录。针对同种环保装备在不同行业、不同应用场景、不同工况条件下治理需求的差异性,开展应用效果验证评价,逐步建立完善环保装备产品系列化谱系,为精准治污提供有针对性的设备选型。充分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重点支持新污染物治理、更高排放标准要求、降低治理成本等新型环保技术装备的首台(套)应用。 专栏2新型环保技术装备应用重点方向 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推动离心水洗法空气中有害物质清洗装备、离子交换法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装备、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团聚复合药剂应用。 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动原位深井加压藻类处理成套装备、高效选择性纳滤膜应用。 在土壤污染修复领域,推动高压旋喷原位注射修复装备应用。 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推动电子束抗生素菌渣无害化处理装备、富氧燃烧回转窑冶炼渣处置及有价金属资源化装备、序批式油泥热解撬装成套装备。 在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领域,推动水华预测预警系统、海洋环境要素在线监测系统、烟气中氨和铵盐监测系统、噪声与振动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应用。         (七)加快先进装备推广。定期制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编制供需对接指南,搭建装备制造企业与需求用户的有效对接平台。在大气治理领域,重点推广非电行业超低排放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先进技术装备,为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提供支撑。在污水治理领域,重点推广黑臭水体治理、湖泊海洋治理、工业废水处理、农村小型分散式污水治理等先进技术装备,为水环境整体改善提升提供保障。在土壤污染修复领域,重点推广重金属、有机物等原位土壤污染修复装备,避免二次污染。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重点推广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在环境监测仪器领域,重点提升高端环境监测仪器的自主创新供给能力。 专栏3先进环保技术装备推广重点方向 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在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推广基于陶瓷滤筒(袋)烟气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协同处理等装备。在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原料药、粘胶带等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大力推广微气泡深度氧化法、安全型蓄热式热力氧化、催化燃烧、生物净化等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备。推广高效汽油车VOCs控制技术装备、新型柴油车NOx净化技术装备。 水污染防治装备:针对黑臭水体治理问题推广磁微滤膜法水处理装备、磁混凝污水处理集成设备。推广船舶废水高效浮选与动态过滤组合技术装备及抗冲击负荷、易运行维护、适合高海拔或寒冷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装备。在工业废水治理领域,重点推广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及毒性削减装备、低能耗工业废水处理装备。 土壤污染修复装备:推广热脱附、微生物、化学氧化等多技术耦合的原位修复技术装备以及满足复杂空间、低渗透性地层的钻注一体高效靶向原位修复装备。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在市政污泥处理领域,推广淤泥定向多级分选处理装备。在工业污泥处理领域,推广含油污泥热解处理装备、含油污泥均质智能喷雾处理装备。在厨余垃圾、园林废弃物及粪污处理领域,推广智能化、分布式好氧发酵一体化装备。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推广陈腐垃圾筛分分选成套装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处理装备。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推广大气颗粒物监测激光雷达、激光雷达臭氧监测仪、全二维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联用仪、氧化亚氮(N2O)在线检测设备、储油库及加油站厂区内VOCs在线监控技术装备。推广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水质放射性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在线监测仪、在线水质综合毒性监测仪。 关键零部件: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推广脱硫增效构件、高压供电电源。在水污染治理领域,推广膜生物反应器。在污泥处理领域,推广板框压滤机。         (八)提升产品质量品牌。发挥标准对质量提升的支撑与引领作用,加快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推动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成套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围绕重点细分领域典型产品,支持企业对标达标,瞄准先进国际标杆进行技术改造,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带动产品升级换代,促进全行业产品质量提升。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在脱硫、脱硝、除尘、市政污水处理等优势领域争创国际品牌,在环境监测仪器等领域培育高端品牌,在材料药剂等短板领域引导创立自主品牌,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品牌产品。         四、产业结构调整“聚优势”行动         (九)升级产品结构。依法依规淘汰高耗能、低效率落后产品,拓展新产品细分领域,推进非标产品标准化,提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比重,推动产品向高效低碳转变,形成差异化、精准化产品供给,解决行业内部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引导企业从设计制造单一污染物治理技术装备向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转变。推动龙头企业从提供单一领域环保技术装备,向多领域“产品+服务”供给转变,提供一体化综合治理解决方案,满足重点区域、流域系统治理需求。         (十)培育优质企业。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强产业链分工协作,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新格局,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集中度较高的领域,支持龙头企业争创产业链领航企业,带动全行业做大做强。引导环保装备企业在各自细分领域精耕细作,不断提高技术工艺水平和市场占有率,打造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专业化创新优势,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十一)发展产业集群。根据各地产业结构特征,统筹规划环保装备制造业布局,引导区域间差异化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产业基础好、集聚特征突出的地区,优化产业链布局,集聚创新要素资源,按照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创建一批环保装备产业集聚区。支持环保装备高水平集聚区按照产业集群发展模式进行优化整合,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提升集群治理能力,培育形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环保装备产业集群。         五、发展模式转型“蓄后势”行动         (十二)推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推进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环保装备设计制造、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等过程中的应用。加快污染物监测治理远程智能控制系统平台的开发应用,深入挖掘污染物远程监控数据,创造大数据价值,提升运维水平和治污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完善环保装备数字化智能化标准体系,建设一批模块化污水处理装备等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稳步提高大气治理、污水治理、固废处理等领域技术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专栏4数字化智能化重点方向 开展数字化设计。推广仿真模拟软件、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开展环保装备设计,提高企业数字化设计水平。 开发智能化装备。围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研发特征数字化、可视化、实时监测与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围绕智慧水务、垃圾收运分选、禽畜粪便好氧发酵、管道清污、环境监测等领域重点研发一批环保机器人、智能化污染治理装备、远程运维装备。 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围绕中小型污水治理装备、组装式大气污染治理装备、智能好氧发酵一体化装备、滤料制造装备、小型垃圾焚烧装备、撬装式土壤修复装备,探索和推广模块化、数字化生产方式,加快智能化升级。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仪器等产业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面向行业开放共享业务系统,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协同设计和数字化供应链管理。         (十三)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引导污水处理、流域监测利用光伏、太阳能、沼气热联发电,推广高能效比的水源热泵等技术,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减少污染治理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鼓励环保治理长流程工艺向短流程工艺改进,推动治理工艺过程药剂减量化、加强余热利用,推广节能、节水技术装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运用绿色设计方法和工具,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对产品进行系统优化,开发环境友好型药剂、低碳化工艺、轻量化环保装备,提高污染治理绿色化水平。在大气治理、污水治理、垃圾处理过程中通过工艺技术过程的改进,实现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N2O)等温室气体的抑制、分解、捕捉,研发应用减少污染治理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工艺技术。         (十四)引导服务化转型。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企业拓展服务型业务,强化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快向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推动一批科技创新型环保装备企业通过拓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维护等全流程业务向一体化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型。开展新兴技术与环境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工作,鼓励环保产业与关联产业耦合发展。鼓励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环保管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打造若干环境综合服务商。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支持力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发挥重大工程牵引示范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环保装备领域的支持。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的联动性,加大对环保重点领域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开展“补贷保”联动试点,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十六)优化市场环境。加强行业规范引导,适时制修订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等作用,强化产业引导、技术支撑、品牌评价、宣传培训等。         (十七)培育人才队伍。加强高校相关专业人才与企业用人需求对接,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实践基地,探索互动式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第三方机构与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鼓励企业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科创新高地,引领行业现代企业家队伍建设。         (十八)深化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双多边国际合作平台,加强技术、标准、人才等全方位的国际合作。鼓励骨干优势企业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污染治理企业联合,开展成套装备出口、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全流程业务的合作,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 【江苏省级】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造业是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保障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质效,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助力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更高水平的制造强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银行保险业支持制造业的力度         (一)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更好满足制造业发展合理融资需求。稳步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围绕“数实融合第一省”建设,精准对接智能制造融资需求,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建立完善银行保险业机构服务制造业效能评价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集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完善不动产融资抵押登记服务,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依法依规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发展绿色信贷,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押担保手段的制造业中小企业适时提供增信服务。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扩建生产线提供重点设备租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提供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运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发匹配中小微企业需求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政采贷”等产品,建设政府采购履约保证保险平台,降低企业履约成本。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与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商业保理机构加强合作,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提升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数据和信息共享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制造业企业存量资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落实差别化制造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等项目的金融支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暂时遇困的企业。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依据省航空航天产业重点发展企业名录建立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加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控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细化产能过剩行业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差异化的分类管理机制,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改进制造业信贷服务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制造业信贷专业化服务机制,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优化制造业经济资本分配和考核权重设置,合理界定尽职认定和免责情形,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贷款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优化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加大对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依法合规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着力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七)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合理匹配融资期限。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主动跟进制造业企业“融资替代”后的配套金融需求,高效提供市场操作、资金管理、结算办理、财务顾问、风险监控等金融服务。积极发展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债、高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拓宽股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首发、增发、配股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定向增发等方式,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链核心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多元金融服务促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         (九)引导制造业企业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鼓励制造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投资。积极开展内保外贷、贸易融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国际金融业务,支持优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支持优势制造业企业投资并购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高技术产业,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鼓励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专项行动,丰富市场汇率避险产品和交易渠道,扩展银行服务半径,促进银企服务对接,有效推动汇率避险服务增量扩面。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功能,运用统保平台,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作用,促进境外项目投融资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融资业务,合理确定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对制造业企业采用联合授信的方式予以融资支持,有效遏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有效降低兼并重组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推动国有企业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力度,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发挥市场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健全制造业企业续贷转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比例还贷等服务。有序开展小微企业转贷业务,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鼓励金融机构与公益性转贷基金或者转贷服务公司合作,缓解制造业企业资金周转难题,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推动银行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降低对担保、抵押物的依赖。发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制造业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提高制造业企业贷款获得率。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最高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统筹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         (十三)强化政府投资基金运用。财政部门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完善政府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链供应链构建项目、重大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示范项目、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及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等。(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整合放大财政资金作用。充分利用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项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进一步完善“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等政银合作产品,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作用,加大推广力度,提升征信赋能水平,有效扩大政银合作产品融资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各地用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撬动金融资源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努力营造制造业企业良好金融环境         (十五)多形式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发挥桥梁作用,推动银企信息沟通,畅通资金对接渠道。组织编制年度省重大工业项目等各类项目清单,通过定期发布企业融资信息、举办融资洽谈活动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专项改革试点,建立制造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防范化解制造业企业债务风险。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制造业企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与地方政府的配合,用好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等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积极协调组建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或者联合授信委员会,帮助稳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资产,减轻债务负担,促进达成重整方案。健全企业律师、公证顾问等制度机制,提供合规审查、金融赋强公证等法律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稳妥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对丧失救治价值的企业,依法稳妥处置,及时隔离风险传染,防止发生连锁反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提高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在金融审判中,对有名无实、质价不符的借款息费,依法不予支持,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处置资产,帮助制造业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高效审理执行金融案件,强化契约精神,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优化金融审判机制,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成果,加强金融等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提升金融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积极引导有挽救价值的制造业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稳妥解决债务危机。加强司法、公安执法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严惩金融犯罪,力求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创设银企互信的信用环境。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归集和应用力度,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深度融合,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引入更多与财政支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挂钩的政策性金融产品,依托平台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等资源,提升“政银企”对接效率,拓展首贷、信用贷覆盖面,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信促融”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引导制造业企业珍惜信用,不恶意欠息、不逃废债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信用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江苏科技创新基础雄厚、金融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推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科创金融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科创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率先建设“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示范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目标。通过3年左右时间,全省科创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产品和服务更趋多元,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知识产权运用更加活跃,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显著增加,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升,金融资产质量稳中有升,实现“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良性循环和引领示范。到2025年末,力争科技类贷款余额在“十三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科技类贷款余额和新增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省内科创型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稳步扩大,基本形成政策协调顺畅、支撑体系完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特色彰显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生态。         (三)支持领域。指导金融机构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知识产权转化,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交叉领域科技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农业、生态环境、绿色低碳、民生普惠等领域科技创新的效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强化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要素保障;支持高新区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积极探索综合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构建财政资金引导撬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长期支持、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完善科创金融组织体系         (四)发展科创金融特色机构。鼓励银行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体机制。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支持有需要的地区设立或引进专业化、有特色的地方金融组织,为科技型企业及人才的差异化金融需求提供有效补充。(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增强数字技术运用能力。支持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精细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数字金融产业集聚示范区,充分发挥数据集聚效应,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时效性与便捷性。探索建设数据交易中心、数据资源交易平台等载体,开展资产数字化、数字资产交易等方面工作,推进数据要素资产化进程。(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健全科创金融管理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单列信贷计划、配置专项额度,完善利率定价机制,采取更加灵活的利息还付方式,加大科技类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细化落实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丰富科创金融产品服务         (七)增加科创领域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将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的投放力度,努力实现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贷款户数不断增长,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速。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增信作用,稳步扩大“苏科贷”投放规模,设立“苏知贷”子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推动科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发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探索合作新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和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创新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保险保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畅通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债等特殊品种债券进行融资。鼓励地方法人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加大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做好优质科技型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与辅导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再融资,鼓励行业领军科技型上市公司重点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开展并购重组,带动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加快发展科创股权投资。持续开展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各地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的方式,吸引创投机构投资本地科技创新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优化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加强与社会资本、头部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鼓励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参与设立创投机构,各类产学研组织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拓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支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首版次软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通过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大型科技型企业保险需求。依托再保险服务体系,为科技保险有效分散风险。(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科创金融生态环境         (十二)构筑科创金融发展高地。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区域服务网络,加大对长三角地区科创融资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要求,制定南京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支持南京市加快完善现代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南京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融资风险缓释机制,建设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支持苏州市建设综合性产业创新中心。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沿沪宁产业创新带、太湖湾科技创新圈和宁镇、宁扬产业创新协作,打造“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先行区域。(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健全科创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支持生物医药等产业性投融资服务平台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科创金融子平台,探索开发科技型企业科创能力评级、融资对接、政策发布等功能,强化信息资源共享,扩大服务覆盖面。依托科研院所、国家(省)级高新区等科创资源丰富的平台载体,搭建金融服务站、科创路演平台等,开展“科技金融进孵化器行动”。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跨境结算服务。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建立金融产品创新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交流研讨会,参与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提升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收储交易,拓宽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渠道,加快出质知识产权的流转变现。支持金融机构与高校院所深入合作,共同推进技术与知识产权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平台、长三角知识产权金融数字化创新实验室建设,培育知识产权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增强专利分割确权、价值转化、二次开发的便利度。(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科创金融政策支持         (十五)注重货币政策激励。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再贷款撬动作用,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名录库,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放利率优惠的中长期贷款,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苏创融”等政银金融产品,对合作银行发放办理的“苏创融”贷款和票据,在额度内提供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支持。对积极发放科技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法人合作银行,通过再贷款展期提供最长不超过3年的政策资金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突出财税政策引导。加快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及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鼓励各地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形成财政、金融协同支持科技创新合力。鼓励各地运用政府投资基金等支持省内高新区和科技型企业发展,通过设立奖补资金、加大奖补力度等,引导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提高科技融资担保能力。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科技型企业信用增信机制。完善政府、银行机构、担保公司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银担”业务规范开展。加强科创融资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合理担保费率,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大对科技创新融资的担保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八)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科创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风险评价模型,强化对科创金融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落实金融风险管理职责,密切关注新型业态金融风险、交叉性金融风险。(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防控金融科技创新风险。持续巩固深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正确把握金融科技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深入研判技术的适用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数据交互安全、使用合规、范围可控。建立健全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及应用评价,推动建立行业评估、第三方评估、公众评估等评价体系。严厉打击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为名,实施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内幕交易、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健全科创金融保障机制         (二十)强化组织推动。制定全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和序时进度,高效务实推进科创金融发展。建立多方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共商共研、协作联动,共同做好全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科创金融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一)做好监测通报。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各金融机构科创金融工作成效。将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成效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标准和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评价办法,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不定期组织科创金融交流研讨,推动各地各金融机构及时总结提炼科创金融特色工作、亮点做法和先进经验,编写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简报,推广可复制、可借鉴、可操作的创新机制、模式和产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科技厅、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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