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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关于“开放再出发若干政策意见”中若干商务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文件精神,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鼓励网络零售店发展,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结合全市商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对获得当年度国家或省进口贴息支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在享受国家、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万元的贴息奖励。注册地在苏州市范围内,且当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进口贴息支持的企业,均可获得此项奖励。         全市每年安排 1000 万元奖励资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资金拨付总金额测算奖励拨付明细,由各地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无需申报。         奖励计算方式为:设 A 为苏州当年度获得的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拨付金额,B 为该企业当年获得的国家和省级进口贴息金额,则企业可获得的奖励金额为 1000 万元×B/A)。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低于 0.5 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条 鼓励发展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对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引领性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项目,根据其创新性以及对相关产业可能形成的带动或引领作用进行评审,综合项目前期投入情况及评审结果,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申报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创新性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开展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活动的前期费用投入,业态或模式创新等。报告要表明其具有全国首创性,并且属于苏州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行业或新兴行业,重点阐述该项目的市场前景以及对相关行业可能形成的带动作用或引领作用。         所有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都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鼓励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建设。对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 等技术打造或提升服务贸易交易促进平台的,根据平台促进服务贸易成效,对平台进行一、二、三类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一类企业给予 200 万奖励,对二类企业给予 100 万奖励,对三类企业给予 50 万奖励。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运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服务对象名单及相关证明,项目新技术应用情况,新技术对提升平台服务贸易促进功能的效果,平台开展的服务贸易相关公益(共)类活动情况、展示推广成效、促进成交情况等。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鼓励数字化服务出口。以企业开展相关数字服务业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年度最后一期 1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数字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凭证及相应服务合同;         (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资金项目、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         (五)企业数字贸易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数字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对象、主要市场以及企业未来发展规划情况。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鼓励面向境外网络零售。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在国内外电商平台开设主要面向境外消费者、具有良好运作实绩的零售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含有电子商务营销栏目的当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纳税证明。         (四)跨境电商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网上交易额及证明材料,打印首末页且首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的网上交易确认单。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对新确认的各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 2000 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 1000 万元奖励;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 1000 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 800 万元奖励;市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投入不少于 800 万美元,给予境内投资主体 500 万元奖励。         由各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         (四)境外投资核准证书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六)我驻外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须有经商处盖章和参赞签字;         (七)企业上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业务统计数据的截图;         (八)股东出资证明;         (九)合作区内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等建设状况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第八条 上述政策资金采用分级承担原则。由各地根据实施细则先行兑付资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根据各地资金兑付情况分别奖励各区 30%、县级市 10%。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持续扩大有效投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有效投入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设备投入超过 2000 万元以上的先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高新技术产业(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为依据)及其他产业三类工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只对项目生产设备投入进行奖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条 按审计设备年投资额进行奖励,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 10%、其他产业奖励 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 1000 万元、800 万元、600万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地在苏州大市境内;         (二)实施项目应取得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         (三)企业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已购置设备的发票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含);企业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购置设备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前三年期间(截至当年考核通知下发当日)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各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评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企业在苏州境内注册是否满一年、企业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上年度购置设备总额是否满足条件等,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奖励;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各市(区)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并依据分级承担要求提出苏州市级奖励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信用办提供企业近 3 年失信信息情况,并对失信信息进行分类(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三)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市(区)政府。         第七条 根据第五条所列四项基本条件,先导产业项目由项目主管科室会先导产业牵头科(处)室和各相关行业主管科(处)室联合会商形式确认;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所实施的产业项目进行确认;由项目主管科(处)室扎口汇总并上报市工信局。         第八条 每年按实际情况遴选实施项目的相关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奖补对象。         第九条 申报市工业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的企业,当年可申报其它类别的项目,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         第十条 苏州各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标准化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的国内外标准化技术组织落户苏州,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创新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标准化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资助。为规范资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的且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发布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项的资助。对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项的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 3 项。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每年确定 20 名优秀标准化工作者,并给予奖励。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项的资助。对符合要求采用国际标准的,给予不超过 1 万元/项的资助。对通过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项的资助。         第四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项目的申报、初审,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下达资助资金。         (三)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征集项目。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发布申报文件。         (二)项目初审。申报截止后,市市场监管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三)确定项目名单。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四)公示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核实。         (五)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质量品牌建设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品牌发展能力,对获得市级以上质量品牌荣誉的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奖励对象为苏州大市范围内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和市级层面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质量品牌建设奖励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市级层面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核实企业获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的资金预算安排,按照分配方案,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确定名单。根据第三条所列奖项评定机构公布结果,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企业名单。         (二)编制方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现有奖励政策,会同市财政局计算奖励金额,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三)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下达奖励资金。         (四)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 【苏州市级】苏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引导广大制造业企业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服务型制造为抓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模式转变,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协同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相辅相成,互动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是指制造业企业从主要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创新多种形式“产品+服务”经营模式,形成制造与服务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第三条 苏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苏州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企业拥有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拥有在苏州市范围内首次注册、拥有的自主品牌,本地注册商标满 2 年;         (四)企业申报年前一年度或前两年度平均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其中综合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 20%,利润不低于50 万元;         (五)未获得省、市同类项目奖励。         第四条 苏州市服务型制造发展重点领域如下:         (一)总集成总承包。制造企业以价值链延伸与再造为重点,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提供产品的同时,也提供设计、承接项目等系统方案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二)个性化定制。制造企业通过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改造,建立产品多样化和定制化的生产模式,使生产和消费环节对接。把用户体验视为企业战略的核心要素,围绕发现用户核心价值,加强体验设计,畅通用户体验渠道,优化用户体验环境,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实现个性化的精准营销。         (三)在线支持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发挥技术、人才、品牌、服务优势,以生产制造为中心,开展在线监控检测。围绕企业自身产品,利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服务平台和设备跟踪系统,进行在线数据采集、运行分析、故障诊断、系统维护和设备升级等服务。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制造企业延伸服务链条,从主要提供产品制造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生产与服务资源,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管理、产品再制造和回收处置能力,实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五)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制造企业依托技术的人才专业优势,通过业务流程再造,面向行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立足企业产品功能,为其他单位(个人)开展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电力需求侧管理、视频会议、互联网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六)融资租赁服务。制造企业通过建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通过开展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七)供应链管理。制造企业开展生产物流的优化提升,实施仓配一体化管理、全供应链管理、协同制造物流平台管理和逆向物流管理等模式,高效运用订单管理、物流配送、仓储库存等供应链服务,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企业提质增效。         第五条 经地方推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名单公示等程序,市工信局每年评审认定 20 家左右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对新认定为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单位,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六条 各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全额奖励。市工信局对各市(区)上报的资金奖励材料审核后提出奖补方案,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市(区)政府。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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