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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体育产业改革发展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专项用于支持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共同管理。区财政部门、区体育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有关要求会同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专项资金决算;         (四)会同市体育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市体育局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         (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监督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和具体分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体育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四)受理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信用审查,审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组织项目验收。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六)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国库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体育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体育等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配合体育、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落实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制,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监察监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贷款等支持方式。根据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进贷款风险补偿、产业基金投资等实施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范(特色)基地、体育产业园等项目;         (二)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等体育本体产业项目;         (三)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四)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职业体育发展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八)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九)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市体育局另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项目申报程序、项目评审和公示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申报单位一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四)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五)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         (六)其它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体育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体育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对申报项目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评审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体育局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在预算执行中,市体育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预算完成后,由市体育局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市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使用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实施。2017年3月10日实施的《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号)废止。

  • 【江苏省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减征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四、工作措施        各设区市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等有关要求,统一确定减征政策并统一执行。        (一)切实做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二)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各地执行期限不得突破5个月的上限规定。        (三)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目前全省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政策仅减征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四)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设区市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强化基金管理。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报送《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见附件)。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设区市自行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统筹谋划,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抓好各自任务落实,做好基金统计分析,及时调整完善政策。        (三)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设区市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 【江苏省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现将《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抓住学生返校前的窗口期,切实加强领导,提前谋划,聚焦重点,精准施策,统筹安排,压实责任,坚定坚决抓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参照本《指引》,科学制定本地区开学工作方案,确保我省中小学春季学期安全有序开学。各县(市、区)开学方案须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批,各设区市开学方案要报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备案。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代) 2020年3月2日         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返校开学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省中小学春季学期安全顺利开学,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制定《江苏省中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指引》。                 一、扎实做好开学前准备工作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不断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学预案,制订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制度,把学校联防联控的工作要求细化到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落实到每一位师生员工,坚决防止疫情向校园输入扩散。        (二)精准掌握师生健康状况。继续坚持师生员工的体温检测与健康状况的“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向校长或班主任老师汇报动向和体温检测及健康状况。精准掌握如期开学复课的每位师生健康状况,以及不能如期开学复课的每位师生的健康状况、具体原因和预计返校日期。        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或旅居史的、体温有异常或有疑似病例的师生暂不返校。决不允许任何师生员工带病返校或复课工作。已经下沉到抗疫一线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14天向相关组织申请离岗进行居家隔离。外地回来的师生要向学校报告,并按照本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纳入管理。        (三)注重全员防疫培训。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体师生员工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适当的心理疏导。对班主任、医务、食堂、宿管、保洁和安保等人员,就师生体温测试、发热症状处置、食堂就餐等方面进行应急处置演练,确保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掌握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四)提前谋划教学安排。统筹考虑延期返校开学期间线上教学与原定春季学期教学计划的衔接,统筹考虑原定校历安排与调整双休日或暑假休息时间的衔接,努力做到防控疫情和“停课不停学”两不误,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加强和本地新华书店的沟通协调,确保今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材“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五)做好物资储备和环境整治。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所有学校按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隔离区,提前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隔离服、洗手液、体温检测设备,配备足够的消毒药品和器具,尤其要高度重视洗手设施的修缮和完备,达到每40-45人配设一个洗手盆或0.6m长洗手槽的要求。开学前要对教室、课桌椅、公共教学用具、门把手、食堂、住宿区域、厕所、垃圾厢房、电梯、隔离区域等重点场所(区域)的环境卫生开展全覆盖消毒和整治。        (六)强化校园安全管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守住校园这片净土,维护校园稳定。开学前要严格落实校园封闭管理“五个一律”:        1、除应急值班值守人员,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2、学生没有经过批准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3、 确因防控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一律进行实名登记,接受体温检测,履行报批手续,控制时间、范围、地点等;        4、学校图书馆、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室内场馆一律关闭;        5、学校所有场所设施一律暂停向社会开放。        加强实验室安全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大校车安全检查和重要设施、重要场所监管力度,做到安全管控不留死角;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堂从业人员出入健康信息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做好库存的主副食品、调料品保质期检查。        (七)明确开学的基本条件。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错峰、错区域、错层次”开学的总体要求,以及“安全第一、大体同步、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坚持“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统筹下,会同属地防疫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学校进行拉网式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记录,列出清单,整改销号。        二、统筹安排中小学错峰开学        (八)统筹中小学生返校时间。严格把握各学校的开学条件和标准,确保疫情不解除不开学、达不到开学条件和标准的不开学、开学方案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审核和规定的报批程序确定。统筹做好区域内所有中小学的开学工作,坚持错区域、错学段、错时间分批有序安排开学,原则上同一县(市、区)所有中小学在2周内完成返校开学工作。        (九)引导师生安全返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师生员工返校开学途中安全防护要点》,通过多种途径告知每位师生员工和家长,严格按照学校通知的时间返校,落实好返校途中防护措施。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提前到校,做好师生员工返校开学的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实行错时分批次上下学(一般可按半小时/批),避免家长在同一时段接送孩子上下学造成人群集聚。提供住宿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返校距离远近实行“一生一案”。        (十)加强返校师生健康管控。返校前,所有师生员工须提前如实填写健康卡、假期行程等需要关注的事项,学校应多措并举逐一进行信息核实。学校发出正式返校时间通知后,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人群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卫生健康部门出具健康证明的除外)。学校要为学生今后返校学习制定个别化的培养方案。        2、仍身处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学校要为学生今后返校学习制订个别化的培养方案。确有特殊原因需返校的教职工或毕业年级学生,需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返程,返回当地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观察14天。        3、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旅行经历或与确诊病例、疫情防控重点关注地区来苏人员等有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向学校先提供由卫生健康或疾控部门开具已进行过隔离观察14天的证明,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返校开学。        4、任何时段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且为非新冠病毒感染的师生员工暂缓返校,经治疗无症状后,经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返校开学。        (十一)上好返校开学第一课。认真上好以“认识疫情、敬畏生命、做好防护”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生命观、价值观,自觉将个人命运和前途与祖国命运和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应急情况处置演练。        三、抓实抓细开学后防控措施        (十二)落实晨午检制度。学校每日要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晨午检(流程图见文后),检查本班学生出勤及健康情况;每天入校、离校(住校生晨起、午睡、晚寝)前,教师分工定人检查学生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学校汇总后向属地教育部门报告。如发现有疑似新冠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和异常情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以下几方面应对措施:                 1、第一时间送医。学校应及时让学生到校内临时医学观察场所留观,或就近送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配合属地做好疫情处置。         3、第一时间隔离。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隔离,加强与管理人员、师生亲属的沟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随时掌握学生健康情况。        (十三)加强门卫管制。师生入校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并佩戴口罩,发热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坚持“非必要、不外出”,因公务、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时,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校内一律不会客,外来人员确需入校的,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门前划定家长等待区域,实行错时上下学,家长接送时要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即接(送)即走,避免聚集。        (十四)关注重点人群。严格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江苏省学生健康监测系统”。严格复课审查制度,师生员工病愈或隔离期满后,需持医疗机构返校证明到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复核确认登记,持校医(保健老师)出具的复课证明方可复课。严格家庭健康报告制度,密切关注师生员工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按有关防疫要求处置。        (十五)科学组织教学。疫情结束前,不得组织各种大型师生集会。教学过程中注意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把握好教学内容的适量和教学时长的适当,以及师生在物理空间中的分布密度。要对学生前期线上学习质量进行诊断评估,在确保每位学生较好掌握已学知识内容的基础上,再进行新的课程教学。对没有开展线上教学的年级、班级或学生,实行“零起点教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不让一个学生掉队。        (十六)实施定期消毒。教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车辆、幼儿园玩具器械、教育辅助设备、电梯、桌椅、地面等应由专人每日2次进行消毒。食堂、卫生间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教室、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区域要加强通风清洁,每日早、中、晚非上课时间打开门窗通风3次,每次至少30分钟。口罩等医疗废弃物应放置在专用垃圾箱,定时有效消毒处理。        (十七)加强就餐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社会配餐企业有关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应立即停止工作。鼓励条件允许的学生中午回家吃饭,在校用餐的学生应采取食堂送餐、统一配餐、预约用餐、错峰用餐等方式,尽量避免集中就餐。督促学生餐前餐后洗手,提倡自带餐具,每批用餐结束后食堂场所均应进行消毒。严格幼儿园膳食管理,一餐两点采用分时段、分区域等方式进行。        (十八)加强住宿管理。疫情结束前,鼓励有条件的学生尽量走读,努力减少宿舍人员聚集。幼儿园午休前后要加强床位消毒。学生公寓封闭管理,学校实行24小时校领导带班值班值守,确保每夜有1位校医、每个宿舍楼有1位值班人员在岗在班。        (十九)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安全。全面落实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主任班级防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持续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杜绝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和督查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坚持用“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的防控工作进行飞行督查,严明纪律要求,持续强化执纪监督问责,筑牢严密防线。        开学入校园流程图  

  • 【国家级】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工业互联网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融合创新,培植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支撑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一)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的高质量外网,打造20个企业工业互联网外网优秀服务案例。鼓励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打造10个标杆网络,推动100个重点行业龙头企业、1000个地方骨干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升级。鼓励各地组织1-3家工业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深度对接合作,利用5G改造工业互联网内网。打造高质量园区网络,引领5G技术在垂直行业的融合创新。         (二)增强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体系。出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管理办法。增强5大顶级节点功能,启动南京、贵阳两大灾备节点工程建设。面向垂直行业新建20个以上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新增标识注册量20亿,拓展网络化标识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强网络基础资源支撑能力。         (三)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核心能力。引导平台增强5G、人工智能、区块链、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支撑能力,强化设计、生产、运维、管理等全流程数字化功能集成。遴选10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发展50家重点行业/区域平台。推动重点平台平均支持工业协议数量200个、工业设备连接数80万台、工业APP数量达到2500个。         (四)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加快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鼓励各地建设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数据资源合作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数据采集、汇聚和应用,提升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管理能力。         二、加快拓展融合创新应用         (五)积极利用工业互联网促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连接优势,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实现信息、技术、产能、订单共享,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资源的精准配置与高效对接。鼓励大型企业、大型平台、解决方案提供商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工业APP服务。         (六)深化工业互联网行业应用。鼓励各地结合优势产业,加强工业互联网在装备、机械、汽车、能源、电子、冶金、石化、矿业等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的融合创新,突出差异化发展,形成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垂直细分领域的行业应用指南。         (七)促进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迁移。加快各类场景云化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加大中小企业数字化工具普及力度,降低企业数字化门槛,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         (八)加快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推广普及。遴选100个左右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鼓励每个示范项目向2个以上相关企业复制,形成多点辐射、放大倍增的带动效应。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体验和推广中心。评估试点示范成效,编制优秀试点示范推广案例集。         三、加快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九)建立企业分级安全管理制度。出台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指南,制定安全防护制度标准,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分类分级试点,形成重点企业清单,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完善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扩大国家平台监测范围,继续建设完善省级安全平台,升级基础电信企业监测系统,汇聚重点平台、重点企业数据,覆盖150个重点平台、10万家以上工业互联网企业,强化综合分析,提高支撑政府决策、保障企业安全的能力。         (十一)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安全信息通报处置和检查检测机制,对20家以上典型平台、工业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测,督促指导企业提升安全水平,对100个以上工业APP开展检测分析,增强APP安全性。         (十二)加强安全技术产品创新。鼓励企业创新安全产品和方案设计,遴选10个以上典型产品或最佳实践。加大网络安全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力度,加强产业协同创新。指导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安全服务。         四、加快壮大创新发展动能         (十三)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新建项目开工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提前验收,并在后续试点示范项目遴选中优先考虑。储备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项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督管理,压实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高质量完成。         (十四)深入实施“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引导各类主体建设5个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创新载体,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内网改造设计、咨询、检测、验证等服务。遴选5个融合发展重点行业,挖掘10个典型应用场景,总结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和发展路径。         (十五)增强关键技术产品供给能力。鼓励相关单位在时间敏感网络、边缘计算、工业智能等领域加快技术攻关,打造智能传感、智能网关、协议转换、工业机理模型库、工业软件等关键软硬件产品,加快部署应用。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关键技术产品孵化和产业化支撑。         五、加快完善产业生态布局         (十六)促进工业互联网区域协同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特色和产业优势,打造一批产业优势互补、协同效应显著、辐射带动能力强劲的示范区。持续推进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         (十七)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能力。引导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进一步聚焦主业,培育引进工业互联网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新型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融合创新引领能力,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壮大产业供给能力。鼓励各地整合优势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的工业互联网产业集群。         (十八)高水平组织产业活动。统筹协调各地差异化开展工业互联网相关活动。壮大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举办产业峰会,发布工业互联网产业经济发展报告。高质量开展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工业APP、解决方案、安全等相关赛事活动,组织全国工业互联网线上精品课程培训。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提升要素保障水平。鼓励各地将工业互联网企业纳入本地出台的战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支持范围,将基于5G、标识解析等新技术的应用纳入企业上云政策支持范围,将5G电价优惠政策拓展至“5G+工业互联网”领域。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基金。打造工业互联网人才实训基地。         (二十)开展产业监测评估。建设工业互联网运行监测平台,构建运行监测体系。建立工业互联网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发展成效,发布工业互联网发展指数。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试点示范项目单位以及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等要积极参与监测体系、评估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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