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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降低体育产业单位融资成本,根据《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贷款贴息项目,是指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苏州市区从事体育产业的单位从商业银行或国有小贷公司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坚持公开公正、额度控制、先付后贴原则,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负责管理。资金来源于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单位与贷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一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体育属性,且主营业务在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是从我市商业银行或国有小贷公司获得贷款用于该项目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一)未经批准,贷款发生展期或逾期的;         (二)贷款资金改变贷款合同规定用途的;         (三)本申报项目同年度已获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四)其他不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的情况。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先付后贴方式,即申报单位先行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并还清本金后,贷款贴息项目再视情予以贴息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实行额度控制制度。根据申报项目在规定年度内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曾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旅游精品项目、体育特色小镇等称号的企业,在原有贴息额度的基础上,可最高上浮50%的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75万元,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对同一申报项目最多支持一次。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项目采取每年一次集中申请、集中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公示、集中拨付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每年定期发布当年度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申报单位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等已还款证明;         (五)借款款项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如企业荣誉、公益能力等)。         上述纸质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和贷款银行(支付凭据、《借款合同》)有效印章。 第十三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区于规定时间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体育局。 第十四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上报项目,由市体育局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组织业内专家按规范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信用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研究拟定“贷款贴息项目”名单,报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获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签订“贷款贴息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区属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经费指标文件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市属单位由市体育局在收到下达经费指标文件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支付经费。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的通知》实行信用承诺制。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贷款贴息项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工作的申报、评审、管理全过程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行相关贷款贴息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83号)精神,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消费水平、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要求,参照国家、省体育产业项目补贴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三条 “补贴项目”资金由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其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补贴重点项目、重点业态和重点企业,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每年定期发布当年度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各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是至上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具体完成时间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补贴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对个别确属政策需要特别扶持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确定资助额度。具体资助额度类别根据当年“补贴项目”资金总额和申报情况而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补贴项目”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园,体育特色小镇,体育服务综合体等项目;         (二)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服务、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与教育等传统体育产业项目;         (三)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四)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职业体育发展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体育相关技术研发、体育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八)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九)其他可予资助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在苏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及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三)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对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申报单位一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四)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五)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该项目如需要有关部门批准,须提供批准文本或立项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该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和支出的相关凭证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如企业荣誉、公益能力等)。 第十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可向市体育局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区于规定时间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上报项目,由市体育局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组织业内专家按规范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信用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研究拟定“补贴项目”名单,报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获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签订“补贴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区属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经费指标文件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市属单位由市体育局在收到下达经费指标文件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支付经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业务监督 第十四条 入选“补贴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补贴项目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完整的财务凭证以备检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织实行专项检查和绩效管理活动,入选“补贴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使用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补贴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补贴项目”工作的申报、评审、管理全过程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实施的《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补贴项目实施细则》(苏体规〔2017〕1号)废止。

  • 【江苏省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外贸工作若干措施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稳外贸工作,稳住全省外贸基本盘,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强化稳外贸工作机制。发挥外贸工作专班作用,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调度,稳住处于全球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国际市场占有率较高、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强化对企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履约难、接单难、重点经贸人员入境难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突出困难问题,全力稳订单、保份额,全力保住外贸企业主体。(责任单位: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出口信贷支持。组织“万户外贸企业金融帮扶专项行动”,为困难外贸企业有效提供金融服务。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我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要增加外贸产业专项信贷额度,扩大小微企业银行转贷款业务,满足外贸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加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申请“苏贸贷”项下贷款,积极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和企业受益面。优化“苏贸贷”办理流程,试点三方融资协议线上无纸化办理,缩短审批办理时间,提升融资放贷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         三、强化出口信保风险保障。2020年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全省所有小微外贸企业按照30%幅度统一下调保险费率和相关资信费用。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承保政策,落实短期险支持出口专项任务,适度放宽承保条件,提升风险容忍度,力争限额满足率不低于85%。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出口前附加险承保要求和条件,提高最高赔偿比例,提振出口企业接单信心。对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缓期缴纳、分期缴纳和追偿费用减免等便利措施,在案件定损核赔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         四、积极拓展线上展会。支持企业“云参展”“云洽谈”,利用线上展会、在线直播、5G、VR/AR、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洽谈形式,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与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敦煌网等领军跨境电商平台合作,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展会争取订单。全力做好广交会、华交会等重点展会的线上组展工作,为传统外贸企业线上展示洽谈提供指导服务,提升网上参展成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五、鼓励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全省“消费促进月”活动,支持各地组织出口产品内销对接。推动有需求的重点外贸企业与大型零售企业、国内优质品牌商对接,打通内销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利用领军电商平台拓展内销渠道,推动有实力的外贸代工企业与电商自有品牌开展合作,助力企业开拓内销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充分发挥中欧班列优势,为国际供应链稳定提供物流保障。推动中欧班列运营企业和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加强对接,鼓励运营企业同沿线国家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及商贸物流园区开展商业合作,适度增加中欧班列班次密度,扩大覆盖面,保障国际物流畅通。支持地方与航空公司深化合作,保持既有货运航线稳定运营,鼓励拥有客运航权的航空公司以“客改货”方式增加国际货运航线,稳住电子、医药等重点高新技术产业供应链和主要市场进出口渠道。加强国际海运支持力度,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作用,引导班轮公司及时恢复航线航班,保障主要贸易航线畅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七、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发挥跨境电商的渠道优势,指导传统外贸企业“触网”“上线”,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或自建平台抢抓订单,巩固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一带一路”等新兴市场。加快推动全省10个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发挥政策优势,做大跨境电商规模。开展“出口基地线上拓展行动”,优选轻纺、机械等出口基地,通过“云培训”“云对接”等方式,推动优势产业集群借助跨境电商开拓市场。推动省级公共海外仓加快对接海外主流电商平台,提升本地化服务能力,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提供精准的仓储、物流和营销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         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高附加值医疗设备、新一代电子信息产品全球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增强企业接单能力。探索开展集成电路高端制造领域全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业务改革试点,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覆盖,全面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试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开拓国内外市场,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         九、有序扩大医疗物资出口。发挥省医疗物资出口工作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规范出口秩序,严控产品质量,推动有资质、有信誉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推动各地建立重点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联络员制度,加强现场督查,协调解决困难。加强物资货源供应保障,组织开展供需对接。规范医疗物资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加快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医疗物资出口绿色通道,加快通关验放。(责任单位:省医疗物资出口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         十、稳定外贸外资产业链供应链。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推动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供需对接,建立对接平台,拓展对接地域,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龙头企业和关键环节平稳生产,维护国际供应链稳定。以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梳理供应链上下游主要配套企业清单和产业链堵点难点,分级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打通供应链,稳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汽车等产业链核心部件、材料和工业软件供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 【国家级】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防止环境污染,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轮胎进行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中包括旧轮胎翻新,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         (三)旧轮胎翻新是节约资源、实现轮胎减量化的首选方法;废轮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为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及热裂解。鼓励将再生橡胶、橡胶粉作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进行制品生产。         (四)鼓励轮胎生产企业开展废旧轮胎综合利用。         (五)本规范条件中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已建成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业务的企业。         (六)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项目选址与企业布局         (一)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不得新建、改扩建企业。         (三)企业产能设计应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相适应。         (四)企业厂区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应不少于15年),厂区面积、生产区域面积应与综合利用加工能力相匹配,废旧轮胎贮存场地应符合回收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一)企业应采用节能、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新技术、新工艺,选择自动化效率高、能源消耗指标合理、密封性好、污染物产排量少、本质安全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生产装备及辅助设施,采用先进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         (二)轮胎翻新应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保障系统;企业应配备轮胎悬挂滑轨、数控打磨机、数控硫化罐等设备,采用钉孔检测、轮胎充气压力检测等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对翻新轮胎产品实施全流程质量管理。         (三)鼓励企业优先采用政府部门发布的《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目录》所列的技术装备。废轮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废轮胎破碎、粉碎及分级应采用自动化技术与装备,鼓励应用橡胶粉生产自动化集中控制生产线。再生橡胶应采用环保自动化或智能化连续生产装备,鼓励应用新型塑化方式生产,精炼成型应采用联动装备。热裂解应采用连续自动化生产装备。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管理。         四、资源利用及能源消耗         (一)资源利用。 轮胎翻新生产中产生的橡胶边脚料,废轮胎加工处理中产生的废料以及尾气净化产生的粉尘等次生固体废物,应建立台账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全部回收利用;企业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建立登记转移记录制度,委托其他企业利用处置,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1.轮胎翻新能源消耗:预硫化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综合能源消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2.废轮胎加工处理能源消耗:从整胎破碎起计,再生橡胶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时/吨(新型塑化装备除外);橡胶粉生产综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除外);热裂解处理综合能源消耗低于200千瓦时/吨,其中破碎工序能源消耗低于120千瓦时/吨,热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80千瓦时/吨。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企业应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翻新轮胎的修补、打磨、胶浆喷涂等作业区,应配备除尘及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管控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对所产生的废气和粉尘进行回收处理。         (四)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         1.废轮胎破碎、粉碎作业区,应设置粉尘收集和高效除尘设施,有效降低粉尘排放。         2.再生橡胶生产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管控,配备适宜高效的尾气处理设施,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配备废水处理装置,废水排放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鼓励废水循环利用。         3.热裂解装备的尾气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严格热裂解油、炭黑利用处置管理,防止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五)环境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企业所在地发布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专业检验、检测设备,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做到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         (二)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翻新轮胎产品质量应符合《载重汽车翻新轮胎》《轿车翻新轮胎》《航空翻新轮胎》《工程机械翻新轮胎》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四)再生橡胶产品质量应符合《再生橡胶》《再生丁基橡胶》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五)橡胶粉产品质量应符合《硫化橡胶粉》《路用废胎硫化橡胶粉》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六)热裂解产品质量应符合《废旧轮胎裂解炭黑》等国家和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七)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企业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         (四)企业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关于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提高自主原创能力,增强自主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更好地支撑服务全市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意见,遵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和新兴发展方向,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打造自主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对先进制造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培育一批在前沿技术、高端产品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的苏州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一步优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生态。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分3年共评选60家左右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努力培育一批引领行业质态提升、拥有自主品牌影响力、极具行业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力争形成10家左右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国领先的自主品牌领军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打造苏州服务自主品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前瞻布局产业前沿、颠覆性技术研发,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成果,加快转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全力打造支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的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推荐拥有自主品牌的领军企业申报苏州市市长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二)大力拓展制造业服务化发展链条。围绕制造业服务化和服务型制造带来的新型服务需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速优化服务供给结构,加大生产性服务有效供给。重点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现代供应链管理、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培育一批定制服务提供商、技术服务运营商和整体方案解决商,建设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持续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新动能。鼓励制造业企业依托专业技术等优势,裂变设立服务于制造业产业链两端的专业化服务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三)突出“两业”融合重点领域。面向全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发展个性化定制、智能制造与运营管理、融资租赁、系统集成以及整体解决方案等业务。同时,面向精细化、模块化、流程化的先进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端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现代供应链、产品全周期管理、工业软件以及工业互联网服务,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的产业链条。         (四)推进龙头骨干企业提升发展。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生态,鼓励龙头科技企业加快推进高端科技商业化进程,引导传统生产性服务企业提升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企业向规模集团化、服务专业化、功能体系化发展,更加高效配置市场资源要素,推动龙头骨干型企业在优势领域细分市场加快成长为“单打冠军”“独角兽”,做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苏州板块”。         (五)增强领军企业行业辐射引领力。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发展特点,拓展多元化经营模式,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提升规模影响力。加强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合作力度,学习吸纳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链的完善升级,引领行业加快质态提升。         四、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重点领域位于全国、全省领先的苏州市服务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营满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立足苏州,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地在苏州,注册时间满2年且是商标所有人。         (三)企业营业规模、增长率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要求:         1.规模型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创新型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四)企业所在行业领域为我市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九大行业;企业规模和影响力处在全省、全国前列。         (五)企业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近3年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苏州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五、扶持政策         (一)首次入选奖励。对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规模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企业自主品牌的打造和科技研发投入。         (二)持续增长奖励。对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规模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00万元、20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期限为3年。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推荐项目申报支持。对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示范项目、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         (四)创投机构投资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对提供直接股权投资的创投机构依据其年度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对领军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时,按照创投机构所投部分退出环节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对创投机构给予奖励。         (五)融资信贷担保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融资和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领军企业实行知识产权、大宗商品仓单等质押融资,依据营收流水、税收贡献等给予信贷授信。市服务业担保基金加大对领军企业贷款的担保力度。         (六)首购试点示范扶持。积极推进政府首购试点,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推荐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列入《江苏省创新服务目录》,鼓励采购单位采购生产性领军企业首次投放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苏州实施首次试点示范,对购买领军企业首次试点示范产品或服务的单位给予购买价格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市发改委编制申报指南,各地发改(经发)部门结合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围绕九大重点行业领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企业申报,出具推荐意见后提交至市发改委。         (二)评审入选。市发改委规范评审程序,加强实质性审查,组织第三方开展评审入选工作,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名单。         (三)考核评估。入选的领军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发改(经发)部门报送上年度企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企业发展主要目标计划,属地发改(经发)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上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继续达到入选条件和完成上年度目标计划的兑现相关奖励。         (四)资金保障。各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对本地区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依据本意见相关条款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专项经费,在各市(区)兑现奖励政策的次年按照县级市政府实际补助企业金额的10%、区政府(管委会)实际补助企业金额的30%给予各市(区)政府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品牌打造和科技创新投入,具体使用方向在资金计划下达时另行明确。         (五)绩效管理。市发改委会同各市区对入选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滚动遴选机制,每年复核动态调整,对连续两年复核评估未达到发展目标的,将移出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入选生产性服务业领军培育企业自入选当年可享受本政策意见扶持。         (六)监督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对骗取、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有关部门按规定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         本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已享受《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56号)扶持的企业不列入本政策意见培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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